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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隋唐均田制的兴衰与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地位的重新确立(1)

§§§第一节隋唐均田制的承续

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魏在中国的北方实行了均田制的封建土地制度,这是中国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以来,封建国有土地制度在探寻其有效实现形式方面达到的最高峰,对于召集流民、恢复生产、增强国家实力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以致北齐、北周时期,均田制得以承续,至隋唐之时更是在全国推广,使均田制的实行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峰。

北魏分裂为东魏、西魏,以及以后的北齐、北周,均在社会经济制度上承继北魏,均田制仍然在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辖内推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均田制中一些矛盾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北齐、北周均根据实际情况对均田制内容进行了调整,在保持均田制基本精神不变的情况下,一些规定发生了些许改变。

河清三年(564年),北齐颁布新的均田令,《隋书·食货志》记载的北齐均田令内容如下:

“至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内执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北齐河清三年的均田令与北魏太和九年的均田令相比,有如下变化:

第一,成丁与受田的年龄标准提高了。北魏成丁为员缘岁,成丁则开始受田和课税。北齐则改为“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并“率以十八受田”。这个改变一方面反映出男丁成年所需的实际年龄要求,受田及课税的年龄规定更加合乎实际;另一方面也表明,自太和九年以来近八十年的时间中,均田制确实起到了吸引劳动力与土地结合,鼓励人口增殖的作用,北魏时期普遍的劳动力短缺的情况已经缓解,国家不需要再通过降低成丁年龄来增加劳动人手和税基数量了。

第二,受田数量和对象有变化。北魏均田令规定男夫每人授露田四十亩,妇女二十亩,所受之田率倍之,这样一夫一妇受田数量合计为一百二十亩,同时桑田计算在倍田之内。北齐均田令则取消了倍田,又把桑田计算在倍田之外,但提高了一夫一妇受田数,“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再加二十亩桑田,合计为一百四十亩,比北魏时还略高。另外,北魏时,一男夫“给麻田四十亩,妇人五亩”,而在北齐时,则“给麻田,如桑田法”,即麻田二十亩。北魏丁男妇人都可分得麻田,麻田与露田同样还受。北齐则桑田、麻田只分给丁男,不分给妇人,并且桑田、麻田都是永业田,不须归还。

第三,在官吏受田方面规定更加详细。北魏时,对官僚地主受田没有特别规定,由于北魏规定“奴婢依良”,对受田奴婢的数量又没有限制,因此官僚地主主要通过大量拥有奴婢而大量受田,北齐则对不同官阶品秩能够受田的奴婢数量加以规定,超过规定数量的奴婢则不予授田。不过数量限制也相当宽松,最低的八品官员和作为平民的“庶人”地主,也可按奴婢六十人来受田。其受田数量当然远远大于一般农民。北魏没有对中央官员的受田作出特别规定,而北齐则明确“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属于中央官员受田区域。北魏明确规定地方官受田数目,所受的田更代时就要交付给继任的官,并且不准买卖,这就是以后隋唐的职分田和公廨田的起源;北齐对中央官员及地方官员所受之田没有交还的规定,且可以买卖,可以看作是官员的私产,是以后隋唐官吏的永业田起源。因此,隋唐均田制中官吏有职分田、公廨田和永业田,均可以在北齐的均田制中找到雏形。这也证明了隋唐的均田制承袭的是北齐均田制。

第四,均田制中土地私有性质得到进一步肯定。北齐均田令中首次对私人垦殖的土地加以私有化确认,“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即承认了原有土地主人所拥有土地的合法性,当然这条规定是针对“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规定的补充,亦即京城周围的公田不包括私有土地。北魏的桑田不在还受之列,是私有土地,但并没有“永业田”的称谓,并且买卖受到限制,只能在按定额“桑田”有“盈”和“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卖买,“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北齐均田令不仅将桑田正式称为“永业田”,即不必还受的私有土地,而且还将受桑田数量在倍田外单独计算,使私有土地在数量上得到保障,同时,北魏时还须还受的麻田,在北齐时也不必还受了,数量上还与桑田一致,这样,私有性更加明显了。对永业田的限制买卖的规定在法令上不再明确,实际上是默许了永业田的买卖。宋孝王《关东风俗传》说“自宣武出猎以来”,连“公田”也以之“充永赐”;到“迁邺之始”,“公田”也可以“悉从货易”;“露田虽复不听买卖,但买卖亦无望责”,因此,北齐均田令关于允许土地私有的程度加深了。北齐均田制中对土地私有性质的肯定,是顺应统治阶层瓜分国有土地意愿增强的反映,是封建土地国有制度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强大作用下趋于瓦解的必然结果,这就为均田制被逐步破坏埋下了机制上的伏笔。

关于北周的均田制,史书记载较为简略,《隋书·食货志》说:“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载师掌任土之法,辨夫家田里之数......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已上,宅五亩;口九已上,宅四亩,口五已下,宅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

北周的均田制中没有桑田、露田的区分,也没有永业田的说法;受田对象也只简单区分有室者和丁男;从受田数量看,有室者一百四十亩,比丁者多出的四十亩应为一妇的受田,因此,北周受田数应与北齐相同。

与均田制配合的编户管理制度,《隋书·食货志》说北齐是“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显然与北魏五进位制的三长制辖户范围扩大了。北周的情况史书没有明确记载,但从苏绰为宇文泰拟订的六条诏书中所说“非直州郡之官,宜须善人,爰至党族、闾里、正长之职,皆当审择,各得一乡之选,以相监统。夫正长者,治民之基,基不倾者,上必安”来看,其基层组织称谓与北齐基本一致,故北周的编户管理应与北齐基本相同。基层管理辖户的增加,反映的是当时政府管理的编户数量增加的现实,是北方实力增强并逐渐超越南方的表现。

在赋税制度方面,北齐和北周都做了相应调整。《隋书·食货志》分别记载了北齐和北周的租调。

北齐的租调:

“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三年一校焉。租入台者,五百里内输粟,五百里外输米。入州镇者,输粟。人欲输钱者,准上绢收钱。诸州郡皆别置富人仓。初立之日,准所领中下户口数,得支一年之粮,逐当州谷价贱时,斟量割当年义租充入。谷贵,下价粜之;贱则还用所粜之物,依价粜贮。”

北周的租调:

“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征焉。若艰凶札,则不征其赋。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掌盐掌四盐之政令。一曰散盐,煮海以成之;二曰监盐,引池以化之;三曰形盐,物地以出之;四曰饴盐,于戎以取之。凡监盐形盐,每地为之禁,百姓取之,皆税焉。司仓掌辨九谷之物,以量国用。国用足,即蓄其余,以待凶荒;不足则止。余用足,则以粟贷人。春颁之,秋敛之。”

从表面上看,北周的租调似重于北齐,但按规定只有丰年才全部缴纳,一般年成只交一半,歉收年只缴三分之一,事实上也不会比北齐更重。

虽然在制度规定方面,北齐的均田制比北周更为完备,为隋唐所承续,但在制度执行上北周则明显强于北齐。北齐对均田制的执行实际上是敷衍塞责,以致均田制推行中出现相当大的混乱和钻制度漏洞的情况,当时人宋孝王就说:“昔汉氏募人徙田,恐遗垦课,令就良美。而齐氏全无斟酌;虽有当年权格,时暂施行,争地文案,有三十年不了者,此由授受无法者也。”《隋书·食货志》也说:“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调,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有司劾之,(文宣)帝以为生事。由是奸欺尤甚。户口租调,十亡六七。”与北齐均田制执行不力形成对比的是,北周宇文氏则比较重视吏治,特别是周武帝宇文邕,制定了极为苛酷的法令:“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他还“求兵于僧众之间,取地于塔庙之下”,没收寺院的田地用于均田,以缓解授田不足的困难。因此,北周关陇一带社会经济迅速恢复,国家的实力,逐步超过北齐,终于取得击灭北齐,统一北方的成果,从而为隋的统一奠定了物质基础。

从北魏开始实行均田,北齐、北周则承续之,北齐、北周的均田虽对北魏均田均有所调整,但承续的脉络非常清晰,其变化的时代特征也十分明显。隋朝的均田制更是直接承袭北齐,《隋书·食货志》说隋“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唐的均田制则是对隋的承续。

北魏实行均田制是基于这样两个现实条件:一是政府手中掌握着大量荒地;二是缺乏耕种国有土地的劳动人手。实行均田制的目的,就是要以国家控制的土地吸引劳动力与之结合,最终实现国家收入的增加。在隋、唐时代,这两个条件仍然存在,其基本情况与北魏时相比也还没有什么改善。首先,北魏末年,军阀混战,以致“恒代而北,尽为丘墟;崤潼已西,烟火断绝;齐方全赵,死于乱麻”。以后齐周时虽略有恢复,但齐周又经常混战,以致大片土地荒芜,如颍川和汝阳(均今河南地),“荒废来久,流民分散”;荆州则“土地辽落,称为殷旷”;雍州寄治襄阳,土地荒残,“民户寡少”。因而隋初政府仍掌握着大量荒地,以进行均田。至唐朝建立之前,由于隋炀帝的残暴统治,以及隋末战乱的影响,以致中国广大地区“黄河之北,则千里无烟;江淮之间,则鞠为茂草。”“自伊洛以东:暨乎海岱,灌莽巨泽,苍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真是山河残破,田野荒芜。隋、唐政府都有条件控制大量荒地。

由于民户逃亡,豪强荫庇现象仍然十分突出,隋、唐政府在控制大量荒地的同时,与北魏一样,同样面临着缺乏耕种国有土地的劳动力的问题,也同样面临着与地主豪强争夺劳动力的问题。为了检括豪强隐户,隋文帝时,就曾“开相纠之科,大功以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为此“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里)正(党)长远配”。以后更采纳高!的建议,立输籍之法。《通典·食货七·丁中》说:“高!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丰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减轻之征。”注谓:“浮客谓公税,依强聚作佃家也。......高!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唐初逃户、隐户的情况也相当严重,如陈子昂就曾指出当时四川的情况:“诸州逃户有三万余......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因而唐代规定里正的职责在于督促农民与土地的结合,就是要“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并严禁豪强侵占土地。“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同时又多次派遣官吏,到各地检括户口,仅玄宗时令宇文融“检责田踌,招携户口,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租调,但轻税入官”,结果“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

由于隋、唐统治者在处理土地、劳动力和国家赋税问题时所面临的情况和条件均与北魏、北朝时相同,故采取前朝在使土地、劳动力和赋税结合方面行之有效的均田制的制度办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第二节隋唐均田制的内容

隋朝短暂,只经历了两位皇帝而亡,但隋文帝、隋炀帝都先后实行均田。早在隋文帝杨坚夺取北周政权之初,就颁令均田。开皇十年(590年)灭陈统一全国后,又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就是说军人受田与老百姓一样。开皇十二年(592年),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隋炀帝即位后,也在大业五年(609年)“诏天下均田”。

《隋书·食货志》对于隋均田制的记载为:

“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

,麻土以布,绢

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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