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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奥斯曼人的早期历史与伊斯兰传统(4)

长老由素丹在各地穆夫提中亲自选拔和任命,以后又从著名的司法人员中挑选。一般情况下,教令都是素丹要求长老发出。如16世纪,谢里姆一世曾要求长老发布了消灭安那托利亚什叶派信徒及沙法维王朝的命令。在特殊情况下,长老还可以发布罢免素丹的教令,这一般是在素丹的竞争者(通常是王室成员)在军政人士的要挟下发布的。

法官也属于伊斯兰委员会,由乌勒玛(Ulema)担任。国家对法官的任职、晋升、调动、留任都有严格的制度。伊斯兰法庭审理一切刑事、民事案件,按官方信仰的哈乃斐派教法进行审判。素丹很重视在被征服地区推广官方信仰,规定各地首席法官必须由哈乃斐派法官担任。首都的大法官或总法官是司法领袖,其基本职责是管理帝国各地的司法工作,挑选各级法官,监督法官工作。谢里姆一世时,国家疆土扩大,共设了三名大法官,分管欧亚非三洲的司法工作。这三名大法官都是王室成员。地位仅次于大法官的是京城法官。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法官属于一般法官或代理法官。

穆夫提的地位仅次于一般法官。他们在一些主要城市终身作教律裁判工作,对司法问题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协助法官工作。也有一部分穆夫提协助地方政府工作,相当于宗教顾问,法官或政府官员很少要求他们作教律裁判,他们的职业范围很有限。不过法官有时也要求他们对法庭上的问题发表个人意见。穆夫提的意见常常成为支持个人观点和意见的凭据。

奥斯曼人大体上遵守着阿拉伯帝国的法律和法制。当时有四种不同的法体或法源。首先是神法,即沙里阿(Shariah),奥斯曼人对神法的解释以正统的哈乃斐派学说为依据,素丹、法官和穆夫提都受神法约束。其次是卡农(Kanuns),即素丹颁布的敕令,它们之中有些是行政性质的,有些则是对神法的补充,卡农既涉及奥斯曼政府复杂的礼制也涉及封建、军事、财政、警务。穆罕默德二世和苏里曼大帝在位期间,制定了许多这类法律。另外两种法源是阿德特(Adet)和乌尔夫(Urf)。阿德特是奥斯曼人和他们征服的各民族的习惯法,因此各地的阿德特有很大的差别。乌尔夫是素丹的权威与意志,它可以违反阿德特。卡农则可以改变阿德特和乌尔夫,并可修改或废止其他卡农。神法则是不可侵犯的。

奥斯曼人第一次使伊斯兰教法成为行之有效的官方法律,以伊斯兰长老为首的伊斯兰委员会是伊斯兰教史上首次建立起来的一个国家权力机构,它发挥了维护信仰、监督教法实施的职能与作用。

伊斯兰宗教机构的人员来自各级宗教学校。每一所清真寺都有一所初等学校,学生们在其中学习读书、写字、阿拉伯语文和《古兰经》。具有相当规模的清真寺则设有米德勒西高等学校,教授文法、逻辑学、哲学、修辞学、几何学、天文学、法律和神学。毕业生授予候补法官的学位,并取得在小学教书的资格,进一步深造后就可以在米德勒西做教授,或成为法学家、法官或穆夫提。初等学校的毕业生一般担任宣教师、穆安津、苦修士等圣职。所有学校的教师和进过初等以上学校的人都被归入乌勒玛——学者一类。奥斯曼帝国的伊斯兰宗教机构,从伊斯兰长老和素丹的私人教师到乡村法官和清真寺小学的教师,结合在一种教育制度和一个法律团体内。伊斯兰宗教机构内担任官职的成员,可以免征捐税,他们的财产不得充公。乌勒玛可以说是奥斯曼帝国境内的一个特权阶级。

素丹把军事行政机构和伊斯兰宗教机构都掌握在自己手中,而几乎在帝国生活的各个方面,军事行政机构和伊斯兰宗教机构的每一级都彼此有接触。就是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奥斯曼人将国家的政治、军事、财政、宗教、教育等有机地结合到一起。

3.米勒特制度

“米勒特”是指帝国境内信仰基督教和犹太教的民族集团或社区。奥斯曼人对待非穆斯林非常宽容。基督教和犹太教社区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享有信仰自由和文化自由,穆罕默德二世1453年进入君士坦丁堡后,遵循拜占庭的惯例,承认真那狄奥当选为东正教总主教,他允许基督教教徒保存他们宗教团体的独立性。穆罕默德二世还承认了犹太教和亚美尼亚的格列高利教派的各个教团。不同的是,非穆斯林民众要交纳人头税,穆斯林则没有这项负担。每个米勒特有“使用自己的语言、发展自己的宗教、文化和教育机构、征收税款并上缴国库、保持法庭以审判同族成员一切案件的合法权利”。每个米勒特有一个领袖,对素丹负责从米勒特收得的税款,并保证社区的治安和米勒特成员对素丹的效忠。近代以前,帝国的臣民以宗教认同自己的身份,他们将自己称为穆斯林、东正教徒、犹太人等。穆斯林没有自己的米勒特,他们认为自己是穆罕默德的人。所以,三个少数民族的米勒特在某种程度上是同奥斯曼人所属的统治机构和伊斯兰宗教机构是平行的。

4.与欧洲的早期接触

奥斯曼帝国建立之前,塞尔柱人曾长期和拜占庭帝国发生接触,拜占庭的文化对他们产生影响是不言而喻。塞尔柱王朝同拜占庭的皇帝们长期进行战争,又多次讲和修好。有一次基利吉·阿尔寺受到君士坦丁堡的曼奴依尔一世皇帝的盛大欢迎,并以王室之礼接待,使加齐们大为惊愕。在君士坦丁堡覆亡之前的一个半世纪中,拜占庭地区的国际政治内容,几乎全是拜占庭的后继国之间不断改变的结盟和再结盟。希腊的皇帝们同小亚细亚的土耳其王公们结交以抗拒奥斯曼人。当威尼斯人和塞尔维亚人联合起来进攻君士坦丁堡时,奥斯曼的奥尔汗却得到了拜占庭皇帝女儿的婚约。并要求他带领部队越过达达尼尔海峡进入欧洲保卫色雷斯,使其免遭威尼斯人和塞尔维亚人的联合进攻。奥斯曼素丹们常常卷入巴尔干事务之中,拜占庭皇帝们经常承认素丹是他们的宗主,把他们的儿子送到奥斯曼朝廷当人质,有时还把土耳其舰队带进黑海。素丹们策动君士坦丁堡的宫廷政变,而皇帝们则支持夺取素丹王位的人。当一个拜占庭皇帝于1448年逝世而没有子嗣时,穆拉德二世同意选择君士坦丁十一世继位,后者的侄女与穆罕默德二世结了婚。

穆罕默德二世对希腊文化有着浓厚的兴趣。他拥有一批希腊图书,懂得希腊文,且常有一位希腊传记作家紧随其后。历朝的素丹们都不止一次地聘请过希腊建筑师和造船师,修建清真寺和船只。

君士坦丁堡在被奥斯曼人征服前的两个多世纪里,曾遭西欧入侵者的多次进攻,这个城市及其他省份都曾被置于西欧政府及其制度控制下。后期拜占庭的封建制度,是在君士坦丁堡拉丁帝国及其后继邦国所实行的法兰克封建制度的冲击下建立起来的,而后期拜占庭的封建制度又对奥斯曼帝国军事采邑制度的形成起了重要的作用。征服君士坦丁堡之后,奥斯曼帝国直接和西欧发生了对抗,战争中学习西欧的许多军事技术便很自然。奥斯曼人学到了欧洲人对火器的使用,15世纪以后,炮手、步枪手、投弹兵开始在奥斯曼的武装部队中起着中心作用。及至16、17世纪,奥斯曼帝国的陆军和海军已经在使用各种欧洲的军事技术,并且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奥斯曼的学者们也正在对地理学、历史学、医学等欧洲学科进行不同程度的探讨。19世纪以前,奥斯曼帝国主要模仿欧洲的,是属于物质方面的东西,模仿的范围和效果也很有限。然而,一种文明对另一种文明的模仿,不会是孤立的,一种因素的传人往往会带来其他一系列后果。我们在研究土耳其政治现代化的历史时,这不能不作为一种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虽然西方的早期影响不具有现代化的意义,但这使土耳其在现代化过程中比其他伊斯兰国家更易于接受西化的影响。

5.奥斯曼帝国政教关系的一些特征

首先,奥斯曼帝国是一个军事封建国家,宗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伊斯兰教是国教,哈乃斐派教法是官方的法律准则。奥斯曼人的制度早在建立政权之初,就具有世俗性质。帝国的军事与行政体系完全独立于乌勒玛系统之外,素丹的奴隶们有自己的司法体系,解决自己的内部事务,基督教徒若不是与穆斯林有关的案件,也不受沙里阿法的制约。征服埃及之前,素丹并不是伊斯兰世界的最高精神领袖,他的权力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他的家族和他对军队控制,而不是伊斯兰教。1518年谢里姆素丹在阿拉颇与马木鲁克的战斗中俘虏了阿拔斯王朝的哈里发穆塔瓦基勒,并将他带到伊斯坦布尔囚禁起来,直到1543年穆塔瓦基勒才获准回到开罗。临行前,他将哈里发的称号及职权移交给奥斯曼家族。此后,奥斯曼的素丹们才开始使用哈里发的称号。素丹还任命和指派希腊总主教。基督教徒也间接地服从他。素丹们经常颁布的卡农实际上具有世俗法的性质。

第二,奥斯曼人的统治下,伊斯兰教史上首次形成了一个教权阶级——乌勒玛。前面介绍了伊斯兰宗教机构,这个机构中所有有知识的人被称为乌勒玛,这个阶层控制着司法、宗教和教育。所有的法官、穆夫提、教师、学者、清真寺的神职人员都出自这个阶层,他们以伊斯兰长老为最高权威。阿拉伯帝国时期,法官是由国家中央当局委派,司法权力属于中央当局。奥斯曼帝国把沙里阿法应用于整个国家,给予执行这项法律的法庭和司法人员以充分的权力,奥斯曼法官是一个由司法和宗教界权威人士所组成的强有力的神权阶层中的一员,在同军政组织发生任何冲突时,这个阶层就会起来援助他。这个阶层还掌握着大量的宗教地产瓦克夫。因此,乌勒玛阶层是奥斯曼国家政治结构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国家生活的任何变革都可能会受到他们的影响。帝国后期,许多身居高位的乌勒玛一心追求物质利益,而对学问不感兴趣,宗教学校的课程更加狭窄,乌勒玛成员中能够接受新思想的更加少见。乌勒玛的首要职责,当然是高举伊斯兰教的法规维持传统的社会秩序。他们对西方的先进文明无动于衷。我们当然不能把奥斯曼人的固步自封、排除异己现象完归咎于乌勒玛,但乌勒玛的所作所为确实助长了这种风气。乌勒玛阶层中也有一些善于接受新思想的有志之士,但他们毕竟人数太少。帝国后期,宗教机构同样存在着危机,宗教学校过分地扩大,招收的学生多而提供的职业少,持不同政见的神学院学生联合城市和农村对政府不满的人,向国家权威挑战。

第三,对非穆斯林臣民的社会隔离。前面讲到过,奥斯曼帝国按照伊斯兰的法律和传统,对于其它宗教采取了容忍态度,基督教、犹太教臣民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治,在自己的社区内拥有自己的法庭和法律,自行解决内部事务。但这种制度却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严格地隔离开来,分别被限制在自己的社会圈子内。他们再也不能像过去在巴格达和开罗那样,可以随意夹杂到穆斯林社会中去,也不可能对奥斯曼的精神文明做出任何值得一提的贡献。有些人改信了伊斯兰教,“那些没有改变他们宗教信仰的人,便会受到彻底的排挤”。

第四,苏菲教团与加齐传统是土耳其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特点。土耳其的伊斯兰教存在着官方信仰和民间信仰的明显差别。官方遵奉着正统派的哈乃斐派的教义与教律,并通过各级宗教学校发展了一种经院式的神学。民间信仰则与苏菲教团有密切的联系,且深深打上了加齐传统的烙印。什么是加齐传统?通过对奥斯曼人早期历史的回顾,我们知道,一个加齐国家必须担负向异教徒作战的义务,这是它据以存在的理由。加齐国家是由一些勇于献身的边疆战士组成,他们越过伊斯兰教国家的边境进行征略,带回丰富多彩的战利品,这些掠夺物使这个集团有了经济上的可靠保证。虽然加齐都有采地,但当侵略不成功时,加齐国家也就瓦解了。加齐们的社会和政治地位是平等的,贵族的产生是由于他们的战功,而不是由于他们的血统。加齐的地位并不是平步就可以登上去的,一个人必须用行为和品德证明自己配当加齐。一个加齐国家的社会是由好几个阶级或团体组成,加齐集团是其中最高的一级。加齐生活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承认和接受富图瓦,即道德生活所依据的一套规则,加齐团体就是建立在这套伦理和道德基础之上的。在这种道德观念里,特别强调成员之间的真诚相待,同时每个加齐团体都承认一个精神领袖;这个领袖大都是一个神秘主义者、托钵僧或苏菲。因此加齐们常依附于某个托钵僧集团。加齐经常佩戴一个徽章或特别的头饰,以区别于他人。因此一个加齐通常都认为自己属于一个以军事征服为职业的人们组成的团体。据传说,奥斯曼常去一位神秘主义长老埃德巴里约家中,并与他的女儿马勒哈顿结了婚。从此奥斯曼与神秘主义教团以及具有“富图瓦”道德和伦理观念的加齐集团发生了联系。这种传说加强着土耳其民众对神秘主义的信仰与信心。土耳其人在其征服过程中,“行军战士们仍然保持着早期伊斯兰教的朴素好战和自由的特点”。土耳其人多半是在到处流浪的教士和神秘主义者的影响下才皈依了伊斯兰教的。实际上,小亚细亚的征服者是加齐、托钵僧和游牧民,他们使这个半岛改奉了伊斯兰教,然后托钵僧和加齐们又继续向前推进,把神秘主义的信仰和加齐精神带到爱琴海域和欧洲。一般的土耳其民众的导师是托钵僧,是到处流浪的苦行者和神秘主义者,这些人通常又都是土耳其人,传播的是和城市神学家极为不同的一种信仰,他们的信仰仍然是一种充满着和第一代穆斯林原有的火热、率直和战斗性的信仰,“一种把信条当作战争的呐喊,把教义当作动员会的武士宗教”。奥斯曼帝国的各种神秘主义教团非常活跃,尤其是贝克塔希教团,在禁卫军和普通民众中都有深厚的基础。这些神秘主义教团成为帝国日后进行军事改革和其它世俗化改革的强大障碍。

总而言之,奥斯曼土耳其帝国虽然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但伊斯兰教以及乌勒玛阶层并没有完全控制国家机构,它依附于国家并且是国家权力的有力支持者。神秘主义教团是处在国家权力结构之外的,不论是在帝国时期还是在共和国时期,都是一种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社会势力。但共同的伊斯兰纽带又将帝国的全体穆斯林联结起来,使国家权力具有宗教方面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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