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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普法文萃(7)

鉴于当今世界各地恐怖犯罪现象频仍,人民群众很不安宁,各国政府都在采取相应措施。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我国正在迅速建立和加强从中央到地方有绝对权威的预防犯罪机构。当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发生像美国世贸大厦和西班牙客车被炸那种骇人听闻、惨不忍睹的事件,但是这种可能性并非没有。特别是首都北京,更应该建立强有力的反恐和预防犯罪的专门机构。环视发生恐怖袭击的国家,恐怖事件无不发生在要害地区、要害之时。北京是我国首都,是祖国的心脏,是国内外人民向往的地方,恐怖分子很可能把北京作为犯罪的目标。因此,从中央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该建立反恐预防犯罪组织,形成机构配套,上下联动、协调指挥、能及时准确预防犯罪动态,进行预防犯罪规划、预防犯罪决策的实施、落实和监督。同时,还应建立一支反应敏锐、行动快捷、战斗力强、专业化强的反恐部队。目前,我国国家安全部刑侦局特设“反恐组织犯罪处”,并在边疆沿海省、区的地方公安机关组建专职反黑队伍,如缉毒队、缉私队。许多省市公安机关中已经设置了“防暴”和“反恐”组织机构。但仅此仍不够,今后,还要根据形势发展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反恐”和“防暴”组织机构,以及队伍的建设,加强“打黑”和反恐的国际合作。

原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预防战略”

原载于中国法学会、北京市委政法委科研项目: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364~380页)

由周恩惠、赵云阁合撰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犯罪预防与治理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做出的重大决策。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犯罪预防与治理问题进行一些研究,主要包括:加强犯罪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犯罪猖獗施“重典”是古今中外治理犯罪的规律;“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使“严打”

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加强立法,依法进行市场管理,强化预防和控制犯罪功能;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抓好宏观管理;强化保安措施,收缴武器炸药;防治流动人口犯罪必须建立打、控、管相结合的机制;组合社会资源,形成预防重新犯罪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教育;搞好基层组织建设,创建安全文明社区,实现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等。

加强犯罪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犯罪研究,是将犯罪现象、犯罪人和防治三者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归纳这种分析研究。其目的是在探索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的原因及规律的基础上,提出预防犯罪的对策,以达到控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首先,预防犯罪研究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任何一个社会的犯罪现象,无不与一定的物质生活和生产方式相联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与发展,必然促使我国的物质生活和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在此经济转轨的漫长时期,任何犯罪都会打上这个历史前进过程中生产方式和社会变革的印迹。因此,犯罪现象是犯罪研究的起点,无论是对犯罪原因的研究,还是对犯罪预防的研究,都必须在弄清楚犯罪现象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与治理决策,必须探讨其某种特殊性。如对新时期的犯罪现象与数量、类型、作案地区、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年龄、职业、性别等,都是通过调查统计与分析,找出犯罪规律,这样才会使决策者心中有了底数。当我们找出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犯罪客观情况、特点和发展规律后,还要对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即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存在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诱发犯罪的因素、条件又是什么?比如,经济、社会环境、文化意识形态、社会道德、社会矛盾等对犯罪的诱发和影响等诸因素,并找出其中哪一个是主要的,哪一个是次要的。而这只有经过调查分析,才能去伪存真,并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矛盾。也就是说,只有真正地了解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与制约二者的辩证关系及其内在的联系,才能正确制定治理犯罪的对策。例如,这些年来,党和政府对社会上的违法犯罪问题,先后开展了各种打击犯罪的专项斗争,并取得了一定战果,确保了社会治安的基本稳定。这些治理决策,都是针对当时我国出现的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状况、特点、危害和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后,由决策机关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立法建议的结果。可见,预防犯罪是犯罪研究的目的和归宿,归根结底是为了寻求预防犯罪措施和决策的科学依据,以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

其次,明确犯罪研究的任务,解决犯罪研究的方法,是提高决策科学性重要前提和基石。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对于我国特定时期犯罪情况及其变化、发展状况,预测未来犯罪的发展趋势,分析产生犯罪的社会因素和犯罪的主观因素,以及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措施,为党和国家制定向犯罪做斗争的方针、政策、方法提供可靠的科学资料。

“犯罪研究方法,是指在科学理论指引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并运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从而显示犯罪现象的客观特征和规律并准确阐明其形成机制,为预防犯罪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根据。”

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不能就事论事,而是需要充分发挥综合研究的作用,除调查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外,还要调查研究相关的社会现象,特别是那些有助于说明或解释犯罪现象和犯罪规律形成机制方面的有关问题。提高防治决策的科学性,有赖于犯罪研究的认识有不断深化过程。这种理性认识是基于通过调查分析得出来的犯罪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原理方法而升华的。预防犯罪的决策,来源于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内容必须全面,它包括定性研究、定量研究、思辨研究与经验研究四种调研类型。当我们用辩证的方法去分析它,就会进而发现,这四种调研类型实际是两对辩证统一关系的统一体。所谓定性研究,是透过事物的现象看本质的考察与分析。所谓定量分析,是对事物发展量变方面的考察分析。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质量互变的规律,即事物的质与量寓于一体,事物是通过量变到质变再到新的量变的转化过程,来推动事物的发展前进的。以此法则来认识犯罪研究,就会发现,定性研究是定量研究的基础,而定量研究又可以使定性研究更加具体和深化,即通过对特定环境和条件犯罪数量的观察,深入研究犯罪的性质,以达到本质性的认识。

思辨研究和经验研究这一对研究方法的辩证统一关系。预防犯罪研究,就是人们对于犯罪行为辩证运动的认识过程。一个完整的犯罪研究过程,不仅需要感性认识的经验性研究阶段,而且更需要从感性认识升华为理性认识的思辨研究阶段。这样才能形成预防犯罪的决策思想。也可以这样说,经验研究是思辨研究的基础,思辨研究是经验研究所要达到的高级认识阶段。概而言之,定性研究和经验研究皆是两对矛盾对立统一运动的基础,但作为犯罪研究的整体来说,经验研究是犯罪研究的基础的基础,只有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最初发现犯罪量的运动,进而研究犯罪的性质的形成过程,并上升为思辨研究,才能最终形成预防犯罪的决策。

最后,树立科学决策观,把预防犯罪切实地纳入到议事日程。

(1)对于决策者来说,要全身心地扑在犯罪研究和预防犯罪上,必须走出办公室,深入到犯罪预防的实际,不间断地进行调查研究,取得第一手的直接经验。而有的地区负责犯罪预防的领导,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到犯罪预防上来,甚至没有扎扎实实地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只是坐在办公室里听汇报。为了适应新形势,迎接艰巨的预防犯罪的任务,负责预防犯罪的主要领导者,要转变作风,坚持到实际中去,到预防与打击犯罪的第一线,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深入钻研的作风,搞好调研,亲自找出新的历史时期犯罪的起伏变化与发展的规律,建立预防与控制犯罪机制,做到心中有数,决策有当。(2)要做好犯罪研究与决策部门的衔接工作。从事理论研究的工作者应注重理论的实用性,及时地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犯罪预防的现实效益,克服理论研究与决策脱节现象。

从事决策的部门,要尊重人才,重视理论工作者的研究成果,把有用的科研成果列入决策程序,增加决策的科学成分,减少经验主义的陈旧思维方式。(3)要扭转“重刑法、轻犯罪学”的思想。当前,从总的方面看,对刑事立法及其学科建设比较重视,这是对的。但这属于对犯罪发生之后如何处理的微观研究,而对犯罪发生之前,社会如何预防的宏观研究则很少有人去做。因此,应加强犯罪研究,大力提倡犯罪学研究,以便有更多的人投入到犯罪现象研究当中,寻求犯罪原因,找出犯罪规律,探索预防与减少犯罪的对策。

犯罪猖獗施“重典”是治理犯罪的普遍规律

所谓施重典,是指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制定出刑法之后,每当遇到社会治安恶化或危及国家的根本利益时,则依法对犯人施加重刑,以儆效尤的重要专政手段。犯罪猖獗施“重典”的做法,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以我国为例,早在战国中期,政治家、思想家商鞅出卫入秦后,深得秦孝公信任,主持秦国变法,以“重法”着称。他提出:“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这样,秦国采用其以刑去刑的思想,致使社会稳定,生产发展,到秦始皇时便统一了全中国。但统一六国后,当时的社会秩序很乱,被统一的六国遗老遗少们尚健在,民性习武,不善耕织,新兴的封建大帝国随时有被没落的奴隶主颠覆的危险。于是,秦始皇便在法家李斯辅佐下,制定刑法,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严刑峻法,谓之“秦律”。

秦律对维护秦朝的统治和社会稳定起了很大作用。秦亡后,由刘邦建立大汉帝国,统治中国366年。到东汉末年,天下大乱,魏、蜀、吴三国鼎立,魏主曹操主张赏功罚过,恪守法制,对有功的重赏,对违反法令的施以重典。汉代后的晋、隋、唐、宋、元、明、清各朝统治阶级也都在犯罪猖獗时施重典。纵观中国的历史,“乱世用重典”,这几乎是各朝各代的共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治安混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给我们留下一个破烂摊子,各种敌对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在猖獗破坏和肆无忌惮地捣乱,旧社会渣滓大量存在,使社会治安处于极不稳定状态,面对这种严重情况,中国共产党适时地领导中国人民开展了轰轰烈烈地“镇反”、“肃反”、“三反”、“五反”的群众运动,粉碎了反革命势力猖狂反扑,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进而在1955年进行了一场肃清混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反革命分子和敌特与间谍的肃反运动。与此同时,将旧社会留下的污泥浊水彻底打扫干净。到1956年,我国全社会的犯罪率急剧下降,完全扭转了社会治安的混乱局面,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

由于“文革”所致,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致使大批青年遇到升学和就业的严重困难。改革开放之初,有些人认不清前途,生活又无出路,便走上了犯罪道路,形成了犯罪高峰。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地制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全国开展了依法严惩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经过近三年时间的奋战,犯罪率急骤增长的势头有所回落,社会治安开始好转。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现象的发展变化仍在时起时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特点。因此,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时度势地进行适当地“严打”,旨在使社会治安秩序保持一个定势,以适应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国外诸多国家无论是在古代时期,还是现代,在犯罪猖獗时也同样施“重典”。例如,公元前15世纪末至前13世纪初,有个强盛的赫梯国。它通过无节制的对外战争获得了大量的战俘。其国王穆尔西里二世曾夸耀说,他仅在一次战争中就获得战俘6.6万人之多。这些战俘都将成为奴隶,赐给王公贵族从事繁重的生产劳动。由于奴隶数量庞大,经常发生骚乱,于是,赫梯国便在其《赫梯法典》中制定严格管制奴隶的“重典”,如奴隶犯盗窃罪,除由奴隶主缴纳罚金外,还要对其处以割耳鼻之刑;对于奴隶抗命的惩罚则更为残酷。《汉莫拉比法典》对抗命的奴隶只处割耳之刑,而《赫梯法典》则规定对奴隶违抗主人之命者处以死刑。赫梯国的统治阶级用施“重典”的办法制服了广大农奴的反抗,使这个地处黑海、地中海和两河流域的要道上的赫梯国家创造了爱琴海一带的古老文明。

英国古代施“重典”的事例也很多。英国工业原来并不发达,但进入16世纪后,它的手工业工场迅速发展起来,其呢绒逐渐在欧洲市场上占据首位。英国的地主、贵族们通过圈地牧羊运动开始了国内的原始积累。由于大量圈地,英国的地主、贵族们把大部分小农从赖以生存的土地上赶了出去,于是造成了大量的农民偕妻子、儿女们,流浪于英国的各大中城市,致使社会秩序混乱,犯罪增多。为此,从16世纪30年代起,英国的都铎王朝便发布了一系列法令,以暴力的方式禁止农民流浪。比如,1530年,法令做出的规定:除年老和缺乏劳动能力者给予乞食特许状外,凡身体强健的流浪乞食者,一律逮捕,并赤背系在马车后部拖打,直至鞭打流血为止,然后让其立志愿劳动的誓言,并遣回原籍。1536年,亨利八世即位后又规定:凡是外流浪的农民第二次被捕,除鞭打之外,还要把耳朵割去一半;三度犯法者判处绞刑。1547年,爱德华六世即位后施典更重。凡拒绝回乡牧羊劳动者,一经告发,就判决为告发者的奴隶,并规定主人有用鞭子和锁链强迫他们从事各种劳动的权力。同时,凡逃亡超过14天的奴隶,均可判终身为奴,并在额头前或背上烙出S字的印迹。针对这些规定,马克思曾指出,这些法令是“惩治浪人的血腥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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