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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中国土地制度变革的逻辑(1)

§§§第一节中国土地制度的元点

所谓中国土地制度的元点,是指构成中国土地制度的最基本形态,是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基础和出发点,同时也左右着土地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轨迹。当土地制度变迁的结果远离甚至破坏掉制度元点时,制度本身就会丧失效率,最终以制度毁灭的方式重回元点,开始新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土地制度的这个元点,就是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

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作为中国土地制度的元点,首先是由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中的基础性决定的。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是家庭经营土地形式在所有制上的最直接表现。中国土地变迁的历史,可以看作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从建立到毁灭的循环往复过程,这实际上就是土地制度变迁重回元点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土地私有的封建时代尤其明显,是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具有超稳定性的特殊形式的反映,是中国土地制度区别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和西欧封建土地制度的显著特点。

中国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是在土地的家庭经营基础上产生的。家庭是私有制的发轫,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经营方式的出现并不与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同步,它早于土地私有制,在实行土地公有的井田制时代就已出现。农村公社时期,土地制度实行的是公有制,对土地的公有私耕是公有土地关系的实现形式。农户需要先共耕于公田,然后才治私事。计口授田、定期调地是公社成员土地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这种权利是以家庭为单位来实现的,家庭单位的土地经营形式并没有破坏掉土地公有制本身,相反,作为公社成员的家庭在土地方面的权益还必须通过土地公有制来加以保证和实现。

中国的井田制是一种把土地小块分割,然后交由家庭经营的土地经营形式。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经营很容易使人想起封建地主土地制度下的小农经济模式,但井田制下并没有一步到位地将土地私有化给家庭经营,农户还需要在公田上提供劳役,还需要“三年换土易居”,定期调整土地。这就让人产生这样两个疑问:既然土地已经交由家庭经营,为什么不采取收取地租的方法,而要继续采取现在看来更容易导致“搭便车”偷懒,从而整体缺乏效率的助力公田的方式?三年换土易居中进行的计口授田和调地,是一项非常繁琐和困难的工作,为什么不将耕地和休耕地一起固定给农户,让他们自行决定轮作呢?总之一句话,家庭经济是封建经济的基础,为什么中国在土地制度上已经具备家庭经济的基础条件上,没有一步到位地实行封建土地所有制呢?

古人没有采取现代人看来更先进、更有效率的制度,是由当时的制度条件决定的,而生产力水平是决定生产制度的最重要的条件。在农村公社时期,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纯粹的家庭独立经营土地的模式是不存在的,农业生产劳动还必须采取集体协同的方式进行。尽管在集体协同的劳动中难免会出现“搭便车”和偷懒行为,但这种情形必然是不普遍的,这并不是原始共产主义时期人们具有更高的思想觉悟,而是在个人生产能力极其有限的情况下,生产劳动需要集体间更紧密地协同,单个人的“搭便车”和偷懒的行为,可能带累整个劳动过程的延宕,甚至使劳动任务无法完成。即使这样,对劳动的必要监督还是需要的,何休《公羊解诂》说:“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暮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这种监督实际上是形式大于内容。但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完成劳动任务,则维持基本的温饱都会成问题,因而人们具有较高的劳动自觉性,对集体劳动的监督成本实际上是非常低的。因此,集体劳动是有效率的,因而与之相适应的土地公有制也是有效率的,这是农村公社时期采取土地公有制的制度条件和根本原因。

随着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农业生产过程中对集体协同劳动的要求有所降低,协同的范围和规模有所缩小,当人们一天的劳动不仅能维持温饱,甚至还有剩余的时候,劳动的紧张程度降低了,大规模集体劳动中“搭便车”和偷懒的行为就会多起来,特别是在公田被贵族官僚把持的情况下,人们集体劳动的积极性在降低,大规模的集体劳动已经显得不合时宜。另外,中国上古时期经历了严重的洪荒时代,禹率民众进行了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形成的排水沟洫纵横交错,将耕地分割成了一块块的棋盘格局,土地上已不适合进行大规模的集体劳动,于是将公田和私田按一定比例组合在一起,然后交由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由几家农户结成的互助组来进行生产的制度形式就出现了,这就是井田制。井田制之所以采取以井为组,农户间互助的形式,是因为当时的生产力条件还不能完全排斥集体协作,家庭单位还不能完全独立胜任全部的农业劳作,小范围、小规模的协作劳动仍然是必要的,因而在井田中仍然保留了公田的形制,即使是私田的劳动,邻里之间的互助也是必要和经常的。这就使井田制这种制度更多地保留了公有制的遗存,表现出与公有制更紧密的关系。

春秋中后期,随着铁质农具和牛耕的广泛应用,田间管理知识的积累和技能的提升,农业生产力提高出现了质的飞跃,单家独户不仅能单独胜任土地的耕作,甚至还具备了单独开垦土地的能力。由于农户已经能够单独经营土地,对集体协作的需求进一步降低,农户就有可能将全部精力投入自己的份地的生产,对公田上集体劳动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了。而井田制外私田的大量出现,也对井田制产生了致命的冲击,农户甚至可以弃自己的份地而不顾,而全力投入到自己的私垦地的生产中。在这种情况下,井田制下的小规模的集体生产形式也与生产力的发展不适应了。原来在公田上的助力义务被农户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加以逃避,出现了公田荒芜的情形,而农户的私田经营则是一派兴旺景象。公田的荒芜直接影响了统治阶层的收入,对统治者来讲,实行土地制度变革,以适应新的制度环境和条件,从而保证自己的土地利益,就成了当务之急,于是就有了春秋中后期及战国时期的各国变法运动,即授田制的实行。

授田制的核心是取消公田私田的划分,承认包括私垦土地在内的私田的合法性,然后履亩而税。由于公田和私田都一并固定给农户耕作,不再计口授田和定期调地,井田制中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遗存就被清除了,农户对所授之田具有永久使用权,土地私有制就开始出现了。由于取消了公田私田的划分,自然公田上的劳役租也就随之取消,而代之以按田地收成情况进行征收的比例田赋制度,这是封建地租的雏形。由于授田制还有着田地不得买卖的规定,所以授田制还没有完全摆脱井田制的束缚,其土地关系还必须体现国有土地所有制的要求,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由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变还未完成决定性的一步,授田制本身也是土地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的一个过渡形态,只不过与井田制相比,授田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了。当秦商鞅变法宣布土地“民得卖买”时,从春秋中后期开始的这场土地变革运动才宣告完成,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也得以确立起来。

从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到井田制,再到授田制,最后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这个过程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经营形式不断强化和作用突显的过程,直至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完全确立,在此基础上则形成了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因此,农民土地个体所有制就成为了中国土地制度最基本的形态,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不过是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的一种替代,但这种替代不具有稳定性。当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中地主土地所有制恶性膨胀,使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被挤压到一定限度时,农民就会挺身反抗,农民起义就会爆发,地主土地所有制就会因此遭到毁灭性的打击,然后重建土地所有制结构,农民土地个体所有制得以重新建立。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历次农民战争无不反映出重归土地制度元点,重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的要求。

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作为中国土地制度的元点,也是由家庭经营形式在公有制和私有制范围内均具有普遍有效性决定的。秦商鞅变法以后,土地私有制得以最终确立,在私有制范围内,无论是地主还是自耕农,对土地的经营方式都是家庭经营。自耕农对自己土地的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地主经济采取租佃制的形式,其经营基础还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租给农户耕种,地主收取地租。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经营,避免了劳动过程中繁琐的监督;以年均收成为依据,按一定比例确定的定额租的田租形式,减少了地主验收计量劳动成果的成本,又为农户获得劳动剩余提供了条件,因而租佃制在地主土地所有制下普遍实行。到汉代,虽然地主官僚还拥有大量奴隶,但这些奴隶大多用于家内奴役,用于农业生产的很少,租佃关系已经是社会生产中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即使在东汉豪强地主庄园经济高度发展时期,地主庄园经济高度自给自足,除了从事农业生产,还兼营手工业、工商业,庄园主对生产经营有相当的支配权,但在土地经营方面,仍然采取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租佃制,庄园主与依附农民在田租比例上仍为按四六或对半分成的租佃制,对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仍然是庄田经济的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形式,但也不完全排除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公有制形式,如汉代的假田制,曹魏时的屯田制,北魏和隋唐的均田制等。这些土地公有制形式在土地经营上采取的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租佃制。汉代的“假民公田”是统治者将自己直接掌握的公田租与农民耕作,向农民收取地租,其地租率与普通私租率一致,即“见税什五”。曹魏屯田制分为军屯和民屯。民屯在曹魏屯田制中的规模、地位和作用是最大的,民屯采取租佃制的经营形式,以屯田户为单位,屯田民使用官牛的要向政府缴纳十分之六的田租,使用私牛的需要缴纳十分之五的田租,这样,国家收取佃租的方式就与土地私有制下地主收取佃租的方式没有什么区别。军屯中由军士屯垦的部分不实行租佃制,军士的劳动成果全部归公。但纯粹由军士屯垦的部分在整个军屯数量中不占主要地位,大量的是由军属进行的士家屯。士家屯田大多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与民屯基本一致,其上缴田租按“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的比例实行分成制,其租佃比率与民屯相同。魏晋与隋唐的均田制在经营方式上仍然是以家庭为主,在租税上采取的是租调制或租庸调制,与单纯的租佃制不同,租调制或租庸调制中还包含赋税和力役,这不过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均田中的复合实现方式,其核心和基础还是土地的家庭经营。

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作为中国土地制度的元点,也是由其在中国漫长的土地制度变迁历史上的一贯性决定的。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从井田制开始,就一直贯穿于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历史的始终。无论土地所有制形式如何变化,租佃关系如何调整,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始终存在,而任何尝试废除土地家庭经营形式的变革,在历史都被证明是不成功的。比如,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实行“一大二公”的土地公有制,取消了土地家庭经营形式,结果是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严重下降和农业生产的长期停滞不前。而改革开放后,取消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力得到解放,农业生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说明,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在中国土地制度变革中具有某种无法摆脱的顽强生命力。同时也说明,土地家庭经营形式的生命力或有效性并不只是在私有制范围内才存在,在公有制范围内,它同样可以发挥作用。

今天,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这是我国现阶段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有效性就在于坚持和维护了土地家庭经营形式,稳定现行土地承包关系一直是家庭承包制实行以来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相当长时期内仍然要坚持。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有着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优点;其缺陷也十分明显,土地家庭经营下导致的土地细碎化、资本技术投入不足、农户生产决策自由分散、抗经营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愈发突出,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方向仍然不可能完全取消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土地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是未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而这些变革能否成功则取决于能否处理好土地的家庭经营与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经营之间的关系,即土地集中的适度问题。如果土地集中的结果是大多数农户失去对土地的经营权,而这些农户又不能在非农领域得到妥善安置和转移,那么,这种土地制度变革必然会重蹈历史覆辙,制度变革的失败就不可避免。

§§§第二节中国土地制度变迁中的私有制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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