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评估主题从评判到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功能主要是评判、控制。然而,随着行政改革的推进,绩效评估的功能逐渐扩展。英国政府开始积极运用绩效评估来推进政府绩效的持续改进。为了对公共部门有实际利益,绩效评估应该被视为一种重要的学习方法。此时,绩效不仅仅是一个指导和控制的程序,更是一种学习的程序。公共部门通过各部门、单位间的横向或纵向比较、现有的绩效水平与标准水平或理想水平的比较,来寻求进一步提高组织绩效,实现本部门的发展。
第六,评估的价值标准多元化。由于传统行政效率研究基本上嫁接普通管理学(以企业为研究对象)效率研究的概念、模式,忽视公共部门的公共性,因此,早期的效率测量是单一的效率取向,即追求投入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单一的效率取向的效率测量无法平衡效率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冲突。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的效率小组建议要在财务管理新方案中设立“经济”、“效率”、“效益”的“3E”标准体系,以取代传统的效率标准(如财务、会计指标等)。不久,英国审计委员会(The Audit Commission)又将“3E”标准纳入到绩效预算审计框架中,并运用于地方政府以及国家健康服务的管理实践中。实际上,“3E”是一种包含了不同价值观点的标准体系,它反映了公共组织目标的多元化。
随着绩效评估在政府各部门的应用与发展,为了更加充分地反映公共组织目标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有些人甚至建议增加更多地“E”,如公正、企业家精神、卓越等。总之,公共部门的目标多元化和价值多样性促使政府绩效评估的价值标准日趋多元化。
第七,评估过程本身被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在20世纪80年代初,绩效评估常常单独使用。随着20世纪80年代后期绩效管理的诞生与推行,绩效评估逐渐被纳入绩效管理的框架中,并被视为绩效管理概念中的中心因素。一般而言,绩效管理的程序包括制定绩效协议、制定绩效计划、持续性的绩效管理、组织改进绩效成就的阶段性评估。而绩效评估是绩效管理中内在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反映了绩效目标与实现结果的有关信息,为提高公共组织整体绩效水平的其他绩效管理技术的运用提供了依据。相对于绩效管理而言,绩效评估侧重于研究如何通过确定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收集绩效信息等来全面、客观地评估组织绩效状况。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英国中央、地方政府在管理实践中就不断推行绩效管理。例如,在地方政府层次上,英国某些地方政府正努力建立绩效管理体系,寻求以一种更协调、更整体的方式去管理绩效。
此外,由于绩效预算关注的是财政支出效果,关注政府部门的“货币”支出是否获得最佳价值,因此必须对各部门的支出效果进行测量和评价,即必须进行绩效预算审计。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绩效预算审计的国家,在长期的绩效预算审计实践中,英国审计工作在制度安排、组织过程等方面都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通过绩效预算审计,政府提高了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财政资源。在英国审计署出版的《绩效预算审计概要》中对绩效预算审计的3个要素——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作了明确的解释:“经济性:是指在适当考虑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获得和使用的资源的成本,即少支出;效率性:是指商品、服务和其他结果及其所使用的资源之间的关系,即一定的投入所能得到的最大产出,即支出合理;效果性,是指项目、计划或其他活动的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之间的关系,即商品、服务和其他结果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经营目标以及其他预期效果,即支出得当。”英国在绩效预算审计中将这3个方面结合起来对某个项目或某项活动进行综合评评价。
根据英国审计署公布的数据,在1994~1998年里,通过绩效预算审计为政府节约了约72900.1万英镑,2000年绩效预算审计的产出比为1:7,2001年为1:8。也就是说,开展绩效预算审计,每投入1英镑,可产出8英镑。
三、澳大利亚以绩效预算降低政府成本的实践
澳大利亚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围绕着提高政府绩效,澳大利亚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澳大利亚的这些改革措施,不仅扭转了财政赤字的局面,而且也使得澳大利亚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得以改进,工作效率和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些改革中,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追求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制度改革最为重要。
政府绩效评估作为改革的一个主要工具和手段,贯穿于行政改革的全过程。绩效审计、绩效预算和全面的政府绩效测评,都与具体的改革计划和措施融为一体,成为澳大利亚政府改革的核心内容。
在80年代到90年代,澳大利亚通过引入支出审议委员会程序,发布四年预算展望,提高了预算透明度和问责度;通过引进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实行财政管理改善计划及业务评估计划,将绩效评价结果融入预算决策;通过制订《预算诚实宪章》和《财政管理及问责法案》等预算法律和财政管理法规,将财政管理责任移交各机构。90年代初,澳大利亚在财政预算领域、绩效管理领域和劳动关系领域进行了重大改革,政府和议会共同努力,创建了一套全新的预算及绩效预算报告制度,解决政府在使用积极财政政策、实行反周期经济调节的同时加强公共支出管理的问题,并对联邦各部门的工作进行了彻底的绩效评价。
1997~1998财政年度开始酝酿推行以公共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绩效预算改革。从1999~2000财年开始,澳大利亚政府对公共部门所有的支出编制绩效预算,实行绩效考评,联邦财政和管理部制定了绩效考评制度并负责考评工作。澳大利亚政府推行绩效预算改革最重要的目标是:控制政府支出规模,并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性、公开性及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因而,其绩效预算的内容也围绕这个目标而设计。
作为绩效预算的一个重要方面,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体系也逐步健全。根据1984年通过的《业绩保护法》(Merit Protection Act,1984),1985年联邦政府成立了直属内阁的业绩保护和评估局(Merit Protectionand Review Agency,MPRA),以进一步完善对公共部门及其公务员的绩效考核评估及建立相应得奖励、处罚机制。1987年,成立了效率审查司(Efficiencv Scrutiny Unit)和管理顾问委员会(Mana gement Advisory Board,MAB)。主要职责是为政府管理公共服务有关事务提供建议。同年,联邦政府将公共服务理事会(PSB,Public Service Board)更名为公共服务委员会(PSCPublic Service Council),强调责任和财务绩效,增加了绩效评估、人事管理等公共事务的政策建议权;并重组政府部门,将28个部裁减为17个,在此基础上成立一些建立在绩效合同基础上的执行机构,其绩效由澳大利亚公共服务委员会(Austrilian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根据绩效合同及其年度报告考核。1989年,MAB成立了管理改进顾问委员会(Management Impro vement Advisory Committee,MIAC),为MAB提供改善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政策建议。1994年的《公共服务法》修正案将公共服务委员会与业绩保护和评估局合并为“公共服务和业绩保护委员会”,并设立公共服务专员和业绩保护专员,以协调公共部门绩效评估与绩效评估结果的奖罚工作,加强绩效评估有关工作的统一管理。目前,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升以价值为基础的澳大利亚公共服务,促进组织机构改善绩效,评估公共服务部门业绩”。
在联邦政府外部方面,根据《审计长法》(Auditor-General Act,1997),设立了直属于国会的澳大利亚国家审计署,以负责联邦各部、局、实体和附属机构的财务业绩审计;并可在财政部长、有关责任大臣或国会JCPAA的要求下,负责对特定全资国有商业企业进行业绩审计。
1997年议会通过了《公共服务法案》(Public Service Bill,1997),《财务管理与责任法案》(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ccountability Act,1997)和《审计长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政府公共部门绩效的责任管理,使结果导向的政府公共部门绩效考评机制进一步健全。此外,1997年《联邦政府服务宪章》(Common wealth Government Service Charters)的公布,为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了“服务标准”,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1999年,《公共服务法》经过全面修订。该法第7项规定,联邦各部都要设立秘书长办公室,由内阁总理直接任命各部的部门秘书长为各部的最高文官,即所谓的“常务首脑”;部门秘书长有协助部长大臣为国会提供准确的绩效信息的责任。
澳大利亚政府绩效预算与考评制度由联邦财政和管理部制定并实施。其基本理念和框架是:首先,由支出审查委员会根据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确定下一财政年度政府应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种类,确定总体目标;其次,政府各部门根据总体目标,将各自应提供的公共服务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形成部门目标;最后,根据部门目标,编制部门支出预算。在公共支出管理上,对支出的绩效进行后续考核。其具体做法是:将年度绩效计划中的绩效指标和本财政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绩效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未完成的绩效计划目标进行解释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澳大利亚的绩效预算指标分成5个部分:政府决定的预期要实现的行政目标;对这些行政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为部门绩效目标;为实现各部门的绩效目标配置资源;各部门分别报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由国库部汇总;议会与公众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评价。澳大利亚支出的绩效指标设计即兼顾了政治、社会、经济等不同的标准,综合考虑了长远、中期和当前效益以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同时也注重指标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和通用可比性。
澳大利亚对于部门绩效预算的考核要素为:目标、成本、产出和成果;考核重点放在两个领域:一是部门的成本和产出;二是政府项目的成本和成果。两个领域之间有所区别。部门成本通常被称为部门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一般性管理费用、支付供应商的费用和其他小额费用等。部门产出主要指为社会、公民提供的各种服务,如:财政部提供的政策建议、预算、预算建议和财务报告;就业与劳动关系部提供的就业信息与机会、失业行政管理、政策建议、分析与评估。项目成本通常指为实现某项目标而未能支付的资金。如:为保证退休与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而支付的退休金、失业金;为使公民更加健康,给各州政府支付卫生服务费用:为使儿童和成人获得更好的教育而支付的教育支出等。
评估维度主要有以下4个:
(1)一致性。一致性指“规划目标或预期结果”符合政府政策优先性和公众需要的程序。项目适合性由部长或内阁评估确定。(2)效率。效率评估要求对规划项目的投入和产出进行比较,可在项目规划的各个阶段进行。
(3)效果或质量。其评估涉及的是取得的成果对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这一环节通常在项目执行后期或项目完成之后进行,是评估的重点。在许多情况下,政策目标的实现并不完全归功于政策本身,因此效果评估要求区分内外因素对成果的影响。
(4)成本一收益分析。绩效评估的另一个重点主要分析取得实际成果所花费的成本及是否用较少的投人生产成本,即“成本收益之比”,即货币形态的“投入”与“结果”之间的对比关系。这里的结果不是指产出的数量,而是指实际效果,不能直接转换成数量。
这个分析也可以通过不同代理机构执行类似项目的成本与结果之间的差异来间接衡量。
预算权责制是近年来澳大利亚政府实现政府公共支出预算改革所推行的一项新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对支出预算的范围重新进行界定。将政府各部门的业务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两类,核心业务由政府承担,而非核心业务则交由私人公司承担。第二,预算根据社会需要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种类、数量以及质量,进而需要政府支付多少资金来确定。权责制预算下的预算涵盖两部分内容:一是经费支出数额;二是经费支出所应达到的事业成果。第三,对支出预算实行成本核算制,以准确地确定预算投入与产出及其结果的关系。这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实行折旧制度,将折旧额列入预算,逐年核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政府部门的办公用房需交房租,资金在预算中核拨等。
此外,政府还向部门预算核定一定的预算结余数,以督促各部门节约经费开支。这种预算确定了政府与各部门之间的商业化运作关系,改变了政府部门的资源管理方式;有效地反映了预算资金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提高了资源运用的效率和政府预算管理的责任性;增强了预算安排与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澳大利亚在每季度和月份进行的预算报告中,都要报告政府绩效的情况,以便及时对政府绩效进行监控。澳大利亚在政府部门管理中引入商业化运作方式,以预算为媒介,在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建立一种合同式的买卖关系,政府用财政预算资金向各部门购买不同类型的社会公共服务。政府的年度预算是在对未来3年的支出项目(已经批准的项目)进行成本估算的基础上确定的,年度预算决策强调按照估算基准作增减性调整。
澳大利亚的权责发生制预算和政府会计改革也较为彻底。
(1)预算的计量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加大对经营总成本、资产和现金流量的管理;
(2)预算的计量内容为成果和产出框架及绩效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受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