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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绪论(1)

科技为侦查插上翅膀,智能仍是侦查的

——朱富美

要做一个称职的警察,光靠学来的刻板办案方式是无济于事的,重要的要培养科学的态度,敏锐的观察力及逻辑推理的能力。

——李昌钰

(第一节)铺繊查逻辑学

一、侦查和逻辑思维

(一)什么是侦查

侦查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工作包括两个有机联系的部分:

其一,专门的调查工作,包括讯问被告、证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鉴定、搜查、扣押、通缉、追捕等;

其二,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我国专门负责侦查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受理的其他案件等。

由此可见,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阶段,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侦查的任务是通过犯罪现场勘察、调查访问,获取犯罪发生的情况以及作案人的线索。在此基础上,警察要对案情进行分析判断,断定案件的性质、提出侦查假设,这包括确定案件发展的方向,猜测作案人的范围、制定破案的方案,然后实行侦查,最终破案。

(二)侦查中的逻辑思维

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从立案、侦查到结案,侦察员要对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侦查手段的有效性、侦查策略和方法的逻辑性等问题进行思考。除此之外,侦查直觉、猜测联想、情景推理、侦查回溯等思维形式在警察思维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警察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指导其思维方法的逻辑学一侦查逻辑学。

侦查逻辑学是20世纪兴起的刑事侦查学体系的一门边缘性学科,着重研究侦查破案人员有关的逻辑思维活动及其规律,包括警察在侦破过程中的思维形式、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其主要内容是把侦查过程中的逻辑思维与侦查理论相结合,为警察提供正确的逻辑思维模式和方法,以达到提高侦查思维水平,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的目的。

侦查逻辑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一方面,它应以形式逻辑为基础并在其框架内;另一方面,侦查逻辑要体现警察如何在侦查实务中获得“犯罪真相”、“正确的判断”、或者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合理解决侦查实务问题的“有理判断”。侦查逻辑不仅仅是一门传授“思维技巧”的逻辑和方法论学科,更是对整个侦查过程的认知思考,目的是发现案件真相。

从研究思维形式这一角度来讲,警察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与普通人的逻辑思维没有本质的区别,可以说它是普通逻辑和现代逻辑在侦查领域中的运用。由于侦查领域思维的特殊性,侦查思维亦有自己特殊的思维内容,侦查思维的形式亦有自己的特点。所以,不能把侦查逻辑等同于一般的普通逻辑。

侦查是司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个环节,侦查员的任务有三个用大量确实的证据证明所发生的事件是否刑事犯罪事件用证据和推理推导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运用一切侦查手段锁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现场是侦查的“源”,侦查首先从勘验现场开始。勘验现场就是搜集证据,在搜集证据基础上开展侦查工作,最后用证据证明侦查的结果。

二、侦查破案的措施

(一)物证技术。在案件发生后要发现物证、记录物证、收取物证、检验和鉴定物证,这都需要专门的技术,物证技术是犯罪侦查特有的内容。

(二)侦查措施。为了查明案情,搜集证据和查缉案犯,侦查员可以采用各种侦查措施,有时还可以采取特殊形式的侦查手段达到侦查目的。为了正确有效地进行讯问,侦查员还可以根据被讯问人的心理状态,运用正确的策略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如实地交待罪行。

(三)侦破方法。侦破方法是侦查员经验的结晶,是掌握和运用物证技术进行侦查破案必要的手段,是一个侦查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方面。侦破方法既有一般方法,也有专门方法。这些都是犯罪侦查学中要研究的重要内容。

侦查实践证明,对一个具体案件侦查的成功,除取决于侦查机关技侦水平的提高及侦查措施的正确,更取决于使用科技手段和采用侦查措施的警察,警察思维能力直接地影响侦查中这些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和实施,“科技为侦查插上翅膀,智能仍是侦查的灵魂”,任何高科技的运用都离不开掌握此技术的人,何况高科技本身也是人的思维的产物。因此,在提高侦查技侦手段的同时,培养会用脑的侦查员才能提高我们与罪犯作斗争的艺术水平。列宁说:,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侦查也不例外。

(第二节)铺的历史繊查逻辑的现状

一、侦查的历史

侦查的目的是消灭犯罪,自有犯罪以来侦查就存在了。犯罪产生全部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手、陪审员等。犯罪与侦查相反相成,是人类社会统治意志和破坏力量对立的表现。

在我国,早在奴隶社会的商朝就出现了中央和地方两级侦查制度的萌芽。秦代,侦查开始从审判中分离出来,有了专门的调查人员。从春秋战国开始,经秦汉至唐宋以后出现了跟踪、内线、化装侦查等秘密侦查措施,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讯问策略和方法。五代时期,和凝、和蠓父子合着了一本《疑冤集》,这是汇集了判断讼案事例而成的一本着作。到了宋代,无名氏编着有《内恕录》《《结案式》,赵逸斋着有《平冤录》,郑兴裔着有《检验格目》,郑克着有《折狱龟鉴》,桂万荣着有《棠阴比事》等。可见宋朝时候,法医学已经受到很高的重视。可是这些着作大多为判案案例的记录,尚不是正式完整的法医学专着。真正被世界公认为内容完整的第一部正式法医学专着,是宋理宗淳佑七年(公元1247年)时,由宋慈所编着的《洗冤集录》。这些侦查学专着中反映出了我国古代侦查水平。

当然,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和闭关锁国的农业文明,加之近代世界诸列强强权入侵,使我国侦查实践和理论都日益衰落,使得我国这样一个在侦查理论和实践兴起最早的国家未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侦查科学。侦查的衰败导致侦查思维研究出现空白,中国古代逻辑的研究也仅在春秋战国时期一度辉煌,秦汉以来即沉入漫漫黑夜。侦查科学和逻辑学衰败的后果就是犯罪的增加和人治的泛滥。

学者们公认的系统侦查科学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尖锐的社会冲突要求侦查体制和侦查方法都要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近代西方侦查学的发展始于指纹学、笔迹学和人体测量法三个方面。通过三个鉴定方法的发展线索可以看出逻辑思维在侦查学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1.人体测量法

法国的阿方斯·贝蒂隆(AlphonseBertillon,1853-1914年)发现“人体测量法”在侦查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1879年7月,贝蒂隆开始了对囚犯的分析比较,并被允许对登记在案的囚犯进行登记测量。他认识到,对于不同的人,他们身体的某些部位的大小、长短可能会一样,但四五个部分的尺码都一样是不可能的。他的这个结论参考了凯持勒定律,贝蒂隆在给巴黎警察总监路易·安德烈的报告中断言:如果人身高等同的几率为4:1。那么,身高再加上一项,如腰的高度,等同的几率就降到16:1。贝蒂隆筛选了11项数据:身高、坐高、双臂展宽度,头长、头宽、两额宽、右耳长、左下臂长、左中指长、左小指长、左足长,并计算出11项指标均相同的重复概率为4194304:1。要是测的项目增加到14项,这种机会便下降到286435456:1。这种概率完全可以保证人身识别的可靠性。1883年2月20日,贝蒂隆用他的方法成功地鉴别了第一起案子(杜邦-马丁案),3-5月,贝蒂隆鉴别了6名有前科的在押犯,8月至9月又鉴别出了15名,到年底鉴别出26名。1884年,他鉴别出了300名有前科的罪犯。贝蒂隆法则从此诞生了。1892年以后,贝蒂隆法则首先征服西欧,尔后在各国迅速传播。

此外,贝蒂隆还改革了人像辨认照相方法,拍照正面和侧面照片各一张(此法沿用至今)’他把人像的五官分解,按形状分类,然后进行人像组合拼贴,供通缉人犯使用(此法亦沿用至今)。贝蒂隆的功绩不仅是创造了人体测量法,更重要在于他首先采用科学手段进行人身识别。在这方面,他是公认的先驱者。

2.人体指纹学

中外学者一致认为中国是应用指纹最早的国家。早在六千多年前中国陶瓷上已经发现指纹印迹,周朝就有了运用指纹的史实,唐代应用指纹更为盛行。约二千年前,传统的契约均由本人亲自画押,唐代后有“押个花字、打个手模”、“点指画字”的说法。但这些是在经济生活诉讼断狱中的应用而没有科学的理论,不能算现代意义上的指纹学。

人体指纹作为鉴别嫌疑人的依据是西方侦查学中最重要的成果,它的发现推动了侦查学的发展。据史料记载,美国显微镜学家托马斯·泰勒在1877年就指出,人的手掌和手指尖端的纹线印迹可以用来鉴别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在现场上或物体上留下的指印,与蜡纸上取下的嫌疑人的指印比较就可以进行人身的辨识。

英国威廉·赫谢尔(1833-1913年)也在孟加拉作指纹实验。他于1877年指出:手指纹理是每个人终身如一的特征。根据这个特征,任何时候都可以准确地辨认出任何人的指纹特征。赫谢尔是世界上第一个作出指纹皮肤乳线花纹具有稳定性结论的第一人。

荷兰医生亨利·福尔兹(1843-1930年)在东京提出用指纹查验刑事嫌疑人的思想。1879年,他在东京筑地医院讲授生理学课时,对遗留在瓦器碎片等器物上的指印产生浓厚的兴趣。他研究了指纹与人种的关系和指纹遗传问题。福尔兹在一个偶然机会成功地利用酒杯上的指印为警方破获了一起盗窃案,他认为他已经发现了改进警察鉴识方法的钥匙。他还对指纹分类、存档提出建议。并认为人的指纹是终身不变的。1880年,伦敦《自然》杂志发表了他的全部研究成果,引起了轰动。

弗朗西斯·高尔顿(FrancisGalton,1822-1911年)1895年在伦敦发表指纹鉴定法,他的研究结论是:如果每4个人中有一人的一个指纹与另一个人一个指纹相同,那么按10个手指计算,则有640亿人才有一个人的10指纹与另一个人重样。就全球现有人口而言,没有两个人的10个指纹完全相同。高尔顿创立了一套对指纹进行分类编目的方法。总结归纳出了对指纹学的创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三条结论:指纹终身不变每个人的指纹不同,不可重复;指纹可以分类。1892年他出版了《指纹》这部经典性的着作,详细地阐述了指纹理论和鉴定的方法。

1892年,阿根廷普拉塔警察局统计室主任胡安·符采蒂奇创造了一套指纹分类方法。他自费出版了《人体测量法与指纹法概论》,对指纹法比之人体测量法的优越性做了论证。1893年,他写了《同一认定方法》这本书。1894年,阿根廷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警察部门采用指纹法作为鉴定方法的国家。1904年,符采蒂奇出版了《比较指纹法》,详细地阐述了指纹分类的依据和方法。在阿根廷的影响下,南美诸国纷纷采用符采蒂奇的指纹鉴定法,并使他的分类法在拉美国家和使用西班牙语的国家和地区享有盛誉曰。

1862年,英国人亨利(Henry,1859-1931年)开始对指纹进行研究,他把指纹分成:弧、帐、正箕、反箕、螺环形五种,再将这五种指纹分成若干亚种。依据是对被高尔顿称之为“三角”的纹理的进一步精确化。他用数字和字母构成指比试的表现式,根据这些表现式可以将指比试卡片分类储存。亨利的指纹法具有世界意义。1898年,借助指纹法鉴别出345名刑事犯,1899年为569名,其中有2/3是贝蒂隆法则鉴定无果的。同时,亨利还研究了利用犯罪现场上的指纹作为特征的方法,于1897年写了《指纹的分类和利用》一书,介绍了他的指纹鉴别方法。1900年,全英废止了贝蒂隆法并推行亨利的指纹鉴别法。1905年3月27日,在斯特拉顿案中,指纹鉴定作为证据第一次在诉讼程序中得到确认,亨利的指纹鉴定法很快在世界各国普及开来。1914年3月,在摩洛哥召开的国际警察代表大会上,指纹鉴定法取代人体测量法,成为公认的国际鉴定方法。

现代生物科技推动了侦查科技的发展,人身份的识别可以借助遗传DNA进行了。但指纹识别的科学,即指纹学,作为人身鉴识的方法仍然普遍使用。不管是用传统的墨水和纸方法,还是用扫描存入电脑数据库的方法。指纹鉴定是基于指纹模式的分类,它不仅能证明某人曾出现在犯罪现场,也能用于与其他已知犯罪所存储的数百万个指纹作比对。

现在使用的电脑系统,能够扫描在犯罪现场发现的指纹,并能自动检索它包含的脊、涡、圈、拱的记录。电脑将现场发现的指纹与数据库所存储的指纹进行相似比对,并最终按相似性的顺序列出候选人的名单。调查人员把候选人的指纹逐一与犯罪现场的指纹相比较,以确定人身份的同一,确定嫌疑人。

3.笔迹学

1609年法国人弗兰考科尼·迪麦尔在一篇关于笔迹鉴定的文章中介绍了笔迹鉴定的方法和原理。但笔迹作为刑事侦查身份的鉴别是否科学可靠从来都存在着争论。笔迹鉴定作为侦查身份同一认定的手段也存在着不同的派别。如笔相学派中的心理笔相学派认为通过书法可以认识人的生活方式、性格和个人品质;生理笔相学派认为笔迹是人的天生品质的反映,天生犯罪的特点可以从笔迹中表现出来。早期的书法家学派根据职业所培养起来的观察力和个人经验进行鉴定;特征描述派则强调笔迹鉴定人员在比对检材文书和样本字迹时应先把被检笔迹中那些多次重复的特征抽出来,然后按统一规定的专门术语对这引起特征加以描述。其代表认为:笔迹鉴定一般只能得出否定同一或笔迹相似的结论,而不能得出肯定同一的结论。为了加强鉴定的客观性,他们还采用照相底片重叠法进行特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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