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政府会计体系必然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作为支撑,这不仅包括系统的行政、预算、合同、投资等法规,还需要有完整的部门组织、行为责任、财务管理法规。在目前管理水平和观念意识使得很多政府机构管理水平落后,管理人员的观念意识也不强。
目前,中国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已建立的法律法规不够严密,虽已形成了基本的体系,但会计法规条文空洞,缺乏执行力度。同时多数条文都是从宏观上进行控制,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某些条文之间还有重叠现象,导致同一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相对固定的法律条文,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所产生的新型经济业务,导致某些问题无章可循,从而影响了对会计人员以至会计信息的有效控制。
同时,制度执行不力,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新法规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条款,但执行起来却过于宽松,使会计信息造假成本低,从而削弱了会计法规的力度,起不到真正控制成本的作用。
中国目前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合规性问题,只有在合规性文化彻底深入人们的意识之后,从合规性控制转为政府成本与绩效导向的政府会计才能水到渠成。
六、用收付实现制衡量政府成本存在天然障碍
现金基础的政府会计的目标是报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所持有的现金余额的变动。现金基础的政府会计在满足了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目标的同时,自身也有很多局限。现金基础无法确认政府非现金交易范围,不能对非现金交易进行确认意味着现金基础不能完整、全面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政府的财务交易分为现金交易和非现金交易,非现金交易包括:未实现损益(如由于利率波动引起的资产价值增减)、以信用方式进行的商品与服务购买、以货易货、长期资产服务潜力的消耗、负债(如跨年度养老金义务)等。现金基础的政府会计不利于政府的资产负债管理。现金会计很难满足所有需求,难以反映负债状况。资金支出发生后,没有记录表明资产是否还在使用、是否到达寿命期或是否已被出售。在负债管理方面,由于现金基础对于长期负债、承诺等非现金交易不予以确认,因而不利于负债的管理。现金基础的政府会计只提供现金流量信息,它意味着政府只对现金使用负责,事实上政府应对其财务资源的使用以及使用的结果负责,全面披露政府成本及费用信息。现金基础下的收入、费用由于以现金收付为标志,当收入实现的时间和收到现金的时间不在同一期间时,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录的收入便不能代表当期运营活动的真实结果;同样,当费用发生与现金支付不在同一期间发生时,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录的费用也同样不能正确反映当期营业活动所支付的代价。以现金收付为标志确认入账无法完成提供成本信息的任务。因此,也无法准确衡量政府成本的有关信息,但事实上,成本信息对于政府改进其效率是极为必要的。
而权责发生制基础的政府会计使政府表明其资源使用的受托责任的相关信息,让使用者能够评估政府的绩效,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以及政府成本和提供公共服务与服务的效率。
七、财务报告系统不科学,未能提供全面财务报告
会计的直接目的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能够满足其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然而,现行的预算会计系统无力提供关于政府整体合并的财务报告和完整的预算报告,尤其是合并的政府整体的资产与负债报告,从而进一步削弱了满足使用者信息需求的能力。
目前,大部分先发国家都提供合并的政府整体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报告和现金流量报告,多数先发国家甚至提供应计会计基础上的预算营运报告。与之相比,中国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无力提供对于管理财政风险意义重大的或有负债报告、税收支出(税收减免优惠)报告,以及准财政活动方面的报告。虽然中国的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各有一套会计报表,并提供汇总的会计报表,但各套报表却自成体系、分别编报,无法通过汇总生成正确反映政府成本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现行预算会计系统虽然提供关于政府整体的预算报告,但由于许多类别的财政交易(例如政府基金和预算外交易)并未包括进来,这些报告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政府整体的预算报告。
中国现行预算会计系统能够提供关于政府整体的“预算收支表”和“政府财政收支决算总表”,前者反映现金基础上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及其差额的预算数,大约在每年的3月份由政府提交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一并提请审批的还有上一年度政府整体的预算执行情况表,即“政府财政收支决算总表”。虽然这两份报表是现行预算会计体系唯一编制的关于政府整体的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报表,但这两份在现金会计基础上准备的报表并不是在合并的基础上准备的。
在这一框架下,总预算会计和核心部门无法实时追踪来自支出机构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和其他类别的财务与预算信息,也无力借助信息技术平台自动生成合并的政府整体的财务报告。从技术层面讲,现行预算会计系统中的资产负债表是由预算会计体系的3个分支分别准备的,包括总预算会计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和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但三者并不合并而且缺乏合并的客观基础(应剔除大量重复交易的情况),因此,合并的政府整体的财务报告难以提供。
八、财务报告系统未能提供反映公共组织绩效与成本信息
公共部门财务报告应反映报告实体的管理绩效,并提供充分、相关、可靠和及时的信息,帮助使用者评估报告实体“消耗了多少资源”、“资源消耗在什么地方”以及“提供了多少有意义的商品或服务(产出)”和“取得了什么成效(成果)”等管理绩效信息。然而,现行预算会计系统中的报告不能提供完整的此类信息,尤其是关于产出和成果方面的信息。
目前,许多先发国家的政府会计系统提供反映公共部门绩效的报告,这类报告包含了关于支出机构和政府整体大量的管理和营运绩效信息。例如美国政府会计规范重视政府管理绩效信息,无论是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制定和发布的州与地方政府会计准则公告中,还是在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BSAB)制定的联邦政府会计准则公告中,都专门有详细的政府管理绩效的讨论、分析、报告与规范。又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1999~2000年度也开始实施的“聚焦成果与产出”的预算框架中,已经把各机构提供绩效信息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中国的预算会计规范虽有关于会计报表说明书的要求,但并未指向政府管理绩效。
除了不能提供绩效信息外,现行预算会计与报告系统也不能提供评估财政绩效(fiscalperformance)所需要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关于服务成本方面的信息。由于公共支出机构不能了解到支出成本,因而也就不能做出努力使成本最小化。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支出绩效评估的财务报告尤其重要。
(第三节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趋势)
当前,许多国家政府会计体系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并存,政府会计标准的制定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会计规范制定和发布坚持连续性和完整性,且重视政府财务报告规范;政府会计规范与预算会计规范应界限分明;政府会计报告要求披露政府整体财务状况;普遍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会计准则。
一、政府会计体系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并存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机构或经济实体。关于其特征,美国会计学会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实务委员会报告》中称:通常区分营利与非营利的基础,乃是有无营利的动机。美国的非营利组织范围,包括联邦政府机关和州及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公立和私立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学校、医院、慈善组织、教堂和基金会等。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形成了适合本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下面主要以美国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为例,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进行阐述。
美国实施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并行提法,分为美国联邦政府会计,州及地方政府的会计制度,由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制定的美国联邦会计准则构成,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及其公立非营利组织;州及地方政府的会计制度,由美国州和地方会计标准构成,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及其公立非营利组织。私立非营利组织,则实行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由此可知,美国的广义非营利组织按3个层面进行管理,即把联邦(中央)、地方和私立非营利组织分开管理、核算。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对不同的非营利组织加以约束和反映、监督。美国不仅在公司中运用准则模式来管理企业,在非营利组织中,他们也是运用准则来规范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公立和私立非营利组织。
日本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政府部门,公立非营利事业体,民间非营利事业体。其中,公立非营利事业体包括学校、医院、公用事业、水运等。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对非营利组织规定为公立单位,即指中央政府、地区(例如州、省、自治区)政府、地方(如城市、镇)政府以及相关政府主体(如办事处、理事会、委员会、企业等)。日本对广义的非营利组织分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事业体,政府和公立非营利组织事业体,这3类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
在英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由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负责制定,并且要求强制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并不自成体系,它只是对非营利组织特有的会计事项制定相关准则,对于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相同的会计事项,则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一些非营利组织的行业协会根据其行业特点,研究制定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实务公告(SOAP)和会计实务指南,其中会计实务公告比会计准则低一层次,但也要求强制执行,并且发布前需经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批准。英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会计准则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制定。英国中央政府及20个政府部门的会计准则—《资源会计手册》,由英国财政部负责制定,不需要报经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批准,但其中多数会计原则均来自于英国公认会计原则(UKGAAP);中央非政府公共团体(包括国有企业)、一些不按公司法设立的特殊的交易型基金组织也要求执行《资源会计手册》。另外,前几年英国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英国会计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一是负责审查《资源会计手册》,并有权向英国国会直接报告审查结果;二是推动中央政府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英国地方政府及公共部门的会计准则由英国公共财务会计特许会计师协会负责起草,经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
一、独立的政府会计标准制定机构
世界各国政府会计的制定机构有所不同,但主要趋势是增强政府会计的制定机构的独立性,政府会计标准则大都是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如美国,GASB是为50个州政府和87000个地方政府制定会计报告准则的组织;联邦政府的会计报告准则由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FASAB,Feder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dvisory Board)负责制定。而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制订机构是民间或独立的机构,财务支持则来自于多方面,并不完全依赖于某一具体组织或政府,独立性较强。
GASB的成员有着不同的背景并代表着GASB的不同支持者。GASB成员的个人立场反映了GASB支持人的不同利益。美国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不具有单一性,FASAB和GASB分别是联邦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会计报告准则的制定机构。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有更大的自主权,所以,有必要从州和地方政府的角度考虑制定适应州和地方政府管理的政府会计制度,而联邦则没有太多的权力进行干涉,只是同时制定适合联邦政府管理的政府会计准则。同时,州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分散也是导致州和地方政府会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变迁的重要原因,权利分散引起对准则制定权的争夺,进而促使准则制定机构的演变。
在英国,中央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虽然是政府,但是,为了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增加一些独立的因素,确保资源会计最大限度地符合英国公认会计准则,1996年财政部成立了财务报告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会计报告准则与标准问题提供咨询建议。地方政府会计准则是由独立的会计标准委员会(ASB)发布的。
三、连续完整地发布会计规范
美国基本上每年都在根据新的情况制定和发布新的政府会计规范。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overnment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GASB)每年将可以继续使用的政府会计规范汇编在一起,出版一本《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汇编》。这样,美国的政府会计规范始终能追踪最新的发展要求。中国的政府会计(预算会计)规范是阶段性地制定和发布的,而且,有时两个阶段之间相隔的时间还很长。
在美国,政府财务报告规范在政府会计规范中居于重要位置。
GASB各年出版的《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汇编》,对政府财务报告都专列一部分予以详细规范。在中国,以199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实施的一系列预算会计新规范为依据,政府会计(预算会计)规范侧重于对具体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而在规范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时,大都以届时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组织执行而略过。政府财务报告规范应当是政府会计规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犹如企业财务报告需要向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一样,政府财务报告也需要向人民代表大会和纳税人等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
四、政府会计规范与预算会计规范界限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