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工作的部门新进了一名员工,他之前是公司另一部门的员工,和刘明一样正处于试用期。可是,这个部门的工作和他之前工作的那个部门工作有很大不同,不知道这个新进员工需不需要重新试用呢?
专家提示
TIP1调整岗位需双方协商
试用期员工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员工岗位的主要特性。调整工作岗位,势必造成工作内容的调整。因此,试用期员工被调整工作岗位,在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而这种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TIP2不能因调整岗位而重新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还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约定的其他事项。而试用期约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在设定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时候考虑到具体岗位的实际需求,但是试用期只是针对用人单位与员工,不是针对用人单位的具体岗位。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员工被调整工作岗位,不能重新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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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不同的工作岗位要求员工的能力与素质不同,导致在试用期的考察方式和考察周期不同,岗位的调整确实会影响试用期考察员工的作用。对此,用人单位多采用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加长了合同期限,从而使试用期的上限得以延长,同时新岗位的试用期考察。员工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工作岗位的调整,还是合同期限或试用期限的调整,都是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应该是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在此过程中,员工有权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