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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农村迫切需要法律服务(2)

4,邻里纠纷引发犯罪。邻里关系是重要的人际关系之一,直接关系家庭幸福。因此;古来有“千金买邻,八百置舍”和“远亲不如近邻”的说法。邻里之间如果能结“芳邻”之好,彼此相见会似春风扑面;如果结“怨邻”之恶,彼此相见会似寒风刺骨。邻里之间“鸡犬相闻”,“低头不见抬头见”,难免产生某种矛盾,例如,宅基、过道、抛物、泼水、排水、家禽、家畜以及小孩儿打架等,都可能引起磨擦,关键是能否相互宽容、谅解和信任。古人说“居乡(邻里)恕(宽容),乡乃睦”,一点不假。按照今天法律规定,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此规定明确了“相邻权”和“相邻义务”,要求邻里之间应该依法防止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可是,现实生活中常有邻里为鸡毛蒜皮小事互不相让、打架斗殴,甚至拿刀弄杖导致伤人害命的案件发生。其中有的是偶然的,也有的是积怨已久。例如,村民李某因自家一只鸭子受伤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竟残忍地杀害了王某夫妻俩,自己也一命呜乎,人称李某上演了一出“一只鸭子三条命”的悲剧。又如,妇女王某与已分家的小叔子陈某因在责任田地头上拉一车土而发生对骂扭打,王某受伤后,一气之下服毒自杀,陈某以故意伤害罪锒铛入狱。应指出的是,旧社会邻里之间闹矛盾多是由于“穷”字,而现在邻里之间闹矛盾有些是由吁“富”字。比如,有的案件是因为盛宴饮酒失态,打麻将、放录音机声音喧闹等引起的。事实说明,提高人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特别重要,生活富裕了不等于思想觉悟提高了。

5.个体劳务纠纷。近年来兴起一些村镇企业,少数个体老板忘掉了自己了也是农民,只认钱不认人,不学法不懂法,只想用最低的报酬、简陋的设备多盈利。外出打工的青年男女,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不敢提出签订劳务合同;或者虽然签合同,由于自己处于弱势,也只能认可“不平等条约”。在有些村镇,实际出现了“包身工”现象:打工者干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劳动强度又大,待遇低,医疗费无保障。例如,××省×镇农民办的包箱厂,老板招收外省打工的女青年,在封闭式的生产和吃住一体的房间里,使打工女青年每天长时间接触含有毒性化学物质“苯”的粘合剂,且每天只能睡4小时觉,结果,一年时间里先后有几个女青年患上“再生障碍性贫血”症,有的已经死亡,因此引起一场官司。另外,也有打工的农民因琐事,对个体雇主进行报复杀人。这说明,无论主、雇,都迫切需要根据有关《劳动法》及《刑法》的规定,调整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6.“好心”法盲违法犯罪。有的村民心地善良,热心公益,但是由于不懂法,好心往往办了坏事。比如,抓到小偷,不交司法机关处理,擅自将其毒打致死;见到本村人与邻村人发生纠纷,奋不顾身参加“械斗”;听到有人说某民警的坏话,即参加围攻公安机关,等等。例如,2001年6月,××省×县村民12人,明知一起家庭内部凶杀案的内幕,不但不向公安机关举报,反而帮助这家将尸体擅自送火葬场火化,毁灭证据,结果“‘法盲’瞎帮忙,帮成了嫌疑犯”。

7.未登记却“复婚”。村民张某(女)与李某(男)离婚后均未再婚,后在旁人劝说下二人又吃住在一起,对外人称“复婚和好了”。不久,李某因车祸死亡,肇事人赔偿3万元,全被李某父母领走。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李某的赔偿金及遗产楼房一栋、解放牌货车一辆。法院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认为原告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和好却未进行复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故不能继承李某遗产。张某后悔地说:“这都是因为不懂法呀!”

8.合谋充当“替罪羊”。在农村,当某人触犯刑法时,常有无辜者出于亲情或“义气”,挺身为其顶罪,俗称当“替罪羊”。例如:某村王氏父子用木棍、板斧将夜间闯入家中的光棍汉孙某打死后,作为儿媳和妻子的魏某,为了“保护丈夫和公公”,向公安机关“自首”;村民万姓父子二人不堪亲属万某欺压,盛怒之下两人用镐头、锄头将万某打死,之后,父亲独揽罪责,让儿子去“举报”;又如,养父荀某私藏枪支获罪,养子矫某为报“养育之恩”,出头替养父顶罪,此外,也有用金钱、美色、威吓等手段使有劣迹的人代为认罪的,如,青年农民邵某,因建房与邻居杨某发生纠纷,把杨某打成重伤。邵某的姐姐出钱雇法盲祝某背诵口供顶罪。尽管“替罪羊”能够蒙骗一时,但是“纸里包不住火”,终究两败俱伤,连“替罪羊”也以伪证罪、包庇罪受到惩处。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例如,前面案例中“代人坐牢”的祝某,以犯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真凶邵某,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应强调指出的是,“替罪羊”的做法,古今皆有,但古今法律都是严厉禁止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犯罪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讲“义气”者,应坚持“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利于国者爱之,害于国者恶之”。

9.暴力抗法。人民法院的裁判决定,相当于法律,案件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人民法院将要依法强制执行。但是有的当事人输了官司,不但不自觉执行生效裁判,反而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甚至纠集不明真相的人围攻司法人员。例如,村民梁某与吴某因过道纠纷争讼,县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拆除共同通道上的水泥地板,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县法院根据原告梁某的申请,向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吴某拒不履行义务,法院遂于2002年6月14日到吴某家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但吴某弟兄竟向执行干警扔炸药、扣押并砸坏警车,还把老母背到法院闹事,煽动300余人进行恐吓。后吴氏兄弟被刑事拘留。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吴某兄弟抗拒执行,为国法所不容。

10.单身“老汉”性犯罪。现在农村年过花甲的老汉中,文盲或半文盲居多,法纪观念淡薄,其中有的丧偶、离异、鳏居者,往往酒酣饭饱思淫欲,进行性犯罪活动。

11.贪图小便宜上当受骗。某些农民缺少法律保护意识,贪图小利,轻信他人,往往上当受骗,不投诉,不举报,甘愿吃哑巴亏,自认倒霉;购销产品,不订书面合同,不留发票,承诺全凭“嘴一张”;找对象,偏重长相、钱财、谈吐,忽视人品、底细。例如,长相“帅气”有钱的中年男子蒙某,手拿一份离婚判决书,自称离婚后个人财产达500万元。女青年于某信以为真,二人很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因蒙某案情败露,方知蒙某的离婚“判决书”是其伪造的,女青年于某悔恨不已。

12.不知或者不敢报警。有的农民钱财被窃,不立即向派出所报警,却求神“保佑”。某村瓜农冯某,卖瓜挣了6000元,准备第二天存信用社,谁知一夜之间血汗钱不翼而飞,冯某夫妇捶胸顿足,把希望寄托在菩萨身上,盼望保佑找回被盗款。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不但没找回分文,反而被神汉巫婆骗去了几百元钱。2002年7月中旬,冯某大女儿从城里参加高考回来,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在辖区内很快挖出了一个盗窃团伙,为冯某挽回了损失。冯某这时才认识到迷信属于愚昧,求神不如依法报警。又如,××省××县个体户张某,其小男孩儿遭绑架后,因慑于犯罪分子威胁,不及时报警,不与公安侦查人员配合,结果人财两空,致使历经110天才破案,痛悔已迟。

13.干部凭“好心”办事。当前农村干部中,察民情、听民声、解民忧、谋民利,一身正气、廉洁无私的好“村官”越来越多,甚至用自己微薄的收入“倒贴”公益事业的也并非个别人。有的村委会不仅实行“政务公开,而且还实行“政‘误’公开”,一心“围着群众转”,“决不让一户受穷,不让一人犯难”,因此深入村民的拥护。但也有少数村干部不注意学法,不太懂法,凭“好心”办事,往往费力不讨好。例如,有的为了保护村民的庄稼,制定“六畜入地,打死不赔”的规定,竟不知这属于违法行为,容易引起纠纷。还有极个别的村干部作风不端正,发生违法行为。

14.其他违法行为表现。如,为了防止偷盗,在自种瓜果上喷洒国家禁止的剧毒农药,设置危害他人或牲畜安全的器具(如“千斤砸”);家里粮食被盗,不报案,却胡乱猜疑,对他人进行拷打逼供。又如,为了离婚、索要欠款,私自涂改、伪造法院文书等。

以上是一些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种种案例表明,减少违法犯罪,已刻不容缓。不懂法、不守法的人,就要犯法,就要吃大亏,就会像断线的风筝一样乱飘一气,结果不知落到何处。法律是每个公民都必须懂得的一种知识,无论什么职业或文化水平。正如一首普法顺口溜说的那样:“《刑法》、《民法》、《诉讼法》,条条连着你、我、他,不懂法律叫‘法盲’,识字也是睁眼瞎。”

§§§第二节农民应当明确的几点认识

农村干部和农民朋友应当在努力奔“小康”的同时,主动学法、懂法、守法,人人争取做个知法明理、头脑清醒的好公民。农村的未来是美好的,美好前景的实现,一要靠科学种田,二要靠法律指引。

1.应该知道法律的重要性。“科教兴国”、“科教兴农”的政策无疑是正确的,因为这的确使国家兴旺,给农村带来了实惠。但是,科学技术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农业科技知识固然可以使农民走出生活贫困,但是,如果农民缺少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不强,又极可能遭受意外“人祸”,富裕了但不会幸福。物质生活固然可以给人带来欢乐,但是如果缺少精神生活(其中包括法律知识),却很可能陷入身心双重痛苦。前面所列举的案例中,有的犯罪农民是懂得一定科技知识的,例如,他们懂得用“裸露电线”(物理学)害丈夫,用“自制炸药”(化学)伤法警,可是由于不懂法、不守法,结果受到牢狱之苦。事实说明,在全国,尤其是在农村贯彻《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同时,必须大力开展《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学习、教育活动。

2.应该知道什么是合法行为。简单说,凡是法律所提倡、保护的行为,“于法有据”的行为,即属于合法行为。

3.应该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个人的“好心”、“好意”、“良心”、“义气”未必合法,未必正确;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做法,即构成违法。’4.应该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即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虽有轻重之分,但只要构成犯罪,就会失去人身自由,甚至被依法剥夺生命。

4.不可知法犯法。有少数案件的当事人,并非不知法,而是明知故犯、蔑视法律,或认为“法不责众”,结果等于“自投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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