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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主报告(4)

尽管任何一起发生在局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都会或多或少地对整体社会结构产生某种影响,但是不同的突发公共事件本身所具有的扩散性及其与外在结构之间的关联性差之甚远,有些突发公共事件与更加广泛的社会领域存在着更加密切的关联性,它更接近于整体意义上的突发公共事件;而有些突发公共事件对于其他社会领域的影响则相当微弱,直至可以忽略不计,它更接近于局部意义上的突发公共事件。立法在确立突发公共事件政府防治机制的类型时,要与突发公共事件本身的整体性或局部性相匹配。概而言之,整体意义与局部意义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从地域的角度,局部性突发性公共事件是指其危害后果局限于比较狭窄的地域,例如,发生于某地的社会骚乱、重大交通事故、大规模的食物中毒事件。整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则要波及全国乃至于全球范围,例如,20世纪30年代席卷西方各国世界性经济危机、世界大战、东南亚金融危机、世界性的恐怖活动、SARS。应当说,现代社会中整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比例要比局部性突发公共事件更高,这不仅在于一国之内因法制统一与政令畅通而致一起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统一的经济市场与政治结构中迅速传导开来;而且归因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的外贸依存度,以及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依存度”,变得前所未有的高,这就很容易导致一起政治性、经济性或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极有可能快速地“传染”给其他地域。相对应地,对于发生在局部地域、其危害性不易扩散的突发公共事件,通常只需启动本地的政府防治机制,例如,发生在某个地区的社会动乱,可以诉诸地方戒严。但是,对于事关全局的整体性突发公共事件而言,仅仅靠来自于“震中”地域的政府防治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群策群力、群防群治。例如,如果不是及时启动全国(乃至于全球)的公共卫生政府防治机制,SARS的蔓延就不可能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被有效遏制。

二是从领域的角度,局部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其危害后果主要限制在相对特定的领域之中,对其他领域的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几乎不产生有意义的影响,例如,一起群体上访事件,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起小范围的台风袭击事件。但是,有些突发公共事件却要同时对若干社会领域、甚至整个社会领域的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大规模的社会动乱、战争事件、经济危机、政治暴动、严重的震灾,它们会在较大范围内损害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立法在设计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防治机制时,对于局部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只需对症下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未必不是一种最优选择。但对于整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治而言,就得统筹兼顾、总体安排,用以应对经济危机的罗斯福新政就是一个经典事例,如果不去区分轻重缓急,没有一个总体规划,未能做到点面结合,那就很有可能顾此失彼,虽然疲于奔命,但却收效甚微。

三是从系统的角度,局部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限于危害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例如传染病事件主要属于突发公共卫生系统中的事件,通常不会对整个社会系统,以及经济性、政治性、生产性等其他社会子系统产生严重的直接损害。与之形成对照的,有些突发公共事件却很容易影响整个社会系统,至少是对社会系统中的某些子系统产生深刻影响,例如金融危机,不仅对商品流通,而且对商品的生产与消费系统都会产生直接影响。与之对应,对于单一子系统内的局部性突发公共事件,政府可以采取自我消化的防治措施,例如,针对火灾的消防应急机制,针对突发公共卫生的应急处理机制,针对金融的金融预测机制,甚至针对“三农”问题的“三农”预警机制也是如此。但是,对于那些关涉其他子系统、甚至殃及整个社会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而言,政府的防治机制就不能孤军作战,其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都必须与其他子系统的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遥相呼应,否则在防治过程中就难免彼此掣肘。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危害

由于政务信息走向公开的缘故,再加上信息传播渠道的日益发达与多元化,因此只要我们关注突发公共事件这个主题,那就几乎每天都能获得各方面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不幸降临的信息,以及这些突发公共事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统计信息。尽管我们并不否认不同的主体对于一起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果的看法并不相同,也不否认有些突发公共事件还给制度创新、社会进步、老大难问题的解决等带来意想不到的契机。但从受害者的角度看,尤其是就突发公共事件后果的总体而言,突发公共事件通常是弊多利少。突发公共事件本身,以及为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设置的政府防治机制,尤其是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之后紧急行政的应急处理,更是往往造成公民福祉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大幅度减损。虽然突发公共事件无疑出会造成特定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减损,但是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不是指私人权益,而是指向公共利益,导致公共财产受损害、公共安全受威胁、公共秩序遭破坏,并最终导致公民福祉的减损。

(一)损害公共财产

公共财产,往往首当其冲地受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损害。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一则,为突发公共事件所损害的公共财产,既可能是国家财产,例如,原始森林失火,也可能是集体财产,例如,集体所有的煤窑发生塌陷,还有可能是属于整个社区公有的公共设施等其他公共财产。二则,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直接损害公共财产,例如,山洪爆发冲毁铁路、高速公路,火灾烧毁公有公共设施等,这些都直接导致公共财产的严重毁损;或者间接地损害公共财产,例如,在战争烟雾的隐蔽下因趁火打劫等原因而致公共财产的严重受损。三则,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直接损害既有的公共财产,例如,重庆綦江彩虹大桥倒塌;或者严重削弱公共财产的运作与增值的“行为能力”,例如,计算机病毒导致公共网络系统的严重创伤,自然灾害导致交通、通讯系统的承载能力严重下降,再如,一起严重的经济危机导致税基的削弱与税源的枯竭,甚至一起类似于SARS之类的突发公共事件,也有可能严重地削弱经济发展的速度。四则,突发公共事件不仅直接导致公共财产的严重受损,而且还因需要耗费大量的防治费用而间接地损及公共财产,在公共财政经费中,每年投人突发公共事件防治的经费都占有很大比重。由于各种类型的公共财产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物品。是作为公共治理的物质基础而存在着的,突发公共事件对公共财产的损害,有可能削弱、乃至于动摇公共治理的物质基础,因此政府如何通过有效防治突发公共事件来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就一直是公共治理的重要主题之一。

(二)危及公共安全

无论是科技进步还是制度创新,其根本动力之一就是旨在确保人类社会面对自然有一种必要的安全感,确保人与人之间可以安全地交往。洪堡曾说过:“没有安全,人就既不能培养他的各种力量,也不能享受这些力量所创造的果实,因为没有安全,就没有自由。”9很难想像,在一个缺乏必要的公共安全,人人自危、草木皆兵的社会里,人们能够全身心地工作、惬意地享受着生活。必要的公共安全不仅是维系一个社会的重要力量,还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当社会主体具有充分的安全感时,社会才有活力,才有可能存续下去。一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程度,因此可以视作衡量其稳定性与可靠性的重要标准之一。但不幸的是,各种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频繁发生,却从不同方向挑战人类社会的公共安全,使得我们总是处于一种不太确定、随时都有可能遭遇风险与灾难的世界。

通常而言,突发公共事件主要以两种方式危及公共安全:

一是以自然性的、意外的方式。例如,各种自然灾害对公共安全的突袭,意外核泄漏事故导致核辐射与核污染。二是以社会性的、人为制造的方式。例如,各种恐怖活动搅得人心惶惶,缘于种族歧视导致大规模惨无人道的种族屠杀,以及缘于家族仇恨或者利益之争所致的大规模暴力冲突。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多种意义上的公共安全。例如,战争行为危及国家安全,长江洪涝灾害危及长江中下游流域的公共安全,蠕虫或其他病毒严重危及网络公共安全,而SARS事件则危及若干种意义的公共安全。除却类似于原始森林发生火灾而鲜有可能殃及公民权利与自由之外,绝大多数的突发公共事件所损害的公共安全,都会直接关乎公民的权益,例如,大规模的暴力冲突有可能危及特定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震灾会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而金融危机严重威胁着投资安全。

在复杂多变、令人生畏的突发公共事件面前,公共安全与公众的心灵都显得尤其脆弱。这就决定了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公共安全方面,自古以来都被认为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管理机构的首要职能与职责。正因为如此,旨在维护国内公共安全的警察,无论在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公共治理体系中,在各种政府职能中几乎一直是鹤立鸡群,警察国家成了行政国家的代名词。而主要旨在防治来自他国的战争威胁的国防,更是一再膨胀。与突发公共事件作斗争,防卫公共安全,的确是一项常新的持久事业。较传统社会而言,由于在现代社会中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越来越多,人们对于公共安全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政府的职责也因此变得越来越重。而且,政府防治的重心也正处在由自然向社会转移的过程当中,这不仅在于人们对于诸如震灾、火灾、旱灾等各种自然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承受能力,一贯地要远远高于对于政治暴动、社会动乱、战争等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后者更容易导致现有公共治理系统的颠覆;而且在于各种人为的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的花样不断翻新,达到防不胜防、不胜其治的程度。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这是突发公共事件政府防治机制一直在苦苦追求、但却总是难以企及的目标。

(三)破坏公共秩序

无论是震灾等自然性突发公共事件,还是政治暴动等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都会带来破坏公共秩序这种严重后果。较常规性的违法行为而言,突发公共事件对于公共秩序所产生的影响更具有致命性,极有可能导致局部甚至整个社会秩序的失控。种类繁多的不同突发公共事件,从不同的方向破坏着公共秩序。例如,自然灾害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危害,大规模的食物中毒对于日常的公共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重大交通事故对于正常的交通秩序的危害,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对于正常的生产秩序的破坏,群体上访对于正常的行政秩序的危害,政治暴动对于统治秩序的破坏,金融危机对于经济秩序的危害,外国商品倾销对于本国市场秩序的冲击。种类繁多、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对于公共秩序的影响方式与影响程度也相去甚远。例如,相对而言,尽管诸如水灾、震灾等自然性突发事件所致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流通系统的低效甚至无效,也会在相当程度上破坏公共秩序,但是有针对性的人为制造的突发公共事件,诸如社会动乱、政治暴动、战争行为等,由于其直接挑战既有公共秩序、旨在通过扰乱现有公共秩序来重构一种新型公共秩序,因此其对于公共秩序的危害方式更加直接,危害程度也更为严重。

作为一种对于公共领域内社会关系理性化的反映,公共秩序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形成比较确定的行动预期,从而导引人们的生活与生产行为选择的理性化。正因为如此,一旦公共秩序混乱、失控,就必然会引发各种机会主义行为与短期行为,整个社会就有可能陷人可怕的无政府状态。亦即,“政治社群在其管辖范围内促进法律与秩序。否则,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就会产生混乱:契约和财产权的保护会变得难以实施;政府的稳定和国防、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就会受到威胁。”这就决定了维护各种类型的公共秩序,诸如竞争秩序、交易秩序、投资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等等,一直都是政府的核心职能。正因为如此,政府就必然要通过突发公共事件防治机制的有效运作来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或者恢复遭破坏的公共秩序。

(四)减损公众福祉

“天时地利人和”、“风调雨顺、国泰民安”,自古以来一直都是人们期望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这其实在相当程度上反衬出人们对于此起彼伏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厌烦与无奈。尽管突发公共事件也有可能给一小部分人带来了好处,例如,一些战争贩子利用战争而大发国难财,甚至也有可能在某种意义上推动了一个有利于公众的新型产业的出现与发展,例如,原本主要用于美国国防的因特网。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公众而言,几乎所有的突发公共事件都会带来一个共同的不利结果,那就是减损公众福祉。例如,从天而降的自然灾害,使得公私财产顿时化为乌有,灾民家园不在、无家可归,甚至还会引发瘟疫横行、雪上加霜。残酷的战争不仅造成血流成河、尸横遍野,造成大量难民背井离乡、流离失所,并有可能使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令人生畏的恶性传染病不仅无情地吞噬着人类的生命,甚至还会带来经济的萧条,并有可能引发普遍的社会危机。祸国殃民的政治暴动与社会动乱,就更是将正常的公共秩序搅得乌烟瘴气,国无宁日。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但是,令人悲哀的是,公众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危害性却往往近乎无知。一方面,由于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作为绝大多数突发公共事件的旁观者,因此绝大多数的公众对于公共利益与公众福祉因突发公共事件所致的实际损害其实并不清楚,缺乏清晰的概念;甚至根本就是漠不关心,不打算耗费精力去弄清楚。大众的沉默与无知,哀莫大于斯;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趁着公众的的麻木不仁与熟视无睹而一起又一起地发生,静悄悄地侵蚀着公民福祉。另一方面,一旦某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例如SARS等传染病之于公众,煤矿瓦斯爆炸事件对于所有矿工及其家属,由于媒体的夸大其词,以及作为“读者”的公众很容易对号入座,从而很容易形成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的过分恐惧,这种不必要的心灵恐惧与精神折磨,是草木皆兵意义上的另一种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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