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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刑事犯罪的惩罚(2)

5.量刑的原则和情节

(1)量刑的原则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量刑基本原则是: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侯,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这一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方针的具体体现。正确掌握量刑的基本原则,对于保证量刑适当,预防和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具有重要意义。

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表明犯罪及其轻重程度的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实际情况,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从狭义上说,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主观方面的各种事实情况。

量刑必须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性质是指犯的何种罪,应定什么罪名。犯罪性质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性质严重的,判刑较重;犯罪性质较轻的,判刑也应较轻。

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情节。犯罪情节是指决定犯罪性质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事实情况。同一犯罪有情节轻重之别,法定刑轻重也有所不同。

量刑要根据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定。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对此作出正确评价,才能作到罪刑相当。

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即必须依照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刑罚制度、量刑幅度。从轻、从重、免除刑罚以及减轻的情节依法判处。

(2)量刑的情节

量刑的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时,据以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量刑情节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应当或者可以据以从严、从宽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事实情况。法定情节,是决定是否需要适用刑罚进行处罚或者确定按哪个量刑幅度处罚的情节,其中有: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酌定情节,是在某一量刑幅度内酌量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如从轻、从重、减轻、免除情节。从轻、从重情节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或从重处罚;减轻情节是在法定幅度以下处罚。酌定情节是指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根据刑事立法的精神和司法实践,从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对象的情况、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6.数罪并罚的原则和处理

(1)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所应遵循的准则。

①一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其他各罪所判处的刑罚,由于被死刑或无期徒刑所吸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刑罚,除附加刑之外,就不再执行。

②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③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里所采用的原则是合并原则。

(2)数罪并罚的适用

①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是指发生在判决宣告前,并在判决宣告以后被发现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罚。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a、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同一种刑罚,如果都被判处死刑的执行死刑;如果都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无期徒刑;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b、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罚。在数罪中有一个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死刑或:酱无期徒刑,其他罪所判刑罚不再执行;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时,应当先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满以后,返回社会,再执行管制。

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即先按照前述数罪并罚的规定并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即是应当继续执行的刑期。这种方法又被称作“先并后减”。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对新罪所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

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前罪剩余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这种方法又被称作“先减后并”。

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对新罪所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

7.适用缓刑和撤销缓刑的条件

(1)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豌,认为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对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适用缓刑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也不致危害社会。

“犯罪情节”是指反映社会危害大小的客观事实;“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和服法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对其适用缓刑返回社会,不会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的,虽然其主刑暂缓执行,而附加刑仍需执行。

(2)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所规定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考验期的长短,取决二于二原判刑期的长短。根据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撤销缓刑的条件

刑法第77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三个条件:①再犯新罪,即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②发现漏罪,即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在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以后才发现的漏罪;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8.减刑的适用条件和限度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适用减刑的条件

①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有以下几种: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抗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减刑的限度

刑法明确规定了减刑的限度,①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②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

(3)适用减刑的程序

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4)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①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时,只要将应减去的刑期从原判刑期中减去即可。

②对于原判刑罚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的,其刑期从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9.假释的适用和撤销条件

(1)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2)假释的适用条件

①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因此,它只能适用于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犯罪分子。

②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是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元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适用假释的前提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④不得假释的情况。我国刑法第81条还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假释考验期

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它并不排除继续收监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在决定假释时,就需要确定一个考验期,以便对其进行监督。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假释撤销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销假释的条件是:①再犯新罪,即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②发现漏罪,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③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管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具有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即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5)假释的程序

①假释必须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②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③被建议假释的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非经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假释。

10.追诉时效的期限和赦免的种类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法定的有效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确实必须追诉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追诉以外,一律不得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追诉时效的期限为: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殊规定。①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②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追诉时效的计算,刑法作了如下规定:①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②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③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或刑的一种法律制度。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一般说来,大赦是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或一般的犯罪分子实行普遍赦免。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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