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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纪实高清(4)

图们同志在担任军委法制局局长期间,很有开拓精神,在他倡导下,新中国第一个研究军事法学的学术团体北京军事法学会于1990年2月17日在京成立。成立大会在军委总后大礼堂隆重举行,由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张旭主持并宣读了贺词。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兼会长王仲方、国家司法部副部长郭德治、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景宇、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封明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宗顺留、总后政治部副主任马国连,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国防大学、军事科学院和军委法制局等各单位领导莅临。新当选为北京军事法学会会长的图们作了长篇发言。他在讲话中回顾了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历史,分析了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基本现状,确定了当前军事法学研究的具体课题,并就如何开展好军事法学研究提出具体意见。他认为,我国首家军地合办的军事法学会,是北京市法学会下属的一个学术研究会。它的具体任务:一是研究我国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制度,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二是为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的法制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三是组织和推动军事法学学术研究活动,扶持和培养军事法学研究人才;四是组织开展军事法学交流,吸收和传播优秀法学学术成果;五是结合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工作。

大会通过了北京军事法学会章程,选举出第一届理事会和领导机构,会长图们。首届军事法学会聘请了张友渔、封明为、张旭为学会顾问。在这次大会上,我当选为北京军事法学会副秘书长兼常务理事,负责协调与北京市法学会的关系。后来,该学会换届,我当选为副会长,从而与图们将军的交往也就越来越多。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他作为首长和蒙族兄长的待友实诚。翌年5月24日,北京市法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会议,选举图们继续担任副会长。自从有了北京军事法学会——这一学术研究平台,在图们局长的领导下军事法学研究蓬勃开展。例如,中央军委下达了为《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法》拟撰写有关战争法条目的任务。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从没有接触过的新课题,但有了北京军事法学会,军委法制局得以联谊来自北京大学、外交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20余名专家学者,对战争法条目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时,还就战争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较好地完成中央军委交付的这一学术任务。再如,北京军事法学会成立后短短的几年里,军事法学工作者相续出版了《军事法学教程》、《中国军事法学教程》、《国防法概论》、《军事法教程》、《中国军事法学研究的回顾与思考》等20余部军事法学着作。其中,由图们主编的有:《军事法学教程》、《国防法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军事法卷》等。他从军委法制局局长岗位卸任后,先后撰着《共和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审判》、《一个军事检察官的札记》两部书的手稿。在此基础上,请人协助,最后定稿为《超级审判——图们将军参与审理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亲历记》。随后,又出版了《剑盾春秋——共和国重大事件亲历》、《将军法学家的剑盾人生》等着作。图们同志每写一本书之前都把信息告知于我,有的书稿还让我帮助看一下。我十分钦佩他的勤奋,作为一位将军,有条件颐养天年,却笔耕不辍,自寻人生乐趣,在不到六七年时间里,洋洋洒洒的五六本畅销书问世,这是对其勤奋人生最贴切、最笃实的写照。

图们的家庭和睦,夫妻间相濡以沫。他的夫人阿力贡(蒙族)也是解放战争入伍的老兵。原先都在内蒙古骑兵一师工作,图们任连队指导员,阿力贡是师政治部宣传队员。1950年冬结婚,婚后生四个男孩,孩子长大后对父母都很孝顺。我记得图们将军对我说过,他的夫人阿力贡当年与他结婚后既要工作,又要操持家务,是有福同享,有难同担。时值阿力贡74岁生日时图们为妻赋诗道:

东北鏖战止,草原剿匪平,建国结良缘,半世夫妻情。

工作慎终始,学习持有恒,待友实诚信,理家俭勤宁。

临危面从容,蒙难骨不惊,知天断荣辱,晓雨难遮晴。

养老善护念,教子是非明,冷暖慈心母,儿孙德膝行。

悠悠经年过,懋懋此门兴,感慨叙往事,庆寿喜欣盈。

日后路还长,寒暑须当心,赋诗表心意,送君一笺评。

正如首都法苑学者所公认的那样——图们将军在我国法学界所树立的丰碑是:力排众议应运成立北京军事法学会,使军事法学走出封闭之门,实现了军地共同研究军事法学的夙愿,为繁荣马克思主义军事法学做出了卓越的历史性贡献!军事法学大师图们将军安息吧!

原载于《图们逝世一周年纪念文集》2009年11月版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保障和促进法——吴炯(女)教授当代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

经济全球化和高新科学技术的突破性发展,使经济法在当代空前繁荣,尤其是现今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加凸显了经济法制不可代替的作用。我国着名经济法学家吴炯教授(女),原国家经济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对当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应用法学着力耕耘。她始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归根结底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所有经济关系。我国应在市场秩序问题、宏观调控问题等领域,切实搞好经济法制建设工作,非此无彼。吴炯教授除在经济法理论上,还在反垄断法和仲裁法的应用经济法学上,有着独到的研究,笔耕不辍,可谓“自勉期不止,多获由力耕”。

经济法的力耕者

吴炯教授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因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关系,便开始接触经济法制建设的研究与实践。曾连续在报刊杂志上发表80余篇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如同布谷鸟呼唤春天那样,对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确立与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前期的经济法学研究尚处于部分经济法学家“单打独斗”、遇到什么问题就研究什么问题的“自在性研究”阶段,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已经升华到有目的“自为性研究”阶段,即已经可以卓有成效地集中地研究一些重大的关键性的经济法律问题了。比如,仲裁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2001年,吴炯教授在《法学杂志》第三期上,发表论文“经济法在当代”,对我国经济法自为性研究的表象和实质做了精当的概括与总结,系统地阐述了经济法在当代的基本特征,以及当代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确切地回答了新千年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为我国崭新的经济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运行规则和法律保障。

吴教授将我国当代经济法学界定为一门新兴的集经济、法律和科学管理于一身的边缘学科。其基本法律原则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责任的本位原则。由于当代社会生产利益主体多元化,这种利益多元化共同寓于经济运作的一体化之中,谁也离不开谁,从而呈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致性和多样性。于是,经济法便责无旁贷地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来确保效率优先,兼顾社会公平。只有确立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才能更好地保障经济层面的竞争与合作、协调发展,以维护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公序良俗。

二是公法与私法互相渗透原则。即利益主体应真心实意地认知和接受国家干预,双向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失灵问题。

三是综合调整原则。运用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调整,使我国当代经济发展的整体性不断地加强与巩固,各体系之间既相互联系又互相制约,充分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和群体性自治的综合治理。

只有充分体现与上述三原则,21世纪经济大发展、大变化、大改组,才能不断地显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色,使之充满无限生机。

吴炯教授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民商法、行政(经济)法不同。

划分相邻法律部门的标准,应是法理和经济发展的现实结合,并带有一定的预期性。原因在于当代经济在飞速发展,既然昔日民法可以从刑、民不分中分离出来,当代经济法也应着实地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司其职,旨在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吴教授在我国经济法初始的脆弱与困难时期,掷地有声的论述至今仍字字玑珠。

仲裁立法的先觉者

当人们在回顾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问世的重大意义时,也许不会有多少人知晓,时任全国工商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的吴炯为这部重要法律的起动和问世而作过的艰辛努力!

1986年,吴炯任职国家经济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期间,进行的行政仲裁是依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而该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经济合同的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可见,当时工商经济合同仲裁的行政权限很大。各级工商机关所隶属的经济合同仲裁员,集合同见证员、公证员和合同仲裁员于一身。显而易见,这已失去了经济仲裁的意义。

吴炯副主任在此重要岗位上,要的不是权,而是如何开展好经济仲裁,为深化经济改革保驾护航。她结合工作实践,如饥似渴地搜集和学习我国及世界各国有关仲裁方面的书籍、资料,从比较仲裁法学方面获得了真知,即全球在经济合同仲裁方面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欧美等西方国家的仲裁制度,一般由非政府组织的商会设立,而国家只是依照仲裁法规实施管理与监督。至于仲裁组织的规则和仲裁程序的细节,由民间的仲裁委员会自行约定,不具有国家立法性质的“友谊仲裁”。这类仲裁十分强调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独立办案与自主处分相结合。

另一种模式则是苏联行政仲裁制度,即在其最高行政权力机构的“部长会议”下设国家仲裁署,各加盟共和国也都设立相应权力机构。其主任仲裁员由部长会议或相应机构任免,有权受理或主动提起涉及国家计划的合同纠纷,对其所做出的裁决,各有关部门或企业必须执行。因此,苏联的国家仲裁署是一个政府部门,具有强制力。我国实施的行政仲裁制度基本是仿效苏联的。苏联于1991年解体,如今的俄罗斯联邦也处于寻求新的仲裁模式的过程中,而我们为何还要走苏联的老路。于是,她开始思考着经济仲裁立法的大问题了。她的立法理念得到了当时的法学泰斗张友渔的支持。后来又几经辗转,找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来直接领导。这项科研工作被定为1992~1994年国家科研项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仲裁法正式颁布,吴炯教授立了大功劳。新仲裁法确立了仲裁自愿原则;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和先行调解原则、辩护原则。这些正是吴炯奔走促成立法的初衷。随之,她编着的《仲裁法实用问答》一书,于1994年1月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为贯彻实施仲裁法又做出了新的贡献。

市场公平竞争理念高扬者

吴炯教授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持久而不遗余力。她始终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正当的竞争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政府的支持。而不正当的竞争应依法予以制止和制裁”。她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始作俑者,是《反垄断法》起草人之一。她对于这两部重要的市场规制法的创制都留下斑斑的汗迹和美好的记忆。

吴炯撰着的《维护公平竞争法》一书,早《反不正当竞争法》问世2年,即于1991年7月就由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了。该书的问世,使得刚走出有计划商品经济樊篱的人们耳目一新,知道了什么是市场经济,应该怎样规制市场使市场经济良性互动。她在书中鲜明地指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市场经济竞争基本规则的需要,也是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希望在社会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使这部市场法尽早出台。关于法的定名问题,认为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名称最贴切。这样的名称与法条内容一致,且通俗易懂,符合国际惯例。她还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应各立各的。因为,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是强调民事责任,辅之行政干预,而反垄断法主要是强调行政干预,辅之刑事责任,这就不是经济法学界一家之言了,需要整个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共同研究才行。

1994年1月,吴炯撰着的又一部新的着作《反不正当竞争法问答》

出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问世后第一部出版的诠释性工具书之一,对全民普法又做出新的贡献。

1994年3月,吴炯关于《社会主义竞争法》的国家科研项目开始启动。十年磨一剑,这部60万字的巨着于2003年12月定稿。该书稿共分四大部分:社会主义竞争法的基础理论;社会主义竞争的调整内容;监督机制,即建立一个权威机构,赋予必要的职能,采用透明而严格的程序性监管;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立法误区,以及争议的热点、难点的必要答辩。这部书颇有学术成就。

2007年,吴炯教授身患一场大病,但当她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即将问世的消息,届时,在病榻上组织中青年经济法学家撰稿,由她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并聘请中国社科院终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家福教授担任顾问,于当年11月由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对于新问世的《反垄断法》起到了良好地普法宣传作用。告知了广大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会有垄断现象的滋生,此法纯系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地发展。

上述仅是选择性地提及有关吴炯教授经济法学研究一个又一个成功的学术坐标,旨在让中青年法学家真切地认识到一位法学前贤孜孜不倦、勇往直前的人生轨迹。

原载于《国际商报》2009年8月18日第9版

认真对待信访,倾听群众诉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云峰访谈

1987年爽秋初至的一个上午,我专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云峰同志,请他谈谈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管辖和搞好信访的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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