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当行政行为涉及的是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时,行政机关应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各方互相进行辩论。这种听证也被称为“听讯”、“辩明”。这种形式主要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三)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
行政听证依其适用范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听证,另一种是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听证。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并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中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和行政听证实践来看,世界上绝大多数法制国家原则上将具体的行政行为列为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而对其不适用的情形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制定的,针对非特定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多数国家在传统上排斥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权,但目前这种态度正在发生改变,认为听证程序也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但在形式上多采用非正式听证程序,如美国行政机关在规章制定前,先要将其所要制定的规章草案或其主要内容予以通告公布,供公众了解和评论,公众可以通过书面划口头方式提供意见,也可以通过非正式的磋商、会谈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行政机关考虑上述意见后制定规章。未经这一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将因程序上的严重缺陷而不能生效,只对一些法律规定要求举行审判型听证程序(或正式听证程序)的法规采用正式听证程序。(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第360~366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1月版。)
(第二节行政听证与行政决策
如上所说,然而,行政管理的其他领域是否也有必要引进听证程序却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尚需不断探索的课题,当前行政决策领域中悄然兴起的行政听证程序,宛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正在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因为行政听证程序为行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找到了一种有效途径。
一、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的实现形式
行政决策民主化是指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与广大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包括各级领导者、管理者、各方面的专家真正参与决策,使他们能够通过各种有效的信息渠道,充分表达对各种未定方案的意见。
行政决策民主化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有着高度的认识。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但是,如何找到适当的方式来顺应这种趋势以促进行政决策民主化,这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开拓的领域,行政听证程序运用于行政决策领域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的重大突破。
首先,行政听证程序运用于行政决策领域是促进行政决策民主化的有效方式。虽然我们的现行制度为行政决策民主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现实社会中行政决策民主化的程度仍然不尽如人意。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地归因于领导人没有民主决策的决心或人民群众没有民主的意识,而更多的是因为在具体制度上没有找到实现行政决策民主化的有效方式,而行政听证程序则是行政决策民主化过程中的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
民主有其独特的人文价值,当今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公然声称反对民主,但如何使行政决策民主化落到实处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行政听证程序为破解这道难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求解方式。行政决策中的行政听证程序要求在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行政决策的议题、人民大众表达自己意见与理由的渠道。在听证程序的过程中还通过召开座谈会、运用大众传播媒介等形式进行讨论,从而拓宽了行政决策参与渠道,使行政决策民主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其次,行政听证程序使行政决策实施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只有理解才能产生信任,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传统的行政决策对普通的人民大众来说是一个“黑箱”,人们所知道的仅仅是决策的结果。而行政听证程序增加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对于经济、民主与法制处于上升时期、热切期望着完善民主与法制的中国人来说,行政听证程序无疑为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决策、参与行政决策提供了一种合适的渠道。行政决策讨论的过程既是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过程,又是行政机关宣传教育的过程。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决策讨论,得到了表达自己看法的机会,更多地了解到不同群体对决策的看法,从更多的角度考虑决策;更深入地了解行政决策的内容和决策据以形成的理由和根据,从而更能从心理上接受决策结果,化解由于没有机会陈述自己意见而产生的不满情绪,实实在在地体验到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因而能自觉地遵守决策的内容,从而为行政决策实施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础,增强实施决策的自觉性。
再次,行政听证程序使行政决策更具公正合法的形象。行政决策的合法性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以外,还应以公正合理作为其基础。听证程序本身虽不能自然地产生公正合理的结果,但是它的存在能够产生公正的形象。如果没有听证程序的制约,必然更容易产生不公正的形象甚至会抹煞掉实体上的公正。市场经济在我国已初具雏形,市场经济催生了人们的民主观念,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对于许多人来说,享受平等的决策参与权利,受到应有的重视,享受一个公民应有的人权和尊严与公正的决策结果有着同等的地位,程序的公正较之实质的公正有同样不可忽视的价值,听证制度正是这样一种保证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合适程序,它的适用树立了政府的公正形象,也使行政决策更具程序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行政听证程序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科学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决策是人们的主观活动。行政决策科学化要求行政决策这一主观活动符合客观事物的实际,要求在行政决策中自觉运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科学的理论、方法、手段,并遵循科学的决策程序、原则和制度进行决策。
决策科学化的提法虽是现代的,但它却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目标,并非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
世界各国历史上无论在政治、经济军事等等方面都有很多决策因为主观活动符合客观事物的实际而取得重大成功的事例。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当今国际和国内的形势要求行政管理者必须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的水平。从国际上来看,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社会组织程度和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国际竞争激烈复杂,这些情况增加了决策的难度,决策成功便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决策失误则后果严重。从国内来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给政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的决策难题。因此,适应时代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的水平是行政管理发展的趋势。而行政听证程序正是行政决策走向科学化的一种标志。
首先,科学决策要求行政决策遵循科学的决策程序,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决策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认识客观实际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听证程序中,相关各方围绕相关问题说明情况,畅所欲言,各抒已见,开展认证、质证,使行政决策所关涉的客观实际情况得以充分的反映,使行政机关得以了解和掌握客观实际情况,这无疑有助于行政机关将行政决策建立在全面、准确的信息基础之上。而科学决策正是要求广泛地收集信息,发现问题,因为新问题是科学决策的前提,行政机关通过听证程序广泛地收集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从而使行政机关作出的决策更符合客观实际。
其次,现代决策理论告诉我们,科学决策必须具备可行性的特征。因为任何行政决策都是要付诸实施的,一项决策如果因不切合实际而缺乏可行性,那么它便无异于一纸空文。即便该决策目标设计得再美好,它也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所以行政机关在制定决策方案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到执行决策时可资利用的时间因素、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及各种执行手段,而且要全面考虑到对拟定决策具有现实影响或潜在影响的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尤其要注意相关群体的价值观念以及意愿、情绪和承受能力,因为这些人文因素对于人们认同和接受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忽视这些因素,一些看似合理的决策在执行中便会困难重重。
而在决策拟定中考虑到这些因素,那么它在执行中就能得到相关群体的配合,从而使行政执行更加顺利。行政机关在决策前对这些因素进行认真分析、综合论证、周密审定,才能使行政决策牢固地建立在现实性的基础之上。而行政决策过程中设置听证程序,科学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某种程度上正好为全面、准确地分析和论证决策方案的可行性提供重要的依据。
再次,行政听证中的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咨询讨论对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也是不可缺少的。各国在听证程序运用于决策的实践中,设置了听证咨询委员会来审议提交的决策方案,以法律的形式授权决策参与者及专家咨询班子了解政务和有关情况,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由于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管理,范围庞大,工作繁重,责任重大。特别是现代社会复杂的因素使得解决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或社会问题都涉及到许多因素,单凭领导者个人的智慧、知识和经验难以解决。而且现代社会的重大决策往往是多目标决策,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教、心理以及环境等众多因素。决策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和随机性,决定了它必须依靠具备多种知识和技术的专家和学者组成的智囊团来辅助决策,依靠智囊团中多种学科的专家学者来联合攻关,与此相适应的智囊团的结构还必须是多学科和综合性的。因为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一个系统的主要特征是其整体功能,而决定整体功能大小的因素是系统中最弱的构成部分而不是最强的部分,这就是著名的“木桶理论”或“铁锁链理论”:即决定木桶盛水量多少的是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决定铁锁链强度的是铁锁链中最弱的那一环。专家学者一方面具备某些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洞察事物的能力;另一方面,他们置身于局外,常能发挥“旁观者清”的作用,对需要决策的问题仅从事实出发有利于对决策事实作出科学和客观的分析与判断。而行政机关又不是研究机关,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专家,借助专家学者这些“外脑”辅助为决策的科学性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第四,行政听证程序对决策方案的评估择优对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供了保障。评估择优是科学决策的关键环节,在某种意义上说,决策就是抉择。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设置听证程序,让参加听证会的各方代表就所提供的决策备选方案的优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达到集思广益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听证正是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比较、鉴别的一种科学而有效的方法。
三、行政决策中运用听证程序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举措
行政管理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反映行政管理客观规律的属性。
因为在任何社会里,行政管理都是作为全社会意志的代表而行使其职能的,它都要实施社会职能,而且在行政管理具体环节上都要经过决策、计划、组织、执行、协调、监督、反馈等过程。这些共同的行政管理职能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政权的巩固,行政效率的高低。而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希望其社会秩序是稳定的,政权是巩固的,行政效率是高的。这些决定了任何国家都要尽量寻找、探求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这就使得行政管理学具有科学性的一面。正是行政管理学的科学性使得我们能借鉴国外行政改革的经验。行政听证程序作为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障,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不仅已经在行政司法领域针对特定当事人的裁决中实行行政听证制度,而且在行政决策涉及不特定的相对一方当事人时也比较普遍地实行了听证制度。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美、英、法、日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当政府决策所涉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是众多而又不确定范围的公众时,则应当召开适当规模的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这种听证通常被称之为“公听”。行政决策机关除有正当理由认定公听不能实现、没有必要或有损于公共利益外,不能随意取消公听程序。(参见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第20~21页,红旗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一)美国的行政听证制度
美国是一个高度法治的资本主义国家,法治要求在宪法中必须规定公民享有某些基本的权利,作为一切立法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公正地行使权力,要求一切涉及对当事人不利的决策,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是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在行政程序上,公民不仅有资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决策,而且也有权要求参与和监督行政决策的过程,听证是重要的行政程序内容。美国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较早确立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裁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时,必须为当事人开庭,让其有机会为自己的权利辩护,然后才能作出正式裁决,同时当事人亦有权获得这种机会,这种权利就是听证的权利(the right of beheard)。该法共12章,其中有7章和听证有关,第7章则专门规定了听证制度,第557、566条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的决策过程中,有责任给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意见和辩词,给他们提供口头辩论的机会,通过这些方式让他们参与规章的制定等政府决策过程。
(二)英国的行政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