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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迁徙自由”人权的恢复农村的出路

近年来,一个“迁徙自由”的名词使用率越来越高,尤其是自人权人宪后“迁徙自由”人宪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此我持赞同的观点,并且认为”迁徙自由”是人权的恢复和农村的出路。理由为:一是“迁徙自由”是国际普遍的一项公民权利,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迁徙自由”,而且我国政府还签署了两个公约,近代以来各国逐步把“迁徙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列人宪法来加以保护。二是我国宪法也曾规定过“迁徙自由”的内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也就是现行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宪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1949年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在第九十条第二款也同样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1954年第一部宪法出现以后,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便被取消了。三是“迁徙自由”为人权的基本内容,“迁徙自由”广义来说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者定居的权利;狭义来说一般是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因此有学者认为“迁徙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个方面”,也就是基本的人身权利。四是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实现迁徙自由的最大障碍,我国“迁徙自由”的规定退出宪法,也是户籍制度不断深化的结果。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使得“迁徙自由”实际上退出历史,进而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成为目前制约农村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五是目前要解决农村的问题,解决城乡二元化的问题,需要恢复并实行“迁徙自由”。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都得到进一步的优化配置,解放农村的生产力,走真正的共同富裕的道路。

综上所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日益重视的今天,在解决“三农”问题困难重重的今天,从法律的角度恢复“迁徙自由”,也就是说把“迁徙自由”的规定重新人宪,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所以说“迁徙自由”是人权的恢复和农村的出路!

记于201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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