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英]阿兰·鲁格曼著:《全球化的终结》
阿兰·M·鲁格曼是一位颇有影响的全球经济问题研究专家。《全球化的终结》是他最新发表的有关全球化经济问题的研究成果。大约是半年以前,三联书店获得这部作品的中文版权,据说还是与其英文版同时取得出版权的。当时,三联的朋友找我审读作者的英文原稿,问其出版的价值如何。虽然我近年来偶尔涉及全球化的课题,但从政治哲学、文化和经济伦理方面考虑居多,对于一位经济学专业作家的专业著作,不敢妄作判断。因此,我在写出自己对该书的初步读感之后,慎重地向三联书店陈述了我个人“不谙此道”的歉疚,同时建议他们请汪丁丁先生或其他经济学专家审阅裁夺。
书即出,三联的朋友又嘱我为其中译本添作一序。不用说鲁格曼的全球化经济研究具有极强的实证经济学和技术分析的特点,即便就其一般的经济学专业身份和专业作品而论,由一位非经济学专业人士、尤其是一位被认为习惯于抽象思维游戏的哲学业内人士如我者为其学术专著的译本作序,显然并不合宜。说得更严重一些,此举还可能造成误导读者或至少是干扰读者读解是书的后果。以愚之见,译著是最不宜为序的,除非译家顾虑于读者读解的某些专业技术性困难,做一些内容梳理之类的译介工作。相对于文本,译文已是一种或多或少带有洗蚀痕迹的过滤。相对于以经验实证为知识基础的经济学,哲学自然显得像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过于“清风逐流云”了。用哲学的眼光读极专业的经济学著作,自然会让人产生某种疑虑。顾及于此,我本打算婉辞使命的。可我终究还是接受了这一有些难为的任务。
我为自己的勉为其难找出了三个自以为还算正当的理由:其一,当今之时,全球化的确首先是一场经济运动,但正如鲁格曼所说的不存在“纯粹的全球化”那样,也不可能存在或发生一场纯经济的全球化。作为一种当代世界现象,全球化——尽管人们对其社会意义和实践方式尚有诸多争议——所包含或牵涉的意义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因此,任何单一的知识透视和专业探究,都难以提供一幅完整的全球化知识图像,无论其理论解释力或话语权力有多么强大。其二,虽说我对全球化问题的讨论一直持有较为严厉的批评姿态,在某些方面上甚至与鲁格曼先生话有投机,但对鲁格曼关于“全球化的终结”之论断仍感到惊讶,这自然引发了我的兴趣。既受邀请,不妨借此机会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也好。再者说,我既得当初先睹为快之惠赐,也就有难辞其约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联是公正的起码之义。其三,在哲学知识系统中,我所从事的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大概是较少给抽象游戏留有余地的分支学科。因为它基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且其理论和思想直接依赖于日常生活经验的资源供应。从某种意义上说,伦理学与经济学有着不可割裂的特殊联系。恩格斯说,经济是人类道德的基础,大致说明了这一点。更远处说,当初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将有关人类生活的价值研究开辟为政治学、家政学(即现代经济学的 原始知识形态)和伦理学诸学科领域时,实际上就已然揭示政治、经济和道德三者,以及作为它们之科学知识样式的政治学、经济学和伦理学三家的历史亲缘关系。由此说来,即使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去观察和分析全球化问题,或者以伦理学的眼光去阅读全球化经济研究的著述,也并非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更何况我还可以努力尝试一下用超伦理学的眼光,来读解鲁格曼的大作,略陈孔见,以与广大读者分享一份阅读感受呢?
鲁格曼在《全球化的终结》一书中所竭力阐述的一个基本思想是:迄今为止,被人们近乎滥用的“全球化”概念并无实在意义。作为全球化最基本构成要素的经济事实已然表明,不存在一种“纯粹的全球化”。人们所谓的“全球化”,不过是由目前最为强大的“三极集团”——即:美国、欧盟、日本三大经济巨人主导下的超级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而且,无论是这些公司的结构性规模及其扩张方式,还是它们的生产管理,抑或贸易经营,都表明它们的全球化运作根本上只是一种资本扩张式的“区域性”经济行为,而非人们所想像的无限制扩展的经济全球化。不独如此,这种三极体制宰割下的区域化经营不仅不可能推进全球化经济运动的发展,反而会因为它们内部的区域化资本战略和经营策略的分歧与壁垒,以及各种外部因素——如,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的日益繁衍和制约;外部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地方性政治和文化因素的日趋增长等“新社会因素”——的制约,致使人们翘首期盼的全球化运动正在走向终结。
出自鲁格曼这样的全球经济学家之口的“全球化的终结”,的确是一个令人惊异的结论。但鲁格曼的断定又确乎不是一种故作惊世骇俗的冒失之举,他给我们提供了确乎充足而又合乎理性的事实证据和理论分析。首先,鲁格曼认为,当今全球化观念的首要误区,是误解或曲解了“全球化”概念本身。具体地说,就是用一种超经济学的理论方式,如,人类社会学的、国际政治学的、社会哲学的和文化的方式,无限制泛化了的“全球化”的概念内涵。对此,他在是书的开篇即对“全球化”的概念做了严格的限定。与吉登斯等社会学家相反,鲁格曼认为,现今人们所理解的“全球化”概念不是“太狭隘”而是太宽泛了。而他的定义则是一种“标准的经济全球化定义”。该定义是:所谓全球化,即“跨国公司跨越国界从事外国直接投资和建立商业网络来创造价值的活动”。或者,“跨国公司进行世界范围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营销”。鲁格曼认为,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把这种有着明确经济目标和经济实践架构的跨国经济运动,漫无边际地扩张到“政治的、技术的、文化的,也是经济的”(吉登斯,1999,第10页。本书第5页)总体范畴;或是由此进一步推断:“因为全球化,社会关系不再是本地性的,而是超越时空的”,“跨国公司势力的扩张传播共同的全球资本主义文化”。(汤姆林森,1999。本书第5—6页)在鲁格曼看来,这类全球化定义的致命失误,在于对跨国公司或企业在当今跨国性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缺乏清晰的了解,或是将其经济作用夸大到政治和文化的领域。误解跨国公司的职能或作用,是现今全球化思想的又一重大失误。因此,合理理解全球化问题的关键,首在明确解释跨国公司的作用方式和战略目标,以免将其“跨国”经济行为泛化为全能的社会行为。鲁格曼承认,跨国公司的跨国经济行为在当今全球化的扩张运动中,的确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无论多么强大和深刻——首先是且根本上只能是经济的,而非社会政治的和文化的。跨国公司只不过是一个经济实体的名称,它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有生产或销售分支机构的公司”。这是“基于经济和商业的策略”理解“跨国公司”的合法定义,任何超出这一经济策略的范畴来理解跨国公司,或给予跨国公司以某种超经济学意义的定位,都是误导性的。
而且,就作为经济实体的跨国公司而言,其所显示的全球化力量也并不是像人们通常所了解的那样,呈现出总体化或齐一化的特征。
它们各自内部和它们相互之间都不是铁板一块,更没有什么超度的社会政治权力。事实上,以“全球500强”及其中的20家超强跨国公司的实际经营实况而论,它们既没有获取超额的经济利润,也没有获得多少具有实质意义的政治权力。原因在于,它们虽然具有相对于大量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但却面临着它们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甚至于同一公司内部各子公司或各生产与销售部门之间的竞争,这是人们常常忽略了的经济事实。另一方面,在社会政治实践中,跨国公司原本就不扮演任何确定的政治角色,并且在跨国经济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中,它们还由于跨国经营的需要,而不得不一面仰仗母国政府的政治支撑和保护(如,日本的跨国公司),一面争取所在国政府的认可和保护。这其中,跨国公司真正获得的与其说是政治资本,不如说是经济资本。易而言之,与其说它们赢得了某些经济利益,不如说它们因某些必要的政治条件要求而不得不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如,美国许多跨国公司对国会的游说活动)。所以,表面地把“跨国公司巨大的经济规模同政治权力相联系是一个普遍的错误”(第8页)。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错误,除了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活动与国内外政府所发生的上述关联之外,还因为一些学者认为,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在WTO(世贸组织)的框架内展开,并得到后者的法制体系支持的,因而不能不对这一全球性组织发生相应的政治影响。但鲁格曼指出,这种推断既误解了跨国公司与世贸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方式,也误解了世贸组织本身的性质及其可能发挥作用的方式。鲁格曼的调查证实,WTO本不是什么组织严密、结构庞大的体制性世界政治组织,甚至连严格的世界经济组织形式也不具备。它不过是一个由200名国际贸易律师所组成的秘书处而已,其职责和职能仅仅是国际经济贸易的,甚至主要是限于国际商贸技术和商贸法律的协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