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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3)

但多年的事实表明,无论是从发展法学的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还是从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来看,都有必要将法制和法治这两个术语区别开来。现在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形成共识。法制和法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首先,一般都认为,“法制”就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对什么是“法律制度”又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法律制度是指有共同调整对象从而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若干法律规则的总和,如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等具体制度。相当于英文所说的“LegalInstitution”。有的认为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相当于英文所说的“LegalSystem”(有时译为“法律体系”、“法律系统”)。例如,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当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又如,英国法律制度,美国法律制度,俄罗斯法律制度,中国法律制度等。只要有国家存在,都必须建立法律制度,在这方面没有例外。“法制”一词在中国古已有之。《礼记·月令》中就有“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的记载。商鞅也说过:“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止……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193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法律大辞书》中指出:“法制,法律制度简称曰法制。”1956年,董必武同志说过法制就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这一看法一直为我国法理学界所使用,并把社会主义法制界定为由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法律和制度。它的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四个方面。它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制度。

近年来,法理学界的许多学者对“法制”又有了新的认识,他们认为,“法制是指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核心因素是现行法系统(法的体系),另外还包括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一系列法律实践(法的创制、适用、遵守,法律解释等法律实践活动)。这种理解打破了仅仅把法、法律规范看做起法律调整作用的因素的陈旧观念,有利于引入系统分析的方法,使法制概念变得更加丰满、深刻。

其次,“法治”是一个多义词。一般认为,法治是同民主相联系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依法办事的制度、原则和治国方略。也有学者认为,法治实际上是指严格依照多数人意志制定的法律和制度治理国家。它只能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政治基础上,而不可能在专制国家中产生。“法治”一词,具体地说,至少有三种含义。

第一,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就是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与此相对应的治国方略还有“礼治”、“德治”、“人治”。

第二,法治是法的价值理念及相关制度设计的综合体。法律价值理念包括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力受到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等。相关制度包括: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人权保障制度等。

第三,法治意味着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秩序类型。严格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就会形成一种新型的法律秩序。它是积极、开放的秩序,它把自由与秩序,理想与现实统一起来。

“法治”一词,在中国古代就使用过。如《商君书·任法》中就有“任法而治国”的说法。《韩非子·心变》中有“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的说法。近代使用-法治”一词的是梁启超,他以“人治主义”和“法治主义”区分和概括儒家和;法家学说。解放前,罗隆基在《新月》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曰《什么是法治》的文章。他说道:“法治的真义是政府守法,是政府的一举一动以法为准则,不凭执政者意气上的成见为准则。”他们所说的“法治”包含“依法治国”、“以法治国”、“法治国家”的意思。

(二)法制与法治的共同点和区别

1.法制与法治的共同点。法制也好,法治也好,都是以法律为核心的内容和因素,如果没有法律,则根本谈不上法制和法治,法制和法治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政治文明,都受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法制和法治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都为治理国家服务。

2.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

(1)在概念上,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强调的是作为治国方略的地位和功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而法制的本意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简称。

(2)在产生的过程上,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就必然有法制;而法治则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与民主相伴而生,有了民主政治才有法治。就是说,有了法制不一定有法治,当然实行法治必须以有法制为前提。

(3)在价值取向上,法治明确地表明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立场。法治强调人民主权和法律的统治,反对个人的专横独裁或者少数人的恣意妄为;它倚重法律在治国中的必要性和稳定性,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以法律防杜“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悲剧的发生;它坚持法律的至高权威,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则不具有这种价值特性,法制并不能表明与人治的必然对立,有法制也可能出现人治。

总之,法制与法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如果把法制和法治相混合,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有了法律制度就有了法治,似乎法律制度健全了,法治也就实现了。实际生活告诉我们,应当把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区分开来,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三)法治和人治

法治和人治都是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和方略。所谓人治,是指与君主专制制度相联系的基本治国方略,它是依靠圣君贤人的个人权威或威望治理国家,要求下级对上级、全国对最高执政者的绝对服从和忠诚。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法治的本质特征是: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必须依法,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都没有违法犯罪而不受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的特权。人治的本质特征是: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依赖于执政者的个人意志和绝对权威,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大于法、官高于法、言重于法,甚至执政者的话就是法律。历史经验证明,法治优于人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最佳选择。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及其科学含义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邓小平在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治国方针。邓小平一贯主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强调“制度是决定因素”,“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特别是1995年6月在一次与领导人的谈话时,邓小平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江泽民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依法治国的思想。江泽民同志于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重要讲话中就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后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都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目标。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政治目标。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规定在我国宪法之中。2002年,党的十六大强调“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1.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含义。

江泽民同志早在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就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他说道: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特别是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的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内涵又作了进一步概括: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党的十五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又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些关于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性质和基本特征。

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监督和约束;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最重要的是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依法治国就内涵来说,就是依宪治国的意思。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保证国家权力正确、有效地行使和运用,又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保证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特征。

首先,我国的依法治国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执政方式的最佳选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也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同时,党也是依法治国的领导者,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确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得到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离不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同样也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只有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真正实现,才能保证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沿着正确的道路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才能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加现代化建设,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制度焕发出应有的勃勃生机。

其次,我国的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新型民主的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解决人民群众如何当家作主和怎样行使国家权力的问题,就是保证人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的人权。

再次,我国的依法治国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要将有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规定为法律和制度,严格依法办事,使这种法律和制度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依法治国就要全面加强法制建设,国家的各项工作和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都要法制化、规范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由上可见,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科学内涵的论断贯彻了两项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组成部分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它一方面要求必须有调整各种行为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求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至上的权威,市场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调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以及国际经济交往,必须用法律予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同时,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保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宏观调控体系的健全,通货膨胀的抑制,经济结构的优化,农业基础地位的加强,乃至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和弊端的克服,所有这些都必须依靠法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文化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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