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5157000000024

第24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6)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取得许可的相对人,其活动超出范围的,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对人活动明显超越许可范围的,亦可主动变更行政许可。这种变更实质上说对原许可证的变更,一般需要行政许可机关审查重新核发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许可证自行失效。如果持证人希望继续从事许可活动,则必须在届满前或届满后一定期限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延展、变更许可证申请。行政许可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继续持证条件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负责更换许可证或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四、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行政许可费用的收取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拨付。"可以得出:(1)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收取;(3)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由财政予以拨付。

(二)行政许可费用的管理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五、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涵义及作用监督检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检查监督,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行政机关通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核查,以查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从事行政许可的行为。监督检查的作用体现在:

1.可以纠正行政机关办事的不良作用,提高行政效率。

2.可以使我国的资源得以最佳配置,发挥其最大功效。

3.可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可以有效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中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的主体、客体和内容1.监督检查的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国检查监督的主体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个人和组织等。

2.监督检查的客体检查监督的客体包括正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正在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法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正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被授予行政许可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法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被授予行政许可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的事项活动情况。

六、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可以总结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的不作为;(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行政相对人应该被授予许可而不能获得,不应该被授予许可的而获得,违法招标、拍卖的行为;(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的收费违法行为;(5)截留、挪用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的行为;(6)行政机关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应分别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3)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涂改、转让、倒卖、出租和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4)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5)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违法犯罪的行为;(6)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4.1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1.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1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的义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同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专门做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

4.4.2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1.劳动监察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有关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3.工会的监督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4.4.3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1.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

2.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劳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行使《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二促进就业

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工资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八职业培训

九社会保险和福利

十劳动争议

十一监督检查

十二法律责任

十三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二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概论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概论

    本书概述了依法治国的历史考察、基本内涵、重要性及与资本主义国家所奉行的“法治”的本质区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和法制体系的制度保障。论证了依法治国与发展中国的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制度保障。论证了依法治国与民主政治建设、法律监督、以德治国和当代人权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 外国民商经济法选粹

    外国民商经济法选粹

    本书涉及外国民事、商事、经济、行政、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及宏观经济管理、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内容,系统地介绍了英、美、德、法、意等20多个国家的30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在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热门推荐
  • 人类之微型时代

    人类之微型时代

    一觉醒来,陈坤的世界观彻底被摧毁颠覆了。(按照以前标准算的话)篮球大的苍蝇,婴儿拳头大的蚂蚁,珠峰一样高参的大象....这是一场人类和一切生物的洗礼,这个世界将与众不同。有时候绝望往往是曾经一直梦寐以求的开始——陈坤
  • 情天碧箫缘

    情天碧箫缘

    冷庄遗孤幼女冷若霜,立誓报仇血恨,投身魔教—冥谷,拜师生死门。几桩血案后武林大乱,叶景轩前去查究。叶景轩寻至冥谷与冷若霜相识,二人情愫渐生。叶景轩生父却为冷家仇敌,冷若霜决绝而去,叶府大乱,江湖纷争再起,为平杀戮,冷、叶携手共战江湖。
  • 崛起才敢爱你

    崛起才敢爱你

    在无能为力的年纪,却遇上一个想要照顾一生的她。所以,崛起才敢说爱你!
  • 独宠萌妃

    独宠萌妃

    刚来到这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身体严重缩水变成了一个九岁小娃娃,还被一个妖孽王爷盯上。洞房花烛夜,小王妃仰着头看着某王爷说道:“我们可说好了,等我长大以后你就得让我离开!”某王爷含笑的点头,眼里却犹如万丈深渊一般让人琢磨不透。某日游湖,小王妃一个‘不小心’将墨家小姐推入湖中,王爷看到后却只是淡淡的扫了湖中一眼说道:“来人,把人捞上来,王妃要是觉着不过瘾可以再推一次。”最后听到某王爷要奉旨纳妃,小王妃不干了,将整个王府闹了个天翻地覆!某王爷回来后却只是宠溺的摸着她的头说道:“本王的王妃只有你一个,其余人想进我王府,可以,我必让她们站着进来,下一刻便是用棺材抬着出去!”【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废柴来袭:逆天小姐

    废柴来袭:逆天小姐

    她是人人知晓的废物,无才无元气!他是华夏一品的亲王,又俊又冷血!一道圣旨,废物的她搭上清冷的他,成了他的小王妃,众人皆道,平国王冷血无情,手段残暴!讽她羊入虎口,性命垂危!冷血无情?拜托!人家冷血实则柔情好不好?手段残暴?肤浅!对敌人仁慈就是对自己残忍,懂不懂?本文男强女也强
  • 浮城劫

    浮城劫

    八个不同人物的瑰丽人生,九段光怪陆离的传奇故事,是什么改变他们的轨迹?又是什么扭转他们的人生?他们有着怎样的人生交汇?终究能否去重新谱写历史?本书采用一种全新的故事模式,每个故事各自独立又相互依托,或平淡或激昂,风格迥异,共同揭开书中那片神秘的世界!
  • 不经意中的成长

    不经意中的成长

    本书是个人散文集,收录了作者近几年创作的部分散文与诗词作品,分“茶乡孺子牛”“亲情永驻”“不经意中的成长”“旅行漫笔”“闲情逸致”“家乡美”和“诗词拾零”七辑,这些有关茶乡历史文化、风俗人情以及人生哲理的温良铺陈和委婉叙说,来自一位语调平和的茶乡中年男子,阅读他这些散淡的文字,让人有余香盈口之感。
  • 仙无绝

    仙无绝

    我无意争斗,奈何人辱我。他在迷惘之中踏入仙途,带着不为人知的秘密…少年无庸才,少年不可欺!
  • 佛头遗案

    佛头遗案

    孟庄集团投资的金控大厦破土动工后,地基下挖出来一尊面相古怪的佛头,让人见过无不感觉毛骨悚然。闻讯赶来现场的记者受神秘力量驱使,竟一头扎进对于佛头身世的追踪当中。此间他们意外发现,一位九十高龄的水利工程院士也悄然盯上了这颗佛头。记者不断获得线索与启示,终于在密密层层的推理中,一路追踪到百年前流传于本地袍哥堂口的“金箔咒语”——“佛头现,西山断,青河三丈三”。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百年咒语所预言的三件事情,其实都已在这座城市一一发生过了。其中,“西山断”一句所指,正是本市十多年前蹊跷发生的一起特大水库溃坝事故。
  • 纨绔公主倾绝天下

    纨绔公主倾绝天下

    她是黑暗世界的妖精,葬身火海。再次睁眼,成了死于非命的白痴公主。百姓嘲讽她,亲人视她为耻辱,却没人知道她不再是曾经的她。当天下大乱,她惊艳出世,从此,谁还敢小看她半分?红袖闪动,衣袂飘香,那倾城一撇,又夺了谁的心魂!(本文纯属虚构,请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