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饭店老板侵占遗忘物的行为违法吗?
【案例】
闫先生和几个朋友在某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忘记拿自己的手提包便走了。包里装有现金、信用卡等贵重物品。闫先生到家后想起没拿手提包,立即返回饭店,发现手提包已经不见了。后来得知饭店服务人员在清理餐桌时发现手提包后,就交给了饭店老板。待闫先生向饭店老板索要时,老板坚持说没有看见手提包。该饭店老板的行为违法吗?
【法律解析】
该饭店老板作为饭店负责人,对顾客遗忘在饭店的财物,应当负有保管的义务。该手提包对于权利人而言显然是遗忘物,其主动找到饭店老板后,饭店老板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侵占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孩子与他人合伙诈称被“绑架”向父母骗钱,构成犯罪吗?
【案例】
肖某因赌博,负债累累。为了偿还拖欠的巨款,肖某伙同赵某布置了一个骗局,准备以自己遭绑架为名向父亲骗钱。赵某假装外地人连续打电话给肖某的父亲,声称肖某被他们绑架,要其拿7万元,否则就撕票。肖某的父亲信以为真,便准备了7万元的赎金到约定的交易地点,而早已在一方等候的赵某看见其旁边有人,未敢上前拿钱。不久,肖某被抓获,赵某也到公安机关自首。肖某伙同别人骗父母的钱,构成犯罪吗?
【法律解析】
肖某及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肖某伙同别人,骗取父母的钱,整个过程中,不存在限制肖某人身自由的事实,因此,赵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绑架罪。但是,二人以肖某的性命要挟,骗取孙某父母钱财的事实存在,在主观上构成了故意。所以,肖某和赵某应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来租的车辆抵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
朱某租用夏某的车,每天租金500元,租期3天。可是后来朱某并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夏某向他要车时,他谎称该车被朋友借用。2天后,夏某去找他时,他已经不知去向。听说车已经被他充抵债务了。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解析】
本案中朱某基于租赁而代为保管夏某的汽车,之后擅自用该车充抵债务,而且谎称该车被他人使用,最后逃离他乡拒不归还。该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只有夏某去法院起诉才处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给赃车“换装”,也有罪吗?
【案例】
周某将一辆盗窃回来的小汽车开到郑某的修理店,告知郑某车是偷来的,要求将该车车身的颜色更换为黑色。郑某为了获利.便按照周某的要求更换了车身颜色,收取了周某的材料费和加工费。那么,郑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法律解析】
郑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本案中,周某已明确告之江某汽车是盗窃所得,周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在客观上,郑某按照盗窃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要求,更换车身颜色,其行为应该符合解释中所称的“改装”行为。由此可知,郑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按窝藏罪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应怎么处罚?
【案例】
姜某是某服装店老板,2008年3月11日,姜某的妻子丁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丁某见四周无人便驾车逃逸。事后,姜某将肇事的车辆送往汽车修理厂予以修理,企图毁灭证据,以帮助妻子逃避法律责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解析】
帮助毁灭证据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以后新增加的罪名,以前这种行为包含在包庇罪里。本案中,姜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而决意实施,而且客观上将其妻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重要物证(损毁的车辆)予以修理,其行为符合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且情节严重的特征,依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且情节严重,因此涉嫌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私藏“假枪”也犯法吗?
【案例】
26岁的夏某是个小职员,是个地道的军事迷。他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收购其喜爱的仿真枪并私藏于家中,其中部分枪支还配有相应的金属子弹。闲时他就关紧房门,在家中独自对着塞满棉花的鞋盒子练习枪法。2007年8月,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在夏某家中查获6支仿真枪,其中4支具有近距离杀伤力。夏某认为,自己没有用枪伤害别人的意图,只是收藏,不构成犯罪。
【法律解析】
依照相关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夏某持有的6支手枪中有4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故检察机关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离婚手续,改嫁算重婚
【案例】
由于丈夫赵某长期在外打工,家中留守的妻子与贾某好上了。为了“摆脱”赵某,妻子让贾某冒充自己的丈走,办理了“离婚”手续。又与贾某闪电结婚。赵某回家后发现妻子已另嫁他人与民政局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判决民政局支付李某8000元赔偿费,并撤销了赵某与妻子的“离婚协议书”。对此判决,赵某并无异议,他表示将委托律师,追究妻子的重婚罪。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妻子和赵某的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弄虚作假,让情人假冒自己的丈夫,骗取离婚手续后,又登记结婚,她的“第二次婚姻”应认定为重婚。贾某明知赵某的妻子是有夫之妇,仍与其串通,合谋骗取离婚手续后又与其登记结婚。贾某的行为也涉嫌构成重婚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吗?
【案例】
陈某性格暴躁,婚后常常不顾妻子的身体状况和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一次陈某从外边喝酒回来,又要与其妻发生性行为,妻子说自己身体不舒服。陈对其一顿拳打脚踢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的妻子,在咨询了有关部门后,准备以强奸罪向法院起诉陈某。
【法律解析】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性。刑法上并没有强奸只针对婚外女性的限制性规定,陈某在违背妻子意愿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加上方式十分粗暴,使其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已经构成了虐待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财务人员私自侵占公司财务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
江某一名财务人员,负责收取公司的业务收入。可是,江某在收取客户给公司的业务款后,记账时实际收款和入账不符。例如,实际收款5000元,但在公司应收账面上只写应收4000元,多次累计共私自扣下约3万元。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民事起诉还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江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应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后主动还上,是否构成属犯?
【案例】
薛某在某公司做出纳工作。2008年12月8,他挪用了公司2万元借给了一位亲戚急用,但是第二天就遇到公司突击盘点。事发后,薛某主动承认了错误,并立即把挪用的2万元归还给了公司。可是,公司主管要求薛某立即辞职,并办理辞职手续,否则便要告我朋友挪用资全罪。
【法律解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薛某挪用公司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
★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案例】
某知名高校的在校三年级学生黄某,平日思考问题激进暴力,总是在公共场合表现对国家及社会现状的不满,大肆宣扬反动言论。甚至秘密地召集一些所谓的同道中人,成立了一个政党,将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政治目标写入了所谓的“党章”,后被学校发现。黄某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解析】
我国刑法在规定了五种主刑外,还规定了三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与主刑附加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剥夺政治权利,顾名思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利的行使。宪法赋予每个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将这些权利剥夺,显然是一种惩罚性的措施。政治权利的意义是重大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群众参与政权是立国之本,而公民参与治国依据的就是政治权利,将这些权利剥夺,公民国家主人的地位就无法体现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