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忘恩负义、锱铢必较的小人看来,如果有人愿意行善却未有成效,其优点就会因失败而缩小;企图作恶而未能得逞的人,其缺点也一样会缩小。无论证据多么确凿的预谋也不会跟现行犯罪一样受到重判。当然叛逆罪是一个例外,因为这种罪行直接威胁到统治阶级政权的生存,当局当然会采取比其他任何罪行都更为严厉的刑罚进行防范。君主在处治叛逆者时,痛恨的是忤逆者对他本人的威胁,发泄的是他自己心中的愤怒;而在判处其他罪行时,只是痛恨它给别人造成了伤害,愤怒是因为同情和理解臣民的遭遇而产生的。前一种情况下,由于他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处罚罪犯,所以判决的严厉和残忍程度绝对会超过公正的旁观者所能认可的极限。跟其他情况不一样的是,即使叛逆罪较轻,或者只是有些许苗头,甚至只是处于内心酝酿之中,他都会勃然大怒。一次密谋叛逆的会议,一次私人谈话或者只是叛逆者心中隐隐作乱,即使没有付诸任何实际行动,在许多国家也要受到和现行叛逆罪一样的惩罚。其他的罪行如果只是有所图谋而并未成行的话,根本不会得到什么惩罚,更谈不上处以重刑。犯罪的预谋和犯罪的行为不具有等量罪恶,不应该受到同样的惩罚。我们往往在千钧一发的时候能够想方设法地完成很多原先以为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如果叛逆的图谋败露并付诸实施,就不可以再推脱罪责了。一个人向他的仇人开枪却未击中目标,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判处他死刑。根据古苏格兰法律,击伤对方但没有致人死亡的,也不会判处死刑。但是,由于人们极其痛恨这种罪行,恐惧这种图谋杀人的罪犯,故所有的国家又对怀有这种犯罪预谋的人宣判死罪,而对于只是小偷小摸的人总是从轻发落,或者不加处罚。一个小偷在刚刚将手探进别人的口袋,正当他在行窃之前被人当场抓住,所遭受的惩罚不过是被当众羞辱一通;可是如果被人发现他已经偷走了一块手绢,就可能被处以死刑。有人把梯子停放在邻居窗前,企图非法侵入民宅,如果他在溜进去之前被人发觉,那么就不会被处死。企图强奸妇女的人不会以强奸罪论处;诱奸少女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企图诱奸已婚妇女的人几乎可以安然无事。我们对企图伤害他人的人的厌恶程度远不如那些给人们造成实际伤害的人猛烈,后者是罪有应得。前者的罪行会因判决带来的快乐而冲淡,后者的暴行激起的义愤却会因我们对受害者的同情而增强。不过,鉴于他们的企图都是罪恶的,所以他们本质是无异的。在这一点上,所有人的情感都不具备规律性,而且无论是在文明的国家还是野蛮的国家,法律中都有一种相应的减刑条例:如果罪行的后果没有激起人们自发的义愤,文明人出于民主、人权的考虑会倾向于免除或减轻惩罚,野蛮人只要没看到行为的实际后果,就不会去追根究底。
如果一个天性善良的人一时冲动,头脑发热,或者受坏人引诱,曾经打算实施犯罪活动甚至已经开始着手准备,但所幸被某种不可抗拒的偶然因素所阻止,那么在后来的生活中,他肯定认为这件事是上帝安排的伟大的启示性挽救。他的内心充满感激和震撼,觉得是慈悲为怀的上帝在他即将堕入罪恶的深渊时把他解救出来,使他在余生不致追悔莫及、自怨自艾。虽然他并未犯罪,却还是会内疚,好像那件一度处心积虑欲实施的罪行真的发生过一样。即使他知道阻止自己犯罪的并不是良心而是上帝,罪行未发生还是会给他莫大的安慰,从而不认为需要接受惩罚和仇视,一定程度上的侥幸减弱甚至消除了他的所有负罪感。回顾过去惊心动魄故意犯罪的冲动,他觉得自己能够免于堕落简直是世界上最伟大、最不可思议的奇迹。当然,就算他知道自己已经摆脱了罪行,但只要一想起那曾经侵扰过自己平静内心的危险,仍会后怕不已,那种感觉恰似已经到达安全地带的人回忆自己曾处于悬崖边缘的惊魂一刻。
2.命运还有一种影响后果:当某种行为偶然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快乐或痛苦时,我们对行为实际影响的感受会改变之前对其动机或情感所做的评价。行为结果的好坏与否,都会影响到我们对其动机的印象,尽管它的本意并没有什么值得称赞或大加苛责的地方,至少不是我们所凭空想象的那样。因此,我们不喜欢带来坏消息的报信者,只感激那些带来好消息的人,即使他们只不过是向我们转达了命运的安排,但在那一时刻,我们真的会把他们看成是决定自己命运的人,好像是他们而不是上帝造成了这个结果。在这幸福的时刻,我们自然会万分感激带来好消息的信使,我们会热烈而深情地拥抱他,怀着愉快的心情想方设法地报答他,把他看作大恩人。古代每个朝廷都会大力提拔带来胜利消息的官员,因而在外作战的将军总是把这个美差交给他最宠信的人。相反,给我们带来不幸消息的人却正好沦为我们临时的出气筒,我们会用烦躁不安的眼光盯着他骂骂咧咧,脾气暴躁、蛮不讲理的人还会把因坏消息而引起的愤怒直接向他倾泻。亚美尼亚国王提格兰将最早向他报告强敌近在咫尺的消息的人斩首示众,如此处罚一个无辜的信使是野蛮暴虐、惨无人道的。可奇怪的是,我们就是只愿意报答带来好消息的人,并认为国王对他大施恩典完全合理。但细思之,既然前者并无任何过失,后者亦没有什么好处,为什么我们的态度会如此大相径庭呢?这是因为,人们只倾向于对友好慈爱的感情表示同情,敌对、恶毒的情绪即使值得注意,人们对之还是会非常反感。
出于人的本性,我们一般不会轻易谅解敌对、恶毒的情绪。但要是那种恶意、不公的意图所针对的目标看起来合情合理,有时我们在感情上还是会稍加通融的。有人因为疏忽大意而给别人造成伤害,我们会理解受害者的愤怒,也赞成他对冒犯者施加相应的惩罚,即使这种惩罚大大超过了倒霉的冒犯者需要付出的代价的程度。
有一种疏忽即使没有伤害到任何人,也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有人在没有对行人予以警示的前提下,就从院子里头把一块大石头扔到马路上,毫不在乎它会落在什么地方,无疑他必须受到惩罚。即使这种荒唐的行为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恪尽职守的警察也会毫不客气地处罚他。这个顽劣使坏的人蛮横无理,完全不把他人的幸福和安全放在心上,他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伤害到了他人。胆大妄为的人让他人身处凡正常人都不愿意面对的危险之中,显然,他缺乏正确、友善地对待他人的意识——这是正义和社会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上,严重的疏忽和恶毒的图谋几乎是同等的。如果因为粗心大意而酿成了不幸的后果,行为人通常要受到惩罚,就好像他是有意而为之一样。本是冒失无礼的行为,受一点教训就可以了,然而却不得不与残忍的暴行一道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他那疏忽大意的胡闹意外砸死人的话,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古苏格兰的法律,他就会被处以极刑。诚然这种惩罚严重得过头了,但是却并非与我们的天性完全抵触。我们对他那愚蠢而不通人性的行为因为看到不幸的受害者的痛苦而更加愤怒。当然,如果一个人只是不小心把石块丢到马路上,同时也没有伤害到任何人,人们不会认为对他判处死刑是公正意识的体现。同样是愚蠢而不通人性的行为,而我们的情感态度却来了个大转弯。比较个中差异,我们会意识到,人们的义愤(甚至包括旁观者)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行为的实际后果的不满。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会严加惩处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而对正好相反的情况一般都会从轻发落。
还有一种疏忽不属于违犯正义的行为。犯这种错误的人待人如待己,无意伤害别人,心中时常顾及他人的安全和幸福。但是,本来谨小慎微的他实际上却没有做到这些,因此要受到一定的责备和非难,当然绝不会是惩罚。如果他的疏忽给别人造成了伤害,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会责成他赔偿,这是一种正常的惩罚。如果不是因为他的行为引起了意外的不幸,没有人会想到处治他,但法律的裁决得到了所有人发自内心的赞同。一个人说什么也不应该为另一个人的粗心大意而付出受伤害的代价,这是很明显的道理。由于疏忽而造成的损害必须由造成损害的人来赔偿。
另外一种疏忽,就是我们在行动之前没有三思而可能造成的后果。要是最终也确实没有带来什么损害,人们不会认为这种态度值得鞭笞,反倒觉得顾虑重重是可笑的。在任何事情上都是一副谨慎小心、畏首畏尾的态度,从来不被看作是什么美德,反而觉得它最不利于干大事业。然而,如果有人由于过度缺乏这种小心,碰巧给别人造成伤害,法律也会强制他赔偿损失。根据阿奎利亚的法律,有人无法驾驭一匹突然受惊脱缰的奔马,而马又恰好踩到了邻居家的奴隶,马主人便必须赔偿损失。像这种偶然事件,我们会觉得他不该骑这样一匹烈马,或者他想骑这匹烈马的一时冲动本来就是不可原谅的轻率之举。但要是没有发生这一偶然事故呢?我们不仅不会做出这样的反应,还会认为他不愿骑这匹马才是胆小怕事,对可能发生但毋须多加小心的危险疑神疑鬼、胆战心惊。当一个人因为此类意外事故而伤害到别人时,他本人也会觉得自己应该受到责罚,还会很主动地去看望受害者,竭力表达自己对发生这种意外的万分歉意和后悔。如果他还有一定的人情味,以自己内心的敏感去体察受害者心中的愤怒,就会对受害者提出补偿,尽其所能让他消气。不道歉、不作赔偿是极其蛮横无理的。可是,既然类似情况下别人不会道歉,为什么一定要他道歉呢?既然他也是清白无辜的,为什么还要为别人的不幸负责呢?这件难事的确不应该强加于他,甚至公正的旁观者会觉得另一个人出格的愤怒很正常,但他必须承受这种倒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