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苏联刑法理论认为,不仅是在立法中,而且在资产阶级的刑法科学中都未揭示出犯罪的阶级实质。绝大多数资产阶级学者在其著作中重复了刑事立法中所包含的关于犯罪的那些定义,并依据这些定义强调指出了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一些情况下,虽然资产阶级学者对于犯罪定义的表述与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也没有超出形式特征的框架。①与此同时,前苏联刑法学者从政治的角度确立犯罪的实质定义,在1919年制定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中也得到了体现。该《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6条中又对犯罪规定了一个更加扩展的、实质的和阶级的概念:“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从整个20年代到30年代,关注犯罪的本质或阶级属性而忽视犯罪的法律属性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在前苏联都非常流行,在立法和学术研究上都是如此。②这一情况在后来有所改变,刑事违法性被纳入犯罪的特征之中。如1943年,前苏联刑法学者杜尔曼诺夫在其博士论文《犯罪概念》中把犯罪的正式概念确定为“危害社会的、违反刑事法律的、有责任能力的和依法应受惩罚的作为和不作为”。在这里,犯罪的实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形式特征是违法性、罪过和以人的责任能力为基础的应受惩罚性。杜尔曼诺夫的著作在犯罪概念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皮昂特科夫斯基认为,应该把违法性这样的特征纳入到犯罪概念之中去,他对犯罪概念的表述是“犯罪乃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或法律秩序有危害的、违法的、有罪过的、应受惩罚的作为和不作为”。在稍后的刑法学研究中,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成为犯罪概念公认的两个特征。当然,犯罪的实质特征始终是犯罪概念的核心。
①参见[前苏联]H·A·别里亚耶夫等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等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59页。
②如1926年的《苏俄刑法典》规定,犯罪是一种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或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仍然没有顾及到犯罪的法律属性。
前苏联刑法学不但重视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还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探讨。除了上述立法上的规定之外,前苏联权威的刑法教科书也认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就表现在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①前苏联刑法学者库兹涅佐娃说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侵害社会主义制度或社会主义秩序,侵害行为一定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带来损害”。②她还认为,“犯罪不只是使法律保护的客体遭受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且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害行为”。③
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关系联系起来,主要是由于社会主义刑法是根据犯罪的历史演变并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联系起来研究犯罪的。④前苏联刑法学家在研究刑法问题时,强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为指导。“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⑤特别是马克思本人在1842年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的一段表述更是为犯罪本质奠定了基础。马克思指出,“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也就在于实现了不法的意图”。①所有权并不是一种物的表现,而是一种社会关系,既然这样,犯罪本质上就不是对人或物的侵犯,而是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前苏联刑法学者也正是这样来把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内涵的。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社会关系那里概括出其本质,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将社会关系作为一切社会科学研究的出发点一脉相承。
①[前苏联]H·A·别里亚耶夫等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等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93页。
②转引自[前苏联]皮昂特科夫斯基等编著:《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4页。
③转引自[俄]库兹涅佐娃、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④参见[前苏联]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3年版,第57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页。
由于在前苏联甚至早年俄罗斯刑法学中,犯罪客体与犯罪概念是一体两面,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被定义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将犯罪客体定位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正是犯罪概念的逻辑延伸。前苏联刑法学者认为,只有符合并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才是犯罪客体,无论一个国家具有怎样的社会经济结构,其刑事立法都是用来保护这些社会关系的。“把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这种提法具有政治上的意义。这里强调了苏维埃刑法的阶级性,因为,符合并有利于苏联人民的社会关系被公开宣布是受到保护的客体。苏维埃刑法保护苏联人民的政权、社会主义财产和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而剥削阶级的刑法则保护剥削阶级的专政、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以及人剥削人的关系。”③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也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任何一类侵害行为的客体,都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是社会主义刑法体系中的犯罪客体”。①
总之,前苏联刑法学将犯罪的实质特征界定为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内容是指行为对统治阶级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从而犯罪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样一来,犯罪客体实际上就成了犯罪实质概念的一部分。这一点与俄罗斯的刑法传统有关,因为在早年俄罗斯刑法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例如,塔甘采夫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法益本身就是犯罪客体。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8页。
②我国刑法学者对马克思的这段表述究竟是针对犯罪本质还是犯罪客体争论不休:有的认为这段话只是表明了犯罪的本质;有的认为这段话是给犯罪客体下定义。其实,这两者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正如我在文中提到的,前苏联的犯罪客体概念与犯罪的实质概念紧密相关,犯罪客体来源于犯罪的实质概念,两者在很大程度上讲是一体两面。
③[前苏联]H·A·别里亚耶夫等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等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30页。
(二)前苏联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与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
1.前苏联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革命前俄罗斯的刑法著作,对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没有给予很大的注意,也没有形成系统的有影响的犯罪构成理论。特拉伊宁曾经说道,“在俄国革命前的刑法著作中,没有关于犯罪构成的专门书籍或专门研究,舍尔盖耶夫斯基教授的教科书和塔甘采夫的教程对犯罪的学说很重视,但都没有研究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在波兹内舍夫教授和普斯多罗斯列夫教授合著的教科书中,整个问题只占了一页的篇幅。1918年出版的涅米洛夫斯基教授的刑法教科书,则根本没有提到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②当然,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早年俄罗斯的刑法学者也并非没有留下只言片语。例如,塔甘采夫曾经在犯罪构成中划分出三个要件:第一,行为人———犯罪人;第二,犯罪人所指向的事物———犯罪客体;第三,从内部和外部研究的犯罪行为本身。③A·O·基斯佳科夫斯基将犯罪行为不可或缺或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称为犯罪构成。这种要件有四个:主体、客体、主体的内在活动和外在活动以及活动的后果。①基斯佳科夫斯基教授有关犯罪构成的观点与后来前苏联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形式上没有什么差异,他所说的“主体的内在活动”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主体的外在活动以及活动的后果”即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两者连同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共同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从塔甘采夫和基斯佳科夫斯基的观点来看,在早年俄国的著作中,刑法学者确实还是把犯罪构成作为主客观因素的总和,而且这种主客观要素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几乎是革命前俄罗斯刑法学中的通说,这与大陆法系国家三要件递进式的犯罪成立理论是不同的。只是这些学者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并没有形成自己的系统学说。特别是这些早年俄罗斯的刑法学者都认为,犯罪构成是“构成犯罪”的要素及其要件的体系(总和)。他们否认犯罪构成是“立法模式”或“科学抽象”的规范法学派解释。他们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其说是从规范出发的,倒不如说是从事实出发的。由于在构成犯罪的事实中,所谓犯罪客体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要素,因此犯罪客体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①[前苏联]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3年版,第102页。
②[前苏联]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3年版,第5页。
③[俄]H·C·塔甘采夫:《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两卷本,第一卷,莫斯科1994年版,第5页。转引自[俄]库兹涅佐娃、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
有趣的是,在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中,他虽然对犯罪构成的学说史进行了梳理,但侧重于西方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早年俄罗斯的犯罪成立理论着墨不多,也未说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某些方面继承了早年俄罗斯的刑法理论。前苏联刑法学者贝斯特洛娃甚至直接说道:“苏联的犯罪构成学说,是由苏维埃刑法学者所创造出来的。”②根据他们的观点,犯罪构成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的要件。
①参见A·O·基斯佳科夫斯基《一般刑法基础教程总论》,圣彼得堡1990年版,第59页。转引自[俄]库兹涅佐娃、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
②[前苏联]贝斯特洛娃:《苏维埃刑法总论》,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4年印,第105页。
但是,对于前苏联刑法学者怎样创造出具有独特品格的犯罪构成学说,则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如同特拉伊宁教授一样,前苏联刑法论著在介绍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之前,对革命前俄罗斯的犯罪构成学说鲜有提及,一般是先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批判,①然后直接论述自己的犯罪构成立场。至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是如何形成的,在前苏联几本著名的刑法论著中都没有提及。
有的刑法学者可能认为,革命前的俄罗斯本来就存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如基斯佳科夫斯基的观点就属于此类。他认为,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不过是继承了这一构成要件理论,并对其排序和内涵进行了修正。但令人费解的是,如果是对革命前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为什么包括特拉伊宁在内的前苏联刑法学家在论证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时候,对此只字不提?相反,他们一般是在批判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后才提出自己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些论著几乎都很少提到革命前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从情理上说,如果早年俄罗斯确实存在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刑法学者应对此进行批判或借鉴,没有理由加以回避;如果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承继了早年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也没有理由不加以说明或解释。因此,如果仅仅从特拉伊宁等人的论著来看,还不能得出继承了革命前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结论。
于是有刑法学者认为,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对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进行批判和借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但我国刑法学者持这种观点,而且有的日本刑法学者也认为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来源于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的批判和借鉴,如上野达彦即持这种观点。①有的甚至主张,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对德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成立条件进行改造而产生的。
①关于这一点,可以参阅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H·A·别里亚耶夫等主编的《苏维埃刑法总论》,契希克瓦节等编的《苏维埃刑法总则》,皮昂特科夫斯基等编著的《苏联刑法科学史》,以及贝斯特洛娃所著的《苏维埃刑法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