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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我们的价值观在哪里?(4)

企业家的活动一般充满了风险,比如,许多人去做同样的事情,可能只有少数人有机会成功,使得人们愿意做这件事情的条件就是成功者获得的报酬要超过所有投资者付出的总成本。比如,10个人每人投资100万,只有2个人成功,那么,每个人都面临着20%的成功概率,成功者所要求的报酬就起码应该是500万。进一步,如果考虑到人们对于风险的规避态度,这个报酬就应该超过500万,比如是600万或者700万。所以,从事后来看,分配可能是很不平等的,有人一无所有,有人却得到了好几百万。但是,从事前来说,却是很公平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冒这个风险。因此,如果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得到的分配不均等的结果不被承认,实际上也就否认了我们对机会均等的尊重。

核心价值观还应该包括对帕累托改进的认可。具体就是,如果我们进行了一项变革,这项变革不会使任何人受损,而至少有部分人得到好处,那我们就应该承认这项变革是合理的。如果连这一点我们都不承认,那么,任何变革都不可能发生,我们的社会也就无法取得进步。我们还要承认自愿、自由的交易和契约权利,也就是说,人们有自愿交易和自由签订合约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承认这种权利,那就意味着允许一部分人把强权强加给另外一部分人。

上面提到的这些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它的形成需要思想家和学者来倡导。儒家的核心价值观念,是由孔子和弟子们倡导的;现代西方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是由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学者们倡导的;今天,中国的学者具有同样的使命。

合理的行为规则

核心价值观在指导我们处理大量的利益冲突、协调大量的活动的时候,需要一套相应的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古人讲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具体的行为规范。如果没有明确的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那么,我们遇到了具体情况就会不知道如何处理,结果,我们这个社会也就不可能和谐了。

这种游戏规则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法律,一种是社会规范(social-norm),也就是狭义的文化。对于法律的重要性,人们好像没有什么分歧。相比而言,我们对于社会规范的重要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然而,社会生活实在太复杂了,我们无法要求把所有的社会规则都变成法律,因此,在法律之外我们还需要一些社会上都承认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来指导我们具体的行为。进一步讲,道德规范也是很重要的。

在这里,我要强调一点,法律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一定是法律本身是合理的,其合理性来自于前文所说的价值判断。反之,如果法律本身不符合众人接受的价值判断,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当一个社会中“恶法”太多时,这个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

在一个理想社会中,合理的就应该是合法的,合法的一定是合理的。目前,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合理却不合法、合法却不合理的现象,这需要我们通过进一步地深化体制改革去改变。如果这种现象不改变,那么,我们在遇到这种现象时就依旧会无所适从。比如,当你遇到一件合理但不合法的事情,你应该做还是不做?从个人的社会责任角度来讲,你应该去做;但是,从个人的风险角度来讲,你就不应该去做。同样,如果你遇到一件合法但不合理的事情,如果你去做,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可能对整个社会带来很大的伤害。

正是为了避免上述种种令人无所适从的困境,我们需要通过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的修改,使得合理性与合法性最大限度地一致起来。这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

社会组织形态的保证

前文提到在儒家的和谐观念里,家庭组织起到很大的作用,家庭通过连带责任,通过家庭中不同人的行为规范,影射到整个国家,维系了传统的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中,虽然家庭依然是一个重要组织,但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组织--企业。现代的企业组织,对于保持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我们去跟一个陌生人买东西,可能不放心这些东西的质量,怀疑自己会受骗。但是,如果有一个企业在出售产品,这个企业非常重视自己的信誉,重视长期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跟企业进行交易可能就会比较放心。

事实上,现代市场秩序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大的、有品牌的企业来维持的。大企业监管小的企业,这既是一个价值链,也是一个诚信链。比如,一个大的超市背后有成千上万家供应商,消费者没有能力对每一家供应商都进行监督,所以,就把监督这些供应商甚至更上游企业的责任交由这些大超市来承担。因此,这个大超市价值的很大一块就在于帮助消费者监督这些上游生产厂家。如果没有大企业,市场就会混乱不堪。

进一步来说,企业要承担起维持市场秩序的责任,必须有真正的所有者才行。所有者,实际上就是企业信誉价值的索取者,他要对消费者负责,要为企业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就像传统社会中家长对家庭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一样。如果企业没有真正的所有者,就没有人关心企业的信誉,市场秩序就建立不起来。而要使所有者关心企业的信誉,对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就非常重要。这样,我们就又回到了前文提及的一个核心的价值:没有对产权的有效保护,就没有和谐社会。

除了企业,还有一类很重要的组织--非政府机构和非营利机构。有一些事情无法完全靠营利性机构来做,也不可能靠政府部门做好,由非政府的非营利机构做更合适一些。非政府组织也是人们表达爱心的有效形式。所以,大力推动民间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建立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也是非常重要的。

个人价值如何整合成社会价值?

秦晖(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历史系教授)

社会价值观某种意义上不是文化问题而是制度问题,是个人在信仰自由的基础上自然地整合成为主流的社会价值。这一整合的关键在于建立起一套解决国家内部个人、小共同体和大共同体之间、国际之间国家与国家的群己权限的有效规则。

利他、利己

潘维的文章提的问题都很大,每一个问题恐怕都有很多可以讨论的地方。比如,谈到道德问题,潘维说利己是很糟糕的,利他是很好的。我以为,当我们说利他是一种善、利己是一种恶时,有一个附加的前提,即这种利他是自愿的。而被迫的利他从来是恶魔、是万恶之源。奴隶制就是被迫利他,古拉格群岛就是被迫利他,奥斯威辛集中营就是被迫利他。同样,慈善是一个好事情,但其前提必须是大家自愿做出的选择。

凡是有生命力的民族,都是提倡利他的。我经常讲,如果西方人都是崇拜自私自利的人,他们就不应该崇拜耶稣而崇拜犹大了--耶稣为了拯救大众被钉死在柱子上,不整个一个大傻瓜吗?这让我想到中国的一句古话:“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犹大不就是一个实践者么?

我们不必搬出一大套的东方和西方文化来作证,所有有常识的人都承认这一点:自愿利他是大善,接受别人利己也不是恶。可以设想,如果人人都利他,一个社会不就成了李汝真小说里的“镜花缘”了吗?因为,买东西的人不能接受低价,卖东西的人不能接受高价,这一个买卖就无法做成。因此,如果你接受别人对你的利益赠与,对你自己来说也不是恶。

反过来说,如果是强制、强迫别人利他就是大恶,而被迫利他也不是善。这一种人绝对不可敬,而是很可怜,他只是恶的牺牲品。因此,当我们讲价值观时,首先要承认这一些人--被迫利他者,也是有价值观判断能力的。否则,一切都谈不上。

因此,我觉得只要承认人们有这一个选择的前提,那么,调子再高也无所谓。既然西方人可以崇拜一个为拯救全人类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人,我们为什么不能敬仰雷锋,或者敬仰其他的人呢?当然是可以的。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你不能强迫别人敬仰,你必须要尊重别人的选择。记得以前我们曾有过一个说法,说美国的西点军校也立了一个雷锋像,说是雷锋舍己为人的原则感动了西方人。要知道,基督的精神已经感动了西方人几千年,还要立一个雷锋像才能证明吗?所有这一切,老实说也是任何一个民族的共性,从古希腊到近东,只要你是自愿的,利他从来就是好事,也会得到人们的尊重。

联系今天中国的现实,老实说,无论是志愿利他还是被迫利他,都太少了。中国现在流行的是两种行为:一种是强迫的利他,一种是借强权强制别人来利己。正如中国的先哲所说:“使天下人不得自私不得自利,以我之自私为天下之大公。”中国的一切事情都是这样搞坏的,世界上的一切事情也是这样搞坏的。我们都知道,在奥斯威辛集中营的门匾上有一句格言:“劳动使人自由”。在另外一个集中营也有一句格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些话,听起来很好听,但是这样的东西一旦和不受约束的权力嫁接起来,就会变得恶莫大焉。

我曾说,高调再高,愿意当圣徒、基督,非常好,我敬佩你,只要你不轻易地要求别人,再高也无所谓。同理,低调再低,只要不低于底线,再低也无妨。你总可以利己,但是要有一个限度,就是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不能抢别人的利益。在这样的前提下,你能够守住底线,虽然我不认为你是值得尊敬的人,但是,你完全有你的正当性。我们现在都知道,正当不等于好--rightisn‘tgood,正当不等于善,但是,正当有它的理由。

结束本段时,我想补充一点:在中国,常有人讲,西方文明强调利己,东方文明强调利他。其实,这句话很可疑。我觉得,心善论这个东西在中国人的心目要比在外国人的心目中的根基大得太多、太深。

划分群己权界的规则

潘维在他的文章中提到了严复将穆勒名著《论自由》翻译成《群己权界论》--个人权力和群体权利必须有界限,这点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道理:不管是中国文明还是西方文明,不管是提倡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都有一个群体之界要守住的地方。

今天的中国,在群体方面还存在着很多好东西,但并非纯粹得自我们的历史传统,其中很多是20世纪以来在中国提倡社会主义的结果。不管是社会主义也好,共产主义也好,都源出西方,是西方价值,而不是中国本土的价值。直到现在,从公益事业到公民公德,乃至一般意义上的福利国家,不管是哪一种公益事业,西方国家做得都比中国好很多。大家都知道,2005年以来关于医疗体制改革失败的争论炒作得很热,有一些人就说,医疗改革学美国学坏了--美国医疗体制的公益性太差,我们不要再学美国了,而要向欧洲学习。但是,不管是学欧洲还是学美国,都是学西方的。我这样说,并非指西方有什么特殊的文化和法宝。历史表明,西方早先做得也很差,比如,中世纪他们就做得很差,并不见得比中国做得好。西方做得相对比中国好一点,那也是到了近代以后。之所以西方人在公益这个领域做得比较好,无非是他们有一些规则比较好地解决了群己权界的问题。

关于解决群己权界的规则,说复杂非常的复杂,说简单其实也很简单。第一,我们要确认人类行为是要划分的,有一类的行为是属于个人领域的,国家公共权利不能随便干预。第二,有一类的行为是属于公共领域的,应该从公益出发,实施民主,而不能让个人专断。这两个领域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一旦颠倒,就会造成个人意志专制公共领域,公共权利侵占个人领域。“使天下人不得自私不得自利,以我之自私为天下之大公”这句话很精彩,前一句讲的是侵犯个人领域即己域的问题,后一句讲的是侵犯公共利益即群域的问题。

那么,具体点讲,什么是个人领域,什么是公共领域?比如,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至于纳税后的财产自由,这属于个人领域。比如,国家事务是公共领域,国家的立法是公共领域,不能由一两个人说了算,应该让大家讨论。总之,像这些部分没有什么可争的。真正可争的是什么呢?人类行为中的确有相当一部分领域是模糊的,或者说是一种灰色地带,说不清楚到底是个人领域还是公共领域,到底是实行民主原则还是自由原则。比如,就拿财产为例,毛泽东时代按说是实行公有制的,但是,两个老百姓之间你偷我我抢你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即使在毛泽东时代也还是对某一些私人财产进行保护的。再比如,哪怕是最自由放任的国家也是征税的,即国家把你的一部分财产拿走了,换句话说,一部分私有财产是作为公共领域来处理的。但是这当中的幅度到底有多大,这是没有人能够说得清楚的。社会现实中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如果有一个人在我耳边放鞭炮,那我肯定很不满,因为,它侵犯了我的权利--在距离我耳朵一米的范围内我是有安静权的,而且不能以多数决定为理由在我身边放鞭炮。但当距离延伸到两公里以外时,我的这种权利就没有意义了,因为,这成了一个公共选择的问题,而不是我个人领域的问题了。那么,我个人的权利边界到底在哪儿,在两米之外?在10米之外?没有人能够说得清楚。

虽然存在着灰色区间,但群己权界还是不得不划,如果不划,就会产生模糊和颠倒的问题。针对个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灰色地带是实行民主原则还是自由原则,人类在实践中摸索出一种比较可行的模式:持不同见解的人,各自陈述理由,然后,允许大家对灰色区间每隔几年重新选择一次,实质就是重新划分个人和群体权利的界限。比如,征税属于公共事务,有人主张少征,有人主张多征,到底征多少,通过民主讨论进行选择,而不是一两个人说了算。像瑞典,社会党掌权,把80%的私人财产都作为遗产税征走,但这不是社会党说了算,而是瑞典大众民主讨论下做出的选择。在讨论中,虽然倾向福利国家并为此征高税的人是多数,但也允许主张自由放任、少征税的人宣传自己的主张。

从群己权界角度看国家内、国家间的关系

潘维的文章提到了国家主义的问题,我觉得,这也可以归结到群体的问题上来。潘维所提到的个人、群体、国家,用我的话就是个人主义小共同体和大共同体不同层次的群体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群己权界这个概念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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