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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公安行政法规范,指导公安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指引公安行政机关行使公安行政权进行公安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不同于公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同于公安行政法的特别原则和公安行政法的指导思想。

公安行政法基本原则维护着公安行政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公安行政管理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所涉及的事实状态纷繁复杂,相应的数量庞大的公安法律规则需要协调一致。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立法对社会关系和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认识,体现着对各种相互重叠和冲突着的利益要求的基本态度,对于较易变动的公安行政法律规范来说,公安行政法律原则具有明显的相对稳定性。因此,坚持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显然有助于公安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指导公安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

一、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依法行政在公安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公安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公安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理解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首先,必须把握这一原则中“法”的具体含义。法通常有广义、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广义的法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合法性的“法”是广义的法,不仅指宪法、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次,还必须明确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中“合法”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合法性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第一,任何公安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第二,任何公安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第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和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任何违反上述三方面要求的公安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为无效行政。

(二)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来把握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

1.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指公安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授予,无法律依据的行政为越权的无效公安行政行为,并应受到法律追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职权法定是公安行政权力来源的要求。公安行政权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安行政权是一种非法权力。

我国公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由公安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例如《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盘查权、留置权等职权;二是由具体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强制传唤权、追缴违法所得权、拘留权等职权。此外,公安机关对于自己的行政权力授予、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而不能随意为之。比如某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把对交通违章的调查、认定或处罚权授予或委托给工勤人员,这种做法就无现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公安行政。

2.主体合法。首先,公安行政主体的设立要合法。公安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核定的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设立。其次,公安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行政职权,并能为所行使的行政职权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安机关及其部门。公安行政职权必须由公安行政主体拥有和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拥有和行使。如果主体不合法,那么任何“公安行政管理”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内容合法。公安行政内容合法是指公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公安行政内容合法也称公安行政实体合法,具体内容包括行政手段、措施合法,行政对象范围合法,行政条件合法,行政结果合法等,公安行政实践中强调公安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必须证据充分,事实确凿。

4.程序合法。公安行政程序合法也称为程序法定,是指公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等程序要求。强调程序合法主要目的在于:一是保证公安主体能够正确实施行政行为,保证实体法律的实施和行政行为的高效;二是为了规范公安主体的行政行为,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侵犯。

5.法律优位。所谓法律优位,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它要求: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公安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公安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6.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指在多位阶的法律规范制度中,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比如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法律保留通常有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和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之分。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是指由宪法来专门规定某些事项,其他国家机关,甚至民意代表机关也不得进行规定。这种类型的法律保留主要体现在对一些带有绝对性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上。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取得法律授权,才能获得合法性。

二、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存在的含义

公安行政合理性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立法精神和目的,合乎公平、正义等理性要求,合理地行使公安行政权,特别是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公安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由于公安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法律规范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和处理。公安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客观、适度、合理原则,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合情合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安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实际上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要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相吻合,不能畸轻畸重。公安行政处罚是否公正是一个合理性问题,“有失公正”是一种不合理的一般情形,而“显失公正”则是一种严重不合理的情形。

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键是对案件事实要全面权衡,做到目的与手段相称。具体要求是:第一,妥当性,指行政行为必须适合于实现所追求的法律目标。第二,必要性,指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不能超过实现目的需要,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各种措施中对公民权益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措施。第三,相称性,即要求行政机关在经过妥当性和必要性的考虑之后,所设定或者选择的措施可能产生的成本或者损害必须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相对称。

(二)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公安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任何法律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达到某种社会目的而制定的。公安行政机关在运用公安行政权时,应是为了实现相应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同时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运用公安行政权必须客观、实事求是,不能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更不能存在以权谋私等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如在公安行政处罚中,为追求罚款金额,增加财政收入,改善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或是执法人员的偏见、歧视等,这些法律目的以外的种种因素必然干扰和破坏公安行政行为的公平合理性。

2.公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公安行政行为应当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一致性。公安行政行为的种类、轻重程度应当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要正确合理适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规则。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不符合公安行政合理性的要求。如: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只片面注重违法者有无从重处罚情节,加大罚款幅度,忽视违法者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甚至有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法定情节而拒不适用。这显然有悖于合理原则。

3.公安行政行为的程序理性。程序理性意味着任何一个判断、决定或结论都必须以具有说服力的方式产生。程序理性的对立面就是恣意,表现为武断、反复无常和决定的随意性。

在公安行政行为程序中,程序理性原则要求:

(1)程序民主化。实施公安行政行为过程中,实施者应当吸纳相对一方以及利益可能受公安行政行为影响的一方参与和表达意见,并认真考虑这些意见。程序民主化就是创建一种“公安行政权——相对人权利”的互动和制衡关系,从而有效地排除公安行政权力中的恣意,更好地保障相对人在公安行政过程中享有参与权(申辩、陈述、听证权等)和获得为保障其有效参与行政活动所必需的信息的权利。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理性化。首先,公安行政权作用的结果必须是符合理性的,即必须建立在“充分理由”的基础上。其次,做出决定者必须受过专业素质训练,并积累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再次,各种不同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讨论和客观全面考虑,在这种理性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定方案。

(3)调查权与裁决权的分离。职能分离的目的在于避免裁判者在作出决定之前就形成了“成见”。假如裁决的主体与主持调查的主体是相同的,可能在决定正式作出之前他就有了自己的结论;另一方面,调查与裁决的功能混合还可能导致裁判者“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4.公安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合理。公安行政行为的结果应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应当经得起社会舆论的议论和评价。

三、公安行政合法性与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作为我国公安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联系,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相并列,做到公安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积极预防、及时纠正任何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公安行政行为。违反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公安行政行为均产生行政瑕疵。一方面它直接损害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也影响和危害着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另一方面,如果行政瑕疵产生的背景隐含着权力寻租的因素,那么其另一个结果是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要使政府行为做到合法又合理,应当进一步加强公开办事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和审查制度等的建设。

第二,努力做到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具体化,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虽然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但在公安行政行为合法性前提下,准确体现合理性原则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用合理性原则去衡量公安行政行为的合理程度需要“说明理由”——即对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解释,多少带有点主观的东西,而且无论是公安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完全理性人,所以应尽量依法将合理性原则具体化、细分化,便于行政相对人“对号入座”。

思考题

1.如何理解行政与行政权?

2.比较行政权与公安行政权有何异同?

3.简述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内容和意义。

4.简述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内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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