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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打官司要做好充分准备(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纠纷,是很正常的事情,问题是应当采取什么方式去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依据法律规定,绝对不可采取前面所谈到的暴力手段,而只能采取文明的、合法的手段。除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之外,正确处理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五种:

(1)与侵权人自行协商和解或者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3)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

(4)通过律师进行调解;

(5)通过诉讼即“打官司”解决。

前四种方式属于“非诉讼”方式,一般限于普通的财产、经济纠纷。如果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特别是涉及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宜“私了”。可是在不少农村,由于旧的积习较重,农民对“打官司”仍然存有偏见,甚至缺乏信心,顾虑很多。结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力的保护。因此,该打的官司一定要打。根据现实生活中一些案件当事人的经验教训,打官司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包括精神准备和“物质”(材料)准备。

§§§第一节要打破思想障碍

在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时代,法律的根本目的和作用,是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正当权益的,是为普通老百姓撑腰的。如果某个农民的权益遭到了不法侵害,就应当有决心向法院起诉。

(一)不要“屈死”,而要“告状”

古往今来,一些老百姓由于通过戏剧故事,见到有的正义通过打官司而不能得到伸张,便形成了“屈死不告状”的观念。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或者以“忍”解忧,以“酒”浇愁,或者以“忘却”自我麻痹,并信奉“吃亏是福”、“能忍自安”、“大度能容”,“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及“多行不义必自毙”等哲学、名教,求得心理平衡。这种“忍恶”之心,不知坑害了多少善良之人,放纵了多少坏人!当然,也有“忍”不下去的时候,往往又采取简单的暴力报复手段。这种观念和做法,在旧中国是不足为怪的,因为当时的法律并非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更非“专为贫民设的”。旧时代的宫府普遍“厌讼”,有的县衙“大堂”公然警示老百姓:“有一日闲且勤尔业,五十分屈休人吾门。”(《长葛县志》)要求老百姓必须有“十分屈”才可以进衙门告状,再加上有理还必须有“钱”,这无异于拒绝受理诉讼,难怪民间有“屈死不告状”之说。现实生活中,有的农民选择“打官司”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省××县××镇青年农民王某与××市某建筑公司于1999年秋天签订了一份《楼檐琉璃瓦安装合同》。施工完毕,公司老板表示满意,结算账目欠王某28035.50元,原来许诺完工后一次付清,这时老板却说“公司资金紧张,需等几天”。后来王某多次讨要,老板总是借辞拖延,半年多过去,春节后王某再去要账,公司老板找不到了。王某气得在××市街头呼天喊地,在几乎绝望中想起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欠王某货款于2002年6月30日前一次付清。王某打赢了官司。

以上案例说明,当事人只要真理在手,就不要丧失“告状”的信心。自然,现在有的当事人相信“屈死不告状”的说法,也并非完全没有案例根据。不过,那毕竟是少数或暂时现象。

(二)不学杨白劳,要学秋菊

杨白劳和秋菊分别是反映两个社会的两部电影中的著名艺术形象。杨白劳在电影《白毛女》中是个旧中国的贫苦农民。他含辛茹苦干了一年,却“欠下”地主黄世仁的租子,被逼迫用女儿抵债,悲愤绝望中喝下盐卤自尽。杨白劳身在万恶的旧社会,“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理”,被逼上了绝路。秋菊是反映当代中国改革开放新农村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一名农村妇女,具有初步的法律意识。她因丈夫被村长踢伤,要求村长“认个错”,但没有达到要求;为了“讨个说法”,她顽强地先后向县、市公安局请求调解,都没有达到目的;最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初步给了“说法”,被告村长因犯“伤害罪”被“拘留”。秋菊以其朴素的法律意识和顽强的维权精神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和赞扬。秋菊是新型的农民形象。她那句“讨(给)个说法”,已经成为流传在老百姓口头上的“打官司”的代名词。

杨白劳和秋菊是两个不同时代的人物。在旧社会,杨白劳选择自杀的手段令人同情,无可非议。但在今天“依法治国”的时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却不应当再学杨白劳,而应当学秋菊。

现实生活中学秋菊的人越来越多。例如:×××省××市“蔬菜大王”杜老汉,在当地首创大棚生产技术,成为名人。不料,他在大棚里劳动的照片先后两次被某杂志在报道他人事迹的文章旁边“配发”,他感到“再不说道说道,说不准哪天照片上的我老杜头儿又姓别的什么了”!于是他向法院状告某杂志社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经法院判决,被告某杂志社向原告杜老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元。

然而,近年来仍有极少数受害人不是学秋菊,而是学杨白劳。如2002年春节前夕,在我国南方某市打工的农民,有的因年终领不到工钱而发生“跳楼”或“上吊”自杀的事件,也都是可以避免的,完全可以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老百姓今天有了冤屈之事时,应当学秋菊。

(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不可“私了”

民事案件可以调解,但是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不可以“私了”,应当通过司法机关处理。然而,在某些农村,由于宗族势力大,或者基层干部顾全当地的“政绩”,或者受害人为;了保全名誉、贪图眼前经济利益等,发生了伤害、强奸、杀人等刑事犯罪案件以后,竟然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报案,而是私订协议处理。例如,前面谈到的一起伤害(致死)案,孔某的弟弟被李某等用铁锨砍伤致死,孔某经不起凶手愿“赔偿5万余元”的诱惑,居然同意“不报案”,迅速将死者遗体火化,并将其医院诊断病历毁灭。这种做法,不仅属于犯罪行为,而且实质上等于纵恶,犯罪分子会胆子越来越大,善良人将不得安宁。

(四)打官司不“丢人”

有些农民由于受到旧观念的束缚,认为打官司是“丢人现眼”的事,特别是亲情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冲突,更是隐忍不告,除非万不得已,结果往往使矛盾加深,甚至发生惨剧。其实,在今天打官司是公民的一种正当权利,受法律保护,属于正大光明行为,且比“动粗”的方式文明呢。可喜的是,现在有些老年农民已经挣脱了思想束缚,理直气壮地主动使用诉讼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例如,××省××县某村80多岁的周老汉,含辛茹苦养大5个儿子,已各自成家立业,子孙满堂,自己却无人赡养。周老汉通过普法学习,心里亮堂起来,就用一首“顺口溜”代替起诉状,把儿子告上法庭:“媳不贤,子不孝,养大5子成孤老。砍柴挑水无人管,洗衣烧饭自己搞。学宪法,以理道,请求法律把子教。”这首顺口溜虽然不合“状式”写作要求,但是法院经调查,内容属实,最后以调解方式,解决了这起赡养纠纷,周老汉的儿媳们一个个承认了错误,并协商了承担今后赡养老人安度晚年的责任和办法。又如,××省×县某村年过7旬的刘老太太,膝下5男3女,均已成家另过。因老伴去世,便随小儿子生活。后因无法继续忍受小儿子和媳妇的冷遇、吵骂、殴打,曾先后两次徒步30余里走上法庭,状告逆子夫妇虐待且故意伤害罪行。后来小儿子被依法逮捕,向刘老太太“双膝跪下,恳请老母宽恕”。最后,法院依法对其小儿子进行了惩戒,并判处小儿子给付刘老太太附带民事赔偿金2200元。事实说明,打官司不“丢人”,是文明进步的合法行为。

(五)上“公堂”不可怕

由于受到戏曲舞台上旧“官衙”“大老爷”审案实行刑讯逼供景象的影响,今天一提“上法庭”,仍有些农民不寒而栗,油然产生一种恐惧感。其实,现在的人民法庭,完全不同于旧时代的“公堂”,现在的人民法官,也完全不同于旧时代的“大老爷”。人民法庭是案件当事人说理的场所,是受害人可以“哭诉”的地方;人民法官是发生争辩的双方当事人的“裁判员”,是法律和正义的卫士。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重视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判决前注重依法说理,而绝不许可采取恫吓、施刑的手段。即使万一有“刑讯逼供”的法官,也将会受到人民检察院起诉,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农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打消“咱”字,勇敢地走上法庭。

(六)“没钱”仍然可以打官司

在旧时代,“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因此,许多平民百姓有冤只好忍痛不告。但是,在今天社会主义法治时代,“有理没钱”仍然可以进法院打官司。

第一,刑事案件一律不收诉讼费。

第二,虽然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收诉讼费,但是这也并非绝对的,其中有些案件依法可以免交、减交、缓交。免交的对象主要是贫困、老弱、病残的当事人及某些特殊案件。包括:(1)宣告失踪、死亡及选举权纠纷案件;(2)律师事务所依法实行“法律援助”的案件,如赡养、工伤、请求国家赔偿、抚恤金纠纷等;(3)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此外,其他暂时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交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

第三,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帮助。

例如。××省××市村民朱、刘二人,系再婚夫妇,年过70岁,因有的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两位老人将部分子女告到法院,法院对其免收一切诉讼费用,并迅速开庭审理,而且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解决了二位老人的赡养问题。又如,××省××县8旬老妇姚某,其在县城某工厂工作的女儿不幸病逝,因此断绝了生活来源。按政策规定,厂家除应当负责安葬费以外,还应付给老人女儿生前14个月工资作为老人生活救济。但是该厂却以“厂里办丧事花了钱”为由,扣发老人的救济生活费。老人姚某百般无奈,去找本县一家律师事务所,该所主任周律师无偿地支持老人提起诉讼,县法院判决被告某工厂扣发原告姚某生活救济费属违法行为,也是不道德的行为,理应全部退还。老人姚某未花诉讼费,却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为了“要让穷人打得起官司”,国家已采取了多种政策和措施。

(七)要信法律,不要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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