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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5)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附则

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5.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8.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1.特种设备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排除适用的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8.2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1.特种设备生产单元的规范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压力容器设计的安全管理

1设计单位的条件包括:一是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是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设计文件鉴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安全管理

1维修单位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2安装、改造、维修的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3电梯安装的管理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技术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5技术资料移交归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6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5.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5.8.3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1基本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2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理

1事故故障消除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报废注销制度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事故救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公共服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资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2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得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3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

4使用前的试运行和例行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6电梯运行安全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

3)事故隐患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8.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标注。

2.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3.检验检测活动的规范

1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职业准则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3事故隐患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投诉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8.5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1基本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2日常检查职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1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3.特种设备事故的规定

1事故抢救和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5.8.6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活动,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活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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