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义之德:关于社会正义制度伦理的一点引申一部对社会正义这个宏大主题做出了独特创造性理论探究的著述,我们也许更应该着眼于她的思想创见,而不必苛求于她的理论全面性或完备解释力。按罗尔斯在其《政治自由主义》及其相关说明(如,他对哈贝马斯有关此书评论的答复)的基本意见,现代性的社会政治哲学研究,尤其是有关正义问题的研究,不应该也不可能再奢求传统的完备性(comprehensive)哲学目标,因为任何完备性哲学探究都不可避免地陷入形而上的理论幻觉。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寻求对研究主题作更为全面系统的理论探讨,即便在非形而上的现实合理性层面,我们的主题言说也可以成功地实现话语语境的有效扩张。基于这一认识,我在反复读过慈继伟《正义的两面》一书后,仍感到其言其语,意犹未尽。早在两年多前,我便有幸先期拜读到慈君是书的英文稿。粗略读过一遍,已使我如饮醍醐,便情不自禁地建议他将之移译为母语,让国内读者先睹为快。想不到慈君亦有肥水先流自家田的同感,接受了我的建议。同时,我也在读后产生了另外一些想法,其中一些虽与慈君交换过。此次重读其中文改写本,有点想法愈加明确,不妨陈述于此,以讨教于慈君于一万。
慈君认为,“正义秉性”(the disposition of Justice)所反映的根本上说是一种公平的价值理想,其本身具有无条件性的价值向度:正义必须是绝对无条件的,容忍或放纵任何非正义——无论有多么例外的原由——本身就是非正义。因为正义所要求的是一种既非利己主义、亦非利他主义的最起码的普遍相互性。用时下人们常用的话来说,它是一种最基本的底线伦理规范,舍此,人们的社会交往、乃至社会的基本生活秩序就不可能。依我的理解,底线伦理规范之所以具有不可退却的性质,盖因为它标示着一种没有道德退却余地的价值选择界限,类似米兰·昆德拉所说的“非如此不可”(have to be/have to do)。
问题在于,“非如此不可”的行为方针具有不容例外的道德强制性力量。如何将这种“非如此不可”的道德强制性力量转化为个人的“自愿性”道德行为动机?一般说来,道德规范所内含的价值要求越高,其道义力量便愈强,所以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轻易地成为道德英雄或道德圣徒的。然则,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道德规范之道义力量的强弱,并不只取决于它所内含的价值目标高度,同样也取决于它所包容的道义要求的普遍性程度。最起码的底线伦理规范既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社会道义要求,也就同样有着强大的道义力量。最平常的也是最难做到的。毛泽东主席说过,一个人做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说的也是这个意思。道德意义上的好事并不一定是惊天动地的道德壮举,更多的是指日常行为的正当合理,正由于此,把一种诸如正义这样的绝对无条件性社会道义要求内化为每个人自愿性的正义行为动机,就绝非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也正是因此之故,慈继伟在慎重估价了正义的道德行成之后,严肃地指出了社会正义局面的脆弱性。
不过,慈君似乎有意剑走偏锋:他在探讨正义之两面性时,将主要心思和笔墨都贯注于正义的主观内在因素或个体正义行为动机的有条件性方面。但按照他的“两面性”解释言路,似乎也应该对正义的另面——即:正义的客观条件(环境)或社会制度正义的无条件性方面——给予同等的(至少也应是与其主题研究的要求相匹配的)关注。比如说,社会正义制度的绝对无条件性道义要求是如何合法产生的?又如何发挥并保持其无条件性的道义规范作用?更值得注意的是,从社会制度伦理的视角来看,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与公正运作与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代理者的官僚管理阶层的正义品德往往是直接相关的。
与普通公民的正义德行相比,他们的正义德行对于维持社会的正义局面、防止和消除社会非正义的例外,有着更为重大的影响。就此而言,他们既具有社会公民的身份,因此他们应承担他们作为社会公民的正义伦理义务;又具有社会公共权力管理者的身份,因此他们还应承担一份额外的——相对于社会公民而言——正义之政治职责。
社会制度伦理具有公共示范的特点,其示范性影响的深度和广度远非个人的道德作用所能比拟,即便是道德楷模的影响也难以与之相提并论。问题是,社会制度伦理的示范决不单是靠一些规约条款本身自发产生的。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管理者,官僚管理者阶层的政治德行在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以社会正义规范而言尤其如此。如果克林顿只是一名普通的美国公民,他与莱温斯基小姐并不十分张扬的风流韵事也许不会弄得满城风雨、举国(甚至举世)沸扬。因为他曾经当过市长,又做了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所以莱温斯基就非成为他总统宝座上一块拿不掉的热垫子不可,初暖后热,继之灼热难耐,以致让这位总统先生花费了几百万美元的律师费用。他的前任老布什总统在上任之初即设立政府道德委员会,其意也在防止他的幕僚们闹出各种道德丑剧,败坏社会的公共形象。这叫官德问题,关乎社会制度伦理的示范效应。兹事重大,不可掉以轻心!
对于一个社会制度已然相当健全、制度资源供应已经十分充分的国家尚且如此,那么,对于我们这个仍在转型之中,仍存在相当严重的制度供应匮乏的国家来说,制度伦理以及与之关联的官德问题理所当然就更显紧要和紧迫了。“以德治国”是一个相当不错的制度伦理主张,好就好在它提醒了我们:治国者以其德为治理之本。在我个人的理解中,这主张首先应该是针对政府官员和社会管理阶层的,然后才是针对社会公民的。“以德”说的不只是一种治国方式,而且首先是指一种治国的道德资格或资质:有德且富德者方能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反过来,一旦无德或败德者掌握公共权力,其治必定无效,乃至腐败,政治官德腐败即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滥用。比如,将社会的公共权力非法地转换为私人权利,运用公共权力窃取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财富,等等。正义是社会制度伦理的第一原则,如同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开宗明义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一如真理是知识的第一美德一样。”官员的腐败首先必定且最容易导致社会制度的正义缺失,因为败德的官行已然轻而易举地例外于社会正义规范的约束。无论是就其道德性质,还是就其社会道德效应(影响)而言,这种官行的非正义行为例外,同样远非普通公民的非正义行为例外所能比拟。
因为公共权力的私人滥用比个人权利的误用在道德上要坏得多,后者只危及人际利益的相互性,对社会制度的正义只具有可能的或有限的影响;而前者则已然危及社会正义制度本身,同时又危及群体利益的相互性。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私人权利的误用或非正义通常都能够得到制止或制裁,除非社会的制度和规范系统本身的作用已经失效,或者已然不再公正。而公共权力滥用则常常难以为社会制度及时控制和制裁,相反,由于它源自社会制度结构和规范系统内部,常常具有抵抗和逃避制度规约的条件和能量(我将之称为权力的道义或职责的非法豁免),因之极有可能造成至少是两大社会后果:(1)社会非正义行为的合法例外.至少是以合法形式取得的例外;(2)必然会导致社会制度正义的示范效应缺失,甚至造成社会制度的非正义效应。我相信,这两种社会后果也必定加重社会正义局面的脆弱性,不知慈君以为然否?行文已长,不及详述,姑且作为一个题引,留作慈君与我下次会晤时续谈也罢!
急就于二零零二年元月十四至十六日。
北京西北郊蓝旗营悠斋(慈继伟著:《正义的两面》,三联书店2001年12月出版)
(原刊于《读书》,200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