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由于我国刑法学与前苏联刑法学的移植和借鉴关系,我国刑法学中犯罪客体理论基本上源于前苏联。还在19世纪的时候,俄罗斯刑法学界就犯罪客体的含义已经形成多种学说之争。这些学说之争实际上是有关犯罪本质特征的不同表述。进入前苏联时期后,前苏联刑法学者们通过对资产阶级理论法益或犯罪客体理论的批判,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犯罪客体理论。他们认为,任何一种侵害行为的客体,都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是社会主义刑法体系中的犯罪客体。
中国的刑法学理论,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原封不动地引进的。一些学者把前苏联的一些重要刑法著作和教科书翻译出版,将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介绍到中国。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中的一个重要要件,自然也被当时的中国刑法学界全盘接受。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通过后,国内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进行了新一轮的探讨研究,对犯罪客体的研究也日渐深入。
旧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主要刑法教科书几乎全部采纳了这一概念。新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现今使用的大多数教科书采纳了这一观点。但是,也有学者不是沿着改善说的方向,而是对其进行了彻底的否定。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法益说”。该说主张,犯罪客体实质上是刑法上的法益,即犯罪客体的内容应当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而不宜表述为社会关系。除了“法益说”之外,也有许多学者以其他的概念替代“社会关系说”,如“刑事被害人说”、“犯罪对象说”和“法律秩序说”。应当注意的是,犯罪客体含义之争在中国并未结束,或许真正激烈的争论才刚刚开始。犯罪客体的含义是犯罪客体研究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对犯罪客体含义进行深入研究并进行合理的界定,无疑是犯罪客体研究的首要任务。
与此同时,在我国刑法学中,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也与犯罪客体的含义一样遭遇了同样的命运:它们的来源相同、发展历程相同、面临的挑战也相同。我国刑法学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要件。否定说则基于各种理由对此进行了批判,认为将其作为认定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不合适的。可以说,犯罪客体之构成要件地位的维持,主要是由于学术权威的主张和学术惯性的绵延,而不是出自于其本身的科学性和深刻性,更不是来自于实践的要求。虽然近年来也有学者为现行的犯罪客体理论辩护,但较之于否定的声浪,这种辩护的声音还很微弱。对于犯罪客体构成要件地位的争论,就事论事的居多,极少有学者从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学术资源,从刑法学科以外寻找学术资源的当然就更少。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是犯罪客体这一学术范畴的重心所在,充分利用相关的学术资源,跳出传统的思维方式,以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应当成为研究的方向。
在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之外,还有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序位之争。不过,目前刑法学界对于犯罪客体构成要件序位之争,主要集中于如何说明犯罪客体的排序才更为合理,通说与少数说都是如此。对于犯罪客体构成要件序位确立的基本理念,以及犯罪客体序位确立的机能意义,鲜有学者涉及,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对于犯罪客体的其他研究领域,如犯罪客体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犯罪客体的机能等,也成了学者们关注的话题。但是,对于这些问题基本上没有形成有力的学说。
应该说,犯罪客体的价值虽然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认可,但是研究的内容稍嫌空洞,客观上制约了犯罪客体的理论功效。如何使犯罪客体真正走向刑事司法,还需要学术资源的更多投入。这里既有犯罪客体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的原因,又可归因于缺乏学以致用的学术精神。例如,在具体罪名的研究方面,学者们往往忘记了犯罪客体的存在,对具体罪名客体的研究非常敷衍,形成了各说各家话的尴尬局面,由此产生的结果是,犯罪客体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因此,必须正视犯罪客体研究的价值,让犯罪客体研究走向规范化、实质化和可操作化,否则,犯罪客体的研究无论是在犯罪构成要件领域,还是在整个刑法领域,都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本来,以我的学术实力,要从事在刑法学领域争论如此之大、难度如此之大的理论课题,确实力有不逮。但是,犯罪客体理论对我的吸引力超过了恐惧感,各位老师的鼓励和帮助又助长了我的自信心。犯罪客体理论作为如此重要的一个刑法问题,迄今为止既没有专著,也未有人以之作为博士论文选题,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相比,它还处于一个比较“落魄”的境地。因此,从事犯罪客体理论的研究,既具有拾遗补缺的意义,对于自己的理论研究能力的提升也是大有裨益的。
由于本书主张犯罪客体实际上相当于大陆法系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违法性,故附以副标题“违法性的中国语境分析”,在此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