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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宦游纪略(2)

潘世恩《思补斋笔记》卷七(《管闻》)云:“宫保尚书李书年前辈奕畴,乾隆庚子翰林。陈臬安徽时,有霍山县民某以事至妇翁家留宿,是日与妇共食,适有人从门外招之出,数日不反,迹之不得。其父至妇家诘讯,以实告,疑有别情,鸣诸官。县令亦疑之,拘其妇,严刑拷讯,遂诬认与雇工人有奸,同谋毙命。狱成,亟请于公,求速结。公曰:‘人命至重,天道难欺,今尸身未获,案情未确,而欲草率了事,于心安乎?’案悬未结。逾年其夫妇,言是日正食时,其友招之出,问曰:‘有货物一挑,从某至某,可得百钱,汝愿行乎?’曰:‘可。’自是每日以此为业,颇有赢余,近始归里,急投县供明,事遂得释。向从县令言,则两人同抱不白之冤于地下矣。公时年六旬,尚未有子,嗣后连举六男,长子铭皖,予庚子(按:此谓道光二十年庚子)会试所得士。今春公九十寿,铭皖乞假归祝,还京来谒,言公康健如壮盛时,盖阴德之报云。书之以告世之司刑者。”略述案情,推李氏耆福之由,颂其阴德。而阅高氏此书,记此谳经过颇详,盖深赖高力也。卷上云:“嘉庆十二年,安徽霍丘县招解民妇范顾氏商同奸夫杨三等谋死亲夫烧尸灭迹一案,连血衣残骨凶器招解到司。廉访李书年先生,恐有冤抑,驳提尸亲证佐到省,委余与某令研讯,各供相符。廉访隔屏谛听,曰:‘供情似真矣。’某令曰:‘供情结实,衣骨凶器确凿,案不错。 ’余曰:‘伪也。’廉访曰:‘何以知之?’余曰:‘范寿子赘于岳家,正月十三夜同妻母弟诸人出观灯,灯散回家。乡间虽无更鼓,应有二更时分矣。又他往斗牌返,自己三更矣。返后范顾氏与杨三及母弟诸人商定,各持械将范寿子凶殴致死,自己四更矣。又将尸支解,煮成肉汁,捞骨烧灰,然后弃埋漫地。人肉未经煮过,猪肉则所常食,每烹煮必须一二时方熟,若要熬成肉汁,非昼夜不能。四更至五更,为时几何?此不确之大端也。况范顾氏母家住居集中,前后左右,各有紧贴邻舍,死者被殴,岂无声息,焚骨臭味,岂无见闻,此理之易明而事之所必无者也。’时已交三鼓,廉访曰:‘明日再细心鞫之。’次日复讯,某令请病假不来,余先唤尸父至前,曰:‘汝媳罪拟凌迟,杨三斩决,媳母媳弟及雇工三人皆拟绞候,冤乎不冤?’尸父曰:‘无冤。’余曰:‘汝媳与诸人正法后,设汝子出,则五人之命应汝抵偿,汝愿具结乎?’尸父曰:‘我止告子赘不归,所有因奸谋死之情,乃官审定,与我何干?’余将全案一一研讯,俱如昨供:打死后砍成八块,肉煮化了,骨烧了,尚存零碎骨数块可据,天衣无缝,欲雪无从。余沉吟久之,因案关五命,哀矜之心不觉见于颜色。范顾氏及其弟顾三麻子忽然叫冤。余曰:‘寿子之尸地方官详辨是煮了烧了,今日寿子若是尚在,固可伸冤。即使已死,或是全尸,亦可从此根究。今日既不知尸身所在,尔曹又未供有别故,何以见得冤?’顾三麻子曰:‘地保同犯人一路来省,他说此案实在冤枉。’余曰:‘地保昨日审过,如有冤枉,岂不供出?’佥曰:‘解差再三谆嘱,按察司衙门审案,如有翻供者,就夹一夹棍,因此地保不敢直说。’即提地保问曰:‘此案是官访闻?是尸亲告发?’地保曰:‘是尸父四月初来县告状,官差头役李遥协同小人查访。’余曰:‘访得如何?”地保神色惊惧,嗫嚅不言。掌责之,地保曰:‘小人实供:五月初十外,小人同李遥查至寿子姨父陈大凤家。大凤外出,伊妻说寿子十五来拜年,指厢房云,在这间房宿,十六吃早饭方去。’余曰:‘此等情节,如何不禀官?’答云:‘未见官,是以未禀。不知李遥已禀否。’提李遥问之,地保谓李遥曰:‘这里审案,不比府县,我已将访得实情供了。’李遥所供无异,余曰:‘汝禀官否?’李遥曰:‘小人查访回时,捕衙官已问成煮了烧了,官未见面,是以未禀。 ’提杨三问之,供曰:‘犯人实未杀死范寿子,因捕衙官问犯人要尸,犯人何处寻得尸来?熬刑不过,乱供数处,第一次起不出尸来,鞭背二百,第二次鞭一百,第三次夹一夹棍。犯人没法,就供说尸是砍成八块煮了烧了。’余曰:‘汝一人诬服,顾氏诸人何亦诬服?’顾氏乃与众人佥供熬刑不过,是以诬服。寿子既十五尚在,十三之未死可知,禀提陈大凤到省,讯之果确。遂逐层驳诘,按名细讯,原审情节,尽属子虚。诘其血衣、凶械、残骨从何而来,原役云:‘因官比急,始令杨三诸人家属用猪血染衣,取家中刀锤及荒冢内朽骨,送官作据耳。’余复于廉访,将五犯提禁保候,饬县确查范寿子踪迹。此嘉庆十二年十月事。十三年十二月,范寿子自河南回,而五人之奇冤始雪。

呜呼,原告只因伊子久赘不归,呈追下落,而县令性耽安逸,辄烦典史代劳,以致酷刑锻炼,逼认重情。招解过府,不过略问一堂,依样招转,几致良民五命负屈夜台。可见鞫狱不可徒事刑求,微员不足专任要件,而于无尸可验之案,尤应慎益加慎矣。再委员往提时,霍丘令已撤任,委陈令往署,案虽讯有端倪,府县大不输服,啧有烦言。余谓署任陈令曰:‘寿子一案,一日不了,为足下一日之累,不可不密为防范。设府县嘱陈大凤等不认,将奈之何?君到县,将各证交委员起身后,传陈大凤之妻,取一结实口供,专人送来,使不能翻异。此事宜密,不可泄漏。’陈令然之。越十数日,接陈令来禀云:‘陈大凤之妻已传问明白,寿子十五在他家宿,十六吃早饭而后去,并该氏口供一纸呈阅。’云云。余阅毕存之。后数日,委员解大凤到省提讯,供云:正月十五寿子实未到伊家。出示伊妻供,始无词。问其何以不认,供云:‘本府嘱云,若认寿子十五在他家住,则此案无出路,故嘱无认。’设使无伊妻之供,则案情又不能得矣。甘心杀人而不顾天理,忍乎哉,忍乎哉!再寿子归来,霍丘县适到省。是日除夕,颍州守亦在省,各有司佥至抚署庆岁,抚军曰:‘今日本不欲见诸君,因范寿子已回,不得不见。向非高别驾细心研鞫,力平此狱,则五人已伏法,今日将何以处,诸君尚得晏然卒岁耶。’又顾颍州守谓曰:‘君前此退有后言,今寿子死耶未耶?’某守长跪请罪。抚军又言:‘乾隆间苏州一案,与此相类。有舆夫左脚大指骈生,共六指,肩舆度日,出门两月余矣。一日水漂一尸沙滩上,左脚大指亦骈,地保告其妻视之,皮肉皆化而六指宛然,妻误以为其夫也。官审为恋奸推夫堕水,照例正法。后数日,其夫归,邻里以为白日见鬼,皆走避之。其人曰:‘日正午,何以有鬼?我人也,非鬼也。’众告以数日前其妻凌迟、奸夫斩决之故,其人号哭至县署击鼓鸣冤。府县地保问抵,抚臬遣戍。此二命以三命抵之,今五命如何抵法?’某守面色如灰,各官骇然,余亦心胆惊破矣。”个中曲折, 缕悉具,且霍丘而非霍山(霍丘属颍州府,霍山则属六安直隶州),几以冤死者亦不仅两人也。特范寿子因何赴豫,而其行不使人知,高氏何未叙及乎?篇末侯金楷附注云:“此案向闻之李书年尚书,谓余作安徽廉访时,昭雪范顾氏一案,全藉高别驾一人之力,皖民以高青天呼之,固宜。至同时委审之某明府,余庚子同年也,而于此案转多方规避,不副所望,至今不能无撼也。今得读此篇,因并志李公语,门下士侯金楷谨识。 ”(皖本未录诸评,惟此篇亦缀侯注。)

是李亦归功高氏焉。与霍丘事情节相类之案,忆他书尚有记之者,一时不及检查,惟李慈铭《与樊增祥书》有云:“颇闻己巳、庚午间,直隶有夫外出,不告其家人,或控妇杀其夫。时曾文正为总督,太仓钱中丞为臬司,竟磔其妇。越三年而其夫妇,官吏猲制之,不得白。 “

语焉不详,盖仅属一种传闻,似未必果有事实根据。

卷下记设法援助宣城故令事云:“宣城令陈君(名受培,湖北江夏人),在任病故,接署之员以亏缺仓库银十七万两揭报。抚军骇异,并以本管知府近在同城,毫无觉察,即欲具折参奏,有檄余接署府篆之议。时余晋谒,因进言曰:‘虽据禀揭,但实在亏短之数,尚未核实,与其先参后查,莫若先查后参。’抚军允之,即令藩司下札委余前往查封。余驰诣宁郡,会同太守锺君(名英),密赴县署,见二堂旁屋楹悬喜联,询知系新婿入赘,余急曰:‘此甥馆也,乌可波及?’命从人毋惊扰,随入上房查点。除亲属男妇辈随身衣服外,查封入册者,估计不值三百金。其子年仅十四五,匍伏庭前,泣请援命,目睹惨状,交相惋悼。因为之调齐卷簿,彻底清查。除可报销请领者,实亏银四万余两,在管事家丁及经管书吏名下追缴银九千有奇,余则均系因公挪用,毫无着落。余思数逾三万,实难弥缝,且连及本府同干例议,踌躇再三,因谓太守曰:‘属员亏空,知府例赔六分,君既未能查察于前,又不据实揭报于后。今人亡事败,处分固所不免,而勒限分赔,更例所应然,曷不乘此未经参奏,先同赴省认赔,分限缴补,则万事俱可冰释。夫同一赔也,而一则严干部议,一则保全功名。是非为陈计,实为君计,深思计孰得?’太守唯唯,洎酒阑将寝,又谓曰:‘大府濡笔以待,不容缓。余明日行矣,果否请决于此夕。’诘旦,太守出曰:‘细味公言,真笃诚君子也。为谋良是,请即偕行。’余思公款既有着落,或可仰邀宽恤,惟寡妇孤儿,如何归里,自愧宦囊羞涩,不得不慷他人之慨也。因佯谓太守曰:‘委员奉差,地主当为尽情,必得白金三百见赠乃可。’太守如数送出。余故令家人开封检兑无差,置几案间,复谓曰:‘今既不署府篆,此数实不足用,可复增二百。’维时不独太守诧异,即伺列仆从,亦无不互相惊讶。余故更为催逼,太守不得已,复如数补送。余始告之曰:‘高某虽系穷通判,几曾见出差而收人馈送乎?君既肯以数万金保全一家性命,又何惜数百金而不令其家属扶榇归里耶?此阴德事,我为君种之。’用太守名刺送交,旋即同行晋省,婉为乞请而止。此嘉庆十年事也。自后由皖而官粤西,由粤西而官东岭,嘉庆戊寅于广州任内引疾还黔家居数载。道光三年,鸿爪重寻,膏车北上,途次直隶之柏乡县,适与新选广东增城县令明君(名达,亦湖北人)望衡对宇。

侦余曾守广州,投刺请见。述及伊即陈婿,先年查办亏空时,伊适在彼,其就姻者乃其僚婿也,深知拯恤之恩。陈氏举家至今衔感,询以当年出见之稚子,答曰:‘名銮,已于庚辰以第三人及第,典试浙江归词馆矣。’余闻之喜曰:‘有子如此,陈君不死矣。’抵都甫二日,忽谒者传云:‘陈太史拜谒,已登堂矣。’余未整冠出迎,而太史已长跽堂前,随拜随泣。余即出扶之起,告以途遇明君欢忭之繇。太史云:‘尔时身遭颠沛,若非保全终始,业已早填沟壑。今日之能读父书幸叨寸进者,皆出自仁人之赐,衔环莫报,没齿难忘。’余追怀畴昔,亦不禁今昔荣衰之感。自后频来客馆,动问起居,杯酒言欢,扇联相赠,既殷勤于握手,复稠叠于濒行。余以奉命又复东来,重知首郡,与明君同寅者再岁,而太史亦已一麾出守矣。

年壮才优,后日之腾骧正未可量。此事在当时不过自尽其心,事远年湮,忘之已久矣。太史诚能树立,不谓隔十八年后而有京邸之一遇也,焉得不书之以志一时之盛事乎。”盖其得意之举,叙次亦颇有致。陈銮于道光五年以编修简授江苏松江知府,后官至江苏巡抚,卒于署理两江总督任,蒙优恤,加宫衔。

书中所记政绩,尚多可述,兹不备引。

清代官吏三载考绩之典,各省曰大计,以计典被举者称卓异。犹京曹之有京察一等也。

《宦游记略》卷上云:“嘉庆十三年,安徽计典,铁冶亭制军致书董观桥抚军,问所举劾之人。抚军覆书,谓卓异必其人才识超群,气量宏深,将来可至督抚两司,方膺斯选。今安省道府厅州,勉强供职,无可卓异之人,一一加考送阅。可卓异者,高通判一人而已,亦加考送阅。制军覆书,以为必得七人方合例。抚军以太平府通判邹(名骏)、石埭县白令(名守廉)、教官二人、杂职二人足其数,道府厅州无一人。人议其举劾太严云。”亦大计旧事之可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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