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师《语文基础知识》第3册第80页第6~8行给“演绎推理”下了个定义:“演绎推理,是由两个前提(其中一个前提是一个一般性原理)必然得出一个特殊性结论的间接推理。”该页8——10行说:“演绎推理类型很多,这里我们仅介绍六种类型:即直接推理、三段论、假言推理、选言推理、联言推理和二难推理。”紧接着给“直接推理”下定义道:“只有一个前提的演绎推理,叫做直接推理。”
这里出现了一个自相矛盾的现象:演绎推理——两个前提——间接推理;演绎推理一个前提一直接推理(演绎推理中的一个类型)。既是“两个前提”又是“一个前提”;既是“间接推理”又是“直接推理”,使人难以理解,给教学造成了混乱。如果说“演绎推理”只是具有“两个前提”的“间接推理”,那么,它就不应包括只有“一个前提”的“直接推理”;如果说只有“一个前提”的“直接推理”应该包括在“演绎推理”之中,那么,“演绎推理”就不仅仅是具有“两个前提”的“间接推理”,而应该是:它既包括只有“一个前提”的“直接推理”,也包括具有“两个前提”的“间接推理”。到底做何解释,教材中不能自圆其说。师生无所适从,造成了教学上的困难。
问题出在划分上。形式逻辑关于“推理”概念的划分,由于划分标准的不同而分出的类型也不尽相同。该教材提出了三条划分的标准,并进行分类:一是以前提的多少为标准,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二是以推理过程的方向为标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是以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为标准,分为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据此,若以前提的多少为“推理”分类的标准,则“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同属于“推理”这个母项的子项,二者为矛盾关系的概念(因为二者外延的相加,等于它们的母项的外延)。而“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同属于“间接推理”的子项。(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前提属间接推理)。这样,把“直接推理”说成是“演绎推理”的一个子项(即属于演绎推理的一个类型)就不对了。
事实上,按前提的多少给“推理”分类,只能先分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再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连续划分就行了。如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的(形式逻辑》中把“推理”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之后,又把“间接推理”划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个子项。
但是我们的教材在这一问题上的结构体系与此不同,若这样分类,就要在结构上进行变动。若以推理过程的方向或以前提和结论的联系为划分标准,则“直接推理”无疑是“演绎推理”的一个子项,因为“直接推理”从推理过程的方向和前提与结论的联系上,与演绎推理的其他子项三段论、假言推理、选言推理、联言推理、二难推理一样,都具有演绎推理的最基本的特点,即由一般性前提推出特殊性结论,并且如果前提和推理形式都正确,结论就必然是正确的。由此看来,直接推理作为从属于演绎推理的一个子项当然是可以的。如此第3册教材80页上的定义应修改为:演绎推理是由一个或两个前提(其中一个前提是一般性原理)必然得出一个特殊结论的直接推理或间接推理。这样,如前所说的教材80页上出现的矛盾现象就自然而然地消失了,教学上这困难也就没有了。其实这种观点早已有之(见杭州大学等十院校《逻辑学》编写组编写的1980年7月版《逻辑学》第6页)。
可见,在正确划分的前提下,用变动结构和修改定义两·方法,都能解决教材80页出现的矛盾。而采取后一种办法更简便。
另外,该教材“逻辑”部分中还有一些小问題也应指出来:1.错字。82页倒数第7行第12个字应为“称”,错印成了“殊”;112页倒数第6行第一个字应为“不”,错印成了“相”;92m“思考和练习九”将“九”错印为“八”,后面几个练习的序号便跟着错了。2.重复。50—53页详尽地讲了“周延”问題以后,85页第1段又用近300字的篇幅讲“周延”问题,内容上显得重复。这些虽然都是小问题,但为了保证教材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还是应该尽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