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具体体现为合约的签订或解除。在合约签订或解除过程中,将导致合约主体的权利责任变化;在合约持有过程中,由于市场参数的变化,合约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也会发生价值的变化。这些变化将影响合约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引起合约主体的现金流动,进而改变主体财务会计要素的数值金额。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目标就是要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交易主体财务会计要素金额的影响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表明主体是否进行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进行了何种性质的交易,每一笔交易所导致的权利或义务是怎样的,属套期保值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被套期项目情况如何,属投机套利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可能实现的最大损益预期有多少,等等。提供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和评价一个主体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过程及结果。所以,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要素就是表明衍生金融工具合约交易的大类指标。
因为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种合约,是由约定所形成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一经签订后,就会因外部有关因素的变化而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从而形成有关各方基于合同的风险收益或风险损失,最后导致产生真实的现金流量。所以,笔者认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具体要素应该有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衍生金融收益、衍生金融损失、衍生金融活动现金流量。这些具体要素并不构成独立的要素系统,而是从属于前面已经定义的财务会计要素的。例如衍生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基础金融资产等一起构成整个的资产要素内容;衍生金融负债也是负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衍生金融收益和衍生金融损失则分别从属于利得或损失;衍生金融活动现金流量是其他项目现金流量的内容。
2.每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要素的具体概念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要素既然只是从属于公共信息会计要素的子概念,也就只能按照公共信息会计要素的各具体概念来相应定义。也就是说,公共信息会计要素的概念是按照权利义务关系体系来界定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各具体子要素的概念也只能按照权利义务关系来定义。其实,正是为了适应人力资源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等的要求,笔者才重新以权利义务关系来定义了会计要素的概念,使之能够包容各种资产、负债等。
将笔者以权利义务关系界定的公共信息会计要素的概念具体应用到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要素上来,就可以自然地形成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涉及的具体要素概念。这样,各要素的概念只是原有概念的具体应用,并不会形成不同于原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新概念。具体地说,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要素可以定义如下:
衍生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因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所拥有的法定权利。
衍生金融负债是指企业因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合约对合约另一方所承担的法定义务。
衍生金融收益是指企业因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合约导致的企业拥有的权利价值的增加、所承担的义务价值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它是由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基础的利率、汇率、股票指数等的变动所引起的。
衍生金融损失是指企业因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合约导致的企业拥有的权利价值的减少、所承担的义务价值的增加或两者兼而有之。它是由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基础的利率、汇率、股票指数等的变动所引起的。
衍生金融活动现金流量是指企业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导致的现金净流量,即现金流入减去现金流出后的余额。要说明的是,它不同于汇率变动对现金净流量的影响。衍生金融活动现金流量是企业按收付实现制所确认的真实的现金流动,即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签订时、持有期间、履行或抵消时所发生的现实现金流入或流出;而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是指因汇率变动期末计算汇兑损益而对外币账户净增减的影响金额。两者共同构成其他项目现金流量要素。
三、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
按照公共信息会计理论,财务会计确认是指决定某一项目是否记入财务会计要素以及记入哪个财务会计要素的过程。以“法定权利”为核心来重新定义财务会计要素后,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变为:在企业取得一项权利或这项权利发生变化时确认资产,同时确认相应的义务(包括对债权人的义务、发生与业主交易时直接形成的对业主的义务和企业运营中通过获得利润而形成的对业主的义务)。通过获得利润而形成的对业主的义务的确认又具体分解为收入等动态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当这项权利没有变为对现金的支配权时,可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反之,就要同时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这就实现了两种确认基础和确认标准的有机结合。将上述确认原则具体应用到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要素的确认上,就形成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具体确认标准:在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所代表权利和义务产生、发生变化(包括消逝)时确认为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衍生金融收益和损失。可见,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要素的确认包括初始确认、再确认和终止确认。
1.初始确认
初始确认是对衍生金融工具项目的首次确认。具体来说,是指在特定交易、约定或事项导致的权利、义务、损益等已经发生,这些权利、义务和损益等首次符合确认标准之时进行的确认。初始确认涉及两个问题:确认标准和确认时点。
(1)初始确认的标准
IASC在其第48号意见书中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设立了如下的初始确认标准:①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②企业所获得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或者承担的债务金额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这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衍生金融工具才可以被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这两项标准,一些衍生金融工具可以进行初始确认,而另一些衍生金融工具就被排除于会计确认之外。例如,用于套期保值的远期合约,可以认为相关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其成本或公允价值也能可靠的加以计量,因此,符合初始确认的两项标准。但是,用于投机的期货合约以及期权合约等,尽管其公允价值能可靠的加以计量或采用适当的替代方法计量,但在它们的交易日(即签约日)很难判断其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因此,这些衍生金融工具就不能进行初始确认。所以,上述确认标准发布后受到了广泛的指责。故此,IASC在其发布的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初始确认标准作出了调整。规定:“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亦即,“企业应将衍生工具隐含的各种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其实,按照公共信息会计理论,衍生金融资产作为一项权利,衍生金融负债作为一项义务,其确认标准就是权利的取得或负债的承担。当企业因为签订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而获得了一项权利时,就应将这项权利确认为衍生金融资产。同时,企业为取得该项权利必会放弃另一项权利或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放弃的另一项权利就应被确认为另一项资产的减少;承担的合同义务就应被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的增加。
可见,笔者按照公共信息会计概念框架所得出的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即衍生金融工具所导致的权利、义务发生时确认为相应的资产、负债。
(2)初始确认的时点选择
对衍生金融工具有一个选择初始确认时点的问题,即是在交易日还是在结算日进行确认。传统会计认为初始确认必须在结算日而不能在交易日,因为待履行或履行中的合约不符合传统会计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故此,传统会计不确认待履行或履行中的合约。为突破这个障碍,国际会计学界作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相应的研究成果。例如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认为:一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合约,如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可以以签约时为初始确认时点,其条件则正是FASB和IASC所强调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另一方面,像惯常的购货合约,则可以不确认,但具有重大影响的非重复性的购货合约(即非惯常的),则可以在财务报表内加以确认。所以,根据井尻雄士的观点,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应在签约日。
IASC在其发布的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第30段中也对初始确认时点作出说明:“‘正常方式’购买金融资产,应运用第32~33段规定的交易日或结算日会计进行确认。所使用的方法对第10段所确定的四类金融资产的每一类,均应一致地运用。金融资产的‘正常方式’出售,应运用结算日会计予以确认。”而第32段和第33段的规定分别是:“交易日是指企业承诺购买资产的日期,交易日会计是指在交易日确认将要收到的资产及因之应承担的负债,在结算日(即所有权转移日)之前,通常不开始确认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利息。”和“结算日是指资产交付给企业的日期。结算日会计是指在资产转让给企业的那天确认该项资产。”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对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确认时点也确定为交易日。这也就是衍生金融工具签约日,即导致发生相应权利或义务的日期。
其实,初始确认时点和初始确认标准是相互联系的,是一个问题的两种不同表述方式。确认标准说明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确认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而确认时点则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时间确认标准能够满足。也可以说,初始确认时点是对初始确认标准最初满足的时间点的研究。按照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标准,应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所导致的权利义务首次发生时确认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而这个首次发生的时间点只能是合约的签约日,因为合约一经签订,就必然会导致合约双方因此而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引起权利义务的产生,虽然合约签订以后,由于市场参数的变化合约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但那已经是合约权利和义务的后续变化的确认问题了,不再符合首次产生权利义务时的初始确认的概念。所以,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时点应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的签约日。
综合关于初始确认标准和时点研究的最终成果,可以确定:衍生金融工具导致的权利、义务应在衍生金融工具签约日进行初始确认,因为这时已经导致了企业权利、义务的产生。
2.再确认
再确认也称后续确认,是指对经过初始确认的项目发生价值变动的确认。一个项目经过初始确认成为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予以记录之后,其价值会因为有关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动。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其产生的前提就是因为物价、汇率、利率、指数等市场参数的变动,而这些变动必然会引起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变化。问题是,对于市场参数变动所引起的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变化是否需要再确认呢?对此,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第33段规定:“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以成本或摊余成本入账的资产将不予确认;对划分为为交易而持有的资产,则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资产,则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权益中。”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确认与不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明显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既然承认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那么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就都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入账,这又从何而言会导致“以成本或摊余成本入账的资产”的存在呢?这在逻辑上说是不合理的。第二,为不同的资产给出不同的确认方法,必然导致不同的资产的价值反映是不一致的,那么这些以不同的价值指标反映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意义究竟有多大?这些资产的价值总和又具有多大的可理解性?解决问题的对策只能是为所有资产负债等的确认寻求一个统一的标准。
建立在公共信息会计理论基础上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强调它要充分反映企业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形成的各种信息,以便人们能够从中析取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作为充分信息的基本组成部分,一项权利或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不能不反映的指标。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认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应全面反映衍生金融工具所导致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依据其公允价值的变化进行全面确认。也就是说,衍生金融工具所导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依据对其公允价值的后续计量结果进行再确认,反映其价值的变化,否则,只根据初始确认进行的报告是不完整的。再确认的标准就是衍生金融工具所标明的权利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化,而在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有效期内,任何一个衍生金融工具所标明的权利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化的时间点都是衍生金融工具再确认的时点。
3.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是指对已列入报表的项目何时从报表中予以消除的确认。到目前为止,人们普遍接受了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的见解,即“只有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约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才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部分金融资产)。”所谓“失去控制”,是指“如果企业行使了合约中规定的获利权,或者这些权利已经逾期,或者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而对于金融负债,“只有当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废止时(亦即,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时),企业才能将该项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中除去。”所谓“解除”,包括债务人通过偿付解除了债务,或者通过法定程序或与债权人协商,在法律上解除了对该项债务(或其一部分)的主要责任。
其实,衍生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不过是再确认的一种特殊情形,是当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所标明的权利义务消逝时的再确认。所以,衍生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标准必然是其所标明的权利义务消逝,而该权利义务消逝的时间就是衍生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