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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决斗之风四处蔓延(1)

古时有一位善思的哲人

他曾发誓说,他能够证实,

这个世界已然满是好斗的狂人

——《哈迪布拉斯》

有许多作家在论及决斗的根源时,都把它归结为纪元之初就存在于整个欧洲的野蛮国家中的好斗风气。因为那时在这些国家中除了刀剑,人们找不到任何有效的争端解决办法。事实上,从最基本的和最能被人接受的意义上来说,决斗就是打架,是所有动物,也包括人在内,出于获取或保卫财产、报复别人的辱骂的目的而采取的最终行动。两只狗为了一块肉骨头会互相厮打;两只公鸡为了得到一只美丽的母鸡会在粪堆上扑腾得羽毛乱飞;两个傻子因为自己的尊严受到了对方的侵犯会在公园里向对方射击。这些鸡、狗和傻子们实质上都是决斗者。伴随着文明的发展,那些身处文明社会的人渐渐觉得这种解决分歧的办法令人蒙羞,于是,他们就颁布了几项法律,规定凡是受到伤害的人都可以获得赔偿。但有时被告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指控,而且这样的事情还很多。

在欧洲社会的早期,决斗的事情更多。在这时,他们选择决斗,并且决斗后谁也不能控告谁。据说,正义的人会得到上帝的帮助因而手臂充满力量,并最终取得绝对的胜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对于一个刚刚结束愚昧状态的民族而言,这种信仰是合乎自然法则的。在人们都十分好战的氛围下,那些不是十分勇敢的男子——勇敢当时被人们当做是最大的优点——很自然地就被认为是胆怯且虚伪的,因为胆怯和虚伪总是连在一起的。于是,凡是在决斗中英勇作战的人,公众便觉得他们是一身清白的,对他们的任何指控都是无中生有。这时,如果社会中的“劳心者”——不是“劳力者”——不能采取措施来“治人”,来征服他们无法无天的同类的冲动,那么社会就只能回到最原始的状态去,这也是必然的结局。出于上述想法,政府着手圈定了一个极小的范围,只有在这个范围内,人们才可以用格斗的方式来对一项有罪的指控进行证明或否定。

按照在公元501年通过的勃艮第王贡德巴都的法律,在所有的合法手段中,决斗都可以取代起誓来为判案提供证据。到了查理曼(Charlemagne)统治时期查理曼大帝(742—814年),是法拉克王国加洛林王朝国王,神圣罗马帝国的奠基人。——译者注,整个法兰克帝国都按照勃艮第王的做法行事。这样,不仅是原告、被告,就连证人、法官,也被牵扯进了决斗的圈子,他们被迫用刀剑来证明他们控诉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切性和判决的公正性。查理曼的继承者——虔诚者路易因为路易曾滥用皇室土地分赠教会,并有偏袒教会的行为,因而被人称做“虔诚者”。——译者注为了避免格斗助长目前业已存在的恶习,颁布一项法令:只有在与谋杀、抢劫、纵火一类的重罪有关,或者发生民事案件或当一个人的骑士资格受到攻击时,人们才能使用决斗的方式。但是妇女、病人、残疾人以及15岁以下、60岁以上的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作为决斗对象。法律还允许牧师和传教士请人代替决斗。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被推广到了所有必须通过决斗来解决的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的审判中。

教士们一直反对这种把正义判给最强壮有力的人的法律体系,因为他们想要控制人们的精神世界。刚开始时,他们就不赞成用决斗来解决,而且还试图在当时的偏见所允许的范围内控制那种和宗教原则相背离的好战情绪。教士们先后在瓦伦提亚会议、特伦特会议上公开宣布过开除决斗者的教籍,助手和观看决斗的人也受到了牵连。在教士们看来,决斗之风罪大恶极,是魔鬼想要通过决斗来摧残人类的精神以及肉体。因此,决斗发生之地的王公大臣如果对决斗不加以制止,也应暂时取消其在当地的司法权以及控制权。然而,后来我们却发现,正是该条款成了它原本反对决斗的依据。

但当时的人们却持有一种错误的观点,在他们看来,无论在什么时候,只要他们的一声祈祷,万能的上帝就会奇迹般地出现,就会来帮助无辜受害的人。因此,虽然教士们强烈谴责决斗,却不反对决斗者这一条错误的信仰。他们依然鼓励大众相信这些准则:国家之间,包括个人之间有了纷争时,神灵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教士们竭尽全力支持的神裁法在审判时依据的也是这样的原则。决斗时,谁是谁非完全取决于人们的手臂,而在神裁法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因此,人们原本是该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所有分歧的。正如他们所愿,这种做法被推广开后,他们成了本国最有威望的人。但是,因为当时的法律仍然允许在所有的疑案中用个人的力量来做出最后裁判,因此王公贵族比教士更有权力和影响力。

为了权力而设立5种裁判模式

我们应该知道,教士们用开除教籍的严厉措施来惩罚决斗者,不只是因为痛恨流血事件,还是为了保留只有他们才有资格进行审理案件的处罚权。由于他们是当时知识阶层的代表,他们的教义蕴涵着知识以及文明的萌芽,就如同当时的贵族是世俗权力的代表一样。为了牢牢将裁判权抓在自己手中,为了让自己成为所有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他们创立了在福音传教士面前发誓、水淹判决法(地位卑微的人适用)、面包和奶酪判决法(适用于教士阶层内部成员)、十字架判决法和火烧判决法(身份较高的人适用这两种办法)5种裁判模式,并掌控着所有模式的监控权。

在福音传教士面前发誓的判决法具体是这么操作的:让接受这一判决法的被告面对一本新约圣经,站在殉道者的遗物或者是坟前发誓说自己是清白的,并未犯被指控的罪行;当然不是他一个人发誓就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他还必须找到12名被公认为正直的人和他一起发誓,才能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这一判决法在判决中弊端很大,尤其是在继承权纠纷的审理中。因为那些做伪证的人也不时会打赢官司。人们之所以会选择用决斗的方式决定是非,某种程度上也是这种审判法的弊端导致的。当时的封建男爵以及早期的首领宁愿选择一场公平的打斗来决定是非,也不愿意选择这种常常会让做伪证的人如愿以偿的裁判模式。

查理曼大帝要求儿子们在他死后用来解决内部纠纷的最佳方法是十字架判决法。这种判决法是这样进行的:先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也就是发誓说自己无罪,然后再向十字架请求宽恕。而后被告就被领进教堂,站在牧师事先布置好的祭坛(牧师事先准备好两根极其相似的木棍,其中一根上雕有一个十字架图案。然后,牧师用一些上好的羊毛织物,极其庄重,小心翼翼地把两根木棍包好,放在祭坛或殉道者的遗物之上)前面,由牧师庄重地向上帝祈祷,请求上帝用他神圣的十字架恩赐他的判决,判决被告是否有罪。祈祷之后,牧师走近祭坛,拿起一根木棍,然后由助手小心翼翼地解开羊毛织物。如果木棍上刻了十字架,就说明被控的人是清白的。反之,这个人就是有罪的。我们不能荒唐地认为这种判决完全是碰运气。如果说这种判决法做出的判决都是错误的,那是不公平的。不可否认,牧师们任何时候都十分谨慎,给出过很多清楚的、可信的判决。我们坚信,牧师们在审理这些案件之前,对案件一定进行过很多调查和分析,他们已经清楚被告是否清白,然后根据他们的判断相应地选择有十字架的木棍或无十字架的木棍。虽然对围观者而言,这两根被包裹起来的木棍表面上看起来是相似的,但对打开包布的人来说,却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进行区分。

在火烧判决中,最终裁决权也毫无悬念地落在了牧师手中。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火是不会烧无辜的人的。所以在火烧判决前,牧师会让那些无辜的人(或者说是牧师眼中的无辜者)小心,不要碰到火。有一种火裁法是这么来操作的:牧师们将很多烧得火红的犁头在地上排成一排,每两个犁头之间留出一定距离,然后蒙上被告眼睛,脱掉他的鞋,让他从这头走向那头。如果他走过的时候都能有规律地踩在空地上,没有碰到火热的犁头,就说明他是清白的。反之,他就是有罪的。教士们常常事先就可以预见到判决的结果,因为只有他们有权安排这样的裁决。如果他们想判一个人有罪,把犁头稍微排列得不规则一点就可以办到了(被告肯定会踩上其中一个)。英王爱塞烈德二世公元978—1016年在位,世称“不敏捷者爱塞烈德”。——译者注的妻子,也就是信教徒爱德华的母亲爱玛,在被指控和温彻斯特主教奥温过于亲密后,她就是用这一裁决法为自己洗清了罪名的(由于牧师们必须捍卫神裁法的名声,而且也想确保皇后的名誉,因此,他们想方设法地避免皇后踏上任何一个灼热的犁头)。这种判决法还有其他的操作手法,如让被告手拿一根烧红的约有2、3磅重的铁条。如果我们看见不只是手掌粗糙的男子,就连那些细皮嫩肉的女子都能安全地手持灼热的铁条时,那我们就可以断定,这些人一定事先在手上涂抹了防护品,或者就是那根看似火热的铁条是冰凉的,只是在外面涂上了一层红漆,让看的人觉得是烧热的罢了。还有一种判决法是将被告赤裸的胳膊浸入锅中沸腾的热水,然后由牧师们用几层亚麻和法兰绒布把被告的手臂包起来,并由牧师们悉心照料。3天内被告不得走出教堂。如果3天后被告的手臂完全恢复,不留一点疤痕,那他就是清白的。

现代印度人的火裁法与此十分相似,福布斯在他的《东方纪事》第一卷第十一章是这样描写的:“如果选择用火裁法来判决一个有重罪的被告时,几天内他会处在严密的监护之下,他的右手和右臂会被用漆布紧紧缠裹,最后封上。为了避免作弊,通常有几名正直的官员在场。在英国控制的地区,被告手臂上裹的布通常由东印度公司的人最后封上,然后由欧洲守卫看管。待到火裁之日,会有人用火将一大锅油加热直到沸腾,然后往锅里扔一枚硬币。这时,才解开被告的胳膊,在原告和法官的监视下洗干净。仪式进行到这一环节时,出席仪式的世族会向上帝祷告。世族们祷告后,被告就将自己的手浸入锅中捞起硬币。然后再次封好被告的右臂,直到指定检查的那天。开封检验时,如果无疤痕,被告被宣布无罪;反之他就会受到与罪行相应的惩罚。”……进行这种判决时,被告往往还要在手臂浸入滚油前进行这样的祈祷:“啊,火,你无所不在;你是纯洁的象征!你这个能证明人的美德以及罪恶的火呀,通过我的手臂上告诉我事情的真相吧。”如果其中无诈,这种裁决法所得出的结论只有一个——所有被告都有罪。而实际上经过这种裁决的人有的是被判无罪的。因此,那些世族一定在火裁过程中做了手脚,和中世纪的基督教牧师一样,试图通过他们的方法来保护他们想保护的人。

水淹裁决法这种适用于贫穷和卑贱的人的裁决法在操作中比较简单。因为它的结果已经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操作时就是直接将被告扔进池塘或者河里。如果沉下去淹死了,幸存的朋友就会为他的清白感到欣慰;如果漂在水上,就说明他有罪。也就是说,无论是哪种情况,他都不再属于这个社会。

值得一提的是,在所有的判决法中,教士们为自己设计的面包与奶酪判决法,是一种能够确保他们中任何人都不会被认为有罪的方法。即便是罪孽深重的魔鬼,如果用这种方法来审判,他也会是清白无辜、安分守己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先让人在祭坛上放一块面包和一块奶酪,然后由被告身着法衣念符咒,身边围满罗马教廷煊赫礼服的助手。他先念符咒,再进行几分钟热情洋溢的祈祷。被告唯一的负担就是,如果他犯有被控的罪孽,上帝会派他的天使加百列(七大天使之一,上帝传达好消息给世人的使者)堵塞他的喉咙,他就会咽不下那块面包和奶酪。不过,有史以来还从没有牧师在这时喉咙被哽住。

教皇格列高历七世在位时,人们开始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到底应不应该将格列高历赞美诗引入古代西班牙北部的开司提尔王国,用来取代塞维尔的圣伊西多创作的缪塞拉比克圣歌,这样的讨论引起了很多麻烦。由于开司提尔教会不愿接受新圣歌,因此双方建议各选一名代表参加决斗,以确定到底要不要采用新的圣歌。教士们更愿意用火烧裁决法来确定结果,而拒绝用决斗的方法来解决这件事。教士们于是燃起一大堆火,并将一本格列高历赞美诗和一本缪塞拉比克圣歌同时扔进大火里,由火焰来确定上帝到底更倾向于哪首圣歌。上帝倾向的一本书会完好无损。据说,巴龙纽斯红衣主教当时亲眼目睹了这件事。他说,格列高历圣歌刚被投入火里就完好无损地自己跳了出来,书跳出时还发出了十分大的响声,在场的人都看见了。因此,在场的人都认定,上帝支持的是格列高历教皇。于是大火被扑灭了。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另一本躺在火堆里的书虽然沾满了灰烬,却也完好无损,甚至一点也不热。最终大家认为,两本书都是上帝喜欢的,全塞维尔王国的所有教堂应该轮流使用它们。如果神裁法仅仅被用来解决这样的争议,世俗之人一般都不会反对,但如果人与人之间的所有纷争的最后裁定都要由它来解决的话,那些勇敢的人就会对此产生抵触情绪。

神裁法被决斗所取代

其实,在很久以前,贵族们就对牧师们产生了不满。因为这些裁判模式推出后,他们很快便意识到,牧师们的根本目的是要确保教会能够掌握所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裁决权。贵族们更愿意通过决斗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仅仅是因为决斗本身方便简单,更重要的是通过决斗得出的结论更能让他们的对手心服口服,因为胜利是他们的勇敢和高超本领争来的。但在神裁中,双方都无能为力。还有一个原因是,骑士精神开始生根发芽。因此,尽管教士们在激烈反对,决斗却蔚然成风,而且还成了王公贵族们仅有的被当做很高雅的追求。

与此同时,人们也开始将尊严和荣誉看得十分高尚,不容侵犯。任何损害别人尊严的行为都可能引发竞技场上的决斗。双方在决斗的时候,周围会有很多热情的观众,场外观众的互动远比冰冷而正式的神裁法更能让交手双方感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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