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书遗嘱时,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而本案中,秦大伯仅仅是用商量的口气。其次,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而秦大伯没有写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形式上就有欠缺。第三,遗嘱人应亲笔签名。最后,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特别要注意的是,遗嘱应放在死后继承人可以获得的地方,比方说银行的保险柜里面,或者委托律师保管也可以,如果自己保管甚至藏起来,到时候可能别人无法发现,也就不可能按照死者的遗愿执行了。根据《继承法》代书遗嘱需要见证人,而自书遗嘱是不需要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直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什么是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典型案例】
杨刚、杨强、杨伟、杨阳(以嫁人)为亲兄妹,父母生前共有大小房屋七间。母亲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与父亲生前的房屋进行处分,遗嘱内容为:“大儿子杨刚分得底下的一间及相连的小屋一间;次子杨强分得顶上的一间及相连的小屋一间;三儿子杨伟分得中间的一间及相连的小屋一间,其自住的一间小屋,死后归三儿子杨伟所有。”杨刚结婚后即一直居住在中间的房屋至今。2005年12月17日,杨伟以执行母亲遣嘱为由,要求大哥杨刚搬出占有的房屋而诉至法院。那么母亲的这份公证遗嘱是否能得到执行呢?
【律师说法】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2.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3.遗嘱草本。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律程序不能认定无效,因此,在这个案件中,应该按照经过公证的遗嘱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嘱公证细则》(以下简称《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中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赴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证后的遗嘱可以变更吗?
【典型案例】
阿婆老伴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大鹏共同生活。2010年,阿婆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老俩口积攒的10万元存款中6万元及所有物品由大鹏继承,其余4万元由大二儿子二鹏继承。2010年12月,阿婆突患中风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刚开始时,大鹏夫妇还能精心照顾,可时间一长就厌烦了。此时,二鹏主动将阿婆接到自己家里照料日常起居。2011年5月,阿婆想重新亲笔自书了一份遗嘱,将存款中的6万元归二鹏所有,其他4万元存款及物品归大鹏继承。2011年8月,阿婆病逝后,二鹏和哥哥大鹏为分割遗产争执不下,一纸诉至法院,要求按其母的自书遗嘱继承遗产,哥哥则手持公证遗嘱提出反诉。
【律师说法】
阿婆生前所立两份遣嘱都符合法律规定,均为有效遗嘱。但由于前一份是公证遗嘱,后一份是自书遗嘱,而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在本案中,应该按公证遗嘱内容对阿婆的遗产进行分割,即大鹏继承6万元及物品,二鹏只能继承4万元。如果立遗嘱人要变更公证遗嘱,还得通过公证的方式,自书或者口头变更是不行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吗?
【典型案例】
大力15岁,自2006年父亲方刚与母亲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2008年父亲与郑佩女士再婚,两人又生有一子。2010年1月,方刚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在方刚执行死刑前,亲属们一起会见了他。方刚的大哥突然提及股票等财产如何办的问题,方刚回答说:“财产都给郑佩女士,你们就听郑佩女士安排吧。”他死后:其子大力将父亲的第二任妻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分割房产。大力起诉称,父亲方刚生前拥有某区4号房屋。2002年5月,他们父子俩又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在两人名下。这两处房屋及其他所有遗产均由郑佩女士实际占有。遗产案审理中,方刚的大哥和妹妹在方刚执行死刑前的会面,也得到了当班法警的证实:“他被执行前应该没有时间写遗嘱…亲属会见时我在场,方刚说家里的财产都要听郑佩女士的,这话我记得。”郑佩女士母子据此答辩,方刚生前已经立有口头遗嘱,将郑佩女士指定为唯一遗产继承人,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律师说法】
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有效形式和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有明确规定。在本案中,方刚的大哥和妹妹虽系亲属,仍可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两人与本案原被告的孩子均系亲姑侄及亲叔侄关系。而且在郑佩女士等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方刚的大哥和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并非必然属于利害关系人而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此外,家属之外的法官、法警等人均在场见证了家属会见及会见内容的情况。方刚在一个非常特别的状况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应认定他已订立了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不识字的人请他人代书,自己按手印的遗嘱有效吗?
【典型案例】
70岁的郑老汉是一个字不识的地地道道的文盲,为了死后使自己的遗产在儿女间达到合理分割,他在临终前让自己的弟弟按自己的意思写了一份遗嘱,并代其签字,郑老汉自己按上了手印。请问,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律师说法】
这样的遗嘱应属无效。首先,郑老汉不识字,因此,他不能正确判断出遗嘱的内容;其次,这样的遗嘱应属代书遗嘱,弟弟是郑老汉的利害关系人,这样的人不能做代书人,也不能做见证人。因此,这样的遗嘱实际上是无效的。在当事人不识字的情况下,应该订立录音遗嘱,并由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样就能保证自己真实的意思得到执行。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录音的遗嘱有效吗?
【典型案例】广胜出海打渔,在海上突遇风暴,情急之下,他打完求救电话后给妻子打电话说,“我可能回不去了,你把我说的话录下来,这就是我的遗嘱,家里的房子和存款都留给你,你要把孩子拉扯大。”由于海上风浪太大,最终未能营救成功,渔船上的人全部遇难。广胜的父母要求分割其遗产,但其妻以录音遗嘱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请问,录音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
录音遗嘱也是遗嘱的一种,并且它通过音像资料保存下来,但实际上,因为音像资料伪造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法律也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格见证人,否则仍然无效。因为该遗嘱无效,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首先,广胜家的全部财产中有一半应当属于其妻,剩下的一半财产才能作为遗产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分配。即全部遗产分为四份,妻子、孩子、父亲、母亲各得一份。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赠与遗嘱继承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