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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普法文萃(5)

(三)贯彻落实预防犯罪的方针,必须学好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因此,对许多有关法律法规非学懂弄通不可,否则就不可能引导预防犯罪工作的正确开展。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国家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如《关于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三陪”活动的通知》、《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等。学好用好上述法律法规是我们正确地沿着预防犯罪总方针指引的方向进行“严打”和“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工作中才能充分把握和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义,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与支持;才能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特征;才能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实践,锻炼队伍,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前提下造就出一批能打“硬仗”的高素质专门人才;才能在法治社会当中,按照预防犯罪的总方针指引的方向,做好各项预防犯罪工作。

预防犯罪的政策和原则

一、预防犯罪的政策

预防犯罪的政策,是指党和国家为在一定历史时期有效地控制与减少犯罪,让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感而规定的行为准则。预防犯罪是以预防犯罪的社会实践作为出发点,也是预防犯罪社会实践的归宿。在预防犯罪的全过程中,不论其时间和过程的长短,时时刻刻都要体现党和国家的政策。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生命。用现代的理念说,没有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就不可能有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实践,更不可能有预防犯罪的一个又一个的胜利。为了深入理解预防犯罪政策,必须搞清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于预防犯罪政策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2005年),我国还没有制定作为部门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只有一个《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它的法律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渊源下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作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地位相同。由于它是个“决定”,条文规定比较少而且原则,难以与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都对上号。因此说,预防犯罪的政策的作用也就十分重要了。预防犯罪的政策可分为中央的总政策和地方制定的具体政策。在制定和执行具体的预防犯罪政策时,一定要以总政策为依据。另外,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宽泛而庞杂,在实践过程中,要么是政策与有关法律冲突;要么是没有法律只有政策;要么是政策与法律皆无。在这些情况下该怎么办?我国已故着名法学家陈守一在他所着《论政策与法律》一文中的有关论述对我们的认识和具体工作有所启示。他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政策和法律之间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共性是二者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反映,都具有强制性。在个性方面,主要是制定的机关不同,制定的程序不一样。政策,一般讲是党的政策,但有的时候国家也有政策,在党的总的政策规范之下,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可以制定自己的政策,这些都属于政策的范畴。在调整某个社会领域社会关系时,既有政策又有法律时该如何定夺呢?陈守一教授讲了一个故事。

他说,苏俄十月革命后,当时的俄国的社会治安极度混乱,于是列宁给苏维埃法院的第一号命令里提到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时指出,除去政府所公布的一些法律之外,还可以适用沙俄时代公布的一些法律,只要对苏维埃政权有利就可继续适用。时隔不久,第二号关于法院的命令说,如果有我们自己的法律规定的,服从我们自己的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根据政策规定办,如果政策没有规定,就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来做。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就是根据列宁主义所明确确定的这项原则来做的,即在法律不完备的时候,可以使用政策。时下,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有法律则先用法律;没有法律适用政策;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既没有现行的政策,也没有现行法律时,就按照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去处理。然而按后一种方式处理时,也只能在极特殊和非常时局下,社会治安极坏的情况下审慎进行,处理过后应及时按级上报,并登记备案才行。

(二)关于对预防犯罪的社会公共政策解读。社会公共政策是党和国家制定的,旨在协调社会关系,调整或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经济与社会平稳、均衡发展的政策总和。它包括经济政策、文化政策、人口政策、民族政策、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等。时下,我国有关的公共政策是很多的,怎样使其成为预防犯罪,即综合治理的政策,并达到有效控制与减少犯罪,增强安全感的目的呢?首先,应将现行的有关的社会公共政策视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政策,学懂、弄通、会用。

许多社会公共政策虽然写入了宪法和法律当中,但人们仍以政策看待,如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政策;民族平等,禁止民族歧视的民族政策;根据基本生活需要,对特殊困难和意外灾害提供社会保障的政策,等等。面对的几乎是现实社会的治安,以及未来的治安这样一个宏大工程,负责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同志,一知半解地了解社会公共政策是不行的,难以应付常见的、多发的,甚至是突发事件。其次,要使社会公共政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现代社会多发性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财富造成严重损失。近年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的发案率不断上升,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但无论是多么严重的问题,仍然要对失火犯与放火犯、决水犯与过失决水犯、汽车故意肇事犯与过失肇事犯有所区别,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也就难以搞好惩罚和预防犯罪。公共政策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各行各业通过千百次社会实践总结出来的,只要我们去认真学习和理解,定能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行为准则。三是正确的政策也是检验和修正错误政策的准则。历史经验证明,正确的社会公共政策总是有助于社会治安的好转和稳定,错误的政策则会导致社会治安进一步恶化。公共政策对社会,以及犯罪现象的影响向来具有正社会效应和负社会效应的双重性。只有制定、运用正确的政策,才能修正错误的政策,团结广大人民群众真心实意地建设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

(三)关于对传统的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展的问题。以新中国成立后的前17年为例,当时的社会治安管理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工作重点始终放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之上,在同违法犯罪的斗争中,始终坚持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和政策。我国治理社会治安实践中的这些历史经验,为今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的形成提供了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宝贵的实践经验。具体讲,传统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侧面上:一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是我党历史上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基本政策。它的主要内涵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这一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就是对待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惩办少数、改造多数的政策,按政策区别对待,是从我国预防犯罪的客观实际出发,依据我党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提出来的。这样的政策的好处是,有利于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和赞同,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二是“不要轻易捕人,尤其不要轻易杀人”,“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可杀可不杀的,都要坚决不捕不杀”。这就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的刑事政策,并在预防犯罪过程中再次体现。也可以这样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中的刑事政策,与我党传统的刑事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当然,形势在发展,社会在前进,在现行的预防犯罪的政策与传统的刑事政策的联系上既应传承历史,又应做到与时俱进,有鲜明时代感。新形势下的预防犯罪的政策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趋向性。趋向性是指在不同时期,刑事政策的具体内涵有不同的侧重点和发展趋势。但无论怎样变化,传统的刑事政策与现行的刑事政策应始终有机联系与统一;二是开放性。刑事政策的生命力表现在它的开放性。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在于与外界不断交流信息,不断进行调整,而不是封闭,一成不变。这是时代对现行与未来的刑事政策的制定与修正的客观要求;三是多样性。手段的多样性是刑事政策综合性的主要体现。刑罚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还应以一系列其他的手段相辅。总之,掌握好刑事政策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二、预防犯罪的原则

预防犯罪的原则,是指预防犯罪所依据的法则和标准。预防犯罪作为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非常宽泛。要想全面地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必须掌握犯罪活动的规律,确立相应的预防犯罪原则,让举国上下一体遵行。只有这样,才能步调一致地做好预防犯罪工作。预防犯罪原则的价值取向主要是:(1)价值性,即预防犯罪的原则,必须体现在预防犯罪工作所追求的目标与社会价值体系中,并指明预防犯罪的低社会成本和高社会效益的基本工作方式;(2)原理性,即预防犯罪的原则,应是在预防犯罪目的客观存在,并经过无数预防犯罪的社会实践得出的原则性的预防犯罪的理论,并确定能够成为预防犯罪理论依据;(3)指导性,即经过预防犯罪实践确立的预防犯罪原则,对整个预防犯罪工作发展进程,始终起到能动的导向作用。

现就预防犯罪方面几个主要行动原则略述如下:

(一)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结合的原则。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协调发展的伟大事业。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这段论述精辟地告诉人们“三个文明”的要义和它们相辅相成的关系。预防犯罪既属于政治文明建设,也属于精神文明建设,从政治文明的视角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制度,作为政治体制也要改革,改革得愈好,愈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控制犯罪和减少犯罪的形势需要。扩大社会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时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亟待加强的环节。有的专门机关在与犯罪做斗争上不愧为英雄好汉,但在说服教育的思想政治工作上却是“矮子”,在某种情况下,说服教育、讲明政策、晓以利弊,倒比硬碰硬更能折服犯罪分子。在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大力搞好社会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教育,是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分内的工作任务。实践证明,只有搞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结合,使三者协调发展,才能达到教育人、改造人、控制与减少犯罪的目的。

(二)治标预防与治本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打击和预防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方针的具体体现。所谓治标预防,从广义上讲,是针对社会上发生的犯罪现象,就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被动性防治措施;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司法机关日常防范管理,以及对罪犯的犯罪行为依法定罪量刑加以惩处。

而治本预防,从概念上讲,是指针对犯罪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而采取的事先防治措施;从工作上讲,是指对犯罪行为人的罪错的改造与行为矫正。可见,治标预防与治本预防是预防犯罪有效措施的两个方面,即一个解决现实的“畏刑而不敢盗”问题,另一个解决长远的“无有盗心”

而不去犯罪问题,如果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整体的、全面的预防犯罪,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要想使治标预防与治本预防有机结合,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我们许多工作在预防犯罪第一线的同志喜欢立竿见影的工作,力主该捕就捕,该杀就杀,他们不愿意从事那种立足长远的治本预防,而有些一味主张预防的同志,却不赞成“严打”。其实,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治标与治本是辩证统一体,如果片面地强调和忽视某一个方面,或者人为地把二者割裂开来,都会对预防犯罪工作造成损害。只有辩证地处理好治标预防与治本预防二者的关系,才能在从事治标预防,严厉打击现行犯罪分子的同时,不间断地抓好治本预防工作,将预防犯罪工作置于犯罪行为发生前的严教、严管和严防上,以至延伸到犯罪后的监管和矫正上,切实贯彻治标预防和治本预防相结合的方针,避免犯罪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长一茬,始终不断滋生,也能避免和减少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再犯罪。还有,在治本预防的过程中,不要有急功近利的思想,要认识到,治本预防具有“迟效性”和“长期性”,要有耐心,要持之以恒,讲究预防工作实效。只有抓好治标预防和治本预防相结合的工作,并发挥二者在预防犯罪上的合力,在控制犯罪、减少犯罪上创造出长效机制后,才能确保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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