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进一步说,王娟甚至连这1万元也不用支付。因为根据新的劳动法,王娟提前30日通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应依法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而公司负责人要求王娟支付5万元违约金,再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裁决该公司在1个月内,为王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王娟与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到期,但王娟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从程序上来说完全合法。这家公司以王娟未缴纳被提高后的违约金为由,拒绝王娟的请求,致使王娟人档分离,给王娟带来了诸多不便。该公司以扣押并销毁个人档案作为手段威胁劳动者的做法,是违法的。
所以,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你的人事档案被原单位扣押,应该及时通过劳动仲裁索回人事档案,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认为:自己的待遇和工作水平挂钩,档案并没有什么作用。
法律小知识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31.怀孕了,不能终止我的劳动合同
2003年,陆灏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来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陆灏没有给介绍自己工作的朋友丢脸,在工作期间她十分努力,受到了公司上上下下的肯定。很自然的,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三年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是2008年7月。
但事情在2008年的4月开始发生改变。小陆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才知道自己怀孕了,综合考虑之后,她决定生下这个宝宝。6月初,企业通知小陆,说合同马上到期了,将不再与小陆续签合同,让她做好离职准备。
女性结婚之后大都要面临怀孕生子,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难免会影响工作,尤其处在所签订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的情况下,按理说劳动合同马上到期,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考虑到女性即将生育,往往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但这样是不合法的。
陆灏大学的时候辅修过法律,还是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小陆很难理解的是,作为一家外资企业,竟然以自己怀孕为理由不再续签合同,这简直是对法律的挑战,因为合同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怀孕期间企业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可这家企业的老板并没有向陆灏所想象的那样讲法律,竟然说,自己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并且认为第二次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企业有权利决定不再续签,这并不是毁约,而是合同到期后企业的自主权。
经过多次的交涉,没有得到一个合适的解释,小陆只好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在不断协调中,小陆认为自己已经怀孕,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三期”内女性,自己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企业此时终止合同,也有不愿意支付产假期间待遇的嫌疑。所以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而不再续签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以要求劳动仲裁撤销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事实上,如陆灏所认为的一样,如果怀孕的女性还想继续做这份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不续签。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也就是说,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可能让很多人认为,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比如陆灏所在的这家外企,企业也没有要求突然中止合同,仅仅是不再续签而已。但是,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又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也就是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
由此可见,小陆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现在企业与小陆终止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所以,劳动仲裁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与小陆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然,工作中没有铁饭碗,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是说,只要怀孕了,企业就拿你一点办法都没有。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了一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其中就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些规定有14条之多。也就是说,很多规定只是用来保护那些努力工作的人。比如开头所提到的陆灏,她虽然因为怀孕,而被企业要求不再续签,但是她的工作业绩也得到了公司同事们的肯定。对于这样的情况,当然是要保护的。
池倩则没这么幸运,作为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她在工作过程中已经知道了几乎这家公司所有的财务秘密,甚至是漏洞。于是,她想到了一个快速发财的好机会。她在自己公司的账目上做了手脚,让10万元应收款一下落入了自己的腰包。但是,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到了年终结账的时候,她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实际上确是天网恢恢。巧就巧在这个时候她怀孕了,并且已经五个月了。她想用自己肚子里的孩子作为自己的救命稻草,但还是没有能够如愿。因为她已经属于“严重失职”。当然,知道自己理亏,她也没有将公司告上法庭。那样实在是太难看了。
所以,对于一些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年轻女性,应该知道的是,如果没有工作上的失误,自己在怀孕之后,如果企业需要裁员、终止合同,应该首先留用自己,即使合同到期了,也应继续续约,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后,企业才有权终止合同。
否则,你可以与企业说,法庭上见。因为既然企业有与你解约的打算,所以就不用顾忌面子了。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2.替单位行贿也要判刑
美女院长李明明是本市的名人,她不但在当主治医师的时候,自己的医术高明。在当选院长后,更是呼风唤雨,在一年之内让自己医院的经营水平成直线上升。自然,医院医护人员的待遇也上升得很快。而李明明还是和以前一样,没有丝毫的架子,这让大家交口称赞。
但不久前,李明明却被法院带走了。事情后来大家才搞清楚,原来,李明明上任后看到本市的其他医院效益不错,而自己的医院却很差,就想办法赚钱,最后她在“高人”的点拨下,想出了一个高招——利用120赚钱。
李明明采取给付服务费的方式,拉拢120急救中心,在运送病人的时候先送到自己的医院。当然,120急救中心也不是白做的,李明明承诺急救中心每运送1次住院病人,中心的医生、护士、司机均能分得100元。在短短12个月内,急救中心共向该医院运送病人5300多人次,其中住院患者1300多人次,医院因此支付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费”41万元,获利近190万元。
这种行为在运行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后终于被“忍无可忍”的其他医院举报了,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后,李明明作为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医院也被判处罚金5万元。
李明明的行为在本地引起了热议。李明明是以行贿罪被处罚的,但是说起行贿罪,大多数人都马上想到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向有特殊身份的人赠送财物等。可是李明明的行贿确是为了集体的利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再说,在这个过程中,李明明自己没有多拿过一分钱的好处。这一点在有关部门介入后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李明明个人是清白的。既然如此,李明明总该没事吧?
事实并非如此,除了个人行贿,替单位行贿也是违法行为。单位行贿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即使行贿主体不是个人,也一样可以会有人因此受到惩罚。
李明明就是典型的替单位行贿案例,医院的行为并非是为了她自己的个人利益,这也是李明明出事后很多员工为她叫屈的原因。但是,这些员工没有想到,这种行为所带来的恶劣的社会影响,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这点“服务费”,必然在运送病号时会向自己的“客户”倾斜,如果是急症,万一由于走远路耽误病情,造成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同时该人民医院通过服务费与急救中心合作,这也是一种打压竞争对手的不正当手段,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既然是医院,就应该靠医术和口碑获得大家的认可,而不是通过这种行贿的方式获得利益。
高某是浙江省一家集团的总经理。1993年以来,他为了从银行得到贷款,先后10次向有关领导王某行贿人民币12万余元、美元2000元及价值7000余元的松下彩电1台,然后在明知公司严重亏损,不具备贷款条件或需以贷还贷的情况下,指使财务人员制造虚假赢利报表欺骗银行,并通过王某向县里的各银行领导打招呼,从县里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先后得到贷款4196万余元。之后,高某又向中国银行的一家分行行长夏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向另一家分行负责人杨某行贿人民币5.5万元、港币1万元、美元1000元,并通过他们以虚假赢利财务报表,从上述两家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2095万元、美元贷款400万元。
由于经营管理混乱,该公司几年后宣告破产,上述从银行得到的6200余万元人民币、400万余元美元贷款均无法归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此外,高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52000余元,收受业务单位的贿赂7万余元。该案件中的王某、夏某和杨某都以受贿罪受到处罚,高某则被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高某的单位行贿罪就在于他的行为所代表的是其单位,而不是个人行为,虽然他是这家公司的总经理,但他行贿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为了单位非法从银行获取贷款,其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有,高某行贿的财物出自单位,而不是其个人。所以,构成行贿罪的是高某所在的集团公司。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其董事长高某作为直接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医院的院长或公司的总经理在单位行贿中承担了主要刑事责任,那么参与其中的职员是不是就没有任何责任呢?责任当然逃不掉,向公司提行贿建议或执行的人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霞在一家建筑公司里任秘书,做老板的秘书当然是聪明绝顶、八面玲珑的人。在公司里,张霞“责无旁贷”地成了老板张明的红人,因为与张明的关系密切,甚至有传言说是张明的“小三”。张霞在公司的地位和分量可见一斑。2007年5月,市区一家事业单位为办公楼建设公开招标。张明为能否中标整天闷闷不乐,这让张霞也感到很“着急”。为此她提议,“没有猫不吃腥”,只有投入才能有大收获。张霞提议,送给该单位主管工程中标的邱某20万元,张明与公司其他领导协商后此提议获得认可,之后张明就从公司的账户上提取了现金20万元交给了邱某。
于是,公司很顺利地拿到了工程。本来这件事情就这么结束了,张霞还因为会办事而更加受到重用。没想到一年后,公司行贿事发。因为公司为了补上行贿的20万元,在施工的过程中偷工减料,出现了豆腐渣工程。法院审理认为,张明的行贿属于单位行贿。但是在宣判责任的时候,不仅仅是张明,提建议、甚至执行该行贿行为的张霞也受到了刑事处罚。
单位行贿的主体虽然是企业或公司,但牵涉其中的负责人或职员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年轻人不得不引以为鉴。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3.签合同时要注明赔偿责任
张晓红应聘到一家私营服装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
人总是会犯错误的,特别是刚入职场的新人,由于对工作流程的不熟悉和经验不足,很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出点小问题偷偷摸摸的自己补齐就罢了,一旦倒霉,造成了大额的损失,面临的后果就比较严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