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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南京政府确立联美抑日、反苏反共的外交路线(2)

东北易帜成功,完全出乎日本政府意料,使日本侵占东北的野心严重受挫,日本国内政局动荡,田中内阁由于任内执行武力侵华的外交政策连连受挫受到各界指责,“济案”屡拖不决也成为日本政界斗争的主要问题。在这种形势下,日本方面不得不先行表示松动。10月18日,日本驻沪总领事矢田七太郎第一次到南京与外交部长王正廷等进行正式谈判,中方提出撤退山东日军为先决条件,再解决“宁案”、中日商约、东北易帜等问题,会谈至24日因毫无满意结果暂告结束。11月7日,矢田二次到南京谈判,中方条件和第一次差不多,而日方反对以撤军为先决条件,还要求中国严厉取缔反日运动,还是没有结果。11月18日,矢田第三次到南京谈判,双方没有丝毫进展,日本野蛮的侵华政策让广大中国人民更加愤慨。12月13日,南京各反日团体召开市民大会,反对日本出兵山东,并把对日谈判软弱“不主张以先撤军为谈判条件”的外长王正廷家捣毁。南京人民的这一举动虽遭蒋介石派兵镇压,但对中、日两个政府都有不小震动。

东北易帜成功后,日本田中内阁感到在华利益逐渐受挤压,英美等西方国家均已承认南京政府,再采取强硬态度,势必会更加困难。所以,改变过去坚持不从山东先撤兵的条件,改派新任驻华公使芳泽为特使,于1929年1月25日到南京与王正廷直接交涉。经先后五轮秘密谈判,其间经过反复,最后以南京政府作出退让、以换取日本政府承认为突破口,在3月28日签署《中日济案协定》,包括照会、议定书及声明书。主要内容为:中国政府负责保护“在中国之日本国臣民之生命财产之安全”;日本自换文之日起,2个月内将山东现有日本军队全部撤去。另设中日共同调查委员会,实地调查所受损失。实际上蒋介石已接受“对等赔偿”秘密协议,给日本人军费赔偿,以共同调查蒙蔽视听而已。协议达成后,日军于5月12日撤出济南,20日离开山东全部回国。“济案”解决后,1929年4月10日,王正廷和芳泽又直接谈判“南京事件”的处理,到5月10日,参照《中美宁案协定》的形式,以双方互换照会的形式了结。

为表示对日友好,南京政府于4月24日下命令取消反日运动。6月3日,日本宣布正式承认南京国民政府,并委托芳泽谦吉为驻华公使。6月8日,南京政府将全国反日会改名为全国国民废除不平等条约促进会。7月2日,主张“积极对华”的田中内阁辞职,继任首相浜口雄幸起用币原喜重郎出任外相,他马上任用蒋介石颇为欢迎的佐分利贞男为驻华公使,和蒋介石方面谈判,在此人死后又派日驻上海总领事重光葵为代理公使,处理中日间的悬案,并于1930年5月6日签订了《中日关税协定》,并在此期间就“南京事件”、1927年“四·三”汉口事件反复交涉。南京政府处理的基本宗旨,还是赔礼道歉,但日本要价太高。从“南京事件”1929年4月15日达成协议,次日就汉口事件达成协议,拖至1931年3月24日,有关“宁案”、汉口事件赔偿问题的换文才由蒋介石批准生效。

从1929年到“九·一八”事变前的二三年时间里,中日关系中没有发生大的武力侵华事件,表面上比较平静,但日本政府没有放弃侵略吞并中国的野心,这段时间是大战前危机的酝酿,平静是暂时的。

三、修约运动

所谓“修约”运动有一个发展过程。孙中山先生晚年,思想发生了很大转变,对帝国主义有了新的认识,从承认不平等条约发展到取消不平等条约,并作为外交主要的任务之一。南京政府建立后,依靠帝国主义支持,不能坚持反对帝国主义的口号,也不能完全取消不平等条约,便提出“改订、修改”条约运动,既对国内政治有所交待,又可达到自身的某些需要。所以,南京政府成立后发起了修约运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关税自主问题:

1927年4月20日,首任南京政府外交部长伍朝枢就任时就宣布要实现关税自主。7月20日,南京政府又提出协定关税有碍国家主权,宣布从当年9月1日实行1926年关税会议时各国提出的新税率,加征附加税并取消内地厘金及货物税。南京政府如此关注关税问题,主要是想增加收入,解决财政困难。但西方各国特别是日本反对,所以这项规定并未实行。1928年至1929年间,南京政府渐趋稳固,第二任外交部长黄郛向各国提议,愿在平等及互相尊重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尊重中国主权与独立的新约,重提关税问题,但他未来得及办理这个问题就下台。1928年6月,“二次北伐”成功,打下北京,全国大部分已统一,南京政府开始正式提出关税自主问题。南京政府第三任外交部长于6月15日对外发表宣言,“遵正当之手续,实行重新订约”。7月7日,南京政府发表关于重订条约的宣言,提出重订的办法,9日,又公布关于和各国旧约废除新约未订之前所临时适用的办法,共7条。

对南京政府的修约要求,各国态度不同。美国最先表示同意。7月25日,南京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和美国公使马慕瑞签订《整理中美两国关税之条约》,该条约承认中国实现关税自主,自1929年1月1日起生效,但须相互给予“不歧视待遇”,即只要其他国家依然保持关税特权,美国就可依例享受。美国的行动给了南京政府很大的支持,但别的国家多有观望,主要看英国的态度。英国作为最早打开中国大门的老牌殖民国家,是协定关税的最早制定者,在华权益最多,所以不愿意改变旧的协定关税。在中英双方谈判中,英国提出南京政府应按照七级税率征收附加税并担保偿付外债。这样直到12月20日,《中英关税条约》才签订。条约承认了中国关税自主,但在附件中规定,中方只能采用1926年关税会议暂时议定的税率为对英国货物所征收最高税率,一年内不得修改。英国同意签约的态度,使一批西欧国家先后与中国签订关税条约,如中、挪(11月10日),中、荷兰(12月17日),中、瑞典(12月20日)、中、法(12月22日)。其条约内容大都和“中美关税新约”差不多。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和德国的协定签订比较特殊。1921年5月20日签署的《中德协约》中已经取消协定关税特权。但到此时,南京政府未能坚持取消协定关税的原则,在1928年8月17日在南京签订的《中德关税条约》中又规定,两国为实现关税绝对平等及补充1921年《中德协约》,议定对于一切关税及其关系事项,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任何其他国家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关于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内地税及各种捐税,互允给予最惠国待遇,并取消了《中德协约》内关于在固定税率未普遍施行前,德国进出口货物依通用税率纳税的规定等等,这实际上又恢复了德国的最惠国待遇,和以前的《中德协约》比还要倒退。

在取消协定关税的谈判过程中,日本的态度最为恶劣。对南京政府公布的取消协定关税后临时适用的七条办法,1928年7月31日,日本驻华公使芳泽给南京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的照会中称之为“蔑视国际信义之暴举”,“帝国政府为拥护条约上之权益,将有不得已出于认为适当之处置”,公开进行威胁。8月14日,南京政府回照驳斥,对已届期满的《中日商约》提出改订,日本就是不同意,反而提出中国必须承认“西原借款”,以关税为担保偿还及对日本货物要实行优惠等无理要求。这时,中日之间的谈判时断时续。到12月7日,南京政府宣布自1929年2月1日起实行七级税率,各国中独有日本在次日即将照会退回,表示不能承认,但由于日本在对华交涉中非常孤立,如果硬顶未必对日本对华输出有利。挨至1929年1月30日,日本以换文形式表示同意,但又以日本枢密院出面附加一个条件,称这并不意味着对南京政府的承认。但不管怎样,南京政府颁布的新税率可以执行了。在日本承认南京政府后,双方开始谈判商约问题,几经反复,在中国政府有所让步后,于1930年5月6日签订《中日关税协定》,日本宣布放弃协定关税,但又规定在条约生效3年内,维持一规定的税率并自1930年10月10日起废除厘金等。

至此,南京政府的关税条约基本“修订”完成。这在当时确实收回了在关税上的部分主权,对保护民族工商业、促进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即使南京政府认为是杰出外交成就的关税自主交涉,也还保留了帝国主义对中国国家主权和内政的干涉。况且,条约虽然签订,但执行还要等待3年,还有条约本身也保留着不平等协议的内容。历史证明,南京政府是无法做到真正的关税自主的。

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

南京政府认为“关税自主”交涉大获成功,是一大政绩。蒋介石便想趁此声势,废除领事裁判权,修订不平等条约。1929年元旦,他发表告国民书,自称要在3年内完成修约工作。外国人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始自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在巴黎和会及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曾提案要求废止。当时,西方列强借口中国政治不稳定、司法制度不健全而被搁置。1926年1月,中国政府再次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案。开始由英、美、法、日与中国等13国组成的提案委员会在北京开会。提案委员会参考中国政府提供的资料,同时分赴各省考察,最后提出法权报告及建议案,分送各有关国政府,作为这些国家考虑放弃领事裁判权的部分参考依据。但这份建议书没有明确规定撤废领事裁判权的期限,各有关国家自然借口拖延。蒋介石发表了告国民书后,国民政府对过去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进行分析和处理,其中苏联、德、奥3国已撤除;比、意、丹、葡、西5国在1928年在他国撤废时即自行取消的条件下已宣告放弃;瑞士是以最惠国条款享有的,他国撤废,瑞士也失去依据;日本、瑞典、墨西哥、秘鲁因条约期满“当然废除”。只有英、法、美、荷、挪威、巴西因“条约”未到期还“合法”保留,已当然废除的日本还不愿放弃。针对这种状况,1929年4月27日,南京政府分别照会英、美、法诸国,表示“取消中国与各国所订条约中规定强加于中国司法审判的种种制度的强烈愿望”。但有关各国态度冷淡,拖到8月10日才复照。荷、挪、巴称将与他国一致行动,美英等国声称只愿修改,领事裁判权必须逐渐放弃外人生命财产才有保障。尤其是英国外交部长复照中,不厌其烦地叙述在中国施行领事裁判权的历史过程后,仅对这个“缺点”(指领事裁判权)表示“歉意”,强调只要中国的司法制度不能摆脱外来的干扰,“要让在中国经商的英国人享有中国人在英国享有的平等与自由是不实际的想法”。所以,英国外交部认为,只要这种状况继继存在,通商口岸与领事裁判权就势必要维持下去,最多也只能作局部的修订。

9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照会各国,要求立即和中国政府讨论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11月1日,英、美、法等国虽同意谈判,但毫无诚意,亦无进展。1929年12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宣布:自1930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将彻底废除领事裁判权,决不接受任何修订的建议。对此,英国政府指令驻华蓝普森公使转告中国政府:望勿操之过急,希望从缓解决废除领事裁判权,并要挟说如果中国政府坚持单方面行动,英、美、法表示原则上只能同意自1930年1月1日起逐步废除领事裁判权,许诺如果愿意谈判,可以立即作出反应。但实际上根本不愿认真谈判,玩弄的只是拖延策略,南京政府的命令被置之不理,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又拖了下去。

英、美、法等国感觉在领事裁判权总的方面和南京政府处于僵持状况中,在具体问题上再硬顶容易激起中国人民的愤慨,对帝国主义在华利益也不利。所以,在废除上海租界内临时法院问题上有了进展。1930年2月17日,中、英、美、法等6国签署关于废除上海临时法庭(前身即会审公廨),在上海公共租界设立中国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分院的协议。该法院依照中国法律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协定从1930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上海临时法院问题解决后,1931年3月30日,蒋介石表示希望修约问题在5月5日国民会议召开前解决。4月10日,外交部长王正廷在一份声明中承认,中国和列强在若干根本问题上还存在着明显分歧。除非中国的愿望指日可以实现,否则他将宣告“同有关国家的谈判已陷入僵局”。国民会议召开前夕,中国和列强修约问题仍难有进展,南京政府只好采取单方面行动,5月4日颁布了一系列对旅华外籍商民行使司法管理的法规,宣布自1932年1月1日起生效。但刚一宣布,国民党内又产生分裂。5月27日,国民党反蒋派在广州成立以唐绍仪、汪精卫、古应芬、邹鲁、孙科等组成的国民政府,陈友仁继续担任外交部长,成立军事委员会,整编陆、海、空三军等。英国代表认为,中国又存在着两个政府,只能等中国政局稳定下来以后,重开谈判。但仅过几个月以后,“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南京政府外交陷入困境,中国陷人民族危难之中,当然废除领事裁判权的修约问题更是渺茫了。1931年12月19日,南京政府宣布暂缓行使该项法规。直到抗日战争后期,领事裁判权谈判才最终得到解决。

收回租界和租借地:

南京政府成立后,并没有马上着手收回租界和租借地。1929年,南京政府比较稳固后,中英才重开谈判,双方同意1924年英国与北京政府达成的归还威海卫租借地协议为最终解决归还威海卫租借地的基础。1930年1月,中英恢复谈判,4月18日双方正式达成协议。协议包括归还威海卫租借地条约和英军使用刘公岛海军设施的协定两份文件。中国政府收回威海卫租借地。协定规定英军使用刘公岛海军设施期限为10年,须经双方同意才能展期。同年10月1日,中英两国换文,协议正式生效。另外,1929年10月,英国正式换文交回镇江租界。1930年9月17日,英国又交回了厦门英租界,这都是英国在华盛顿会议上已经承诺要交还的。但比较重要的港口如上海、广州、汉口、天津等地的租界及北平的使馆区都没有还,对九龙租借地则拒绝讨论。

收回法国的广州租借地碰上法国人刁难,在这个期间没有收回。收回日本的租借地,碰上日本决定与英美取得一致步调,旅大租借权、满洲铁路沿线的驻兵权等绝对不能放弃。天津、汉口租界不能放弃,其它几个地方可以讨论,但“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武力侵华,自然不可能有什么结果了。

南京政府的修约运动虽有了一些成果,但大多都是表面、次要的,中国的半殖民地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中国的主权仍然受到干涉,证明不可能通过南京政府修约来实现主权自主和各国地位平等这样的民族解放斗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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