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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日常生活篇(6)

利用口头形式以及利用邮购、电子商务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现实的经济交往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如果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精神。

因此,对于年轻人来说,如果订立了合同就一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记不可认为口头合同是可以随意违反的。同时如果对方违反了口头合同,也要懂得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2.保险合同应随车辆一起转让

现在买车的人越来越多,有钱的要换好车,没钱的就买辆二手车“练练手”,过渡一下。买车要过户大家都知道,但很多人在保险的问题上却“大意了”。

同事陈志红最近挺窝火,她2009年3月初买了朋友赵新的一辆车,还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拿到了这辆车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她想,这辆车终于是自己的了。

没想到,毕竟是新手,不到一个月,出了不大不小的一个车祸,一个行人被刮倒在地,受伤住院。出事后,陈志红第一时间就想到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同时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两天后,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称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的约定,陈志红购买的二手车没有办理批改手续,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买车过户,这是一个常识,但过户的却不意味着保险也同时“过户”。这是因为,保险是一种对于风险的保障,所以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机动车辆交易中,一些车主卖车时,将该车在保险期内的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买车人。车辆保险合同可以转让,但必须办理批改手续才能生效,否则仅凭车辆交易人双方的转让,保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新车主也不能享有原车辆保险的权益。

这是因为保险车辆改变车种和用途以后,风险程度也会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补缴保险费。比如,一个新手和一个有着多年驾龄的司机,驾驶风险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而车辆变换车主的同时自然也就变换了风险。所以,车辆在变更的时候,如果不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买二手车的时候,如果要连保险一起转让,那么一定要到保险公司去办理保险的批改手续。但是,去保险公司告知也并不意味着保险手续已经做了批改,这往往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一个理由。

比如还是上面的例子,在陈志红和赵新合同签订后,两个人一起到保险公司告知了车辆转让的情况,同时在保险公司提取了车辆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出了车祸。如果陈志红有证据证明已经将车辆转让的事实书面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陈志红和赵新就已履行了车辆转让后的通知义务。车辆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保险公司未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对赵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问题是,口头的通知很难给自己带来什么证据,相反只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拒赔的理由。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车辆已转让给新车主但尚未过户,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马芳是一家企业的高管,2009年年初她换了新车,自己的旧别克轿车闲着也是闲着,恰好给自己做秘书的孙克明还没有车,干脆低价给了他。也算是做个顺水人情。

孙克明作为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自然是高兴了,整天开着车呼朋唤友。但是他忘了一点,这辆车还没有过户,这个时候出了车祸,保险公司也不会给你保险的。因为按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那么,这辆车有没有过户不影响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如果马芳转让了这辆别克车,马芳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实际上就已经终止了,因为马芳已经没有了保险的对象。保险公司是不用赔偿的。

说起运营,与车辆过户的保险应该提一下出租车,这是一个很容易混淆的事情。出租车公司在租车给个人的时候,保险是不用过户的。

2008年7曰,青岛发生过一个案例,蓝天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2008年9曰,蓝天出租车公司将其中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李永明所有,同时双方约定,李永明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则由李永明自己支付。

没过两个月,这辆出租车在大街上与一辆奔驰追尾。李永明是一个出租车司机,自然赔不起这辆奔驰的钱。这时,保险公司出面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但到了法院那里,李永明胜诉了,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李永明,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往往是年轻人除了房子之外最大的一笔开销,所以如果需要转让汽车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很可能拒赔。不要因为省事,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保险公司申请批改的时候,一定要留好证据。

法律小知识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63.失踪满四年,保险公司才会赔偿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在人们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的同时,还有一个关心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如何对这场地震的损失进行理赔?损失如何处理?

在紧接着召开的四川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汇报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回答了人们的这个疑问。那就是,在地震后到保险业抗震救灾汇报会召开的5月29日前,保险业共接到相关保险报案21.5万件,初步核实,被保险人死亡1.49万人,伤残1868人,被保险房屋倒塌4.29万间,已付赔款1.29亿元。

而“对被保险人失踪的,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失踪人员名单,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金额的一半,一旦确认死亡即全额赔付;对于保单损毁或灭失的,如果申请人提供的基本信息与保险投保资料相符,保险公司将无保单受理。”

吴定富的回答说明了保险人失踪的问题。按照保险的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时,保险人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这其中死亡是很好界定的,就是失去生命。但是失踪呢?失踪是不好界定的,而且失踪多久算是死亡,这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

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死亡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即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对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的死亡。按照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宣告一个人失踪要有四个条件:一是被宣告人下落不明,生死未卜;二是上述状态持续一个规定时间;三是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四是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

这个规定中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是,宣告一个人失踪只能是法院作出决定,而不是其他机关,虽然公安等机关作出的决定在人们的心目中也非常的“权威”。

在2003年5月,山东某地的张明在海上捕鱼期间意外落水,从此下落不明。当时,张明所在的镇政府、公安、边防和其他有关部门一致认为张明“不慎意外失足落水死亡”,当地公安派出所还出具了他死亡的证明。如果张明事先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那么,这份保险的受益人是不能拿着派出所的这份证明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因为只有法院才有权利和资格去宣布一个人的死亡。

2000年,“6·10洞庭湖沉船事件”造成9人死亡,其中4人为广州游客。当场遇难的温、吴某的家属在出事10日内获得保险公司各10万元的给付;而由于徐某、陈某失踪,根据有关规定,无法获得保险赔付。2000年6月,当地港监就出具证明,确认两名失踪者死亡的申请,在法院发出寻人公告3个月后,徐某、陈某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宣告两人死亡,平安保险公司接到徐某、陈某两人保险受益人的申请。在2001年,失踪的徐某、陈某的家属分别获得保险公司10万元的保险赔付。这是国内首宗旅游保险对失踪者保险给付。在这宗失踪案中的死亡判决也是按照法院的宣布进行的。而不是公安机关或者旅游团体自身的死亡确认。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失踪被法院宣布“死亡”后,他的受益人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但是,这仅是法院的一种宣判,是一种根据时间对失踪人的一种推测,究竟其人有没有“死亡”,这并不是定论。如果保险人在此后生还,那么这部分保险金是要返还给保险公司的。

会不会有人根据保险人失踪4年保险公司要赔付的规定,动歪脑筋骗钱呢?回答是肯定的。有人就在“骗保”。

2008年7月23日,帮助丈夫“诈死”骗取巨额赔偿金的56岁英国妇女安妮·达尔文,因犯有诈骗、洗钱等15项罪名,被英国克里夫兰郡提兹塞德刑事法庭判处6年半监禁。在此之前,她的丈夫约翰·达尔文已经认罪,被判处6年零3个月的监禁。

事情是这样的,2001年圣诞节前夕,债务缠身的约翰夫妇想出了一个快速致富的好主意:玩失踪,以意外死亡为由,从保险公司领取巨额赔偿金。2002年3月21日下午,时年51岁的约翰·达尔文乘一艘红色的爱斯基摩独木舟,由哈特尔浦港进入北海海域。小时后,哈特尔浦警察局接到安妮.达尔文的电话报案,称丈夫约翰至今没回家,极可能“在北海欣赏风光时失踪”,请警方帮忙搜救。警方迅速展开海空大搜索。搜救无果,再加上一周后,约翰驾驶的独木舟被发现,船身已经断为三节,但没有发现约翰的尸体。警方将约翰列为失踪人员。而事实上,约翰早就回家藏了起来,在等着一大笔保费的到来。安妮以丈夫约翰意外死亡为由,从约翰工作的监狱和保险公司领取了约25万英镑的赔偿金。当然,这起骗保事件以约翰夫妇的暴露而剧终。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节、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64.索赔有期限,2年不用“过期失效”

女强人李欣蔓总是很忙,当然她的忙碌获得了事业的成功。在山东沂水这个不大的城市里,她已经是一个成功的玩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2005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玩具。她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她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欣蔓就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但是到了现在,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李欣蔓的公司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她才想起当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再少的钱也是钱啊,虽然当时她觉得这笔钱无所谓,但现在还真派上了用场。在整理好材料的那一刻,她甚至有点感激这次火灾,要是没有这场火灾,这1万来块钱对于当年的自己,没有多大用处。

于是,第二天一早,李欣蔓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没想到,保险公司受理了她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她发出了拒绝赔偿的通知书。

李欣蔓很不理解,明明是自己受到了损失,为什么保险公司就不进行赔偿呢?实际上,李欣蔓没有了解的是保险的索赔实际上是有期限的。

索赔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权利,作为一个投保人有权在出事之后,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人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有期限的。保险法规定了享有保险金给付权的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的最长期限,即索赔时效。索赔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也就是说,超过法律规定的保险金请求权存在的期间,保险金请求权就因为逾越时效而消灭,保险金请求权人就失去了获得该保险金的权利。

也就是说,保险的索赔有一定的“保质期”,过了这个时间,本来属于自己的权益也会打水漂。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这明白无误地提醒投保人,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很明显,李欣蔓的保险不是人寿保险。三年前的事情已经超过了索赔期限。

而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对人寿保险的规定是,“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简言之,就是人寿险赔偿请求权5年内有效,其他险2年内有效。报案一定要尽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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