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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劳动保障篇——维护你的职场权益(9)

【法律解析】

本案中,如果有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如果公司给柯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则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柯女士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公司还要予以补足。

【法条链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 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女性职工流产的可以休假吗?

【案例】

赵女士怀孕3个月不慎流产,医生建议在家休息,赵女士遂向公司请假。公司以工作繁忙为由不同意赵女士休假。赵女士考虑到身体状况,遂自行休假半个月。月底发放工资时,公司以赵女士无故旷工半个月为由,扣除了赵女士全部工资。公司扣除赵女士工资的行为是合理的吗?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流产的能休假吗?

【法律解析】

公司扣除赵女士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女职工怀孕时不慎流产,依照规定,应当休假。流产同样会给女职工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休产假期间,薪金照发。本案中,赵女士意外流产,公司应当让其休假,并按正常情况支付工资。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待产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辞退吗?

【案例】

贺小姐在某酒店任大堂接待,年初,贺小姐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怀孕了,遵照医嘱要多休息。此后,贺小姐经常出现迟到早退现象,但基本上仍坚持每天上班。公司得知贺小姐怀孕,将其转为后勤,在孩子6个月时,公司以贺小姐耽误工作为由,决定将其辞退。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在这时候将贺小姐辞退吗?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不能在贺小姐待产期间将贺小姐辞退。女性怀孕时,用人单位必须安排职工休产假。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休产假,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将其辞退,这是对女性职工权益的保护。此外,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整个孕期、产期、哺乳期都不能找借口将其辞退。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届满,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案例】

夏小姐与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通知夏小姐,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而此时,夏小姐已经怀孕两个多月,夏小姐向单位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要求继续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则认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单位只是不再续订。这种情况下,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法律解析】

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期间,即使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等到孕期结束,另外,女职工在产期和哺乳期内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对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夏小姐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怀孕了,用人单位如想解除合同,必须等到夏小姐孕期乃至产期结束。

【法条链接】

《劳动法意见》第三十四条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怀孕女职工可以拒绝有毒有害的劳动作业吗?

【案例】

刘女士在某铝箔厂车间工作,车间里常常散发着有毒、难闻的味道。2008年10月,刘女士到医院检查发现已怀有1个月的身孕,医生建议刘女士不要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以保证胎儿正常发育。刘女士遂请求厂里重新安排工作岗位,领导拒绝。那么,刘女士可以拒绝原岗位的工作吗?

【法律解析】

刘女士可以拒绝原工作岗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吸入过多有毒有害的气体,很容易引发妊娠中毒症,也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畸形,甚至致残。本案中,刘女士已经怀有身孕,有权不再从事原来的工作,也可以要求调动工作岗位。该铝箔厂无视刘女士请求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法条链接】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

★影视公司招录未成年人违法吗?

【案例】

某影视艺术发展公司在一所实验小学招录了几名小学刚毕业的女孩子,打算培养她们成为偶像明星。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影视公司与这几名女孩的家长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女孩们与公司签约6年,进行封闭式训练,期间要服从公司的演出安排。但这些孩子们平均年龄才12岁,属于童工。请问,影视公司违法了吗?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这也是国际劳工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对于一些文艺、体育或特种工艺的单位,则可以适当地放宽政策。这是因为,在文艺、体育等相关领域,人才的培养往往从很小的时候就要开始,孩子长大了就很难培养了。由此可见,这些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很正常的。本案中,影视公司通过正常渠道将孩子们收归旗下,各种手续一应俱全,程序合法,且签订合同时,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其行为并不违法。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案例】

小海读了三年劳动技校,马上面临毕业,听说学校将会给他和同学们分配工作,但是当时小海未满18周岁。小海想知道,自己不能从事那些劳动?

【法律解析】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状况和心理发育状况,其从事工作自然不能等同于成年人。通常,我国规定缩短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本案中,小海未满18周岁,用人单位绝对不能安排小海从事禁忌的工作,以便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

★不能胜任工作被解聘,能要求补偿金吗?

【案例】

孙某在一家印刷厂从事客户开发工作,并且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由于种种原因,孙某工作总是打不开局面,难以按时完成工厂下达的任务。不久,厂里人事部门通知他,已正式决定解聘他。孙某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偿金,但被公司拒绝。请问,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给予补偿金吗?

【案例分析】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要求给予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案例】

钱某在某工厂打工2年,因没有社保,单位也没和钱某签劳动合同,钱某打算主动提出辞职。请问,如果钱某辞职,他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钱某如与单位协商不成,可向劳动局申请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案例】

冯某是某公司的职员,公司现在准备辞退他,正在协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冯某想知道的是,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加班费和住房补贴算吗?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工资的范围,《劳动法》司法解释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加班费和住房补贴应计算在工资基数之内。

【法条链接】

《劳动法意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经济补偿金等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案例】

2008年,单位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发给赵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8000元。但是赵某听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要交个人所得税。请问,赵某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法律解析】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才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赵某首先要明确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只有该收人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的部分,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条链接】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人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搬迁,辞退员工是否该给予经济补偿?

【案例】

上海某公司因发展需要,决定在今年搬至北京。但公司好多员工不愿随公司搬迁,于是公司为他们办理了退工手续,但补偿问题公司却拖延不决。请问,公司是否该应该给予他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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