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的经济收入越来越丰厚,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但是幸福指数却一直被交通事故所干扰。因此,如果大家都能遵守交通法规,那么社会将会更加和谐。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很多交通混乱的现象,所以对青少年来说,掌握一定的交通事故法律常识是十分必要的。
出车祸致中考落榜肇谁负责
1.案例回放
2005年6月18日,上海青浦区品学兼优的初中学生贺某骑车去参加中考,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出租车撞伤致贺某忍痛参加考试,最终未能考上高中。后鉴定贺某的伤势为十级伤残。事后,贺某将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
2.律师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贺某被闯红灯的出租车撞伤并因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出租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贺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害金额的认定,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加以确定。另外,何某由于本次事故而影响了其在中考中的发挥,并且最终未能考上高中。
对此肇事出租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因此,法院最后判令“肇事方赔偿贺某各项损失5.2万元”,以及“肇事方还要赔偿贺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是合理合法的。
3.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区内出事故谁来管
找交警。这一点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一项新变化。尽管车辆是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但仍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应比照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办理。
汽车在小区的路上撞人,如果并没有造成重大伤害,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找当地派出所解决。如果双方就此事产生纠纷,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因过失造成受害人重伤,则撞人一方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谁对出游发生的意外负责
1.案例回放
2008年5月的一天,某小学师生乘车去九峰公园扫墓春游,出发时天气还好,蓝天白云,下午竟下起了兵兵细雨。师生们游完九峰公园后,要到小山上扫墓,到烈士陵园要上几十级台阶,那台阶约2.5米宽,台阶面很陡,且两边没有栏杆,当时小雨将台阶淋得又湿又滑。带队教师一再吩咐学生要当心,要遵守纪律,不许离开队伍走到台阶边上。然而,走到一半时,有位学生趁教师不注意,溜到台阶边向下看,结果不小心滑下台阶,从近10米多高的台阶上冲了下去。教师们马上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医生判定为脑溢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
出事学生家长非常悲痛,闹到学校,要求学校对此负全部责任。
学校虽自认为有一定责任,但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认为九峰公园及学生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三方产生纠纷,最后只得由乡政府、县教育局、村委等一同协商,并与校方、家长、九峰公园责任人达成协议,其解决结果如下:1.由学校一次性负担全部医药费的50%,公园方面负担全部医药费的40%。2.学校另补偿该学生家长1000元,并且免除该生学习至毕业的学习费用。
2.律师说法
虽然事故不在学校校园内发生,但是由于出游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活动之一,属于学校教育管理的一部分。因而学校应该对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负有主要的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不幸发生了意外,造成了人身伤害,学校要承担一定的赔偿后果。
3.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幼童放学路上遭遇的车祸
1.案例回放
某日下午3时40分,某小学的全体教师正在参加植树劳动。忽然,学校附近一居民气喘吁吁地跑到学校,上气不接下气地说,学校幼儿部的一个孩子被汽车撞倒在公路上,学校领导、老师以及幼儿园园长等立即赶到现场。学校地处公路边,事故现场就在学校附近,距学校仅有二百米。幼儿园大(1)班的小朋友王某,血流满地,情景十分凄惨。
死者的家属也闻讯而至。经医生诊断:王某颅脑严重损伤,全身重要器官(心、肝等)已被压坏,被撞后当场死亡。
按照惯例,学校下午放学时间小学部是5时,幼儿部是4时30分。
由于当天学校布置全体教师下午植树劳动,以迎接市教委的绿化检查,所以小学部的三、四、五年级学生也跟着老师们一起参加植树劳动,一、二年级打扫卫生,幼儿园上过一节课后放学。按常规,教师应整队护送学生出校,安全地走过公路。
可幼儿园的老师因为学校植树任务紧,怕自己的任务来不及完成,所以上完一节课放学时,只草草地整了一下队,将孩子们送至门口,告诫大家注意安全,便回来参加劳动了。幼儿园大(1)班的小朋友王某见没有老师护送,便私自溜出队伍,去路边小店买水和零食吃,并在公路上玩耍起来,不巧被一辆由北向南的东风拖挂车撞倒,肇事者当时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区教委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决定:(1)配合公安机关,追查肇事者;(2)对死者家长的失子之痛深表慰问,并令学校幼儿部一次性补偿8000元;(3)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2000元;(4)追查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幼儿园大(1)班教师忽视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处罚两个月奖励工资;(5)该小学出面为死者召开追悼会,并在全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律师说法
对于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一般各国均有通例,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因为学校的管辖、控制范围以其实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必要为限,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已经超出了学校范围。所以,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人身损害,学校概不负责。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一旦入校,就要受到学校、教师的管理和保护,学校有义务照管非正常作息时间在校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在放学后对其控制区域内的正常秩序仍需严于管理,特别是在其服务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更加重了其管理的责任,特别是对特定对象人身安全保护的责任。对此问题,《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对此条款应作这样的理解:学校对于在这样时间内在校的学生仍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只有在其“行为并无不当”,即已经全面履行职责且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予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即使是老师自己有政治任务没有完成,但是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对自己管理的学生进行管理和照顾有着不可推卸的义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而本案的幼儿因为老师没有正确地履行自己护送孩子的义务,导致孩子发生车祸死亡,幼儿园作为管理组织,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在学校能不能健康成长,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是人身安全权利。学生在学校的人身安全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必须以制度的方式保证学生在校园之内拥有人身自由,他们作为生活主体能够没有恐惧地参与学校所安排的学习、生活等活动和参与自己安排的学习、生活、交流、交往等权利。
另一方面是学生必须拥有拒绝学校和老师安排他们参与一些违背学生本人意愿的活动的权利,也就是说,学生有权按照学校的制度参加学校的日常活动,学校和老师不应该随心所欲、心血来潮地安排学生从事日常学习和生活之外的活动。所谓拒绝的权利,也就是拥有在拒绝学校和老师之后免于受到威胁、恐吓、处分及其他各种报复行为的权利。
3.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摩托车可以载人违法吗
1.案例回放
小丰今年刚满9岁,一日,她的叔叔骑着摩托车来接她放学,顺便还把邻居的小朋友带上载回家,小丰坐后面,叔叔嘱咐她抱紧他的腰。在路过麦当劳时,小丰看到了几个同学,便挥舞双手跟同学打招呼,结果前面突然出现了堵车,叔叔一个急刹车,小丰被甩了下来,胳膊摔折了,还几个月都不能上学。
小小的她不知道这件事是否该怨她的叔叔?
2.律师说法
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并且规定二轮、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12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乘车人的安全,因为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危险系数显然比其他机动车的危险系数高,而未满12岁的儿童身体应变能力显然不及成人,很容易受到伤害。
本案中,小丰还未满12岁,叔叔作为一个取得驾照的司机应该知道,依法律规定是不能将她附载在后座的,但因为叔叔的疏忽或者是过于自信,导致了小小丰的受伤,他应该对此负责任。
3.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我的驾驶证是合格的吗
1.案例回放
大四学生春晓为了求职更有优势,决定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晓军在驾校报了名,但是到了驾校,却发现不是那么正规,教练一个人带八九个学员,练车时间也特别少,好在她以前跟哥哥学过,培训结束后,她参加了当地交通部门车管所组织的驾驶证考试,并顺利通过。
但是车管所却以她报考的驾校未取得交管部门的许可为由,拒绝向春晓发放驾驶证,此后又专门指定另一家当地交管部门参与主办的驾校,春晓想知道车管所的做法是否违法2.律师说法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管部门或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呢?
实行资格管理。社会化是指国家机关不举办或参与举办机动车培训,由社会上有关单位如驾驶培训学校等培训业户承担。
本案中,春晓报名学习的驾校在未取得交通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驾驶培训,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管部门有权进行相关处罚。但是,该驾校的违法行为并不影响晓军取得驾驶证的资格,因为她已经通过了车管所组织的驾驶证考试,车管所以其接受的培训学校不符合要求拒绝发证是不正确的。至于指定春晓去交通管理部门参与举办的驾校学习就更是违法了。
3.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驾驶证的取得与管理
驾驶机动车,首先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