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科罗拉多地区法院和第十巡回区上诉法院驳回 原告对穆迪公司的垄断指控的理由过于牵强,其说理不能令人信服。
首先,宪法第一修正案对金融信息出版机构发表评级报告的保护,同样是因评级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受害者对证券评级机构提起“违反反垄断法之诉”的一大法律障碍。尽管在“全国专业工程师协会诉水电水平公司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被告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原告证明媒体机构有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仍然十分艰难。这是因为,法院认为:原告若欲使其对被告违反《谢尔曼法》的指控获得法院的支持,就必须证明被告实施了旨在限制竞争且独立于受到宪法保护的言论的行为,而这对原告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被告发表评级报告确有垄断的不良动机,但只要被告在出版评级报告之外没有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那么,原告对被告违反《谢尔曼法》的指控就不能成立。此外,如果被告确实旨在利用评级报告对原告实施报复,而且被告发表不利于被告评级报告的行为,与被告作为金融信息出版机构受到宪法保护的意见之表达也是无法分开的,但按照法院的观点,如果原告无法将其分开,那么,原告就无法获得胜诉。
总之,从“杰斐逊县学区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一案的判决来看,美国法院对于那些因错误的证券评级公司而受到损失的受害者针对政券评级机构提起反垄断之诉是持否定态度的。这对今后想援引这一诉因的原告来说,是相当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