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劳动争议
★职工有权拒绝冒险作业吗?
【案例】
小何是某运输公司车队的货车驾驶员。2009年春节,公司业务量增加,原有车辆不够用,就从别处借来一辆货车,并安排小何负责驾驶。小何发现该车辆是一辆拼装车,于是拒绝出车。公司领导认为小何不服从指挥,要求与小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小何有权拒绝冒险作业吗?
【法律解析】
小何有权拒绝冒险作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拼装车上路行驶。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本案中运输公司为了谋求经济利益,不顾驾驶员的生命安全,强迫小何驾驶拼装车上路,已属违法行为。小何有权拒绝该命令,公司不能据此解除与小何的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企业能对职工重复除名吗?
【案例】
某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孙某除名。因没有旷工事实,法院判决撤销了单位作出的除名决定。但是单位随后又以同样的理由重复作出了第二次除名决定,并称:如果第二次除名决定再被仲裁部门或者法院撤销,单位就再重复作出第三次除名决定。请问,企业能对职工重复除名吗?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如果孙某有旷工事实,符合上述情形,则单位可以对孙某作出除名处理。如果孙某没有旷工事实,单位领导只是利用处分行为进行打击报复,就属于滥用职权。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劳动者该怎么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
韩某是某公司的网络主管,因突发重病住院。由于韩某未请假,致使公司没有及时安排人手,导致韩某负责的公司网络被病毒入侵,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领导决定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请问韩某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本案中,韩某与所属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就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采取一局终局制,一经裁决,即刻生效。如果对裁决也不满意,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离职后,劳动者档案及私人物品被单位扣押怎么办?
【案例】
程某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不久前,程某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企业一直借故不肯将程某的档案交还程某,程某几次催要均没有结果。请问,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及私人物品的行为合理吗?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及私人物品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如果因用人单位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程某已经解除了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该企业已无权持有程某的档案,应当尽快交还程某,否则,要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罚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仲裁裁决怎么办?
【案例】
某工厂职工龚某在工作期间,因工友因操纵机器不慎将龚某右手砸伤,鉴定为六级伤残。龚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会裁决工厂应当赔偿龚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9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50元等多项费用。现在裁决书已经生效1个多月,但工厂没有把赔偿款支付给龚某,而且工厂迁址了。龚某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龚某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最长为1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工厂迁址,法院在受理龚某的执行申请后可以委托工厂迁址后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被判缓刑还能领取养老金吗?
【案例】
冯某今年69岁,已经退休快10年了。2006年12月,因过失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社保中心停发了他的基本养老全。请问,被判缓刑的还能领取养老金吗?
【法律解析】
冯某属于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社保中心可以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用人单位有培训劳动者的义务吗?
【案例】
大学毕业生小李成功应聘某科技开发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对小李进行职业培训。小李上岗后,公司一直没有对他进行培训。由于工作技术含量较高,小李感到工作压力越来越大,遂要求公司对他进行培训。请问,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吗?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职业培训,是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加强职工的职业技能,使职工能够更好地完成业务,此举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可以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是一举多得的措施。本案中,该公司应当对小李进行职业培训,使他更快地熟练业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公司为员工培训就可以扣押员工培训证书?
【案例】
许某是公司职员,最近,公司安排许某去上海参加培训。培训前,公司跟许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果许某参加培训后,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辞职,则要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同时公司还规定所有培训所获的证书归公司所有,即使个人辞职支付相关培训费用后也不能归还给本人。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公司跟许某签订的需赔偿培训费用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公司不能扣押员工的培训证书。一般来说,员工经过培训所得的证书应是对该职工在执业技能上的一种肯定,在排除培训得到的是一个集体的荣誉证书的情况下,公司是不能扣押员工的培训证书的。
【法条链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公司误发工资给离职员工,是否要归还?
【案例】
小可年初从某公司离职,并结清工资。小可在那家公司时,每月的工资都直接有公司划到银行卡。最近小可偶然发现卡里多出了9000元钱。小可离职有3个月,之前的他工资是3000元,多出的这笔钱很有可能是那家公司的工作失误造成的。请问,如果该公司要求小可归还这笔钱,小可可以拒绝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如果小可银行卡里多出的这笔钱,是由于该公司的工作失误造成的,那么小可取得这笔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如果你明知是不当得利而不予返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就业协议可以反悔吗?
【案例】
小赵是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毕业之前,小赵与学校和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毕业后不久,小赵决定出国深造,于是想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那么,小赵现在后悔还可以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所说的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一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已经签订协议的,视为劳动合同成立,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视为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小赵不可以反悔,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案例】
小钟从2005年在一家公司工作至今。2008年5月到8月,由于是业务淡季,公司没有给小钟发这4个月的工资,小钟也一直没有找公司结算过工资。请问,应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律解析】
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小钟拒付工资,则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则小钟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院适用劳动法吗?
【案例】
老孙于1998年至2008年10年间担任某法院炊事员工作,2009年,法院与老孙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法院只给了老孙500元补偿,还说法院不执行《劳动法》的规定。请问,法院适用《劳动法》吗?
【法律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法院属于国家机关,一旦老孙与法院成立了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均应依照《劳动法》执行。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