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9079100000037

第37章 裁判与执行制度的变革(1)

(第一节)裁判制度的变革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或审理结束时,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处理案件的决定,为刑事裁判。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于成文法制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当时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大量创制的司法解释例和判决例,便成为各级司法机关非常重要的裁判根据。同时,为保证裁判明于事实,合乎法律,法律明确要求刑事裁判书必须阐明“理由”,以督促审判官员依法秉公断案,亦避免当事人不明事由的无谓缠讼。

一、裁判依据的调整——民初判例和司法解释例的创制及其法律效力(一)民初判例与司法解释例产生的背景及其发展过程

民国初年,因国家政治的不能统一,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屡遭解散,实际立法颇受影响;同时,清末立法与北洋时期的社会状况也有着较大距离。为统一指导司法,弥补法律的不足,作为当时的最高司法机关的大理院,不得不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创制了大量的判例和司法解释例,供各地法院援引。

如果说司法实践的需要为大理院的法律创制提供了可能,人员的素养则使大理院具备了将这种可能转化为现实的能力。民国建立之初,虽然“袁世凯大总统屡颁命令,意在法院不应悉用新人,应改用旧派法家,曾向当时司法当局一再表示,惟司法部既未遵从,大理院坚持非毕业于大学专门学校之法学家决不任为推事,历来方针,迄不更改”。因此,当时大理院的法官均为有相当法律素养的专门人才。

根据台湾政治大学黄源盛教授的统计,1912年——1927年间,任大理院院长及各庭推事者共79人,现已查明履历者67人。其中,留学日本法政科者43人,毕业于美国法学院者5人,毕业于英国大学法律科者4人,本国京师法律学堂毕业者11人,旧时科举出身者4人(均经新式司法培训,又多有考察外国司法经历)。

以1921年为例,大理院的包括院长、各庭庭长在内的32名推事中,毕业于本国官立专门法律学校者11人;毕业于日本法政类学校者18人;毕业于德国柏林大学1人;毕业于美国法学院2人。1922年,大理院共有推事43人,其中曾留学日本的40人,留学欧美的2人。人员配备整齐若此,使得大理院成为民国北京政府司法领域、甚至政府所有机构之中,职员素质最高的机关。由于大理院精英云集,法官的法律素养大大高于各下级法院,因而其判例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与约束力。

“判例”由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制作,对下级法院具有法律与事实上的拘束力。在1919年固定的判例汇编制度形成之前,大理院通常是对其所判案例中选取具有创新意义且具有抽象规范价值的案例,或为补偿法律之不足,或为阐明法律真意,登载于《政府公报》和《大理院公报》的“例规”或“审判”栏目中,作为地方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的参考与依据。1919年12月,北洋政府大理院对该院的各类判决进行整理,对其中部分判决书择其精义,制颁了该院的第一部判例要旨汇编——《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后被称为正集),作为下级法院审判时的判例依据;1923年12月又公布《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续集》。正、续两集共收入判例“计三千九百九十一条”。为了与各种成文部门法相协,便于检阅,大理院还将历年的各种判决解释分门别类进行编辑,计有《法览》、《民法览》、《刑法览》、《商法览》、《民事诉讼览》、《刑事诉讼览》等,被称为“六法之览”。此判例要旨汇览在当时极具权威性,“承法之士无不人手一编,每遇讼争,则律师与审判官皆不约而同,以‘查大院某年某字某号判决如何如何’为争讼定谳之根据”。

“司法解释例”则是由大理院对各个国家机关要求解释法律疑问的请求所作的答复,是“大理院对有关成文法所作的司法解释”。

自1913年1月15日至1927年10月22日,大理院共发布2012号解释例,其后例效力亦优于前例。

应该说,这些司法解释例和判例既填补了成文法律的空白,成为成文法的补充,又对法律的内涵进行了详细解释;既对相互矛盾的规定作出了协调,又赋予了不合时代潮流的规定以新的内涵;既方便了各级法院适用法律,保障了审判依据的统一,又使百姓进一步理解了法律,其积极作用不可低估。同时,大理院的院长、各庭庭长及广大推事,凭借他们深厚的法学修养所做出的判例、解释例,为大理院树立了法律理论与司法经验的权威,使得司法独立在司法高层有了专业知识的保证。不过,在此问题上,时人见解并未完全一致。曾任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及北洋政府司法总长的王宠惠即认为,通常法院有解释法令之权,甚至他还提出“吾国亦宗美派,以解释宪法权委之于法院,且以明文规定于宪法,以为宪法之保障”;但对于大理院频频发布判例及解释例的情况,他又认为大理院解释法令的范围过广,既违审判责任,亦非统一解释的本旨。所以,他认为应加以相当限制,“除法院间解释抵牾及就律文抽象解释者外,概不答复,以符立法之意”。同时,王宠惠认为,判例与解释例的存在有利有弊。其利有三:一是法律确定。因为判例既有约束力,则凡有成例可援引的,即有一定的标准,人民的权利义务因之会有更加可靠的保障;二是法律发达。由于制定法的简约,因此判例与解释例可以补充其不备,促进法律的发展与完善;三是法律缜密。因有一判决即有一成例,有一解释即有一规制,使得法律的细密逐渐加强。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三方面的弊端。一是法律固执僵化。因判例既定,即使依据法律,未尽得当,也须遵守,若欲矫正,十分不易,这便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官的独立裁判;二是法律强辩。因判例既有一定,而社会状况变幻无穷,所以即使法官以为不和时宜,也不敢公然违背,故只有“强辩案情之异同,巧为趋避”;三是法律繁颐。英国既以判例为法律,而判例与日俱增,数百年的判决录,于查检及援用上,十分烦难。而同时代的、被人称为“中国社会法学派代表”的吴经熊却以为,法官“除正直无私外,还须有一种达特的聪明,随时于无形中修正法律——寓创法于裁判之中——使法律能适应那千变万化的环境”。因此,他不但大力支持最高审判机关对有关法律规定随时作出必要的解释,还鼓励其他各级审判机关的法官灵活运用法律而不为其所困。

(二)民初判例与司法解释例对案件裁判的约束

我国明清时期,条例在法律上与事实上均具有拘束力。《明史·刑法一》载:“及颁行《大明律》御制序:‘杂犯死罪、徒流、迁徒等刑,悉视今定赎罪条例科断。’于是例遂辅律而行。”《大清律例·断狱律》中“断罪引律令”条第4条例文规定:“除律、正例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着为定例,一概严禁。”北洋政府在判例的效力问题上同样也继承了这一传统。

近代判例在事实上的拘束力自不必言。北洋政府的各级法院在其判决与裁定书中即常常直接援引大理院的判例要旨作为判决的理由。从《华洋诉讼判决录》所收判决来看,当时适用判例的情况并不少见。正如何勤华教授所言:“从《华洋诉讼判决录》中,我们还得知,直隶高等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在程序上,除适用上述清政府和北洋政府的各种诉讼法律、法规之外,还适用民国三年至八年这一段时间内大理院、司法部发布的一些司法解释、命令和判例。”民初直隶高等审判厅对“架利的姆脱逃未遂一案”的判决,即为典型的例证。

1916年,希腊人架利的姆不服天津地方审判厅洪宪元年(1916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审判决,声明控诉。经审理,直隶高等审判厅刑厅撤销原判,并引用了大理院的司法解释例,对其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

架利的姆脱逃未遂之所为,据供系因监狱内不得自由,遂发生脱逃意思,并自认做错。审按情节,不无可原,应依刑律第一百七十三条,适用第十七条第三项,减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本刑一等,处以低度之刑。并依四年九月大理院统字第三百三十三号解释,宣告与前科诈财之刑并执行之。

不惟此,于法律上,其效力也都有相应的法规、法律解释予以直接或间接的肯定。1915年6月20日北洋政府公布的《法院编制法》

第37条规定:“大理院各庭审理上告案件如解释法令之意见与本庭或他庭成案有异,由大理院长依法令之义类,开民事科或刑事科或民、刑两科总会审判之。”上述规定可以视为是在法律上确认了大理院判例先例的拘束力,即如果没有大理院变更判例会议的决定,大理院不得违反本院判决先例。

此外,大理院1922年4月12日统字第1809号解释例规定:“院判在判例要旨汇览刊行前,未经采入汇览者,即不成判例”。大理院1916年6月22日统字第460号解释例规定:“本院判例、解释有歧异者,应以最近之判例或解释例为标准”。该院先后公布的《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正、续两集的例言中也都的类似说明,“关于已废法令各例,除于解释现行有效法令尚有关系者外,不录”;“凡援引院判先例者,除将来续出新例未经刊印者外,应专以此书为准”;“本编所载,有与前编抵触者,无论有无变更先例字样,概以本编为准”。上述规定与说明的寓意都在于告诉法官:凡编入汇编之要旨概为有效,且后例优于先例。中国近代判例在事实上与法律上均具有效力的这一特性,显然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对判例有意采取的立法与司法实务相脱离的策略。

依据《暂行法院编制法》第35条规定:“大理院长有统一解释法令、必应处置之权”。大理院院长根据全国各机关或团体之函电请求,可以作出普遍性的法律解释,其文号编列为“××年统字××号”。依《暂行法院编制法》第37条规定:“大理院各庭审理上告案件,如解释法令之意见,与本庭或他庭成案有异,由大理院长依法令之义类,开民事科或刑事科或民、刑两科之总会审判之”。大理院刑事、民事各庭在审理上告或抗告案件时,针对案件所作出的具体法律解释,其案卷号以“××年上(抗)字××号”标列。大理院院长之解释和各庭推事在判决中表达的法律意见,一旦被大理院编辑处选录为“解释例”或“判例”,则对人民和下级司法机关均具有强制拘束力。《暂行法院编制法》第45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大理院及分院答复下级审判庭之案件,下级审判庭对于该案不得违背该院法令上之意见”。

(三)民初判例制度与中国古代、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的异同

在民初判决例和司法解释例的性质问题上,以及它与中国古代和西方判例制度的异同上,近、现代学者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甚至相左。

民国时期的法学家徐朝阳在其《中国古代诉讼法》一书中写道:

“我国古代早有判决例之制,而且在法理上认为有效”。他还将《周礼秋官》之《士师》中的“掌士之八成”作为中国判例的最早起源:“一曰邦,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在此,徐朝阳显然认为,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不但久远,而且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在分析两大法系的判例效力问题时,他阐释了两者的截然不同:

判例者,谓裁判所关于诉讼而下之判决例也。判决例之效力有二种法制:一为英国主义,一为罗马主义。英国主义之法制,则认判决为法律作为之方法。援用判例与援用法律无有歧巽,纯然为有法律之效力者也。罗马主义之法制,适用判例之裁判官无认其有重大之势力与否,在法理上不认有法律之效力。

现今欧洲大陆诸国之法制,皆袭用此主义。法、澳皆有明文规定,其他诸国虽无法律之明文,然在法理上,要皆依此解释,则可无疑也。

虽然徐朝阳并未从法理角度明确论及民国时期判例的性质及其作用,但当时中国所修各律,无不以日、德、法等罗马法系国家为范,其对“罗马主义之法制”的论述,自然表明了他对民国判例的体认。

而现代一些学者则认为,民初判例与解释例是一种判例法,是成文法之外的又一法律渊源,并因此认定民国时期的法律形式是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有机结合;进而判定中国古代的“春秋决狱”就是一种判例法,并由此认定儒家法律是集制定法与判例法于一身的“混合法”,早已体现了如今英美与大陆两大法系融合的特征。

笔者以为,欲探讨民初判例制度与中国古代、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的异同,有必要首先弄清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判例和判例法的概念及其关系;第二,以上所论及的四种判例制度的各自特征。这两个问题搞清了,民初判例制度的真相自然会“浮出水面”。

1关于判例与判例法的概念

笔者认为,判例和判例法是两个互有联系但又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制作的有拘束力的判决;后者是指以判例为表现形式的一套法律规则。判例法本身包含以下前提:第一,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涉;第二,法官享有毋须确认的立法权,其审理活动不仅是执法过程,也是立法过程,其判决不仅对既决案件有拘束力,而且具有普遍的法律意义;第三,遵循先例原则被广泛运用,在一定法院级别内,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同一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有拘束力。不仅如此,判例法在操作上,有一套与成文法完全不同的程序和规则。

2四种判例制度的各自特征

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考察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其具备如上判例法所要求的所有前提条件,“遵循先例”是它最明显的特征。因此,在这些国家,以判例为表现形式的一套法律规则,建构了典型意义上的判例法。法官在司法判决时,主要表现为引用以前判决作为处理目前案件的依据。这种以保守的方法求进步,“变而不觉其变”的发展模式,正是英美法系最引人注目的特色之一。不过,19世纪后半叶,这种原则所表现出的一定僵化性受到许多英国学者的批评。着名学者古德哈特就曾指责,“遵循先例”原则是以无知统治有知,死人统治活人。

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在大陆法国家,法官从不拥有立法权,法官依法律判决是天经地义。尽管大陆法国家也有大量判例存在,但首先,其效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取决于立法机构的授权及下级法院的自觉维护,它们是法院根据法典确立的原则引申和发展出来的,而英美法系则无需以法典或法规为基础;其次,它们是对制定法的补充,只是在制定法缺乏明确和详细规定时才发挥作用;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大陆法系的国家没有正式确立“遵循先例”原则。一般而言,判例在大陆法系仍不具备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而只具有一种“说服力”。法官只能根据法律判案,而不能依据判例。法官也无须遵守先例,故有“法官是制定法的奴仆”之说。因此,其通过判例确立的法律规则或原则,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并非同物。

同类推荐
  • 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发表的重要谈话,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带动了一场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祖国大地繁花似锦,经济建设热气腾腾。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描绘了宏伟的前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平等竞争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市场经济越是发展,越要加强法制建设。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应该成为市场经济的“保护神”。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为市场经济清障排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们的执法工作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
  • 台湾行政法论

    台湾行政法论

    2006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本书通过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共分十一章的内容,系统地论述了台湾地区行政法的理论及法律规范。
  • 家有律师

    家有律师

    未婚同居共同购房男友突然要分手,怎么办?年卡只用了一个月,美容店卷铺盖走人了,怎么办?职工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法治时代,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与法律发生关系。本书针对常遇到而又很棘手的法律纠纷及问题分类阐述。案例典型、法条明晰、分析透彻,可谓我们家庭生活的好律师。
  •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是追求真理的过程,求索是实现梦想的有效途径,求索是富有激情的外在表现和物化形式,求索是实现超越的必由之路,求索是开启一切成功的钥匙,求索也是智者的一把利剑。过去的经历证明自己有了求索的精神才有了一个一个的成功,才对些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得出了许许多多独特的见解和结论,才能快速把握一些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做起事来事半功倍。
  •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明朝长达二百七十六年,其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历经多次变革,相关史料浩繁,作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宜有学术上的分工。部分学者侧重史料校注的上游工作,部分学者侧重史料分析的下游工作,相辅相成,法史学才能进步成长,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
热门推荐
  • 道家少年之清月传奇

    道家少年之清月传奇

    上古时期,九黎族蚩尤与炎、黄大战,逐鹿之战打破蚩尤后,轩辕金龙和九天玄女追击蚩尤元神未果。深受遭遇大屠杀,象征这一方净土的清月山之中,究竟有什么故事?
  • 会奖会罚做个好妈妈

    会奖会罚做个好妈妈

    在提倡赏识教育的今天,你知道如何在孩子犯错时指出他的错误而让他从中成长吗?面对家中孩子的无理要求,你知道如何说不吗?在孩子取得进步时,你知道怎么奖励他以让他更上一层楼吗?你是相信赏识教育,不停地告诉孩子“你真棒”,还是相信“棍棒底下出孝子”呢?《会奖会罚做个好妈妈:家教情商课》总结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和成功教子经验,结合生动的事例及精当的解析,告诉你如何走出过度溺爱和无理责罚的误区,在家庭教育中遵循少儿身心发育和成长规律,把握适度原则,做到奖罚分明,以及如何通过及时肯定、适当奖励,给孩子正面向上的力量,使孩子步入正确的成长轨道,从而培养优秀的孩子。
  • 满天飞沙:沙尘暴灾害的防范自救

    满天飞沙:沙尘暴灾害的防范自救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在成长过程中应受到各方面的特殊保护;同时,青少年自身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一些必要的保护自己的方法和技巧,为自己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的空间。对于防范自然灾害来说,居安思危才能处变不惊,防患未然才能游刃有余。青少年必须学会自我保护,树立防范意识,知道防范的方法,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本书以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方式介绍了常见的自然灾害的防范常识,在最短的时间内教会同学们如何面对突然的灾难,保持冷静、勇敢,及时做出最正确的选择!
  • 火红人生

    火红人生

    当我从大学毕业踏上山西大地这块热土,就与建材结下了不解之缘,当我看到山西省建材工业协会辑录的《火红人生》——山西建材行业十七位杰出人物的奋斗历程,一种发自内心深处的想说、想做而未如愿以偿,20多年后的今天终于看到了它,作为曾经在建材战线滚打多年的老兵,我省建材工业的发展艰难历程、件件往事、风云影响人物不断涌现,似乎置身于当年的奋斗的情境中……
  • 中国历史名人之二

    中国历史名人之二

    秦始于公元前221年,止于公元前207年;汉包括西汉和东汉,始于公元前206年,止于公元220年。秦始皇顺应时代潮流,凭借强大的军事实力,完成了统一中国大业。秦的统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中华文化共同体的初步形成,国家统一、多元文化整合的速度和力度加强。汉王朝是政治一元化的大一统国家,不同于政治多元的诸侯列国。西汉武帝时,汉王朝经过数十年的休养生息,进入政治、经济的全盛时期。汉武帝设立五经博士,奖励儒术,正式开启了中国历史上儒学成为学术思想主流的时代,是主导中国文化的最大力量。汉武帝本人雄才大略。
  • 呼家将

    呼家将

    《呼家将》描写的是北宋名将呼延赞后人为除掉庞文一伙卖国害民的奸臣贼子,为报全家被害的血海深仇,在诸多保国忠臣的支持下,与奸党展开了斗争,最后终于取得胜利的故事。
  • 弃妃休夫

    弃妃休夫

    草包已经变成了全能女神,这夫君还是只渣男。你说什么,要休妻?嘿嘿,不好意思,和离书我已经拿到手了。离了婚就不要纠缠你了?有没有搞错,老娘一张京城第一美女的倾世容颜,还有一颗现代杀手的钢铁心。妖娆亲哥是镇国将军,娘家表哥是书院院长,对了,还有一个傲娇夫君是修罗王。某王怒!竟敢把我放在微不足道的亲戚后面,果断推倒……众哥哥……
  • 悠落仙缘

    悠落仙缘

    仙侠师徒文。因身负阴寒之力,怕这种力量危害六界,她被冰凌宗宗主收为徒弟。六年师徒,他们共同经历生死,经历爱恨。她爱上了他,他也爱上了她。可是他们中间不仅仅隔着师徒名分,还有那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他是神之子。一旦心生情爱,他的仙力就会一步步消失,也就是说,天下和她,他只能选一个。他的选择是二者兼备,逆天而行!他说:“我相信天,相信地,相信正,相信邪,可是我从来不相信命运!”以寒之力为始,解开冷冻心扉,穿越重重阻隔,以神之力为终,颠覆六界,爱之永恒。师徒性格改了些,师父清高但不无情,徒弟可爱但不自卑。
  • 众神之上

    众神之上

    我名陵兆,尼伯龙根之子。自我诞生而起,命运之索便交织伴我一生。我的生命如火焰般热烈绽放。我征战无数位面,步步杀机,命悬一线。我游弋于生命与死亡,亦穿行于遗忘和背叛,我无所畏惧。我超脱圣域、成就传奇、抵达终极、登顶大帝。我俯瞰众生。这是我命运既定的轨迹,也是我的枷锁。我已然觉醒。我将打破命运——我名陵兆,死亡国度之主。本书生命形式划分:一般生命:现代种、古代种、神秘种、超越种、异常生命:悖论种、概念种泛生命:无法界定是否高维度生命,抑或死物。存在例证:星骸。
  • 九型人格:展现工作中的的最佳自我

    九型人格:展现工作中的的最佳自我

    金杰?拉皮德?伯格达,国际九型人格协会前主席,担任管理咨询师已有三十余年。她堪称迄今为止将九型人格理论与商业结合得最好的培训师和作者。所培训的公司包括苹果公司、惠普公司、时代华纳等跨国集团。曾著有畅销书《九型人格与领导力》。