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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汉代婚姻关系形成的基本步骤(1)

在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中,一般不需复杂的婚仪,“野合而婚”、“走访婚”等当代一些落后民族保存的原始婚姻习惯提供了实际例证。

在一夫一妻制固定化之后,成婚前的手续和成婚时的礼节也不断发展、演变成为复杂的结婚仪式。成婚步骤在各民族中具有若干共同之处:如礼节和仪式的行动性、象征性、戏剧性;成婚时的各项表演、游戏、舞蹈、娱乐;参加婚仪者的范限是“夫妻双方较近的亲族”,而“结婚的中心一幕,当然是遣送新嫁娘进入夫门”①。(①[苏]柯斯文(Косвеи,М,О.)著,张锡彤译:《原始文化史纲》,14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两汉时期,在婚姻关系形成的基本步骤方面,既具有古代世界婚仪的一般特征,也有自身的若干特点。同时,它对汉代社会生活和后代的婚姻典仪产生了一定影响。

密切衔接的八个环节

以往,研究汉代社会史的学者把汉代人婚姻形成的步骤归纳为“六礼”②,(②如杨树达先生在《汉代婚丧礼俗考》一书中指出:汉代“婚仪亦如古之六礼”(11页)。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赵凤喈的《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以及陈东原的《中国妇女生活史》等有关著作,都有相同看法。所谓“六礼”包括如下几个内容: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和亲迎。)其中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是,经过少数人有目的进行理论加工过的礼仪规范与实际状况远非处处契合。考核汉代史实,“六礼”之说是值得再讨论的,下面缀合有关史料,依次叙述汉代婚姻形成过程中的八个步骤。

一、排除婚姻禁忌因素

首先,是仇人之间不能通婚。先秦时代,复仇之风大兴,仇家之间相互残杀,绝无通婚之理。《礼记·曲礼上》云:“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共,交游之仇不同国。”以至为仇家主婚的行为也要受到舆论的猛烈抨击。①(①参见《左传》隐公十五年、《国语·周语》。)两汉时期,复仇风习炽盛如故。②(②参见彭卫:《论汉代的血族复仇》,载《河南大学学报》,1986(4)。)除去个别“豁达”、“谨诚”之人试图通过通婚来化解与仇家的怨仇,绝大多数仇家之间是绝不通婚的。这不仅可以从汉代人婚前夫妻双方家庭关系得到说明,也可以从婚后的某些个案记述中找到旁证。如刘向《列女传·节义传》“郃阳友娣”条载:任延寿与妻兄结怨,遂杀之。其妻曰:“杀夫不义,事兄之仇亦不义……何面目以生而戴天履地乎?”“遂以襁自经而死。”

其次,同姓之间的通婚也大受限制。先秦时代“同姓不婚”便已成为婚嫁时的一条原则。《左传》昭公二十年中就有“男女辨姓”之说。《论语·述而》也记述孔子批评鲁昭公娶同姓的吴女为夫人,是“不知礼”的行为。

当时,人们认为同姓不能通婚是从四个方面考虑的。其一是重宗族。《礼记·大传》认为同姓不婚是保持宗族昌盛的必要条件:

“同姓从宗,合族属……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其二是重人伦。《礼记·曲礼》指出:同姓不婚是最根本的礼法,它可以起到维系人伦的作用。其三是避免灾难。《国语·晋语四》云:异姓通婚,是使“男女相及,以生民也”;而同姓相婚则“怨乱毓灾,灾毓灭性”,故“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其四是同姓相婚会在人口繁衍上造成不良后果。《左传》中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③(③《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传》。)的话。

在这四个理由中,重人伦和重繁衍是最基本的。能够从人口质量上进行分析,是古人对近亲结婚所造成不良后果长期观察的结果,殊堪称道。④(④吕思勉先生对“重繁衍”之说颇存疑窦之意。他在《中国婚姻小史》(龙虎书店,1935)一书中指出:“若其男女二者,本无不善之质;则亦初无可虑。其同有善质者,子孙之善性,亦将因子而益显也。至于‘致疾’之说,则尤无据矣。医学者未有言之者?则古人之言,何自来邪?其出于迷信邪?抑或亦有事实为据邪?”按,春秋战国时,中国(然)传统医学已具雏形。而且,近亲通婚对后代的危害,凭经验性的直觉观察亦可得知。因而,吕思勉先生似乎过于谨慎。)

不过,尽管在最初同姓属于同一血缘宗族或亲族,但长期的演变与发展,同姓者也有可能在血缘上变得毫无联系。王符指出:“故有同祖而异姓,有同姓而异祖。亦有杂厝,变而相入,或从母姓,或避怨仇。”①(①《潜夫论·志氏》。)在汉代此例颇多。如东汉人庆纯为避安帝父讳,改姓贺氏。②(②参见《三国志·吴书·贺齐传》注引虞预《晋书》。)东汉有中垒姓,“刘向为汉中垒校尉,支孙以官为氏”③。(③《风俗通义》佚文,见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459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陔余丛考》卷三十一。)故此,“同姓不婚”也有其拘泥的地方。

另一方面,同姓相婚的事情时有所出,法律也没有对同姓结婚加以制止,毋宁说,先秦时代的“同姓不婚”只是流行的伦理道德观念,而非法律限制。

汉代是否实行“同姓不婚”,史学界普遍持肯定态度。清人赵翼认为:“同姓为婚,莫如春秋时最多。此皆春秋时乱俗也。汉以后此事渐少。”④(④参见《日知录》卷六《娶妻不取同姓》。)顾炎武亦持此议。⑤(⑤参见《日知录》卷六《娶妻不取同姓》。)今人瞿同祖先生据《白虎通义》等汉人著述中禁止同姓通婚的理论,断定秦汉时期广泛采用了这一禁忌⑥,(⑥参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英文版),35页,华盛顿大学,1971。)所言是。不过,汉代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一方面,汉代学者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并援引先秦的其他理论,倡导“同姓不得相聚,皆为重人伦也”⑦。(⑦《白虎通义·通姓名章》。)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却不乏同姓相婚的实例。如王莽之妻王氏是宜春侯王咸之女。⑧(⑧参见《汉书·王莽传中》。)东汉人陈恭为其妻弟陈氏所杀⑨,(⑨参见《三国志·魏书·李通传》。)可见陈恭的妻子也姓陈。陈矫本姓刘,又娶刘姓女子为妻。

显然,汉代“同姓不婚”的情形与先秦时基本相同。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伦理道德观念加以提倡,并对婚姻关系的形成产生深刻影响,但人们对此却没有十分严格遵循。在现在可考的344例婚姻个案中,异姓通婚者占338例(97%),同姓通婚者占6例(3%)....,这说明,“同姓不婚”在汉代不失为一条婚姻禁忌。

汉代婚姻关系中,还排除了直系亲族和若干分系亲属之间的通婚。①

二、媒人的联系过程

在汉代之前,媒的制度在内地人民的婚姻关系中已普遍化。反映周王朝历史实际的《诗经·齐风·南山》中有这样的句子:

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

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战国时社会上把通过媒人缔结婚姻看做人们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②(②例如《战国策·燕策一》十分轻蔑地把不靠媒人通婚者比作贱价出售的物品:“处女无媒,老且不嫁。舍媒而自衒,弊而不售。”)两汉时期,婚家双方的联系大都要经过媒人的中介。桑弘羊在盐铁会议上把联系男女婚姻关系的媒人比作推荐贤士的人:“故士因士,女因媒。”③(③《盐铁论·大论》。)刘向在《新序·杂事》中也说:“妇人因媒而嫁。”特别是东汉末,人们更是普遍认为“夫自衒自媒者,士女之丑行也”④。(④《三国志·魏书·陈萧王曹植传》。)《华阳国志·广汉士女》说蜀郡人何玉通过“媒介”求婚,亦是相关事例。

媒人联系婚家的条件是双方家庭地位相近,以及才能、相貌等因素。

①参见本书《汉代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规定》和《汉代婚姻关系中的原始婚俗》两章。另外,在下列状况中,婚姻的缔结也可能受到干扰:(1)娶同僚之女。东汉末,张昭之子张承与诸葛瑾过从甚密切,二人又同在孙权手下任职,年龄亦相差无几。张承之妻死后,张昭“欲为索诸葛瑾之女”,但张承却以“相与(诸葛瑾)有好,难之”。张昭亦无可如何。后来,孙权亲自出面,“劝焉,遂为婿”(《三国志·吴书·张昭传》)。其因盖在于娶同僚之女后,便要执子婿之礼,使原来的关系发生变化。(2)娶与自己同一宗族人的孀妻。刘备夫人穆氏,先为刘焉子刘瑁妻。刘瑁死后,穆氏寡居。有人劝刘备聘之,刘备却“疑与瑁同族”而不肯娶穆氏。后在法正的力劝之下,才勉强与穆氏完婚(《三国志·蜀书·二主妃子传》)。又如,赵云代赵范任桂阳太守,“范寡嫂樊氏,有国色,范欲以配云。云辞曰:‘相与同姓,卿兄犹我兄。’因辞不许”(《三国志·蜀书·赵云传》注引《云别传》)。

但需要指出的是,汉代人婚约只能由父母通过媒人来安排决定的传统说法有某些片面性。当时存在着一些例外:其一,皇帝纳妃娶后不需媒人的环节(详见下节)。其二,男女私奔成婚者亦不需媒人。如西汉中期卓文君私奔司马相如,便未请媒人从中联系。⑤(⑤参见《汉书·司马相如传上》。)其三,汉代的媒人地位不像后世那样高,一般只起一种传递信息的作用。媒人地位尚未得到法律认可。加之,是时男女往来比较随便。因此,当时有一些青年男女在媒人牵线联系之前,就已相亲相爱了:

我出东门游,邂逅承清尘。思君即幽房,侍寝执衣巾。时无桑中契,迫此路侧人。我既媚君姿,君亦悦我颜。何以致拳拳,绾臂双金环。何以致殷勤,约指一双银。何以致区区,耳中双明珠。何以致叩叩,香囊系肘后。①(①繁钦:《定情诗》,见逯钦立辑校:《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38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

三、占卜(第一度)

紧接媒人联系,便是占卜过程。占卜分两个阶段。第一度占卜的目的是考虑到姓氏变迁,当时虽非同姓,但祖先可能是同姓,故以此手段察看是否同姓。王充指出:“父母姓转易失实,礼重取同姓,放必卜之。”②(②《论衡·诘术篇》。)当然,对于不重视同姓禁忌的人,也可不经过这一步骤。

四、男方家庭正式向女方家庭送聘金

婚姻嫁娶送聘金是买卖婚姻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汉代,这是确定婚姻关系至关重要的环节。如《隶释》卷十二《戚伯著碑》记戚伯著“娉妻朱氏”。

五、占卜(第二度)

聘金送后,婚姻关系基本确定。这时,女方家庭着手准备嫁妆;同时,男女双方家庭同时找卜者确定吉日。卜者通过观察卜骨上的裂纹决定婚日。《史记·龟策列传》收录了这方面资料:“横吉榆仰首俯……可居家室,以娶妻嫁女。”狐络卦,“可娶妇嫁女”。

占卜吉日的方法在汉代历时两个阶段。西汉武帝之前,有五行等七种卜法,其中有些内容可能沿袭了秦代占卜之术。睡虎地秦简《日书》即有如下简文:

阴日,利以家室。祭祀、家(嫁)子、取妇。(简6正贰)平日,可以取妻。(简17正贰)春三月季庚辛,夏三月季壬癸,秋三月季甲乙,冬三月季

丙丁,此大败日,取妻,不终。(简1背)

汉武帝询问诸家“某日可娶妇乎”?结果,“五行家曰可,堪舆家曰不可,建除家曰不吉,丛辰家曰大凶,历家曰小凶,天人家曰小凶,太一家曰大吉”。这一场纷纷扬扬的争吵竟引得汉武帝出面裁决:“避诸死忌,以五行为主。”①(①《史记·日者列传》。)此后,以五行占卜便成了嫁娶时卜吉日的主要方法。

东汉时,婚嫁占卜吉日的风气更盛。人们普遍认为:“戮辱欢笑,皆有所犯……嫁娶,不择吉日,不避岁月,触鬼逢神,忌时相害。”②(②《论衡·辩祟篇》。)武威汉简也中有“亥,毋内妇,不宜姑公”③(③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武威汉简》,136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64。)的简文。当时人们深信:如果不选择吉日贸然成亲,就会给全家乃至家族带来“发病生祸。法入罪,至于死亡,殚家灭门”④(④《论衡·辩祟篇》。)的厄运。至东汉时还出现占卜吉凶的书籍。如《移徙法》一书规定,嫁娶时要避开“太岁”⑤,(⑤《论衡·难岁篇》。)这一说法的影响延及后世⑥。(⑥据《隋书·经籍志》,隋代流行《六合婚嫁历》一书,把婚日分为“冲”与“合”两类。“冲”日属“不利”(凶),“合”日为“利”(吉)。这也与东汉时人们视历择日的作法十分相近。《孔雀东南飞》一诗在描写太守聘刘兰芝后,便“视历复开书,便利此月内,六合正相应”。由此可见,流行于隋代的《六合婚嫁历》当与汉代人以六合法确定吉日的作法有继承关系。)

除占卜吉日与忌日外,还有一些固定的婚嫁忌日,包括:

(1)伏日汉代人认为“伏日万鬼行,故尽日闭,不干它事”⑦,(⑦《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宫旧仪》。)由于这一天“万鬼行”,于婚嫁喜庆自然十分不利,故汉人每每避开。

(2)反支日唐人李贤注《后汉书·王符传》:“凡反支用月朔为正。”可见,所谓反支,乃是由每月之朔的地支来确定何日为反。陈梦家先生在《汉简年历表叙》一文中,考释了汉代反支日的出现规律,并得到银雀山汉简历谱的进一步印证:

戌、亥:一、七、十三、十九、廿五

申、酉:二、八、十四、廿、廿六

午、未:三、九、十五、廿一、廿七

辰、巳:四、十、十六、廿二、廿八寅、卯:五、十一、十七、廿三、廿九子、丑:六、十二、十八、廿四、卅①(①陈梦家:《汉简年历表叙》,载《考古学报》,1964(4)。山东银雀山出土的汉元光元年历谱简,参见罗福颐:《临沂汉简概述》,载《文物》,1974(2)。)

例如汉成帝建始四年正月是戊寅朔,正月反支日查表,即是五、十一、十七、廿三和廿九日。从表中可以看出,每月中有五天是反支日。

汉代人普遍认为,反支日是不祥的灾日。《汉书·游侠传》载,张竦在官府中“为贼兵所杀”。注引李奇语曰:“竦知贼当去,会反支日不去,因为贼所杀。”其影响于此可见。居延汉简也保存了边地人民忌讳反支日的简牍。②(②参见《居延汉简甲乙编》简111·6。)东汉时一如既往:“俗禁者若前汉张竦行避反支。”③(③《礼记·王制》正义。)王符在《潜夫论·爱日篇》中也指出:“孝明皇帝尝问今旦何得无上书,左右对日:反支故。”从上述记载看,避免反支日之害的最好方法是“不行”,即不出门。而婚日既要迎接新妇入门,又要邀请宾朋相贺,所以,汉代人也避开反支日举行婚庆。

(3)血忌日汉代人迷信血忌日,认为在血忌日不得杀牲。《论衡》指出:“血忌不杀牲。”④(④《论衡·辩祟篇》。)又云:如在血忌日杀牲,则“必有患祸”⑤。(⑤《论衡·讥日篇》。)汉简中也有关于血忌日的记录。《流沙坠简·术数类·永元六年历谱》云:“十一日甲午破血忌。”从血忌日不得杀牲见血的规定看,汉代人是不会选择这个不祥之日结婚的。唯史料缺罕,尚无法确定血忌日的时间。

(4)戊寅之旬此是王莽新朝时制定的婚嫁忌日。王莽掌权时颁令:“昏以戊寅之旬为忌日。”⑥(⑥《汉书·王莽传中》。)不过,这是政府强制规定的忌日,遵循者寥寥无几,“百姓多不从”,故戊寅之旬禁婚在当时并未普遍化。

(5)父母亲以及祖父母亲的丧日现存于杭州西泠印社的东汉早期石刻文字《三老讳字忌日记》刻石⑦,(⑦参见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三。)把刻石者父母和祖父母的死亡之日作为忌日清晰地标出,其中尤以父母亡日重要。

此外,在某些月份中,汉代人的结婚可能也要受到影响。

首先,是五月。在汉代人看来,五月是颇为神秘的。应劭在《风俗通义》中说:“俗说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①(①《风俗通义》佚文,见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434页。)“五月五日以五彩丝系臂者,辟兵及鬼,令人不病温。”②(②同上书,415页。)五月的其他日子也不吉利:“俗云五月到官,至免不迁。”“五月盖屋,令人头秃。又曰,不得曝床席薦。”③(③同上书,436页。)对五月的恐惧延续到两晋南北朝,宗懔在《荆楚岁时记》中说:“五月俗称恶月”,“汉魏未改”。

其次,是十二月或冬至以后105天。《后汉书·周举传》载,汉代太原地区,“旧俗以介子推焚骸,有龙忌之禁。至其亡月,咸言神灵不乐举火,由是士民每冬中辄一月寒食,莫敢烟爨。”曹操《明罚令》云:“闻太原、上党、西河、雁门,冬至后一百有五日,皆绝火寒食,云为介子推。”④(④《全三国文》卷二魏武《明罚令》。)连热食都无法制作,婚日庆贺自然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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