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依照以上思路努力实践,经过几年以后,将能基本实现经济繁荣、发达,社会文明、进步,城市功能完备,生态环境优良,人民生活富足,并逐步融入国际社会,扩大国际影响。
深圳市经济的强劲发展,城市各项功能的国际化,将对现有行政区划提出新的要求,在经济各项活动超出行政区域界限的基础上,行政区划自身也应突破省辖市的限制,唯有如此,深圳的发展,才能站在更高的层次上,才能逐步成为在世界经济等活动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从而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带动作用。
三、推动深圳行政区划发展的现实改革
当前推动深圳行政区划发展的的改革内容有:
(一)改革调整市辖区的体制
改革调整市辖区体制,就是在适当时机,在深圳特区范围内取消4个辖区。城市之所以要设市辖区,其一是因为人口数量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由市政府直接承担全部管理和服务有较大的困难,设市辖区来协助市政府承担城市的部分管理和服务。其二是因为政府各部门集决策、执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于一身,管理与执法任务过重,管理幅度难以扩大,故需增加一定的管理层次,市辖区的设置有助于弥补市政府各部门的管理,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在政府职能未予彻底转变的情况下,市辖区的设置尤显必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传统的政府管理必须让位于现代行政管理,“全能政府”必须让位于“有限政府”,政府必须由“划桨”转为“掌舵”,政府职能必须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必须坚决予以放开,要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资分开,调整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从繁忙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转移到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市场规则,实施监督管理上来。在这种背景下,深圳现有的市辖区行政体制,将会有碍于政府职能转变。与市辖区改革极为密切的是决策与执行分离的改革。
(二)推行决策与执行分开的公共管理体制
在政府依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转变职能,重在加强宏观调控基础上,深圳应率先大胆推行决策与执行分开的公共管理体制改革。
现行的公共管理各环节集于一体的管理体制,既同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一切社会资源要由行政指令分配密切相关,又同政府职能范围广、无所不及息息相连,因为依赖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及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传统作法,需要政府有足够的权威,且需当即决断、快速执行,否则,政令难以畅通。这种体制,有利于迅即决策、统一执行,有利于决策与执行二者间在运行中灵活地整合,有利于上级对下级进行直接指挥与命令等。这种体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一定历史条件与社会背景下,发挥了其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层次推进,这种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大胆改革,实行决策与执行分开。
其一,决策与执行相分,能革除二者合一造成的弊病。行政管理涉及的事务繁杂,行政执行量大任务重,决策与执行合一,常使决策受到“冷落”,行政机关忙于具体事务,无精力搞好宏观决策;执行直接面对着管理对象,利益诱惑大,决策与执行合一,使得决策易受不当利益的冲击,无法科学决策;执行有利可图,导致工作之中重执行、轻决策;执行有利可享,易使执行走样,决策失效,等等,不一而足。决策与执行合一所引致的弊端,非一般性的问题,它能从根本上削弱行政管理能力与水平。表面看来,二者合一,体现了管理的即时性与灵活性,似乎有助于实现行政管理追求效率的目标。但殊不知缺乏科学性的决策,即使速度再高,执行得再有力,也都是无效益甚至是负效应的效率。为此,切不可追求表面上的效率,必须从实质上索求决策的科学性、执行的高效性,而做到此,需大胆地将决策与执行分开。
其二,行政决策内在的特性要求自身远离行政执行。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始发点,亦是管理活动的依据,它规定了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走向。离开了行政决策,管理环节则会中断,行政管理的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监督等动态的运行职能就会失去活动的前提与基础;如果行政决策失误或错误,整个行政管理则满盘皆输。
行政决策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要求行政决策必须具有高度的科学性。行政决策的主要地位与科学性要求,决策不能随意受到执行人员的影响,更不能被不正当的利益要求所冲击;决策需要专门的力量进行研究,不可能靠直观的感觉拍脑袋,需全面深入地进行理性思维。做到此,须将决策与执行予以分离。
其三,转变职能、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客观要求决策与执行分开。行政权力总是存在着自我膨胀、自我扩张的趋向。决策与执行合一,给政府机关不断扩大自己的管理范围、管理不该管的事务提供了条件。部门自己决策、自己执行,既可依决策而执行,也能为了执行而决策,一切皆由部门自行决定。部门掌握主动权,政府职能无疑会在行政运行中得到扩张。实行决策与执行分开,则会铲除政府部门这种随意扩张职能的一大根基,促进政府转变职能。
政府机构设置在依据职能的同时,还受到管理幅度的制约。
决策与执行合一,使得各部门不可能增大管理幅度,若管理幅度过大,则超负荷,发生职能超载、难以负重的问题,造成管理因量大而难以实施,且增大了决策的难度,决策因此而愈加远离科学性。基于此,政府机构设置也只能按小幅度,无法依大口径设置。结果是把本应由一个机构管理的事务,分由两个甚至多个机构承担,或增设管理层次,导致机构臃肿,相互扯皮。决策与执行分开后,则可调整现有机构的管理幅度,适度减少管理层次,尤其是在二者相互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管理幅度更宜增大,管理层次更应减少。职能的转变,管理幅度的扩大,为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其四,决策与执行分开,有助于改善公共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决策具有一定的超脱性后,能全面深入地考虑行政管理各个领域的事务,并能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合理确定公共管理的范围,科学地确定公共管理方式,对那些可由市场调节的事项,决策时不会再纳入政府直接管理,而是通过政策引导;对可引入市场机制的服务项目,决策时会充分考虑公开竞争的方式,放弃政府机构直接承办的作法,更多地采用招投标等企业化管理模式,从而不断完善公共管理状况。
执行同决策相分后,执行的事项、方向由决策确定,执行机构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随意作主,执行机构只可在具体的执行方式上作出创新(且这种创新不可悖离市场机制和超出规定的职权范围),行政执行由此而变得更加规范、专业。规范化的执行,能增强执行工作的守法、循法意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规范化、专业化的执行,对改革目前这种在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之外,另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各类执法监察检查队)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的执法与行政相分,完全有别于决策与执行的分离,前者虽然有“分”之表象,实则是难分难舍,二者的关系无法在根本上理顺,只能说专门的执法队伍是行政职能部门的延伸,主要功能是协助职能部门进行具体的执法。因此,即使将各类执法队伍予以归并进行综合设置,也不能真正改变执法的根本状况,难以达到执法的真正目的,至多是减少“大盖帽”多的外在形象。实行决策与执行分开,具体的执法任务可由执行机构统一行使,不宜再分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如此,执法水平有望得到大大的提高。
决策与执行分开,不仅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政府机构的管理层次与幅度,而且,对行政区划也有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市”建制这一层级,对市辖区如何设置有较大的影响。
决策与执行分开后,决策相对集中,性质相近的问题由一个决策机构统筹考虑;执行则实现了专业化、规范化。一个决策机构之下可依工作任务的性质、工作量设一个或多个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依照决策机构的决策负责行政执行(包括日常具体的管理与执法),接受决策机构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的执行活动可不再按行政区划分级展开,同一事项由一个执行机构负责到底,不再分设市、区两级执行机构,但为方便居民、企事业单位办事,可在边远地区、或按一定的区域设立执行机构办事处。这样,可取消市辖区这一行政层级,香港行政区划即有此特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之下未设市辖区(一级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之下所设的19个区,非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市辖区”,因其所设区并未设立一级地方政府,只设有可称之为地方行政机构的区政务处及咨询民意的组织——区议会;另设有地区管理委员会,协调政府各部门在本区内的工作等。香港行政区划之所以有此特点,除受其政治制度影响外,更大程度上则受其公共管理体制的直接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了决策与执行分开的管理体制,政府设有15个决策局、75个执行机构(署、处),且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各自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75个执行机构分别负责全香港有关事务的执行工作,不另需区政府这一管理层次。
深圳市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在大胆转变政府职能前提下,若能率先推行公共管理体制改革,适时将决策与执行分开,也可对“市辖区”进行改革,取消现有的市辖区,尤其是经济特区范围内的4个区,可先予取消。这样改革,既可行,又有许多积极意义。可行之处在于:一是决策与执行分开后,政府管理层次可予减少;二是政府职能转变后,市场调节是主要的,政府现承担的一些事务需转由社会、事业单位承担,执行任务不繁重;三是经济特区内面积不大,由统一的执行机构执行不存在困难。其积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二是有利于改进目前所推行的综合执法改革,从根本上改变执法体制,推进依法行政;三是有利于精简机构,理顺管理关系,减少市区矛盾,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尽管如此,要想顺利推进这一改革,也非轻而易举之事,实际中则面临着许多难题,其一是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要实行决策与执行分开、撤销市辖区,则是对组织机构自身的革命,涉及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问题,改革无疑面临着许多阻力,人们思想上难以想通。其二是涉及到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一新的改革有许多限制,应予修改,需以法规推动改革,其三是应充分考虑政治体制改革因素,取消市辖区,不能影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应采取措施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政治与行政都能在改革中得到发展。因此,要对“市辖区”这一级行政建制进行改革,需国家特许,需大胆探索,需有牺牲精神,唯有如此,改革才能成功。
市辖区取消后,区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则也需予以相应地变革。
深圳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城市,改革已成为这个新兴城市自身所富有的内涵,改革是其发展的动力源,改革是提升城市综合素质与功能的力量源。深圳行政区划将在深圳经济、行政、社会各个领域、系统的大胆改革推动下得到合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