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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企业合同管理与企业合同纠纷防范(5)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在促使当事人双方同时履行合同,其预防合同纠纷之意义显而易见。只要符告以上4个条件,你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你也要防止对方企业滥用此种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方来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法》第67条)也可称为“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牛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定,或依法律确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例如,在乘飞机、火车时,先购票、付钱,后乘坐;乘“的士”时,先坐车,后付款;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出具信用证,卖方就应发货。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因同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第二,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砸行。

第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可能履行。

具备上述条件,即发生后抗辩权即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权利来对抗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

案例:

2002年9月7日,甲餐饮旅游娱乐公司与乙棉布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告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进口棉布3000米,单价45元,乙公司应于9月27日前交货,甲公司在乙公司交货后3天内付清全部款项。可是2002年9月30日乙公司仍来交货,但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可不可以拒绝呢?很显然,在此案中甲公司可以拒绝付款,因为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3不要抗辩权的行使。

在与对方签订的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若是先履行义务人,出现了《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况,就可以通过行使不要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然,行使不要履行抗辩权也是有条件的,如果后履行义务人即你的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除非对方存在不能履行对应义务的现实危险,害及你的债权得以实现,你才能行使此权利,否则不能行使。而且只有当你是先履行义务人时,才能行使。

仔细阅读下面案例,你就会明白其中蕴藏的法律道理的。

2001年7月12日,国内某工贸公司(需方)与国外某电器公司仔细阅读下面案例,你就会明白其中蕴藏的法律道理的。

2001年7月1日,国内某工贸公司(需方)与国外某电器公司(供万)签订了一份购销摄像机的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向需方提供某型号摄像机12合,单价500000元人民币。总计6000000元人民币,交货日期为2002年11月底,需方应将货款于2002年11月20目前汇至供方在本国的开户银行,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国法律。

合同签订不久,供方在中国的办事处从当地法院公告得知需方因涉嫌走私,法定代表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被赴以50万元人民币罚金,而且有大量到期债务尚未偿还,目前债合高筑,于是发传真告知供方。供方得知该情况,与需方协商履行合同事宜。需方表示,虽然目前公司经营困难,但仍有能力履行合同。供方鉴于需方情况,决定暂停履行交货义务,要求需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双方协商不成,需万避以供方违约为由,按合同中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

此案例焦点就在于供方是否能行使不要抗辩权?本案中需方经营状况着实发生了变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且供方也有一定的证据,可是,该案中想暂停交货义务的供方并不是先履行义务人,所以,其不能行使不要抗辩权。

所以,行驶不要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不要抗辩权产生于特殊合同状态:双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二,后序人在订立合同后发生了法定的履约能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第三,先序人必须有对方当事人即后序人履约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情形的确切证据。

第四,先序人当及时通知后序人,即尽通知义务。

法律之所以规定不按抗辩权,是考虑到在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由于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如果后履行一方的履约能力或信用恶化,以至于威胁到先履行一方的合同权利的实现时,为贯彻公平原则而特别设立的,其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势变更导致一方遭受损害。因此在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二)运用担保预防企业合同纠纷

1.了解有关担保基础知识。

(1)了解什么是担保。《合同法》中的担保是指债的特别担保,即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者说是法律措施。

(2)了解担保的种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5种担保方式:

①保证;②抵押;③质押;④留置;⑤定金。若根据担保自身性质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把以上5种担保分为三类。即:①人的担保:保证(又称信用担保);②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又称财产担保);③金钱担保:定金,若根据担保的设立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叉可将以上5种担保分为:①法定担保:留置(依法律规定直接成立井生效的担保方式);②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并生效的担保方式)。

(3)了解担保的特征。①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和存在。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主债终止,担保之债也终止,不允许为不存在的债的关系设立担保。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主债关系的存在,担保就失去了对象,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了,此外,担保的从属性还表现在: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能超出主债务的范围;主债权人若想转移债权,须一并转让担保债权,不允许只转让主债权而保留担保债权或只转让担保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主债务消灭,担保债务也随之消灭。②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无论何种方式的担保,当事人设立的目的都是非常明确的,即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权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③担保具有自愿性。虽然留置这种担保方式是法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繇为前提,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担保都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自愿设立的。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担保方式,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法律一般不作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④担保其有或然性。除连带保证外,只有圭债务到期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执行担保财产,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主债务人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清偿全部债务,而无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担保。

(1)保证的概念和特征。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由主债美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约定责任。

该第三人就是保证人。当你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担心对方不如约履行合同,难以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保证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2)保证担保的特征。第一,保征是典型的人的担保,具有信用性。保证不是在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物的担保,而是保证人用自己的信用保证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用自己的财产来清偿债务。第二,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具有从属性。

保证合同是为确保主债权的实现而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舍同;第三,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具有单务无偿性。保证合同履行时,保证人只承担责任,而不会从债权人处得到任何对价;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向保证人给付对价的义务。亦即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不是互有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双务舍阿。

(3)保证担保的方式。保证担保的方式主要有:

①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这是保证的基本分类,也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主要保证方式,划分的标准是保证人是否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雁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采用一般保证方式,保证人所担的风险远远小于连带担保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按连带保证处理。

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艘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一旦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债务,而不管是否能在主债务人处实现债权。

除此之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下列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处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最担保证责任的。

2003年1月,交通银行某市支行与某经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20万元的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井由某百货公司劳动服务部担保。合同签订后一个月,交行向经贸公司发放贷款20万元,贷方到期后未予归还。劳动服务部于次年1月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其所欠债务由主管部门百货公司承担。经贸公司于当月将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糖烟酒批发公司与纺织品批发部设为独立的法人企业,6月,区工业局下文由某物资套司兼并原经贸公司,物资公司接管了经贸公司的营业办公楼,丰受兼并税收优惠,并承担公司部分债务,批发公司与批发部承受分立前经贸公司的部分债权债务(但物资公司来就兼并这一重大政变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文件还规定成立债权债务清理小组,对未分摊到三公司名下的部分债权债务进行处理。根据文件规定,20万元贷款本惠由批发部清偿。交行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即提出书自异议,不同意区工业局的单方决定,协调不成后遂将经贸公司清算小组、批发公司、批发部、物资公司与百货公司推上被告席。

物资公司兼并经贸公司是经上级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兼并双方主体特定,一个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一个是扭亏无望的企业:

物资套司以承担债务的万式有偿接收经贸公司的主要财产,体现了兼井财产的有偿性,且财产的接收与企业的关闭同时发生;物资公司享受兼并税收优惠,接收财产,承担债务,经贸公司转让财产,转让债务,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应确认兼并成立。因此,物资公司、批发公司、批发部及经贸公司清算小组应共同清偿原告20万元本金与利息,百货公司作为担保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故负连带责任。

②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这是根据保证人的数量对保证方式进行划分。单独保证指对同一债务只有一个保证人提供保证。而共同保证则是指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提供保证,也称数人保证。现在着重介绍一下共同保证:

第一,在债务中,如何界定共同保证?主要看数个保证人所保证的债务是否是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如果是,则是共同保证,相反,如果数个保证人是对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债务提供保证则不是共同保证。

第二,如何订立共同保证合同?在债务中,通常既可以由数个保证人一同与债权人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也可以由各个保证人与债权人分别订立保证合同,而且各个保证合同可以是同时订立的,也可以是先后订立的。不管是共同订立还是先后订立,也不管数个保证人相互间有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是否知道另有保证人,只要有数人对同一债务保证的事实就成立共同保证。

第三,你必须掌握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划分,《担保法》

第12条规定:“同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数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宴现的义务。已经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4)保证合同对保证人的资质要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通俗地说,保证人必须具备独立清偿债务的能力或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需要特别提请你注意的是:以下法人、经济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①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说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你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时候,要十分注意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因为在实践中,有些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保证人资格审查不严有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或不具备合同担保的相应实力。有些欺诈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保证人。所以你一定要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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