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研究生个体思想道德
“四位一体’’评价模式
学校全部德育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就是为了提高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因此研究生个体思想道德评价必然是学校德育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尝试构建“四位一体”评价模式。所谓“四位一体”评价模式,是指评价主体与评价内容都是由四个纬度构成。
一、研究生个体思想道德评价的含义
研究生个体思想道德评价是指特定的评价主体遵循研究生思想道德形成规律,依据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和研究生德育目标,对研究生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和行为表现所进行的在事实基础上的价值判断。它是一种对研究生思想道德成长过程进行宏观调控,对研究生思想道德培养目标进行科学预测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活动。
研究生个体思想道德评价的主体一般是院(系、所),评价的对象是研究生。对研究生思想道德进行评价,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德育改革,把竞争机制引人学校的德育领域,增强德育的效果;有利于调动德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发工作热情,开掘工作潜能;有利于提高研究生自我评价、自我教育能力,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促进良好品德的形成和发展。
二、研究生个体思想道德评价指标及要素
研究生思想道德是一个由思想、政治、道德、心理四维度组成的结构。所谓评价指标体系就是由这四个方面以及它们所分解的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对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评价主要看研究生在各种具体问题上的行为表现。
●政治素质(权重为0.20)。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政治品质、政治行为、政治理论等四个要素。它是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评价的核心内容。
●思想素质(权重为0.30)。主要包括集体观念、劳动观念、治学态度、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五个要素。它是研究生个体思想道德评价诸要素中最本质的因素,关系到引导研究生为谁活。怎样活的严肃课题。
●道德素质(权重为0.30)。主要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等四个要素。它是规范道德教育,促进研究生道德品质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心理素质(权重为0.30)。主要包括心理状况、承受能力等两个要素。
三、研究生个体思想道德评价的实施
研究生思想道德评价的一般程序是做好评价准备、选择评价方法、收集整理信息、处理相关问题。
●做好评价准备。一是制定出研究生个体思想道德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选择评价方法。研究生个体思想道德素质的评价一般采用四级评价主体:自我评价(权重为0.25)、同班同学互评(权重为0.15)、导师评价权重为(0.2)、教师(班主任或辅导员)评价(权重为0.4)。第一种是自评,后三种属于他评。要正确评价研究生品德素质,必须把这两种评价结合起来,相互补充。
●收集整理信息。这是研究生个体思想道德评价的关键环节。收集整理信息时,必须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客观性,收集渠道的广泛性,收集对象的代表性,整理方法的科学性。
●计算评价结果。首先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等级。为了便于操作,根据对四个一级指标的相对重视程度定其权重分别为:0.20,0.30,0.30,0.20,依此类推,第一个一级指标的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A1=0.07,A2=0.07,A3=0.06。即A=(A1,A2,A3)=(0.07,O.07,0.06)。评价等级可分为优(G1),良(G2),合格(G3),不合格(G4),即G=(G1,G2,G3,G4)。其次,确定四种评价主体的权重。自评为0.25(设为W),同学互评为0.15(设为X),导师评价为0.20(设为Y),班主任(辅导员)(设为z)评价为0.40。最后。根据这四种方式所评价的分数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结果。评价总分=W+X+Y+Z。评价结果等级为:优(≥4.5),良(3.4~4.4),合格(2.5~3.4),不合格(<;2.5)。
每一个一级指标(设为B)的计算公式如下:
B=A1×G1+A2×G4+A3×G2+……
●处理相关问题。一是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研究生反馈,以便找处问题,找处差距,促进研究生不断提高,不断进步;二是处理好自评与他评所产生的结果误差,使评价结果尽量客观公正;三是对研究生个体思想道德的评价要注意全面性,要以肯定成绩为主,肯定进步为主,防止过多谴责和找茬的现象出现。
四、研究生个体思想道德“四位一体”评价表
研究生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专业_______年级_______
评价者:_______(本人、同学、导师、辅导员)评价
时间:——
1、凡本年度受处罚者不得本学期参加各种评优、评奖。
2、加分项目:本年度获校级荣誉者一项加0.1分,市级荣誉者一项加0.2分,国家级及以上荣誉加0.3分,参加公益活动(如献血)者一次加0.2分,拾金不昧、舍己救人、与坏人坏事做斗争者一次加0.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超过1分按1分计
3、减分项目:本年度违犯学校纪律。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通报批评者,分别减2分、1分、0.5分、0.3、0.2分。受院(系)和有关部门点名批评者,减0.1分。无故不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政治学习、班会、团日活动、劳动等)每次减O.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