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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基本功十:法律常识基本功(5)

285.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的内容是完成一定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它的标的表现为物化劳动成果,而非承揽人的劳动本身。

2.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

3.由承揽方独立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4.承揽方应接受定作方的监督。在承揽方加工、定作、修理、印刷、复制等工作进行过程中,定作方有权对其所有材料、技术力量、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揽方有协助、配合和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但定作方的检查及监督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秩序。

5.承揽方在完成工作或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一切风险承担责任。除遇有不可抗力原因外,在通常情况下,因承揽方管理不善,使标的物被盗、丢失、火烧、浸湿、毁损的,承揽方应承担这种风险性的责任,因此承揽方应妥善保管定作物。

6.承揽方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利。留置权指权利人对合法占有的义务人的财物,在权利人的债权未获得清偿之前享有扣留权。扣留期届满,义务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286.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指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建工程的承建人订立的关于承建人进行工程建设、建设人接受该建设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任何一项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过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若干过程才能最终完成,所以,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建设合同、安装合同。这些合同分别是由建设人或承建工程的承建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建筑人、安装人订立的关于完成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2.合同的标的仅为基本建设工程;

3.建设工程合同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承建人新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要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4.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287.运输合同中运输人有哪些义务

《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一、承运人的按时运送义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实施运送,包括按时起运和准时到达。否则,应负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就货物运输而言,如果承运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应当负违约责任,超过规定的一定期限承运人仍未能将货物运到并交付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货物灭失予以赔偿。就旅客运输而言,因承运人的原因使旅客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并给旅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旅客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运人退还全部票款,以及请求承运人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在旅途中增加的经济损失。

二、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就货物运输而言,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收货人为止,始终负有安全运送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就旅客运输而言,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必须保证旅客的安全。对旅客所遭受的伤害,承运人负的是加重责任,承运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而且要对无过错的意外事件负责。

三、承运人的准确运送义务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如因自己的过错将货物错运到非约定的地点或送错了收货人,应无偿改运到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如因此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责任。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因自己过错未能将旅客运达约定地点的,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安排改乘其他班次的运送工具到达目的地,或者要求承运人将其运回始发地,并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288.什么是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其特征如下。

1.技术合同的主体,为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

2.技术合同是与“技术”有关的合同,其客体或标的是技术成果或者利用某种技术成果进行的咨询或者服务行为。具体地讲,在不同的技术合同中,标的表现形式不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拟转让的技术成果;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利用技术成果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意见的行为;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是利用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

3.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而发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当事人一方开发、转让技术、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另一方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具体地讲,在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又各有不同。

技术合同的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技术合同的一般条款或者主要条款包括: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7.验收标准和方式;

8.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289.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寄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而不以保管的有偿无偿为转移。因为即使在无偿的保管中,寄存也负有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而这一义务与保管人的保管义务是有对应性的。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的报酬有时包含保管费用,而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则单独负担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的标准并不在于合同是否有偿。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订立的直接目的是

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获得保管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目的。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

4.保管合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如上所述,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是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目的,保管合同并不发生保管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但因物品为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取得并占有保管物。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保管人无法履行保管义务。

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关于保管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一般的合同,只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经要约承诺合同便告成立。而保管合同必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

所谓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后果。

290.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仓库营业人(又称仓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特征

1.仓库营业人须有仓储设备并是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在仓储合同中,作为保管存货人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人;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所谓仓储设备,指能够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所需要的设施。所谓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指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须为动产,且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一般地说,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都是特定的,即使原属于种类物的标的物,通过仓储合同也被特定化了。

3.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双方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有偿合同指双方当事人要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从对方取得权利时必须偿付一定的代价。

5.仓储合同可能为要式合同,也可为不要式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成立条件

1.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即仓管人和仓储人。

2.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就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方能成立。

3.要式仓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4.实践性的仓储合同必须有保管标的物的交付。

三、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的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291.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指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委托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托人。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处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这里的“事务”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具有较强人身性质的事务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如婚姻登记)。

2.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书面约定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而非实施合同。委托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的除外。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或就个别事项由法律特别规定。一般说来,商事委托应以有偿为原则,而普通民事委托以无偿为原则。

二、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要素,而委托合同则不以受托人完成事务的一定结果为必要;

2.承揽合同注重工作的完成成果,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的次要部分交由他人完成,而委托合同注重的是处理事务的过程,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复委任”;

3.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也可以是无偿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报酬时,受托人可以就其已处理事务部分请示相应的报酬。

292.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两部分,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法定必备条款指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条,劳动合同均不能生效。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劳动者,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2.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用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

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约定条款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规定的关于各自权利、义务的条款。这些条款因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工作内容不同而不同。虽然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将其规定为必要条款,但对于具体合同来说,其重要性往往不亚于法定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也不能轻视。《劳动法》设定的约定条款有如下的内容。

1.试用期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保密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可以付诸生产经营中使用并能产生利润的专有的秘密技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它不向社会公开,指所有人保密而形成事实上的独占状态,而且这种状态没有时间限制,保密性是竞争的关键。因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一般是确定保密期限,其原则是既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保密期内不得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又要照顾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的权利,不能设置太多、太长时间的限制。

293.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一般来讲经过如下步骤。

1.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用人单位招工,应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所以用人单位应事先拟定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布。招工简章除简要介绍用人单位的情况外,要明确招收的工种或专业、招收名额、对象和条件、招收地区范围、报名时间和地点、试用期、合同期限、录用后的各种待遇。招工简章表明用人单位期望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针对的对象带有普遍性,任何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可以来报名应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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