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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文化教育(2)

乐乐今年3岁了,爸爸妈妈决定送他去幼儿园。乐乐的妈妈到幼儿园咨询时工作人员要求入园报名时要带上乐乐的免疫接种证。去年乐乐回老家玩了3个月,回来时将免疫接种证落在老家了。没有免疫接种证,乐乐就无法上幼儿园吗?

乐乐的爸爸妈妈应及时将免疫接种证取回来,否则乐乐不能进幼儿园。

由于儿童对疾病的抵抗力较差,而托儿所、幼儿园、小学都是儿童集中的场所。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从保护每一个儿童的健康出发,幼儿园需要每一个儿童都具有一定的防病、抗病能力,从而提高全体儿童的群体免疫力。幼儿接种不同的疾病预防针,可以有效提高幼儿的免疫力。因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由此可知,儿童要凭有效的免疫接种证才能入托、入园和入学。乐乐没有免疫接种证,乐乐的父母应及时取回其免疫接种证,或到当地相关部门补办证件,否则乐乐不能进入幼儿园。

政策来源:《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无论是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家长均可按时携带孩子到当地预防接种门诊进行接种,外来儿童同样享受政府免费提供计划免疫内疫苗的权利。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保管,遗失时应及时补办。

11幼儿在幼儿园打伤他人,谁承担责任?

佳佳和成成是某幼儿园中班的同学,现在都只有4岁多。有天下午,小朋友们聚在一起吃水果,佳佳和成成两个人一边玩闹一边吃,老师出去接了一个电话不到两分钟,回来看到佳佳的脸被成成挠破。对于佳佳的伤,谁来承担责任?

对于佳佳的伤,成成的家长和幼儿园应共同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幼儿的监护人是幼儿的家长,幼儿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其赔偿责任人是其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说明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教育机构未尽到自己的职责而造成他人伤害的,教育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成成将佳佳抓伤,成成的家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教师在照看孩子们的时候出去接电话,疏忽了对孩子们的监管,因其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幼儿园承担责任,所以该幼儿园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别提示:

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侵害,学校和幼儿园有过错的,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因为幼儿园、学校对在校学生有负责监管的义务,如果由于学校、幼儿园监管不当,造成学生受伤,则学校、幼儿园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

12幼儿过多,民办幼儿园可以只招特定小区的孩子吗?

某幼儿园是所民办幼儿园,它周边有好几个大型社区。这两年幼儿园人满为患,今年春天,幼儿园决定只招收两个小区的幼儿,并对新入园的幼儿增加200元的保育费。该幼儿园的做法是否可行?

某幼儿园是个民办幼儿园,可以自主招生,它的做法是可行的。

民办学校是学校,是培养人才、传授知识的地方,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不是国家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它有自主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某幼儿园面对幼儿过多的情况,自行决定只招收两个小区的幼儿,是可行的;对新入园的幼儿增加收费,只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也是可行的。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特别提示:

我国人口多,孩子入托上学相对集中,随着“金猪宝宝”、“奥运宝宝”扎堆出生,孩子入托就更加困难。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学校时,要理性而谨慎,教学质量好、安全管理到位、家长接送方便,就是理想的幼儿园。

13小学可以强制要求学生家长为学生购买意外保险吗?

周某8岁的儿子刚上小学二年级,开学后儿子告诉他学校要求每一位家长为孩子购买一份意外保险。周某刚在某保险公司为儿子买了保险,其中就有意外险内容。周某认为孩子出意外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已经有保障了,就拒绝购买。该小学能够强制周某为儿子购买意外保险吗?

该小学不能强制周某为他的儿子购买意外保险。

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生的安全是家长和学校共同的责任,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家长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学生的安全是靠学生本人、家长、学校共同维护的,并不是买一份意外保险就可以办到的。该学校可以建议、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购买意外保险,但是不能强制家长购买意外险,周某已经自行为儿子买了意外险,他可以不再购买。

政策来源: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使他们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用合理方式应对不法侵害。学生家长以及其他学生监护人要配合学校的工作,时刻加强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防止因孩子自身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出现。

14小流氓总在小学附近骚扰小学生,怎么办?

强强、小明等几个小学生这几天都不愿意去上学。家长细查原因发现,原来有几个小流氓总是在他们小学附近转悠,看到独自行走的小学生就上前抢吃的用的,还抢走孩子们不多的零花钱。面对这样的情况,家长和学生怎么办?

家长和学生应当向学校反映,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保护小学生们的人身安全。

安全一直是教育部门强调的重点问题,学生在学校受到学校的保护,在家中有家长保护,可是在上学、放学的路上,其安全只有自己负责了。教育部等九个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强、小明要及时将这些情况报告给家长或学校老师,他们可以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加大安全保护力度,打击小流氓并保护小学生们的安全。

政策来源:教育部等九个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学校周边安全不是一件小事,有条件的家庭,家长要做好学生护送工作,接送学生时要做到文明停车、安全停车。很多家庭的家长没有条件和时间接送学生,学校则应辅助学生,使其安全回家。学生要增强自己的反应力,尽量不与陌生人说话,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求助于警察。

15未成年学生能否通过学校介绍外出打工?

小亮、明明等学生初中毕业后没有考上高中,而是去某中专学习计算机。学习一年后,学校组织明明等学生到某机械公司实习两个月,按试用工发派工资。此时明明只有17岁,还是未成年人,他可以通过学校介绍外出打工吗?

该中专可以介绍明明等人到机械公司实习。

教育部《关于禁止学校非法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中规定,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参与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非法外出务工,坚决抵制社会上各类针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非法招工行为,尤其要警惕和抵制企业、中介机构在寒暑假,以“实践”、“实习”为名组织在学的农民工子女非法打工行为。一经发现涉嫌面向未成年学生的非法招工行为的信息,应立即核查,情况属实的应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关实习单位在组织学生开展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试点等形式的实习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我国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在新生报到前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劳动。明明等人17岁,是该中专二年级学生,并且只实习两个月,可以通过学校介绍去工作。

政策来源:教育部《关于禁止学校非法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特别提示:

很多学校和单位以“暑期实践”、“勤工俭学”、“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非法外出务工,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未成年的学生不要急于外出打工挣钱,被学校组织外出打工时要与家长、朋友保持联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6高考移民,高考成绩有效吗?

何某是土生土长的河北人,他爸爸看到河北高考录取分数线高、竞争激烈,而不远的天津高考录取分数线却相对低一些。于是,在何某初中毕业后他爸爸就想办法把他的户口转到了天津。去年何某在天津参加高考,高考分数高出当地分数线很多,却被查出是高考移民,分数作废。教育机构的做法可行吗?

何某是高考移民,教育机构取消他的高考成绩是可行的。

高考移民是中国高等教育中的特殊现象。由于中国幅员辽阔、考生众多,且各地区之间教育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实行各省、市、自治区分别进行评卷和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政策。部分考生利用各地存在的高考分数线的差异及录取率的高低,通过转学或迁移户口等办法到高考分数线相对较低、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应考。大体而言,高考移民的移入地区分为三类,一是京、沪等经济水平高而高考录取分数线低的直辖市,二是海南、安徽等经济水平低且高考录取分数线也低的东部省份,三是海拔高、经济和教育水平低而高考录取分数线更低的西部地区,包括西北和西南省区。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而且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为了加大高考移民管理力度,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后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应取消其学籍。何某的父亲违规操作,使何某成为高考移民,他的高考成绩被教育机构取消,是合法的。

政策来源: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特别提示:

正如人没法选择出身一样,人们也没法选择自己的户口所在地、高考地,但就是这种地域之差,在高考这件事上,也许将会造成一个人的命运差别。高考考生的家长应当正视这个问题,不能盲目将考生的户籍改变,以免考生像何某那样分数被作废。

17被他人冒名上学,可以要求赔偿吗?

齐某参加中考后没有等到所报考的某中专的录取通知,后来只有上了技校,齐某毕业后不久因单位减员分流而下岗。10年后,齐某发现有一个与她同名同姓的人在当地银行工作,原来当年这个人的父亲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齐某的中专录取通知书,她用齐某的名字在该校读书,毕业后分配到某银行工作。齐某气愤之余能否要求另一个齐某即刘某及该中专赔偿她的损失?

刘某及该中专侵犯了齐某的受教育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齐某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作出了明确的批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冒用齐某的姓名在某中专上学,侵犯齐某的姓名权,齐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失费及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特别提示:

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果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18残疾考生能不能上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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