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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理性与技术:查士丁尼、拿破仑和德国人的法典之梦(1)

[内容提要]法律是理性与技术的复合体—西方法律的追求具有形式理性特征的法典化—西方最伟大的法典化运功:查士丁尼的罗马法编纂以及《国法大全》—法国民法典是近代第一个伟大法典:充满理性的光辉和人文的情怀—20世纪第一个年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抽象、严谨、科学。

在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法典的产生及其演变是一个饶有趣味、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方面,它直观地反映了法律由简陋、粗俗到比较完美、精细的理想化过程;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立法技术的发达和人们对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认识的逐步深化,以及在应用法律手段调节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发展上的种种思考。

由此看来,讲法律不能不重讲法典。无论是原始的古代法典,还是富有智慧的近代法典,都将带给我们无穷的启迪。

是这样的,那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西方历史上三个不同时期三个伟大的法典吧。

西方最伟大的法典化运动

我想你指的第一个伟大的法典应该是罗马法吧。

是的,罗马法是西方乃至人类法律文明的一座丰碑,从法典的意义上,无论其中体现的理念,还是立法的技术,都不愧为伟大的典范。

不过罗马法是一个时代法律的总称,罗马法和罗马法典是不同的。

是的。我这里主要讲罗马法的编纂。

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帝国开始走向衰落,奴隶制出现危机,建立了公开的君主专制统治,罗马法和罗马法典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罗马法时期。

查士丁尼(527至565年在位)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从他即位的第二年起,便成立了以大臣特里波尼安为首、由其他著名法学家参加的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的编纂工作。从公元528年到534年,6年时间里先后完成了三部重要法律汇编,它们分别是《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查士丁尼法典》是一部汇集了罗马帝国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从公元528年开始,法典编纂委员会对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进行整理、审订和汇编,删除业已失效或与当时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于次年颁布施行。后因发现一些新敕令尚未列入,又重新进行增补修正,于公元534年再度颁行。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公元533年底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从公元530年开始,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三部法律汇编完成之后,查士丁尼颁布敕令,宣布今后适用法律均以它们为准,凡未被汇编收入的以往的一切法律,一律作废;凡未被《学说汇纂》收入的以往的法学家著作,一律不准引用。有关三部汇编的疑问,均由皇帝自行解释。在上述三部法律汇编完成之后,查士丁尼又先后颁布敕令168条。他死后,法学家将这些敕令汇编成册,称《查士丁尼新律》,简称《新律》。其内容主要涉及公法和教会法范围,有些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也有一些是关于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方面的规范。

原来罗马法的精华就是这四部汇编啊,看来它和我们今天意义上的法典不同,其中还包含了学者的著作。

是的。在罗马,学者的法律著作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被一并编入。

不过我们平常所说的罗马法的《国法大全》是什么?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汇集了千余年来罗马法的成果与精华,集罗马法之大成。至公元12世纪,被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形成了与当时通行的神学世界的《教会法大全》相对应的世俗社会的法律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成为奴隶制法中最为成熟和完备的法。

能否请你简单地介绍一下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延续千年的罗马法,对于近代社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罗马私法。依照《法学阶梯》,罗马私法的体系分为三部分,即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就请你简单讲讲人法的内容吧。

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在罗马法中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认义务的主体。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虽是生物学概念上的人,但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因而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中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即能否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实现其权利能力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满7岁的幼童和精神病患者完全无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力由家长或监护人、保佐人代其行使。

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有何主要规定?

罗马帝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子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儿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庭,受夫权支配,其地位“嫁夫从夫”,身份、姓氏均依其夫。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帝国时期则广泛采用这种婚姻家庭制度。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的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到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夫妻财产彼此没有继承权。后来裁判官法规定,无法定继承人时,配偶有继承权。

罗马有我们现在的物和物权的规定吗?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首先,罗马法关于物的规定相当周全。罗马法中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以满足人所需要为目的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物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如役权、质权等。

其次,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有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才受法律保护。

罗马法有关于债权的规定吗?

罗马法并没有将债权从物权中区分出来,但在物权内很早就有“对物权”和“对人权”的区分,两者又同对物权的两种保护方法即“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联系在一起。罗马法上的对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物权标的物属于权利人本人的,称自物权;属于他人的,称他物权。

罗马法对物权里最重要的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禁止他人对其所有物加以任何行为的一切权利。

原来罗马法对所有权的规定如此科学,我们现代对所有权的规定也无出其右。

是的。再次,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早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铜表法》起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由于罗马奴隶制商品经济发达,遗嘱继承极为盛行。罗马法为遗嘱继承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包括遗嘱方式、遗嘱能力、继承人的指定、遗嘱的效力和遗嘱的限制等。

罗马法虽然没有把债权从物权里独立出来,但是他把债看成是一个“法锁”,是相当能抓住要害的。

是的,《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联结和约束。《学说汇纂》规定:“债的本质,非以某物或某种役权归我所有,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或为某物的给付。”

罗马法关于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

与公法、私法的划分相对应,罗马法上的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罗马法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这种划分是罗马人对人类法律文明的重大贡献。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公私法的划分是最基本的划分。

下面要讲的第二个伟大的法典是否是《法国民法典》?

近代第一个伟大的法典

是的。《法国民法典》是近代第一个伟大的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资产阶的观念和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情况,是近代启蒙运动、理性主义、自由和平等观念在法律领域的一面旗帜。

那就请你首先讲一下它的产生过程吧。

法国近代民法典的产生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过程。大革命为民法典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1789年《人权宣言》及1791年宪法和革命时期的一系列法律、决议和命令成为民法典最初的立法依据。法国大革命以来,虽然颁布了一些民事法律、法令,而且1791年宪法也已明文规定“应制定一部为全国所共同遵行的民法典”。由于政局动荡,不可能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加之在法典编纂上意见纷纭,难以统一。直到1799年拿破仑上台建立了执政府,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政治秩序,制定民法典的时机才最终成熟。他于1800年8月任命了四人组成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他多次主持和出席有关会议,参与解决某些悬而未决的立法难题。经过4个月的时间,由36个单行法组成的法典草案全部完成,在交司法机关讨论征求意见后,按1799年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审议通过,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若干个单行法合并在一起,定名为《法国民法典》并公布施行。

能否简单讲讲《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1804《法国民法典》包括总则、3编正文,共36章,2281条。

总则是一个简短的序言,只有6条(第1~6条),内容是关于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

第1编为“人”法,共11章 (第7~515条),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失踪、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的解除、成年、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等。

《法国民法典》确认民事人身世俗化,尊崇公民平等并废除各种等级。《法国民法典》在第8条中明确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但在第6条中对人的民事权利作了限制,即“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法国民法典》 第8条的规定在法律上彻底废除了封建的等级制度,保护了公民的民事利益。不过,第1编中只有对自然人的规定,而没有对法人加以明确规定。

《法国民法典》确认民事人身世俗化,尊崇公民平等并废除各种等级,确实了不起。

不过,在夫妻关系上,《法国民法典》宣布了丈夫的主导地位,已婚妇女服从夫权,未经丈夫或法院允许不得施行任何法律行为。如《法国民法典》第213条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法国民法典》 第217条还规定,妻未得其夫之参与之行为或书面同意,不得为赠与、依有偿名义或无偿名义转让、抵押以及取得行为。

《法国民法典》对家庭关系的规定如何?

《法国民法典》打破了传统的封建观念,否定了父母对子女的包办婚姻,规定了离婚制度及一夫一妻制等。

《法国民法典》对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法国民法典》第2编共4章(第516~710条),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和役权或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对财产的规定有新的时代特点吗?

《法国民法典》对个人所有权赋予特殊意义。《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这就充分地肯定了私有制基础,排除了任何有关所有人等级的概念,保证了资产阶级及农民对其占有的财产、土地的权利,并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为资产阶级的统治奠定了牢固的基石。

《法国民法典》对所有权的规定不限于此,第545条还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可见《法国民法典》对公民的权利不仅限于确认,还加以保护,即使因公使用,也需要给予公正和事前的补偿。如果强迫出让所有权,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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