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产业的改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形成了三家近似全能型的电信运营商,即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和中国联通,它们几乎占据着中国电信产业的全部市场。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首先,拆分形成的各个集团因在经营范围上没有业务交叉,极易形成互相结盟的双寡头垄断市场。另外,在固定电话方面,电信划为南北两家,南方部分锁定江南,北方部分(新网通)纵横中原,天下只在二人手中,其他经营者没有进入市场的机会。其次,电信业的“政策门槛”仍是难以逾越。中国信息产业部曾经通知,中国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商组建内资合资公司,必须直接控股51%或以上才能获得电信经营许可。而就目前我国有这个能力进入电信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基本上是没有的,这实际上使电信垄断从政策上也得到了庇护。所以,目前的电信行业仍然存在着市场准入的限制,阻碍着其他的经营者,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电信行业的各个业务领域参与竞争,电信行业垄断仍然存在。电信行业在我国一直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适用反垄断除外制度。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电信通讯技术的革新和进步,电信行业己不应再适用反垄断除外制度。那这就意味着该行业存在的垄断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规制。具体来说电信行业垄断对民间投资的影响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电信行业中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方面是掠夺性定价。掠夺定价行为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市场上攫取高额利润的行为。众所周知,电信业是目前利润最高、市场最大的行业之一。虽然实际上我国电信行业严格受到国家的价格管制。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但是基本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然而电信业的具体成本是多少,这是个复杂的、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当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电信运营商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时,运营商们则会以业务成本和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如此一来电信主管部门一开始据以制定价格的资料就不能反应电信行业的真实情况,那么电信行业依然能攫取高额利润也就不难理解了。另一方面是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指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其他企业交易或相互提供服务。虽然根据合同自治原则,企业有权决定与其他企业交易与否,但是一旦涉及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交易时,就会严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我国,作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信行业作为一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如果拒绝其他企业进入其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就会使得这些企业无法展开竞争。
(二)联合限制竞争
电信行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
1.固定价格。固定价格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最低价格或最高价格达成协议。为了避免恶性竞争,目前各地电信运营商之间签订了各种形式的自律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管是“联合通知”,还是自律协议,都属于固定价格的协议,构成本身违法。
2.划分市场。划分市场是指竞争者之间达成协议,彼此不在对方的领域内从事营业活动。据了解,在2007年,中国网通和中国电信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对方领域停止发展公众用户。虽然双方声称该协议的签订是为了避免重复建设,节省资源,规范市场行为。但不管该协议签订的理由有多合理,这种协议都是非法的,它违背了市场经济完全竞争的原则。
3.通过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的规章制度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其制定的规章制度涉及划分市场、固定价格等内容,就属于《反垄断法》上的垄断之协议。不仅行业协会本身会受罚,而且参与制定决定或规章制度的企业也会受罚。目前运营商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的协议有的就是由行业协会出面协调签订的。除了以上说的两个方面以外,电信行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还包括价格歧视、排他性交易、过高索价等行为,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电信行业的竞争,阻碍民间投资的发展。
二、电力行业垄断对民间投资的影响
自1998年6月起,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实行厂网分开,建立发电测电力市场的实施方案框架”开始进行相关试点改革起,中国的电力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年。最初的目标是“打破垄断,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电力市场,然而十年过去了,电力改革随着经济和社会文明的日渐开放和发展,越来越受到广大市民和政府高层质疑。虽然在2002年12月29日,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成11家公司,其中包括两家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集团,但它们实际上拥有全国半数以上的发电能力和绝大部分输电、配电供应网络,这就决定了电力行业它上一个对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实行资产和经营垂直一体化。组织结构的巨型垄断企业。在中国没有另外一家电力企业能与它展开平等有效竞争,由于国家电力公司和它的合作投资方垄断大部分电力产品和服务的所有环节,由此导致的垄断优势虽然改组了一部分,但实际上并无减缓之势。在发电市场上,各个独立发电公司面对的竞争对手不是其它电厂,而是拥有电网和调度权的国家电力公司。因为,国家电力公司既管生产又管销售,如其所辖的电网经营企业以全资和控股等形式拥有占全国一半装机容量的发电厂,拥有绝大部分的电力销售市场,并直接管理电网调度,形成了严重的垄断经营。各个独立发电公司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电厂相比,时常处在非平等竞争的地位上,如,各发电公司只能按照统一价格向电力公司售电,电力公司在此情况下往往首先保证自己内部的发电企业。这种不公平的电力管理体制阻止了其他投资主体进入发电市场。尽管我国目前己在实行电力行业发电企业和电力供电企业的分离,并组建了各种电力公司。但是,行政垄断根本性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其投资主体资格限制仍然很严重。我国的电力行业垄断即是行业垄断又是地区性垄断。具体地说电力部门为保护其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它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业以电力、铁路、电信尤为突出。行业垄断不同于市场垄断和经济垄断,市场垄断的主体是企业,而行业垄断的主体是政府,政府或相关部门以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为理由,通过法令、政策、行政法规等手段从事各种反竞争活动。同时电力垄断又是地区性垄断,各种条文制定是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操作和执行是地方政府。在“厂网不分”体制下,建电厂收益显著、利润高;建电网则有一定的公益性,特别是不同声区间的通道,谁来建,利润如何分配,管理和维护如何分担都非常复杂,同时我国各地区、各城市之间经济条件差距也很大,这就造成了电网建设相对落后。例如二滩所在的川渝电是我国较大的独立电网之一,但与周边省市电网尚无特别联系,省际间电力通道没有建立起来,尽管发电量很多,但无法输送到电力紧缺的华东、华中地区。再者,电力产业“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改革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阻碍,许多地方为了确保税源以各种理由宁要本地高价电不要外地低价电,广东省电网拒绝贵州、广西、云南的廉价水电。所以电力行业垄断是集行业与地区垄断为一体的典型代表。
垄断对电力产业的效率损失。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独资、外资、民营企业的增加和房地产业的兴起,电力市场上用电量急剧上升,我国电力部门一直以来采用电力弹性系数(电力增长率相对GDP增长率的比率)预测和确定电力需求。事实上GDP的增长率无法准确测定。电力弹性系数更无法定数。国家制定的“十一五”规划中预计到2012年发电量年均增长14.7%,电力弹性系数为1.31.5,但中国经济从2000年起连续多年电力弹性系数均大于1.这意味着GDP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就需要更多电力增长去保证。但我国电力垄断和管制在某种程度上使得电力投资供应不足或各地区差异很大。由于电力行业低效运行,电站项目资金密集性强,建设周期长,在目前市场情况下,单纯依靠国家投资是不够的,但民营资本和外资很难进入电力建设这个有利可图的行业。
三、医疗行业垄断对民间投资的影响
自从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作出《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以来,全国各种个体诊所、民营医院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应运而生,开始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公立医院垄断整个医疗行业的局面。但是,目前这种局面仍未改变。其原因之一是,某些政策法规中含有的不平等和不明确内容阻碍了民营医院在医疗行业中的发展,使得民营医院一时还不敢迈进医疗行业的门槛。如,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民营医院等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而公立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价格虽然放开,但很难操作。因为,作为营利性医院需要按国家指导价收费,而营利性医院物价是放开的,这可谓是把“双刃剑”。目前人们经济收入水平不高,公立医院又都是按照当地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民营医院根本不敢尝试这把双刃剑。许多民营医院自建院以来,一直是按标准收费,而与同类公立医院相比,其服务价格却没有太大的差异。所以对民营医院来说,价格的放开是很困难的。而且,再向其征税的话,民营医院就更难生存。这些对民营医院制度上的种种障碍抑制了民营或民办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业的投资需求。我国目前的医疗系统,90%以上是公立医院。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卫生部门对医院进行了让权放利,但这只不过是体制内的权力下移,并不是一种本质性转变。国有医院目前还是政府的附属物,医疗系统也还是由政府垄断,民营资本和公益组织进入还有很多障碍。在医疗行业,行政的力量在以下几个方面都有体现;从投资审批体制来看,科、教、文、卫、旅游等社会服务行业属于特殊行业,需要由地方政府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从资源分配来看,重要的医疗资源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拥有资源分配权的“经济人”会优先考虑当地医疗机构或用来设租,造成高水平的医疗机构难以进入其他地方经营;从服务价格来看,医疗卫生行业属于服务性行业,是以人力资源投入为主的行业,劳务费应是医疗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在我国,医生的服务价值、技术含量得不到充分体现,医生从事的检查、分析、诊断、手术、治疗等脑力和体力劳动都是廉价的,政府对服务价格实行限制和指导。我国医疗领域的垄断虽然在某些层面上是由病患的观念和行业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但究其病根还是在行政垄断。
首先,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将公费医疗和医保两大块市场划给国有大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很难分一杯羹。从目前我国医疗体制来看,都是乡镇有乡镇的卫生院,县有县级医院,市有市级医院,然后就是一些私营医院和诊所。因为各级体制内医院掌握着公费医疗或者医保的市场,这两块市场基本上是一个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在大多数地区,收入最高的群体都是享有公费医疗或者医保的(例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那些自费患者基本上都是低收入群体或者农民,因此,私营医院很难有所营利,基本上都是举步维艰。只有在一些非医保人群收入较高的大城市,这些体制外医院才能有一席之地。这样就导致每个地方的患者只能去这些体制内的定点医院,除非他们愿意全部自费负担医疗费用。基于这种体制,就形成了当地的市场被几家公立医院所垄断的状态,同时,这种医疗垄断也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结果,因为医保资金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虽然这些资金来自于老百姓,但是政府也不愿意让这些钱被别人挣走。形成这种医疗垄断后,就造成高水平的医疗机构难以进入其他地方经营。而患者基本上没有选择的余地,当地的公立医院收费再高、医疗水平再差也能够生存,患者也只能默默忍受。其次,政府所规定的技术壁垒和政策壁垒将很多业务规定在一部分医院手中。这样就人为地形成行政性的垄断。例如,由卫生部议政司委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组织专家起草的叭工全骸关节技术植入管理规范》规定了人工关节手术的医院限定在三级医院,而所谓的三级医院基本上都是国有大医院。其实,在今天人工全骸关节手术已经是一个技术相当普及的手术,尤其在西方国家已经是一个常规手术,私营医生在经过专业培训后,完全可以进行该手术,其技术含量无大小医院之分。这个规定人为地将一部分利润集中在一小部分国有大医院手中,形成了垄断。总之,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国家在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出台一系列的鼓励政策刺激社会资金投资办医,专门出台了吸引外资投资中国医院的政策,希望通过增加行业供给总量的方式引入竞争机制,进而实现缓解看病难的目的。然而,国有医院由于其特殊身份(事业单位),无偿地占有了极大的社会资源,例如医院土地、品牌、对公立非营利性医院的免税政策甚至是政府直接的财政补贴,这些因素已经导致外资医院和民营医院与公办医院的竞争环境不公平。而且,5.5%的营业税成为国内私营医院税收优惠期过后不能承受的重担。所以,国内所有海外投资的医院几乎全部亏损。加上目前我国大部分知名医生和专家都集中在国有大医院,病患对私营医院的认知度低,既无品牌效应,又无技术优势的民营医院面对强大的国有医院的垄断,无法生存。
四、教育行业垄断对民间投资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