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时丢失物品,谁来赔偿?
【典型案例】
小高在饭店吃罢饭,准备结账时发现公文包不见了。内有手机两部、身份证、及部分现金等物品,价值约6000元。小高遂要求饭店赔偿其损失。但饭店老板却以“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谨防小偷”的告示为由,拒不赔偿。请问,小高能得到赔偿吗?
【律师说法】
不能得到赔偿。本案中,该快餐厅以醒目的文字提醒顾客应当注意自己的财物,可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对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负有主要的保管义务,消费者小高是由于自己的疏忽行为才直接导致丢包。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预订的酒席被取消,可双倍索还定金吗?
【典型案例】
李小姐在某高档酒店交了500元的押金,预订了一桌盛宴,准备宴请从海外归来的朋友。在朋友回来的前一天,酒店通知李小姐,该酒店被一家结婚的包下,不能承办李小姐的酒席。李小姐非常气愤,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说法】
李小姐有权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诚实宁信,不得恶意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双方的约定。本案中,李小姐已经向酒店预订了酒席并交付了定全,酒店没有经过李小姐同意就擅自取消,其行为显然有违诚信,应该承担《合同法》中规定的定全罚则,即向李小姐双倍返还定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谢绝自带酒水”合法吗?
【典型案例】
李小姐与朋友到一家酒店吃饭,自带了一瓶红酒,正拿出来准备要喝,酒店的服务员指着墙上“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告诉李小姐,该酒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请问,酒店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酒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目前很多酒店都以“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其实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进入餐馆、酒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其选定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时,就有权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谢绝自带酒水”,作为交易的附加条件,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对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的自愿选择权。“谢绝自带酒水”显然违背了这一条款。是否自带酒水进酒楼、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虽然顾客在就餐消费时可以不选择酒水,但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就是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这一做法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谢绝自带酒水”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的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典型案例】
小李全家老少6口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腹泻。经检验是在商场买回的食品大肠杆菌超标所致。后小李要求商场赔偿自己购物的价款及全家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损失8000余元,他多次与商家交涉,但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请问,小李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小李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求助,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如果曾与经营者达成仲栽协议,可以提请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免费优惠券收费,是违约吗?
【典型案例】
娟娟拿着一张免费做一次皮肤护理的优惠券到某皮肤护理中心做皮肤护理。工作人员告诉她凭优惠券是可以免费做一次皮肤护理,但所需的精油等50元的材料费需要自己支付。娟娟当场提出质疑。
【律师说法】
皮肤护理中心的行为属于违约。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商家通过派发优惠券搞促销,属于要约行为。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柬。如果商家不按照优惠券载明的内容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促销的商品套装不能拆开看吗?
【典型案例】
一家商场举行化妆品套装促销活动,商场有言:购买的促销套装买前不能拆开看实物,买后不能退货。请问,该商场的做法对吗?
【律师说法】
该商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购买了假冒商品,需要消费者举证吗?
【典型案例】
最近,小青满脸出现了红斑、搔痒等症,经检验,是使用假冒化妆品所致。于是,小青拿着检验证明和发票,到购买化妆品的商场要求赔偿。商场辩称小青所出具货品不是自己售出的,而是被调了包,商场让小青出示足够的证据方可赔偿,否则拒绝赔偿。请问,小青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无需举证。小青有商场开具的购物发票和关于化妆品是假冒产品的证明以及那一套引起纠纷的化妆品等证据材料,依照生活常理,消费者一般只能提供这些证据,根据这些事实,可以推定出商场在出售化妆品给小青时以假充真的事实。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美容变毁容,怎么办?
【典型案例】
邵小姐在某美容院:“手术绝对安全,不留痕迹。”的一再承诺下做了双眼皮手术。没过几天,邵小姐就感到刀口疼痛难忍,出现红肿。遂之邵小姐一纸将美容院诉之法院,要求美容院进行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请问,邵小姐能够获得赔偿吗?
【律师说法】
能够得到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美容损害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首先,美容机构没有完全履行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其次,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租车旅行发生事故,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吗?
【典型案例】
赵先生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中,因司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赵先生受伤住院。出院后赵先生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却以提供车辆服务的是某汽车租赁公司为由,拒绝赔偿,要求赵先生向汽车租赁公司索赔。请问,赵先生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赵先生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侵权之诉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选择违约之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违约的构成来看,只要合同一方违反了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并且不具有不可抗力等责任免除的情形即构成了违约。即使该违约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旅行社也应当向赵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免费游园受伤,公园是否赔偿?
【典型案例】
王大爷凭借老年证去公园游玩,漫步游走到一低洼处,不慎跌了一跤,造成左脚脚踝严重扭伤,为此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事后,王大爷以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公园诉之法院,要求公园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但公园方却认为,王大爷是免费游园,公园没有义务保障其安全。请问,公园不承担赔偿负责吗?
【律师说法】
公园应承担赔偿责任。正常经营的公园对老年人提供免费游玩是一种优惠待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也不能减轻对其的责任,因为确定责任的标准,是针对所有的游玩者确定的,不能因为对这些人员的优惠而减轻其责任。王大爷进入公园游玩,如果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大爷可以按照这一规定,请求有过错的公园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