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的建立以及宗旨与原则
(一)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
1.国际联盟成立的历史背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建立的国际联盟(以下简称国联)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正式组织形式的、全球性的具有一般性功能的国际组织。这一组织的建立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世界性和平运动的结果,也是人类反思第一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巨大的灾难和创伤后力图规范国际权力竞争关系的一种尝试。当然这一组织的酝酿建立过程中,它的倡导者也把自己的世界观融合在拟议中的这个国际组织所体现的国际秩序之中,因此,这一组织在酝酿建立之时也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成分。
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由于工业化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国际关系的社会性要求也在增加。大工业要求广泛深入的国际间分工,要求有世界的原料与销售市场,这一切都要求国家间存在着一个相对良好的政治合作关系。这一时期正是西方列强为了摆脱国内的社会危机纷纷进行殖民扩张,并且由于导致各大国政治关系复杂化,逐步集团化和对立化的过程之中。欧洲大国相互扩军备战和间断性的国际冲突促使了西方社会的民主和平人士加强了对和平的宣传与倡导,企图以此来限制各国的军备,阻止战争。这种和平运动在欧洲的发展也促使欧洲大国的一些领导人感到有必要通过限制性的措施来防止各国政治军事竞争的逐步升级,规范各国在国际冲突中的行为,以此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也减轻自己的经济与社会的压力。在这一背景下,1899年和1907年召开了两次海牙国际会议。
这两次海牙国际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想通过和平方式(主要是国际仲裁)来调整国际关系,敦促各国裁减军备,规范各国在国际冲突中的军事行为。尽管两次海牙国际会议在以后调整国际关系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但这种会议的召开本身就说明了当时欧美的和平运动的影响力。鉴于这种世界和平运动的影响,两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商定这种国际性的和平会议今后每隔七、八年召开一次。但是原定于1915年召开的第三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却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流产。
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一次空前的大劫难。在这一次世界大战中人员阵亡达1000万,受伤2000万,失踪达500万;财产损失约计达千亿美元以上;近三十个国家直接加入了战争。
主要欧洲交战国如英法德意俄等国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是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以当时处于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之列的英国为例,在这次世界大战中,英国有94万军人死亡,国民财富损失近四分之一,并且从战前的国际最大的债权国沦为国际债务国。而且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许多过去战争中没有出现过的一些战争手段也开始出现,如毒气战、坦克战和空战等,这些战争手段对人类造成的伤害也是以往战争所没有的。正是由于这场战争的空前残酷和血腥,在战争后期,欧洲的反战和平运动进一步高涨,要求结束战争,并且许多人士组成各种和平组织,如英国的国际联盟协会、美国的实现和平联盟等,这些组织提出各种和平方案来限制战争和避免战争,并且设计各种更好维护世界和平的组织,和平的呼声形成了一股潮流。在这种状况下,各交战国领导人都不得不顺应民意,提出各种结束战争的和平计划。
这次战争还导致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列宁领导下的布尔什维克政府在十月革命胜利不久就颁布了《和平法令》,在这个法令中表明了苏维埃政府对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立场。苏俄政府提出建立民主的和平,即不割地、不赔款的和平;实现民族自决,反对违背民族意愿的领土兼并;废除秘密外交;号召各国人民起来反对资本主义制度以从根本上铲除战争的根源。
苏俄这种和平方案自然受到其他西方国家的强烈抵触。美国国务卿兰辛把《和平法令》体现出来的思想称之为“对各国现存社会制度的直接威胁”。而这时由于美国的参战,欧洲的战争形势基本明朗。作为在这次战争后期起主导作用的美国自然最有资格提出让西方各国都容易接受的结束战争的和平计划。为了对付苏俄的《和平法令》和建立符合美国领导人的世界观的国际秩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18年1月8日美国总统威尔逊在美国国会提出了实现永久和平的“十四点计划”。在这个计划中的第十四点,威尔逊提出,“为了大小国家都能相互保证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特定盟约的普遍性的国际联盟。”威尔逊的这十四点计划反映了他这位在美国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具有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政治人物的世界秩序观。他一方面希望用美国的民主形式来实现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消除国际政治中非民主和大国强权的因素,如反对秘密外交,主张民族自决;另一方面希望通过以维护和加强自由国际经济秩序作为维持世界和平的经济基础,如他主张自由贸易和海上自由;最后,他企图通过建立一个普遍的国际组织来建立法治,以保障国际政治中民主化和国际经济的自由化,并希望以集体安全的形式来维持各国的安全,消除国际关系中相互戒备的心理。因此,后来威尔逊声称,国联的建立是维持世界永久和平的头等重要的大事,是达到永久和平的全部外交结构的基础。
实质上,威尔逊的“十四点计划”是美国开始世界秩序美国化的开始。这一计划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对20世纪的世界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威尔逊的“十四点计划”提出之后,除苏俄外的各交战国都对这一计划表示了不同程度的接受,特别是对建立一个永久的维持世界和平的国际组织都表示了一致的赞同。威尔逊在巴黎和会召开前夕也积极游说欧洲各国支持他的这一计划。1918年12月巴黎和会召开前夕,出席这次和会的南非代表斯姆茨(Jan Ch Ristian Smuts)提出一个名为“国际联合会:一个实用的建议”的报告。在这一报告中,斯姆茨对拟议中的国联宗旨、组织结构和职能等方面提出了较为详尽和系统的21条建议性,极大地丰富了威尔逊的国联设想。其中的许多建议受到协约国的主要领导人的首肯,后来其中的一些设想受到了采纳。
巴黎和会上,专门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来负责起草国联的盟约。委员会主要是由英法美意日以及九个其他国家的共19名代表组成。由威尔逊亲自担任委员会主席,英国代表塞西尔担任副主席。根据威尔逊的建议,委员会以英美联合起草的赫斯特一米勒草案(Hu Rst-Mille R D Raft)作为国联盟约的蓝本,经过一定的修改交大会计论,并于1919年2月14日正式由大会通过。以后,美国政府又要求在盟约中加入门罗主义的内容,再次进行修改,经过修改过的盟约于4月28日大会通过,并于6月28日成为凡尔赛对德和约的第一部分。以后这一内容又成为对其他同盟国和约的第一部分。1920年1月20日凡尔赛和约正式生效,国联也正式成立。1920年11月15日,国联第一届大会在日内瓦召开,国联的活动正式开始。
根据国联的盟约,这一组织的宗旨是:防止战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保证各国间严格遵守国际义务。
为防止战争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国联的盟约中规定了各国必须把军备缩减到“保卫国家安全及履行国际义务的最少限度”、集体安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对违反盟约进行战争的国家加以经济与军事制裁、公开外交等相应条款;为了促进国际间的合作,盟约规定了国联要为促进各种国际公益事业的合作与缔约进行努力,承担把现存的或将设立的国际事务机构置于国联管辖之下以及对其活动加以管理的条款。另外,国联为了防止战前各国为争夺殖民地而发生冲突,规定了殖民地委任统治制度条款,把以前战败国的殖民地委托给一些协议国加以管理,这实质上是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重新进行国际分赃,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只能是起到负面作用,也违背了民族自决的原则。
2.国联的组织形式
根据国联盟约的规定,国联的成员分为两类:创始成员国与成员国。创始成员国主要是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国家:(1)在凡尔赛和约和圣日尔曼和约上签字的32个战胜国;(2)被邀请加入盟约的13个战时中立国。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国家共计42个。成员国是指国联成立后新加入的国家,这类国家共计有21个。国联成员国累计达到63个国家,最多时为1934年达到59个国家。国联盟约规定,成员国退出只须两年前预先通知即可。
在国联成立后,先后有17个国家退出国联。
国联的经费主要来自各国缴纳的会员费,经费的使用是秘书处事先提出预算交行政院和大会批准。
国联机构设置主要分为这样一些:大会、行政院、秘书处、一些辅助性机构如经济财政委员会、卫生组织等以及独立的国际常设法院和联系性的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委任统治地委员会以及各种国际事务局等。
国联大会是国联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全体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个成员国的代表不得超过3人。大会的决议实行一国一票的表决制度。但盟约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主要是程序问题),大会的决议应得出席联盟会议的全体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大会一般每年秋季定期举行例会,但如“随时遇事机所需”,也可召开非常会议。大会职权根据盟约第3条第3款的规定是处理“属于国联行动范围以内或影响世界和平的任何事项”。这一规定又与盟约第4条第4款规定行政院的职权完全相同。所以,这种职责不明确的现象仅在国联中出现过。这反映了国联的缔造者在建立国联时追求国际间的民主,要体现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但又考虑到大国的责任和能力以及国联的效率的矛盾想法,这种矛盾性的职责分配结果是两个机构决议的矛盾性和整个国联的无效率性。
国联行政院(Council)是国联的执行机构,这是由五个常任委员国和4个任期为3年的非常任委员国的代表组成。但实际上,行政院最初的常任委员国只有四个,由于美国国会未批准和约,美国没有参加国联,行政院的常任委员国只有英法意日四个。1926年德国加入国联,并担任行政院常任委员国,这时常任委员国才达到五个。1934年苏联加入,并担任行政院常任委员国,这时行政院常任委员国达到了6个。到最后,由于1935年、1939年德日意苏分别退出和被开除出国联,行政院常任委员国只有英法两个国家。从行政院常任委员国的设立来看,国联并没有摆脱19世纪以来欧洲协调那种大国操纵国际事务的状况。尽管行政院的非常任委员国最初规定为4个,但经大会同意,行政院可以增加非常任委员国的数量,这样,非常任委员国从最初的4个后来增加到6个,最后增加到11个。行政院的职责与大会一样,都是可以处理“属于国联行动范围以内或影响世界和平的任何事项”。但是,有些学者分析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事权之分的。专属行政院管辖的事项是:裁军、就违背盟约从事战争的情况提出建议、对战争与战争威胁采取集体措施、开除违约的成员国、监督委任统治、批准秘书长建议委任的秘书处成员等。专属大会管辖的事项有:吸收新成员、选举行政院非常任委员国、监督预算、就修改现行条约提出建议等。属于两者共同管辖的事项有:增加行政院的常任与非常任委员国、任命秘书长、选举国际常设法院法官、解决国际争端和修改盟约等。但从国联大会与行政院的实践来看,最初十年处理国际争端都是由行政院来解决,但在1931年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和1935年意大利侵略阿比西尼亚之后,大会逐步成为主要的机构和活动中心。这现象与行政院的常任委员国都是国际争端的当事者,并且都退出国联有关。行政院的议事规则与大会相同,一国一票,除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外,所有决议必须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这样行政院的效率也是相当低的。
秘书处由600多名工作人员组成。这些工作人员是由秘书长经行政院同意进行委任,秘书长由行政院经大会多数同意来任命。工作人员中的高级职员尽管由秘书长来任命,但往往注意到国家间的人员平衡。这些工作人员的工作经历对后来二战后的国际组织建立也产生过重要影响。欧共体的创始人之一莫内当时就是国联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国际常设法院是一个高度自主的机构,作为国际司法机构,它的职权是审理各国提出的属于国际性的争端,并可就行政院或大会提出的事项或问题发表法律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设在海牙,由11名(后来增到15名)法官组成。他们是由国联大会和行政院分别选举产生,任期9年。
3.对国联的评价
对国联的评价不能离开当时的国际关系现实。国际组织只是国际关系的反映。某一时期国际关系的特征决定了国际组织的特点。我们在第二章中曾探讨过国际关系的权力斗争性、社会性与社会力量斗争性。有的历史时期国际关系的某一属性会更突出的体现出来,而其他的属性则会处于相对不突出的地位。
而国联存在的时期处于国际关系社会性受到重大破坏,国际权力斗争关系处于不稳定甚至是激化的时期,因此,国联不可能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发挥积极的作用,它的失败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